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经济补偿分不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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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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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依照死者的身份,死者是否有被扶养人,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亲属办理后事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若受害人受伤的,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伤者的身份,是否存在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辅助器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死亡、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两项赔偿根据户口不同分别按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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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交通事故赔偿可以不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
广西-贵港&10-08 17:44&&悬赏 0&&发布者:李丹 & 回答:(3)
什么时候交通赔偿才能不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赔偿,我的主席,我们农村也是人呀,为什么不能同等对待!一个家庭破碎对无父无母的孩子伤害多大,我们的还那么小,才20岁,弟弟才17岁,我们现在成为了可怜的孤儿,这世界为什么那么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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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城市户口计算的
[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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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来定。
[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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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律师帮你们争取按城镇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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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9012民事答辩状&黄某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案-深圳李律师
广东(深圳)穗江所律师,南昌大学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执业于江西(南昌)添翼律师事务所,新法制报公益律师,南方劳动网法律咨询员;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多年企业策划、营销、法务工作经历。QQ:,http://
答辩人:黄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略,身份证号码:略,地址:略。
代理人:李春华,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城东路警察学校东侧综合车场4、5层,组织机构代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经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被答辩人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应该向答辩人支付赔偿金。被答辩人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就此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答辩人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非法解除
答辩人夫妻均属于农村户籍,且第一胎为女儿,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其可以再生一胎。换言之,答辩人生育二胎的行为并不违反广东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从证据角度看,被答辩人提供的《育龄信息卡》只是在传真件,真实性不能确认,并且上面明确了该卡“只是作为参照,不能完全作为依据”。而答辩人提供的育龄信息卡由所在乡镇的计生办在网上打印,有打印的网址和日期,并由所在村委盖章确认,更具真实性。该卡显示,被告及其妻子都是农村户口,依法可以生育第二胎。
被答辩人在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三年后,却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刻意去搜集所谓的违反计划生育信息并据此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合同,其无非是试图通过合法的形式以达到非法目的,即避免向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恶意不言而喻。按照公司规定,合同期满,公司应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被答辩人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答辩人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直接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仍然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跟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从本质上来说,计划生育属于国家的一种政策,是国家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也是临时的、特定的,不具有普适性质,而劳动权则是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写入宪法的,其价值在《联合国宪章》中也得到了确认。
现在,我国正在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反思,计划生育政策在逐步松动,被答辩人此举有违人道主义原则。试想,如果企业都不给违反计划生育者劳动权,后者没有收入,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如何生存?违反计划生育者不但要缴纳大笔社会抚养费,还要面临无业可就的风险,这样的处罚显失公平,也不人道。这可能导致答辩人及其家人的生存困境,与国家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因此,对违反计划生育者,可以施行行政处罚,但不能从劳动权上进行限制,毕竟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如果对公民劳动权进行限制,侵犯了公民的基本的上位权利。
其次,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者只有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显然,非法生育二胎只是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还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否则被答辩人是不能够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等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为这不会对工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再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6页关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这一项。而被答辩人据以解除答辩人劳动合同的《驾驶员岗位目标责任书》于日制定并实施,而被告第二个孩子出生于日,早于该责任书出台的时间,故相关条款不能适用于其制定并实施前发生的怀孕及生产行为。
此外,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被答辩人的所谓规章制度,答辩人并未获得,被答辩人也未组织答辩人等学习过,劳动合同上虽然有相关条款,但因属于被答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答辩人作为弱势一方,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显然违背了平等自愿原则,应归于无效。此外,答辩人入职时,被答辩人只要求其填写了简历,并未要求提供相关计划生育信息。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答辩人的相关规章制度系经过合法的程序通过及相关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比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法性存疑,答辩人无需遵守。
综上,答辩人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答辩人解除其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非法解除,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依法采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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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黄某&&&&&&&&&&&&&
&&&&&&&&&&&&&&&&&&&&&&&&&&&&&&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李春华&&&律师&&&&&&&
&&&&&&&&&&&&&&&&&&&&&&&&&&&&&&&二○一五年&月&日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候,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1994年的《劳动法》确立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2008年的《》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本文主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归纳和总结了经济补偿金计算中几个重要概念的计算。针对上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司法实践,介绍了上海的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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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基数×补偿月份数
月工资基数的怎样计算?
1.原则:月工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正常出勤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上限: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3.下限: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正常出勤:劳动者病假、工伤、女工孕期、产假期等属于非正常出勤,这期间的工资不能作为月工资基数计算的依据,应当将非常正常出勤月份和相应的工资剔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
5.工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可以理解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全部货币。
工资范围包括城镇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但不包括城镇社会保险中单位缴纳部分和加班工资。可以表达为:
工资=基本工资+各种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提成奖金、节日奖金、季度奖、年终奖……)+津贴(伙食补贴、通讯费补贴、交通费补贴……)+城镇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加班工资。
补偿月份数怎样计算?
1.原则: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但是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上限: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月份数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月份数按照“1.原则”的规则计算,不受12个月的限制。
甲在A单位工作3年7个月,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3年部分为3个月经济补偿金,剩余7个月已经超过半年,应当按照1年计算。因此,甲的经济补偿为4个月。
乙在B单位工作2年1个月,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2年部分为2个月经济补偿金,剩余1个月不满半年,应当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因此,乙的经济补偿2.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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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从日进入单位,于日终止劳动合同,由于跨越日,因此丁的经济补偿金只能从日起算,丁的经济补偿为2个月。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如果劳动者在日前进入用人单位,于日后离职,这时计算经济补偿金就会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这时就要把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由于计算和解释相对复杂,我另外撰文,请点击阅读:。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电话:
最后编辑于:作者: 张滔律师
劳动法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精通劳动法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特聘咨询律师。你好,我是外地农村户口的。公司有帮我交五险,今天一查知道,失业保险个人部分我是不用交的,如果以后我失业了,可以领到失业赔偿金吗?另9月份我办理了7-8月份的社保,在网上查到单位交纳的社保部分(养老、医疗、失业是7月起交的,而生育、工伤是9月起交的)为什么?-金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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