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去别人家把门踢了几脚现在被拘留了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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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咨询下,我老公(周口项城事件)与朋友酒后回家路上,他朋友打了人,现在我老公被人诬陷说是一件斗殴事件的主谋,发给我的拘捕证写的是涉嫌寻衅滋事罪!但事实他没有参与,而且他与被打人无冤无仇,素不相识,没有任何作案动机,现在已经被拘留在看守所25天,我该怎么办?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广东 - 深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1:48 咨询人:cbhu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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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的情况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了解具体的案情,做下一步的应对策略!欢迎电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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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好委托律师辩护,争取更好结果,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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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 委托律师会见,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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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是无冤无仇,素不相识,才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调查了解情况
回复时间: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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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辩护,争取更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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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律师辩护,必须证据确凿充分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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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和几个朋友喝酒喝多了打了群架涉嫌寻衅滋事罪要判多久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北京 - 北京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03 咨询人:bigk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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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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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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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一般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需要结合事实 后果,认罪态度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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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视情节和影响认定。
回复时间: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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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一般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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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津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被告人陈某某,男。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在刘某(一)(已被不起诉)家饮酒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VXXXX的正三轮摩托车载着被告人陈某某,沿新津县兴园9路行驶至兴园6路纯阳四期门口公交站台时,遇新津县公交公司504路驾驶员刘某超驾驶车牌号为川AJXXXX的504路公交车在此站台停车上客。被告人黄某某以被害人刘某超驾车不当,对其人身造成威胁为由,使用自己的川Vxxxxx机动三轮车挡在公交车前,不让刘某超驾车离开。在被害人刘某超下车与被告人陈某某理论时,黄某某从陈某某身后冲出,对刘某超实施殴打,随后陈某某也开始对刘某超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刘某超在阻挡黄某某的殴打时,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头部受伤,血流满面。后被害人刘某超逃离现场。刘某(一)接电话赶至事发现场,见其姑父黄某某受伤,便使用该公交车上的安全锤对该车玻璃进行打砸,但没有砸坏。同日15时52分,新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新平镇纯阳四期门口有人打架。接警后新平派出所民警胡某、唐某某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酒后驾车行为,民警随即通知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赖某某、刘某等人到现场进行处置。民警赖某某、刘某到达现场后,在公交车上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劝离现场到医院进行检查时,遭到黄某某的殴打。随后黄某某又将民警赖某某佩戴警用执法仪摔坏。后民警欲将黄某某带上警车时,黄某某又朝民警胡某裆部踢了一脚,导致胡某受伤送医院治疗。此事发生时现场围观群众达数百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新津县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投案。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对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在黄某某的侄子刘某(一)(已被不起诉)家饮酒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VXXXX的富路牌红色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某某,沿新津县新平镇兴园9路行驶至兴园6路纯阳四期小区门口公交站台时,遇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504线路驾驶员刘某超驾驶车牌号为川AJXXXX的504线路公交车在此站台停车上客。被告人黄某某以被害人刘某超甩车盘,驾车不当为由,将其驾驶的川VXXXX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挡在公交车左前方,不让刘某超驾车离开。在被害人刘某超下车与被告人陈某某理论时,被告人黄某某从陈某某身后冲出,对刘某超实施殴打,随后陈某某也对刘某超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刘某超在阻挡黄某某的殴打时,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头部受伤流血,二被告人继续殴打刘某超至其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给刘某(一)打电话,刘某(一)接电话后赶至事发现场,见其姑父黄某某头部受伤,便用川AJXXXX号公交车上的安全锤对该车车窗玻璃进行打砸,未砸破。经鉴定,被害人刘某超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同日15时52分,新津县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新津县新平镇纯阳四期小区门口有人打架。接警后,新平派出所民警胡某、唐某某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置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酒后驾车行为,随即通知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赖某某、刘某等人到现场进行处置。民警赖某某、刘某到达现场后,在公交车上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劝导,要其到医院进行检查,黄某某拒绝,并挥手打向民警。随后,黄某某走下公交车,在民警赖某某向其劝说时,黄某某将赖某某佩戴的警用执法仪扯下,扔在地上摔坏。继后,民警欲将黄某某带上警车时,黄某某朝民警胡某下身踢了一脚,致胡某疼痛难忍被送往医院。此事发生后,围观群众达数百人,阻碍交通达二小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新津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并送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进行了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同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新津县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破揭发情况。2、新津县公安局的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日15时52分,新津县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新平镇纯阳四期小区门口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赶往现场处置的情况。3、新津县公安局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实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新津县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投案。4、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刘某超所受损伤为轻微伤。6、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红色塑料手柄安全锤1把,并已发还给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黄某某、陈某某殴打刘某超的现场位于新津县新平镇纯阳四期大门外兴园6路与兴园9路交叉路口。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分别辨认黄某某、陈某某殴打刘某超的地点在新津县新平镇纯阳四期大门外兴园6路与兴园9路交叉路口公交站台处;刘某(一)辨认刘某(一)打砸的公交车停放在新津县新平镇纯阳四期大门外兴园6路与兴园9路交叉路口公交站台处;被告人黄某某辨认案发当天搭乘黄某某三轮车的人系其侄子陈某某;打砸公交车的人系其侄子刘某(一);证人鲁某云辨认黄某某系两名殴打公交车司机中的老年男子,陈某某为殴打公交车司机中的年轻男子。9、被害人刘某超受伤照片,案发当天现场群众围观的照片,驾驶的红色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及作案工具照片。10、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关于504线路3月11日停班的情况说明》,证实因新津县旅游交通公司的504线路川AXXXX号公交车驾驶员刘某超于日在上班时被人殴打,且听闻只要有504号线路车辆运行就要对驾驶员实施殴打,造成504号线路驾驶员全体不敢出车,导致504线路3月11日上午无车辆运行,同日上午11时恢复运行。11、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日18时12分,黄某某在新津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12、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的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所送的黄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40mg/100ml。13、被告人黄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三轮车照片,证实黄某某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14、新津县公安局工作说明,证实日下午15时40分许,黄某某、陈某某、刘某(一)在新津县新平镇纯阳四期门口以504路公交车驾驶员刘某超在驾驶504路公交车甩黄某某驾驶的川AVXXXX号机动三轮车的盘子为由,无故对刘某超进行殴打。接警后,新平派出所民警胡某等人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时,发现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通知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进行处置,新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赖某某、刘某赶到现场后在对涉嫌酒驾的黄某某进行劝离现场时,遭黄某某的殴打。黄某某在得知殴打警察的行为有可能被赖某某所携带的警用执法仪记录后,又将赖某某佩戴的警用执法仪摔坏,造成该警用执法仪在现场遗失。15、被害人刘某超的陈述,证实日下午3点钟,刘某超驾驶504线路公交车按正常路线行驶。3点40分左右,刘某超驾车从新津县新平镇兴园9路左转至兴园6路的公交站台上,停车后,一名中年妇女投了两元钱的币,正准备行驶时,刘某超听见左前方的窗户有人正在骂驾驶员,又看见一辆红色的老年三轮车停在公交车的左侧窗户下,从老年三轮车的副驾驶下来一个年轻人,走到公交车的右前门骂,并叫刘某超下车。刘某超见他气势汹汹,就下了车向他解释说,这是504线路的站台,他在正常上客。这时,从红色老年三轮车驾驶室又下来40多岁的人,走到刘某超面前骂,并用拳头打刘某超的头部。之后,两人将刘某超推到墙边,用拳头打刘某超的头部和胸口,还用脚踢。刘某超用手挡时,把那个40多岁的人头部划出了血。刘某超为摆脱追打朝竹林里跑,躲进油菜地里,并拨打了110报警。又电话通知刘某超的妻子和弟弟来,把刘某超送进了医院。同时证实,打刘某超的那个人满身酒气,脸很红。刘某超的头部、胸口、下身都被对方打过。16、证人王某陶的证言,证实王某陶系新津县工业园区白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新津县工业园区A区绿化带工作。日16时许,王某陶和倪某东在纯阳四期外面站台边的绿化带扯草,看见一辆公交车从兴园9路转到6路上来,之后停在站台外面,有人上车坐公交。这时,有一辆三轮车停在公交车的前面,将公交车拦住,三轮车上下来两名男子,说公交车司机甩他们的盘子,喊公交车司机下车。司机下来后,那两名男子上来一左一右打公交车司机,公交车司机伸手拦,那两名男子中其中一名男子头上就出血了。王某陶的同事倪某东就去打电话报警。头上有血的那个男子就打电话喊人到场来,没有过多久就来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车上下来4、5名男子,公交车司机就从小路跑了,这几个男子没有追上。后来的几名男子中的其中一名上车拿公交车上的安全锤砸公交车的玻璃,没有砸坏,骑三轮车的男子就上公交车将公交车的钥匙取了。一会儿,警察来了,警察来了之后就打120到场,医生来了后头上受伤的男子拒绝上救护车,他可能喝了酒,警察去拉他上救护车,他不去,用脚踢了其中一名警察的裤裆,那个警察当场就蹲下去。后来警察又来了人,才将那个人弄上救护车。同时证实,动手打人的是从红色电动三轮车上下来的两个人,后到现场的是头上流血那名男子的侄子,他动手砸的公交车玻璃。17、证人倪某东的证言,证实倪某东系新津县业园区白领物业公司的员工,在工业园区从事绿化工作。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倪某东和同事王某陶在新津县工业园区兴园6路与兴园9路交叉路口做事,看见一辆公交车从兴园9路转到兴园6路,车停下上客时,有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停在公交车的左前方,下来两个人把公交车拦住,喊公交车司机下车,并在公交车前吼,说公交车甩他们的盘子。公交车司机下车后,电动三轮车上的两人就把公交车司机按住,用拳头打公交车司机的头部,公交车司机用手挡了两下,就跑到后面的竹林里去了。年龄偏大的那老头儿头上流了血,他上车去把公交车的车钥匙拔了。年轻点的那个人就打电话,等会儿一辆黑色轿车开来,下来了5、6个年轻小伙子,到处找公交车司机,其中一个年轻小伙子还冲上公交车用车上的铁锤使劲砸公交车的窗玻璃。当时,王某陶拨打了110电话。警察来后通知了120到场,叫受伤的那个老头儿上救护车,但那个老头儿不上车。交警劝他,受伤的那个老头儿用脚踢了一个警察的下身,还用拳头打了另一个警察。18、证人刘某西的证言,证实日下午4点过,刘某西从朋友家出来,途经纯阳四期小区前红绿灯路口看见一辆504线路公交车前面围了很多人,一个50多岁脸上有血的老头儿,把504路公交车拦住,找公交车司机。当时,警察和交警都在劝那个老头儿到医院,他不去,也不听警察劝,仍然拦在公交车前面,老头儿有很多亲戚都在那里围观。警察又劝了很久,总算把受伤的老头儿强行拉上警车。这时,受伤的老头儿拉住警察不让警察带他上车。现场很混乱,受伤的老头儿用脚踢了一个警察的下身,把警察踢来坐在地上。受伤老头儿的侄子和亲戚把交通阻拦住,把警察挡住,不让警察把人带走,要把公交车司机交出来,必须要现场解决这个事情。之后,120救护车来把受伤的警察接走。围观的人都上前在劝那个老头儿,他最后才上了警车。同时证实听说脸上有血的那个老头儿住在纯阳四期小区,当天他情绪激动,脸通红,喝了酒。19、证人鲁某云的证言,证实鲁某云系新津县工业园区白领物业公司的员工。日下午3点过钟,鲁某云在工业园区兴园6路旁边的绿化带搞绿化时,听见路上有人喊起来,鲁某云跑过去看见在兴园6路和兴园9路红绿灯交叉路口的公交站台处,有一辆公交车停在站台上,公交车旁集停了一辆红色的老年三轮车。车上没有司机,有两个人正在打公交车司机。打人的两个人中,一个是黄某某,一个是黄某某的侄子。在打的过程中,司机用手挡,不知道是司机手里的手机还是指甲把黄某某额头划到,黄某某额头就流血了。当时,黄某某和他侄子把公交车司机按在站台旁边的墙上用拳头不停地打司机的头部,用脚踢司机的下身。鲁某云看见就说两个人打一个人要不得,其中一个人听见话后就停手了,另一个人仍然把司机按住,用脚踢司机的下身,司机趁一个人停手没有打的时候就一下子摆脱跑掉了。司机跑脱后,黄某某的侄子就打电话喊人来帮忙,过了几分钟后从纯阳四期小区出来了很多人,黄某某就上公交车把公交车车钥匙拔了,后面还有人跑到公交车上用一个铁锤类似的东西使劲砸公交车窗户。后来,警察来了,鲁某云就离开了。20、证人吴某全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吴某全从新津县县城回其上班的进军农家乐时,路过纯阳四期小区,看见一辆504路公交车前面围了很多人。当时看见一个50多岁满面是血的男人,警察劝他上120救护车,那个人不听劝,没有上车。21、证人胡某琼的证言,证实新津县504路公交车司机刘某超是胡某琼老公刘某东的大哥。日下午3点42分,胡某琼接到刘某东的电话,说刘某超在纯阳四期打架。叫去看一下。胡某琼等人驾车到达现场,看见几个交警正在劝一名靠在公交车上脸上有血的老头儿上120救护车到医院去。那个受伤的老头儿不听交警的劝,不上救护车,围着公交车走了一圈后上了公交车,坐在前门和后门之间的位置上,几个交警上车劝他,他还是不听,站起来用拳头打了劝他的那名交警一拳头。老头儿和几名交警僵持了2分钟左右,就和交警下了公交车,站在公交车门口,派出所的警官又去劝,交警也劝,老头儿在路中间来回地走。过了一会儿,在派出所的警察劝受伤老头儿时,我听见有一名警察说他遭人踢了一脚,那个被踢的警察坐在一辆警车后面的保险杠上。现场很混乱,防暴大队的警察也来了。在下午5点半左右,才来了一个当地的人把那个老头儿劝走。同时证实,当天围观的群众有几百人,已经把纯阳四期小区门口的公路堵死,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老头儿约50多岁,中等体型,满脸通红,满嘴酒气,额头有血,骑一辆红色的老年三轮车。22、证人刘某东的证言,证实刘某超是刘某东的哥哥,刘某超驾驶的号牌为川AXXXXX的504线路公交车是刘某东经营的。日下午3点多钟,刘某超在纯阳四期外面被两个人打了。当天下午3点40分左右,刘某超打电话说他在纯阳四期门口被人打了,刘某东就驾车到纯阳四期找刘某超,在纯阳四期外面路口上看见刘某超躺在地上,刘某东就开车将他送到人民医院医治。随后,刘某东又赶到纯阳四期门口去看公交车情况,看见有警察在公交车上喊一个50多岁的男子下车到医院去,那名男子一直不下车。过了一会儿,刘某东看见那个男子打了在现场处置的警察一拳。该名男子下车后,警察准备将他带走,那个男子又踢了几个警察几脚,其中一个警察被踢到裆部。后来,防暴大队警察到现场后才将那个男子带上120救护车。同时证实,当天现场有几百人围观,将路堵断,从下午3点过到下午6点过才将事情处理好。23、证人黄某蕾的证言,证实黄某某是黄某蕾的父亲。日下午3点过,黄某蕾接到黄某某的电话,说他在纯阳四期小区遭504公交车司机打了,叫黄某蕾回去,还说警察都在现场了。当时黄某蕾想,警察都到现场,事情应该问题不大,就没有回去。下午4点左右,黄某蕾接到母亲的电话说警察要把黄某某带走,叫黄某蕾快来。下午5点半,黄某蕾赶到事发现场,看见很多人围在那里,一个亲戚叫黄某蕾快点上警车,说黄某某在上面。黄某蕾坐上警车,看见黄某某坐在警车的后排座上,就一起到了医院。黄某某当时脸上都是血,神智不是很清楚,黄某蕾感觉他喝了很多酒。同时证实,黄某某平时骑一辆红色老年三轮车。24、民警胡某的亲笔证词,证实胡某系新津县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民警。日16时许,胡某与同事唐某某接新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赶往新津县新平镇纯阳四期处理纠纷。在现场看到一名大爷的一辆老年摩托车将一辆504路公交车逼停在路边。该名大爷满嘴酒气,在对其进行询问时,大爷说公交车司机逼他,头上的伤是公交车司机打的。胡某和同事劝说,并拨打了120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大爷拒绝上车。后,大爷同其到来的亲戚来到公交车上,胡某仍然对其进行劝说。此时,新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刘某、赖某某赶到,上公交车了解情况。大爷情绪失控,打了刘某的脸部一拳。在警察极力劝解大爷下公交车时,带班领导赶到,决定强行将大爷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大爷对着胡某的下身狠踢一脚,至胡某差点晕过去,被同事扶住,并拨打了120电话,送往新津县人民医院。当天,大爷的行为已将纯阳四期小区门口交通中断。25、民警刘某的亲笔证词及证言,证实刘某系新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日16点10分,刘某和同事赖某某、两名协警接到值班室电话调度,到新津县新平镇纯阳四期小区门口处置一辆机动三轮车涉嫌酒后驾驶。四人到达现场后,看见新平派出所民警胡某和另外两名警察已在现场。胡某介绍了现场情况,一辆机动三轮车将公交车逼停,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了抓扯,机动三轮车驾驶员满嘴酒气,涉嫌酒驾。了解情况后,刘某和同事即到公交车找到三轮车驾驶员,其满嘴酒气,额头上有一个伤口。因三轮车驾驶员满脸是血,刘某和赖某某劝解驾驶员到医院进行治疗,胡某等在场民警都在进行劝导。之后,三轮车驾驶员站起来用手拍打赖某某,赖某某用手拦了一下,三轮车驾驶员挥起右手朝赖某某脸上打去,刘某在旁边也被打中了左脸。见此情况,刘某电话通知了交警大队带班领导,并走下公交车。三轮车驾驶员和其旁边的小伙子也跟着刘某等人下车,对刘某等人进行抓扯。抓扯过程中,三轮车驾驶员听说赖某某肩上的摄像仪进行了录像,就把赖某某肩上的执法仪一把抓下来,扔在地上。带班领导到达后,也对三轮车驾驶员进行劝导,见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道路已被完全堵死,决定将三轮车驾驶员带离现场。之后,民警拿出约束带强行约束三轮车驾驶员,三轮车驾驶员拉扯民警胡某,踢了胡某的下身。当时,胡某被踢后痛得蹲了下去,被120救护车带去人民医院。同时证实三轮车驾驶员驾驶一辆红色正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为川AVXXXX。26、民警赖某某的亲笔证词及证言,证实赖某某系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民警。日中午,赖某某与刘某在值班。下午4点10分左右,赖某某接到指挥室指令,在新津县新平镇纯阳四期小区门口有一辆机动三轮车驾驶员涉嫌酒驾,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置。赖某某和刘某赶到现场。看到新平派出所胡某和两名协警已在现场,胡某介绍了现场情况,说机动三轮车驾驶员涉嫌酒驾。之后,赖某某和刘某上公交车找到三轮车驾驶员,他脸上有血,情绪非法激动。赖某某、刘某现场开始了解情况,劝三轮车驾驶员先到医院。三轮车驾驶员不听劝,站起来,用手不停地拍打赖某某的左肩,赖某某用手挡住三轮车驾驶员的手,三轮车驾驶员趁赖某某不注意,挥起右拳头向赖的左脸部打了一拳,打得赖某某后退了两步,左肩上佩戴的现场执法仪被打在了地上。三轮车驾驶员又朝刘某打去,刘某也被打中了脸部。见此情形,赖某某等人通知了带班的领导,走下了公交车,三轮车驾驶员跟着走下公交车,又对赖某某等民警进行抓扯。赖某某正想用被三轮车驾驶员打掉在地的执法仪录像时,三轮车驾驶员一把将执法仪抢过去,使劲扔在地上,场面开始混乱。赖某某看见派出所民警胡某下体被三轮车驾驶员踢了一脚,当时痛得坐在地上。此时,带队领导赶到现场,在派出所民警强行将其带离时,他们煽动围观群众和他们的亲戚,大喊警察打人了。场面更为混乱,直到新津县公安局处突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才将三轮车驾驶员劝离现场,场面得到控制。27、同案人刘某(一)的供述,证实日中午,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刘某(一)家中喝酒吃饭。下午到纯阳四期幺姑父黄某某开的茶铺喝茶,一直等黄某某都没有回来。大约3点钟左右,刘某(一)接到陈某某的电话,说他和黄某某在纯阳四期小区门口红绿灯那里出事了,被公交车司机打出血了,刘某(一)赶到现场就看见一辆504线路公交车停在红绿灯路口,现场围了很多人,刘某(一)看见黄某某额头有一条伤口,脸上全是血,就上前问黄某某发生了什么事。黄某某说公交车司机打他,刘某(一)在公交车周围找了几圈没有找到公交车司机,就从后车门走上公交车,顺手拿了后车门对面挂着的救生锤,使劲敲公交车右边两个车门中间位置的车窗,没有将车窗敲碎。有人上车来叫刘某(一)不要敲了,派出所的警察来了,刘某(一)下车后站在公交车前门旁边,等120救护车来了,警察劝黄某某上去,黄某某没有听劝,不上救护车,在现场对警察和群众说他遭打了,要求公交车司机出来给他道歉。之后,黄某某就到公交车上坐着,3个交警上车劝说黄某某叫他先把伤口处理了,再来处理事情。黄某某没有听劝,刘某(一)就从前门上去,也劝黄某某,黄某某也没有听,还和车上的交警发生了抓扯。在黄某某和交警发生抓扯的过程中,刘某(一)一直在用手机拍照,交警就叫刘某(一)下车,下车后刘某(一)站在绿化带处看,看见在警察的劝说下,黄某某下了车,警察准备带黄某某上警车时,刘某(一)走到黄某某身边,大声说警察就是这样办事的啊,没有让警察将黄某某带上警车。之后,刘某(一)退到警车后面,就听见有人说打到人了,刘某(一)上前见一个警察弯着身子靠在警车边,抱着头,120救护车来把警察带走了。听说是黄某某把警察的裆部踢着了。过了一会儿,防暴大队的警察来了,在警察和周围群众的劝说下,黄某某被警车送到医院。同时证实平时,黄某某骑一辆红色老年三轮车,可搭乘3人。刘某(一)将用来砸车窗的红色救生锤放在黄某某的茶铺里,并指认了存放作案工具红色救生锤的地点。28、视频光盘两张,证实黄某某、陈某某在公交车前殴打公交车驾驶员、刘某(一)用安全锤击打公交车窗户、黄某某坐在公交车上,交警在与其对话,黄某某出手打警察的经过。案发当天,警察在现场劝黄某某离开,黄某某不听劝。现场当时有大量群众围观,道路堵塞的情况。29、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日中午,黄某某在刘某(一)家喝了酒后,骑着一辆老年三轮车搭载着侄子陈某某回纯阳四期小区家中,当车行驶至兴园9路河边上时,从后面来了一辆公交车,公交车挤了一下,黄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差点栽倒,黄某某就驾车追了上去。当公交车停在兴园9路和兴园6路红绿灯交叉路口的公交站台旁边,黄某某和陈某某下了车,准备找公交车司机讨个说法,陈某某先去问公交车司机,问的过程中两人有争执抓扯。黄某某过去推了公交车司机一下,司机手里拿了一个手机,用手机打了黄某某,黄某某的额头就流血了,司机跑了,黄某某就坐在公交车上等公交车司机回来。因为当天中午喝了酒,头有点晕,意识不是很清醒,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情黄某某记不清楚了。同时证实,黄某某平时骑一辆红色老年三轮车,载3人。用来接送孙子上学,偶尔载一下茶铺的人。案发当天中午黄某某喝了2、3两泡酒、陈某某也喝了2、3两泡酒。30、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日中午,陈某某和黄某某在刘某(一)家里吃饭喝酒后,黄某某骑着一辆三轮摩托车搭载着陈某某回纯阳四期小区,在职高那条路上,一辆公交车在摩托车前面走,走到纯阳四期小区门口后,左转到公交站台停下在那儿上客。黄某某就骑着车直接停在公交车前面,黄某某下车开始骂公交车驾驶员,陈某某也跟着下车走到公交车右边的门边,喊公交车司机下车,驾驶员下车后,黄某某就从他停车子那里冲过去开始打驾驶员,陈某某见此情况,也跟着打驾驶员,用的拳头打和脚踢。后,追打驾驶员到公交站台的围墙边时,驾驶员跑到菜籽田里躲起来,陈某某看见黄某某头上流血了,就给刘某(一)打电话说黄某某和陈某某在纯阳四期小区门口和人打架,黄某某受伤了,让他过来帮忙。刘某(一)和陈某平到来后,刘某(一)冲到公交车上拿起车上的安全锤开始砸公交车的玻璃,砸了很多下都没有将玻璃砸坏,他下车,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了就打120,通知120的车子到现场,让黄某某到医院医治,黄某某一直不走,又来了几个交警,黄某某就上了公交车,几个交警上车去喊黄某某下车去医院,在公交车上说了很久,黄某某才下车,之后有几个警察用塑料绳将黄某某绑了后要将黄某某带到医院,陈某某等人不允许,就用指甲刀将绑黄某某的绳子剪断。随后,警察在现场说了很久,喊黄某某上警车,黄某某还是不上,还用脚踢那几个警察,其中一个警察被黄某某一脚踢在裆部,那个警察就痛苦的蹲下去,被其他警察扶到警车后边保险杠上休息。随后,防暴大队的警察也到了现场,黄某某仍然不上车,一直到黄某蕾到现场后才将黄某某劝上车,离开现场。同时证实,当天中午在刘某(一)家喝酒,黄某某和陈某某都喝了约3两酒。当天现场可能有上百人围观,交通阻断,持续了2个多小时。上述指控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定案,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犯罪,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拘役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雪恋审 判 员  蒋慧英人民陪审员  何 英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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