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店内有内盗,内盗不承认,店里生意不好怎么办办

店内盗窃被发现  女子抵赖也枉然
来源:民生与法制网 类别:政法传真 日期: 11:02:00 浏览:368次
  民生与法制网山东寿光讯&&& 6月1日,一年轻女子在山东寿光市区渤海路某购物城一店内盗包时被发现,百般抵赖不承认,并趁店主让自己的朋友和她在一起时想逃跑,结果被在该商场巡逻守候的寿光市城区派出所反扒民警堵住。
  今年20岁的王某系诸城市林家镇某村人。6月1日晚,王某到寿光市区渤海路某购物城一店内买化妆品,见店主正给一顾客介绍化妆品,自己便在柜台内挑选,店主给顾客介绍完化妆品后,便问王某需要买什么样的化妆品,王某称自己挑选就行,店主便又招揽其他顾客。王某转到店内北侧时,看中了一种化妆品,但价格很贵,想转身再选便宜的,结果发现店主的钱包放在桌子上,看见店主的钱包鼓鼓的,自己身上的钱不多了,便打起了店主钱包的主意,趁店主给顾客介绍化妆品之际,迅速将装有现金550元和手机(价值1300元)的钱包装入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然后悄悄地溜出店内。店主在收取一顾客的钱放入自己的钱包时,发现钱包不见了,想起王某刚才在店内的情形,断定王某拿走了包,赶紧喊上也在购物城开店的朋友一起查找王某的下落。然而,王某得手后,害怕店主当场发现,自己没有直接向一楼逃走,而是继续在购物城二楼隐蔽性转悠了一会儿,自以为店主还未发现,便大胆地向二楼楼梯走去。没想到自己刚到楼梯口,与店主相遇,店主便喊住了她,问她见自己的钱包了吗?王某说:“没见”,店主再三追问她,并告诉她:“当时店内除了一名自己正在招待的顾客,还有你一人在场”,但王某咬定自己没拿钱包。店主见王某态度自然,拒不承认,害怕冤枉她,便让朋友跟王某在一起,自己再到店内仔细查找一遍,王某见店主欲回店,扭头便向一楼逃去,店主的朋友一边喊一边追,听到喊声,在购物城巡逻守候的寿光城区派出所反扒民警闻声而至,将王某在购物城一楼的出口处堵住,在民警的耐心说服教育下,王某乖乖地从自己的挎包内拿出了店主的钱包。
                          (通讯员& 杨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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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男子店内盗窃被发现 持刀挥舞变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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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西网讯 廖涛、记者朱超报道:假装看货,趁店主不备,男子拿起电脑就跑,店主发现后紧追不舍。后男子拿出跳刀阻止抓捕。11月12日,记者获悉,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日15时许,王某在南昌市一汽车坐垫店,趁店内无人之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整)盗走。当王某走至店门口时恰巧被被害人朱某看到,朱某随即尾随其后,在距该汽车坐垫店十多米处,朱某和其大伯一起将王某抓获,并将其手中所盗笔记本电脑予以拿回。王某后趁朱某打电话报警之际逃跑,当其跑至南昌北京西路与二七北路立交桥处时,被追赶而至的群众围住。王某见状,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对着周边的群众挥舞,以阻止群众抓捕。后王某在逃至一居民楼时,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期间,朱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相互拉扯的行为,朱某被抓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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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盗窃被发现 持刀挥舞变抢劫
作者:东湖区人民法院 刘媛 罗陆海&&发布时间: 14:41:43
  南昌法院网讯 假装看货,趁店主不备,男子拿起电脑就跑,店主发现后紧追不舍。男子为逃走,拿出跳刀阻止抓捕。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一汽车坐垫店,趁店内无人之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整)盗走。当其走至店门口时恰巧被被害人朱某看到,朱某随即尾随其后,在离开该汽车坐垫店十多米处,朱某和其大伯一起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并将其手中所盗笔记本电脑予以拿回。被告人王某后趁被害人朱某打电话报警之际逃跑,当其跑至南昌市北京西路与二七北路立交桥处时,被追赶而至的群众围住。被告人王某见状,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对着周边的群众挥舞,阻止群众抓捕。被告人王某在逃至一居民楼时,仍被赶至的被害人朱某和公安人员等抓获归案。期间,被害人朱某与被告人王某之间存在相互拉扯的行为,被害人朱某被抓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丙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于1992年8月和1996年7月先后两次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日,被告人王某再次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携带凶器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以凶器相威胁,并致一人轻微伤丙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袁英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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