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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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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
沈残联发〔2014〕63号
.cn   来源:
市法制办&& 15:45
沈阳市残联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经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将《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质量,根据《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与低保待遇动态挂钩,逐人审核,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老年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本人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月70元。
  第四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5元。对同时符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条件的一级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兼得。
  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条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费补贴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户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第六条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在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后,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村)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第七条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待遇、残疾等级等情况的审核和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50%,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区县(市)残联审批。
  第八条区县(市)民政审核,残联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低保信息,核实后签字盖章。区县(市)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调查和审批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存档备案一份《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另二份《审批表》返还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存档备案。填写《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名册》,报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补贴对象管理
  第九条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生活补贴对象与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待遇挂钩,并随着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的调整而调整。补贴对象按月审批,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新申请补贴人员补贴金自下一季度起计算并开始发放。
  第十条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人标准,或死亡及户口迁出本市的,要按月停发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
  第十一条补贴对象档案实行区县(市)残联、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三级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区县(市)残联须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动态比对困难残疾人低保或低保边缘信息。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在扣除省财政补贴部分后,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将生活和护理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县(市)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两项补贴作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资金由各区县(市)残联委托当地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年终向市残联上报《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资金汇总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政策,检查指导运行规程,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挪用、占用。各级残联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党和政府惠民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不得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补贴手续;不得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情节较轻的由区县(市)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日执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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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发布时间: 8:02:52&浏览:36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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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医险[2011]18号 &&&&&&&&&&&&&&&&&&&&&&&&&&&&&& 关于印发《烟台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现将《烟台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附件:烟台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 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 &&&&&&&&&&&&&&&&&&&&&&&&&&&&&&&&&&&&&&&&&&&&&&&&&&&&&&&&&&&&&&&&&&&&&&&&&&&&&&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烟台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 为加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山东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鲁社保发[2006]50号)和《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政办发[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经办流程。& 第一章&&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行业类别划分),用人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及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条 工伤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生产经营范围中涉及不同行业的,一律从高确定。一类行业费率为0.6%,二类行业费率为1.1%,三类行业费率为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登记表》上填写行业风险类别,加盖工伤保险专用章,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同时再将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工伤保险登记表》传送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第三条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根据《工伤保险登记表》划分的行业类别确定缴费比例,并维护信息系统。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四条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项目发生变化。 &&&&第五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变更后的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重新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上填写行业风险类别,加盖工伤保险专用章,经办负责人复审签字,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再将重新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传送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填写的《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根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划分的行业类别确定缴费比例,并维护信息系统。&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八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条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    第二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一节&&协议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与本行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具体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全市辅助器具配置、康复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具体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单方解除协议,并及时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需要住院治疗的,要根据烟劳社办[2005]35号文件规定,及时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新发生工伤人员住院登记表》(附表3),登记受伤害职工的工伤发生基本信息。事故伤害造成死亡或一次性伤害三人以上的,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病情危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但三日内须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参保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统筹地区内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可选择工作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第十六条 疑难杂症或因技术所限需转到统筹外地区治疗时,须由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提出建议,用人单位填报《烟台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审批表》(附表4),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外治疗。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填写《烟台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审批表》(附表5),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登记表》(附表6),登记旧伤复发基本信息,以备医疗稽查。 第十八条 职业病参保职工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实行联网结算。门诊用药应符合《烟台市职业病门诊用药范围》的规定,住院医疗费用在保证治疗的前提下,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不超过《烟台市尘肺病治疗方案》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由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填写《烟台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康复审批表》(附表7),参保单位同意并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指定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第二十条 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安装、更换以及支付标准等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由工伤职工填写《烟台市工伤职工安装(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附表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支付标准,到指定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和更换。 第三章&&待遇审核与支付 第一节&&供养亲属资格的审核与验证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18号劳动保障部令)等有关规定,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享受待遇资格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亡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亡职工个人档案,初步核定工亡职工直系亲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地调查取证直系亲属情况,填写《供养亲属调查取证表》(附表9),调查和被调查人双方签字确认。确定为供养亲属的,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附表10)予以确认。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住在城镇的供养亲属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二)居住在农村的供养亲属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第二十四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上流程初审后,再持工伤认定结论、工亡职工档案、调查取证材料等资料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盖章后,参保地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发工亡职工待遇,并将核定的供养亲属情况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十二月份对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进行认证。用人单位填写《烟台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表》(附表11)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逾期未年审的,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年审规定时限期满次月起停发。对丧失待遇资格的供养亲属,自丧失待遇资格的次月起停发待遇。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康复期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后,由用人单位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医疗待遇结算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调解处理完毕后办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附表12);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老工伤人员资格审核确认表;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门诊病历; (六)医疗费用明细; (七)工伤职工异地转诊审批表; (八)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审批表; (九)工伤(职业病)职工康复审批表; (十)一至四级工伤(职业病)职工需提供工伤保险专用病历和工伤保险专用处方本; (十一)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十二)原始费用发票(交通事故已由责任对方、商业保险公司留存的可提供发票复印件); (十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十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进行以下内容审核: (一)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职工单位、本人参保缴费情况; (三)申请人提供的工伤医疗(康复)资料; (四)按《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审核医疗费用情况; (五)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区分交通事故责任,按责任支付医疗费用。 1、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由责任对方负担; 2、对方负事故部分责任的,工伤职工可提供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工伤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扣除统筹外费用和由对方及商业保险负担的部分,剩余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对方负事故全责或部分责任而无能力支付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人民法院的无偿还能力的证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医疗费发票须是原件。 (六)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核后,微机录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门诊或住院基本医疗信息等有关内容,在《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上填写核定金额,经办负责人复核签字。留存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老工伤人员资格审核确认表;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五)烟台市工伤职工安装(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核定申请人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金额,微机录入有关信息,在《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上填写核定金额,经办负责人复核签字,留存相关材料归档。 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 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数额,微机录入有关信息,在《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上填写核定金额,经办负责人复核签字,留存相关材料归档。 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亡待遇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及已确认供养亲属待遇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死亡的,暂按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享受丧葬费和遗属补助等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微机录入有关信息,在《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上填写核定金额,经办负责人复核签字,留存相关档案归档。 第六节&&待遇调整审核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有关政策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用人单位需填写《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附表13),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加盖公章,留存《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一份归档。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汇总调整待遇情况,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其定期待遇及时调整。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经办机构按照下列政策进行调整: (一)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其伤残津贴以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条例》规定的比例核定。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的月缴费工资的,以本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的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伤残津贴。 (二)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化为五至十级的,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新伤残等级待遇标准执行。 (三)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之间发生变化的,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级差调整。五至十级之间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条例》规定的新伤残等级待遇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提供《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核定审批表》,经办机构核实基本养老金与伤残津贴的差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每月生成发放,留存《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核定审批表》归档。 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系统信息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应对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参数维护,以保证工亡职工、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的准确、正常发放。 第七节&其他待遇审核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烟劳社[2006]60号)规定,对符合一次性领取条件的农民工或供养亲属核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工伤(亡)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书面协议,核发一次性待遇后,终止工伤拨付。微机录入有关信息,在《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上填写核定金额,经办负责人复核签字,留存相关材料归档。 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等待遇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待遇审批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老工伤人员资格审核确认表;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五)&&&&烟台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审批表; (六)住院发票; (七)交通费、住宿费原始凭据; (八)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烟人社[2011]89号文的规定核发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待遇,微机录入有关信息,在《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上填写核定金额,经办负责人复核签字,留存相关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待遇审批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老工伤人员资格审核确认表;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少表; (七)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及复印件; (八)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标准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标注的时间为准,微机录入有关信息,在《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上填写核定金额,经办负责人复核签字,留存相关材料归档。 第八节&&待遇支付 第四十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审核后的待遇金额支付费用。定期待遇中,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转诊、转外治疗医疗费,由工伤职工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外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二十五日前将待遇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核定的结果每月十五个工作日前将费用支付给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参保单位及工伤职工。 第四章&&基金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征缴指标、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和行业分布等因素分解,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下达到各县市区执行,纳入政府目标任务管理考核体系。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季末二十五日之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审批表》(附表14),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条 每季初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市、县(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由财政专户拨付至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山东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烟台市医疗、工伤、生育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完结后的待遇申报材料退交县(区)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整理、装订、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工伤职工住院(交通事故引发工伤除外)&发票丢失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丢失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附表15),并提供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过程中使用的表、证、卡&,统一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表样见附件。&&&&&&& 第五十五条&&本经办业务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国家、省出台工伤保险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进行修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工伤保险登记表; 2、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 3、新发生工伤人员住院登记表; 4、烟台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审批表; 5、烟台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审批表; 6、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登记表; 7、烟台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康复审批表; 8、烟台市工伤职工安装(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9、供养亲属调查取证材料; 10、烟台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 11、烟台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表; 12、烟台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13、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 1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审批表; 15、丢失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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