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合同查询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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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彭营社区居民六组(以下简称彭营六组)与被上诉人王炳顺、南阳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集团)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终字第00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彭营社区居民六组。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南路。负责人李付聚,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秦新宪,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炳顺,男,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郑复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涛,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彭营社区居民六组(以下简称彭营六组)与被上诉人王炳顺、南阳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集团)为合同纠纷一案,王炳顺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彭营六组、中达集团支付下余拆迁补偿款元等。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11)宛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彭营六组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营六组的负责人李付聚及委托代理人秦新宪,被上诉人王炳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亭,被上诉人中达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王炳顺和彭营六组签订了租地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彭营六组将位于彭营村南、北邻冶炼厂、西邻财贸宾馆、南邻菜地,共计5亩土地出租给王炳顺。租赁期限为6年,自日起至日止,每年每亩地租金为2000元,5亩地每年租金共计10000元。王炳顺应在每年的1月1日前缴纳下年的租金。合同第二条约定“若国家按规划需征用此地,乙方(王炳顺)必须按时让出,有关乙方建筑物的拆迁及搬迁的补偿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给乙方。”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所租甲方(彭营六组)场地位置上所砌筑的围墙为甲方的财产,由乙方使用保护和维修,乙方在场地所建设的建筑物为乙方财产,合同期满后,乙方自动拆除所建的建筑物,甲方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自动拆除所建的建筑物,甲方将派人强行拆除,拆除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如需使用将继续优先乙方”。合同签订后,王炳顺与彭营六组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日,合同到期后,王炳顺、彭营六组未续签合同,但王炳顺仍按原合同约定,向彭营六组缴纳了租金,彭营六组予以接收,并给王炳顺出具有收款收据。另查明,日,王炳顺与彭营六组又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日至日,暂定5年,5亩地每年租金为15000元,5年共计75000元。合同期满,王炳顺自建房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合同试用期内政府开发或其它项目用地,土地赔偿统归彭营六组所有。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期限是5年,实际期限是1年,(自日至12月30日);约定一次性交款5年,实际是只交1年,以交款发票为准。日合同到期后,王炳顺与彭营六组仍未续签合同,但王炳顺仍每年向彭营六组交纳租金,一直交至日,每年15000元、16500元、18000元不等。再查明,日,中达集团受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彭营社区委托,对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彭营社区依法进行城中村改造。针对王炳顺在所租赁的土地上的附属物的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日,彭营社区城中村改造会议纪要载明,由中达集团按照查验小组核定的土地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彭营六组。中达集团依照会议纪要支付了该款,彭营六组领到该款后,以被拆迁的附属物中有一部分墙体是彭营六组所建和因彭营六组出面,多赔偿了一部分拆迁补偿款为由,支付给王炳顺321858元,下余元,至今未付。原审法院认为,第一、日、日,王炳顺与彭营六组的两次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王炳顺与彭营六组均未续签合同,但王炳顺仍按一年一付的方式及时向彭营六组交纳租金,彭营六组也给王炳顺出具了收款收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第二、王炳顺在租赁该土地的过程中,陆续建造了一些房屋,搭建了简易棚及其他附属物。虽然没有审批手续,但在中达集团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核定土地附属物的补偿款项为元。中达集团已将该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彭营六组,彭营六组应将该补偿款全额支付给王炳顺,但彭营六组仅支付给王炳顺321858元,王炳顺要求彭营六组支付下余补偿款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第三、彭营六组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王炳顺应将自建房无条件拆除,恢复原貌,因本案中双方的租赁关系已转为不定期租赁,王炳顺在租赁期间,因情势变更,所建附属物被拆除,经查验、测算、核定补偿款为元,是对王炳顺在租赁彭营六组土地上所建附属物的补偿,且彭营六组已将大部分补偿款支付给王炳顺,可以看出彭营六组也认可该补偿款应为王炳顺所有,因此对彭营六组的辩称,理由不当,不予支持。第四、彭营六组辩称,拆迁的附属物中,其中有一部分围墙是彭营六组所建,王炳顺利用围墙建造了房屋,应属共建房屋,且因彭营六组出面,多得了一些补偿款,所以应扣除元。因为彭营六组对所建围墙面积为多少、应得补偿款为多少,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中达集团支付补偿款时,也没有指出哪是彭营六组的围墙补偿款。因此彭营六组的辩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待其提供有效证据后,可另案起诉。原审法院判决:1.限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彭营社区居民六组于本案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共计元。2.被告南阳市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彭营社区居民六组承担。彭营六组上诉称,原判程序违法,管辖错误;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关系有误,其理应为拆迁赔偿受益人,围墙为其所有,原判将围墙及共建房屋补偿款一并判归王炳顺所有明显错误;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炳顺的诉请。王炳顺答辩称,原判程序、事实正确,彭营六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中达集团答辩称,上诉不涉及其,原判其不担责正确。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管辖问题,本院(2013)南管民指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王炳顺所租彭营六组场地位置上所砌筑的围墙为彭营六组的财产,在1998年王炳顺、彭营六组租地合同书上有明确显示,该围墙足以认定属彭营六组财产。中达集团受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彭营社区委托,对该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时,针对王炳顺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查验小组进行了核定。拆迁补偿费用分户结算表上,补偿款项并不显示有围墙这一项目,而围墙当时又客观存在,故拆迁补偿费用总额中理应包含围墙部分的价值,此项费用应归彭营六组所有。对于该费用的数额,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为40000元。王炳顺所租土地上的附属物的补偿费用总额为元,彭营六组应得40000元,余额元应支付给王炳顺。彭营六组已支付王炳顺321858元,故彭营六组还应支付王炳顺拆迁补偿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限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彭营社区居民六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炳顺拆迁补偿款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彭营社区居民六组负担2884元,王炳顺负担8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彭营社区居民六组负担2884元,王炳顺负担87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薛庆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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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违约吗,想解除合同,我感觉是骗局,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以传真的方式签合同的你好请问我在网上贷款,需要一千元保证金,他们说追究法律义务是真的吗
提问者采纳
很明显,这是骗子,不用理他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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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局的,不用鸟他们
别理他们就行,别上当,不理他们的吓唬,拉黑他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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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你知道怎么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吗?
 现在的房价是噌噌的往上涨,普通大众工资的涨幅却远远赶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刚从学校出来的年轻人,只能租房,望楼兴叹了。如果要解除房屋租赁协议,那条件和方式是怎样的呢?  可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1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2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方式  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方式有三种:  第一,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那么自达成共识时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第二,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的,那么自条件发生时,合同自动解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发生争议的,应当起诉由法院定夺;  第三,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但通常当事人会对合同解除与否发生争议,最终也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定夺。律师总结  总体上来说,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条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约定的解除条件,一种是法定的解除条件。相比较而言,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少。但实践中大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协商一致解除的,所以当事人最好请律师帮助收集证据和准备材料,为向法院起诉和打赢官司做好准备。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李玉函律师(执业证号:31995),女,日出生,湖南大学经济法研究生;2008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曾执任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现进入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具有多年公司法务、执业律师工作经验,主攻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及房地产法、公司清算破产、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领域有较丰富的经验。其中代理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事务;长沙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工作站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工作;为香港和记黄埔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望城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湖南中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参与代理中信银行(长沙分公司)2.5亿的贷款合同纠纷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以高度的责任心、务实的工作作风,为委托人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专业方向: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及房地产法、公司清算破产、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领域。...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收养赡养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公司设立投资并购企业改制股份转让工商税务公司章程关键词:一键转帖到:吉安市优秀合同纠纷律师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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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诶,你再看看。
一般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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