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一年多不逾期付款违约金,算违约吗

秦雪峰律师
[浙江-杭州]
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程序如不懂可尽快委托律师办理
戚晓光律师
[浙江-杭州]
属于违约,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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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材市场与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征地款违约金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保民再终字第22号
再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焦琨,该单位负责人。
再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彦同,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留保,男,汉族,日出生,定州市宝塔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龙,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上诉人河北省建材市场与再审被上诉人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塔街居委会)征地款违约金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6)定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判后,宝塔街居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七年六月八日作出(2007)保民终字第21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定州市人民法院又于二○○八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07)定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判后,河北省建材市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保民终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建材市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二○○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9)保民再字第42号民事裁定,再次将本案发回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九日作出(2010)定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判后,河北省建材市场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1)保民再字终第63号民事裁定,第三次将本案发回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判后,河北省建材市场不服,第三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上诉人河北省建材市场的负责人焦琨、再审被上诉人宝塔街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留保、李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塔街居委会诉称,日,由定州市土地管理局依照征地程序,组织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与河北省建材市场签订征地协议书一份。约定:用地单位为河北省建材市场,被征地单位为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衔,征用土地141.769亩,征地补偿费每亩2万元,征地款总金额为283.592万元,全部征地款付清期限为5年。日,根据政府协调会精神,双方又签订了征地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河北省建材市场应将全部征地款于1995年6月底以前付清。如超过1995年6月底延期付款,应按欠款的亩数,每亩一年(从欠款之日起计算)付滞纳金2000元。实际履行情况是,自日首付第一批征地款,直至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后,被告河北省建材市场才付清征地款,但滞纳金未付。征地协议约定的141.796亩中有30.46亩征地费于日以后才付清,逾期付款长达10年之久。根据日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河北省建材市场应当支付给原告宝塔街居委会征地款滞纳金为60.92万元。但是,日被告只给了原告方村民利息及滞纳金10万元,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滞纳金50.92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河北省建材市场偿还欠款50.9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河北省建材市场辩称,1、被告河北省建材市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1993年征地协议的征地单位是定州市土地局,土地局征用土地后,又依法出让给河北省建材市场,与宝塔街居委会发生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是河北省建材市场。2、宝塔街居委会主张权利的依据是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部市场筹建指挥部加盖的印章,其所依据的补充协议没有定州市土地局和河北省建材市场盖章认可。3、宝塔街居委会主张权利无事实依据,河北省建材市场已付清征地款,宝塔街居委会也出具了款已付清的证明。4、宝塔街居委会于日起诉过河北省建材市场,后又撤回起诉,故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查明,日,诉讼双方与定州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征地协议书,载明&征地单位定州市土地管理局(甲方),被征地单位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乙方),用地单位河北省建材市场(丙方)。乙方同意在本街征用土地141.769亩,其中市政道路占地30.16亩&&二、征用土地补偿费按每亩2万元包干,共计283.592万元,青苗赔偿按每亩550元计算,土地费在未付清期间,不再增加其他任何费用,全部土地付清期限五年&&五、付款办法:土地费根据甲方资金到位情况五年内全部付给乙方,青苗补助费每年按未付款亩数结算&&&
日,诉讼双方与定州市土地管理局又签订征地补充协议书一份,载明:&一、根据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征地协议制定本补充协议。二、甲方征用乙方的土地,地块位于南环路两侧总面积111.796亩,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三、青苗补偿费付款时间在土地审批手续办好后,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青苗补偿费。在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如动工丙方可按动工实际占地面积预付青苗补偿费。四、土地征用费按征地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分期分批支付,付款时间按每期实际开工面积付征地费,如资金紧张征地费可先付50%,剩余的50%在5个月内付清,如超过5个月,按银行利率付息,如超过年度按青苗补偿费付款,不再付利息,已付土地费的土地不再付青苗补偿费等&。
日,诉讼双方再签订补充协议,载明:&甲方河北省建材市场筹建指挥部,乙方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根据双方1993年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和3月17日市政府召开的市场征地搬迁协调会精神,特制订本补充协议:一、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征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其中耕地每亩550元,菜地每亩1700元(包括大棚200元)。二、地价仍执行双方1993年征地协议价格,本补充协议签订后15日内甲方先预付乙方地款的10%,九四年六月底木材市场搬清后付到征地款的50%,剩余50%到95年6月底前付清款。三、如超过95年6月底延期付款,甲方应按欠款亩数,每亩每年(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向乙方付滞纳金2000元。四、甲方同时征用宝塔街和仓门口街土地,按征地协议和政府批准的地价款每亩2万元,一次包死,不变动&。落款有焦琨的签名和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筹建指挥部及宝塔街居委会的印章。
上述协议签订后,河北省建材市场分别于日、日、日交给宝塔街居委会征地款36万元、1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共计226万元。
又查,日,诉讼双方签订一份付款协议书,载明&甲方河北省建材市场,乙方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1、关于宝塔街和仓门口街地价仍执行原征地协议。2、甲方欠乙方款和利息93.7万元,市政府欠乙方道路款60.92万元,甲方同意为市政府垫付,共计支付155万元。3、为支持乙方做好群众工作,甲方同意再一次性补助乙方10万元&。其中协议第二条93.7万元为河北省建材市场偿还宝塔街居委会的本案之外的借款及利息。河北省建材市场于当日给付宝塔街居委会该付款协议中的165万元。
河北省建材市场提供日宝塔街居委会给其出具的一份证明,载明:&河北省建材市场欠南城区宝塔街款己全部结清,特此证明&,但不能说明该证据的来源。
日,定州市信访案件结案卡中主要载明:安自强等部分群众不满意,认为建材市场应付利息和滞纳金较少,建材市场再一次性补偿宝塔社区10万元,在五日内兑付给群众做为彻底性解决这一纠纷,今后双方不再相互为此纠葛。次日,宝塔街居委会开据了写有收河北省建材市场青苗补偿费10万元的票据,该款实系结案卡中载明的利息和滞纳金。
综上,河北省建材市场支付给宝塔街居委会征地款286.92万元(含道路款60.92万元)、一次性补助10万元、补偿利息和滞纳金10万元,共计306.92万元。
日,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街民委员会变更为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案除宝塔街居委会要求河北省建材市场依据日协议,给付迟延履行30.46亩道路款的滞纳金,河北省建材市场不予认可外,其他事项均无异议。
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日、11月9日征地协议及补充协议,诉讼双方均无争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日签订的征地协议及同年11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俱盖有河北省建材市场的公章,虽日的补充协议加盖的是市场筹建指挥部公章,但该协议明确表明根据双方1993年签订的征地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有关内容制订,该协议应视为征地协议的延续。因此,河北省建材市场辩称诉讼主体错误及宝塔街居委会诉讼依据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河北省建材市场未按日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款,应对迟延履行征地款的违约金按约定支付。1995年河北省建材市场共支付征地款226万元,还差57.592万元,直到日(实际付款60.92万元,多付3.328万元)才全部付清。故河北省建材市场应按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每年每亩2000元给付宝塔街居委会9年零118天(自日至日)的违约金。所欠57.692万元按协议约定2万元一亩计算折合成28.796亩,故9年的违约金为2000元&9年&28.796亩=51.8328万元,118天的违约金为2000元&365天&28.796亩&118天&l.8619万元,违约金共计53.6947万元。日河北省建材市场实际给付宝塔街居委会60.92万元,多付3.328万元,多付部分应抵顶违约金。同日,河北省建材市场给付宝塔街居委会的滞纳金10万元及同年12月30日按付款协议给付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也应该从违约金中扣除。故河北省建材市场理应再支付给宝塔街居委会违约金30.3667万元。宝塔街居委会多请求的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日河北省建材市场欠宝塔街居委会款已全部结清的证明,河北省建材市场不能说明该证据的来源,对此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北省建材市场给付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征地款违约金30.3667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5元,其他诉讼费10145元,共20290元,由被告河北省建材市场负担12100元,由原告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8190元。
河北省建材市场上诉称,1、一审诉讼程序错误。宝塔街居委会依据的《补充协议》是其与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筹建指挥部(政府临时机构)签订的,而河北省建材市场是一个项目单位名称,不是一个法人单位,原审将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筹建指挥部等同于河北省建材市场诉讼程序错误;2、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依据日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2002)市工商字第68条《关于市场进行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的通知》的规定:&原已登记的市场一律按市场类法人单位或营业单位重新登记,市场登记证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作废。未进行重新登记的按无照经营处理&,河北省建材市场未重新进行登记。河北省建材市场只是一个经营交易场所,不具备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主体资格,这一事实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保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已作过终审裁决。请求撤销一审重审判决,驳回宝塔街居委会的诉讼请求。
宝塔街居委会答辩称,1、本案涉及的《征地协议书》及《征地补充协议书》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用地、补偿协议的真正主体是宝塔街和河北省建材市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当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焦琨作为河北省建材市场方的代表与宝塔街共同商定了协议内容,并在该协议书上签署了姓名,其所实施的签约行为是职务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河北省建材市场承担。河北省建材市场未按协议于1995年6月底前付清全部用地补偿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河北省建材市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1)定州市人民政府日作出的《关于河北省建材市场投资开发管理的规定》载明:&省建材市场按国家规定实行董事会领导的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建材市场建设方针是: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由业主承担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还贷经营管程的全部责任&。(2)日,定州市建委向定州市公安局出具批文:在定州市成立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下设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筹建指挥部等8个分支机构,请公安机关制作上述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公章。(3)焦琨作为建材市场的负责人,曾使用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财务部的名称,向宝塔街借过款项并偿还过上述借款及利息。焦琨作为建材市场的负责人还曾使用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的名称,向金融机构办理过抵押贷款。以上事实证明,河北省建材市场是用地单位、开发者、收益者,建设项目虽然是&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但真正的业主却是河北省建材市场,因此,河北省建材市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河北省建材市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河北省建材市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数额无异议,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一审重审查明的日双方与定州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征地协议书的内容、日双方与定州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征地补充协议书的内容、2004年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的内容。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河北省建材市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围绕争议焦点,一审原告宝塔街居委会在原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日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筹建指挥部与宝塔街居委会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及签章情况同原审查明;2、日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载明定州市省建材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琨)被吊销营业执照。3、日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冀政征(号),载明:申请用地单位河北省建材市场(加盖印章),基建名称河北省建材综合批发市场,被征地村名称南城区宝塔街;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冀保08-规地字(05)21号),载明:本案涉及土地用地单位河北省建材市场;5、日定国用(99)字第3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本案涉及土地使用者河北省建材市场;6、日国家建设划拨用地协议书及(1994)定政征字第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本案涉及土地用地单位河北省建材市场(加盖印章),建设项目名称建材综合批发市场;7、日河北省建材市场(乙方)向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甲方)借款815038元的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落款处甲方加盖宝塔街居委会的印章由张大军签字,乙方加盖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财务部的印章由焦琨签字;8、日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及相应的土地抵押登记审批表,载明:&申请单位河北省建材市场(加盖印章),单位性质全民,法人代表焦琨,抵押宗地单位河北省建材市场,抵押本案涉及土地15亩,定州市土地管理局审批意见为同意&;9、、18日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及相应的土地抵押登记审批表,载明:&申请单位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加盖印章),单位性质全民,法人代表焦琨,抵押宗地单位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抵押本案涉及土地10亩,定州市土地管理局审批意见为同意&;10、加盖有定州市公安局公章管理印章的材料,载明了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及该市场筹建指挥部、财务部、信息部、交易部、仓储运输部、综合部、仲裁委员会、保卫部九枚留存的印章。
河北省建材市场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补充协议不认可,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筹建指挥部与河北省建材市场不是一个单位;对证据2公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公告中的定州市省建材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建材市场是两个单位;对证据3-6、8、9无异议,但以上证据只能证明河北省建材市场是用地单位,河北省建材市场只是一个项目名称;证据7加盖的是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财务部的印章,与河北省建材市场无关;证据10中公章的申请主体是定州市建委,以上公章与河北省建材市场无关,当时确实有九个部门,但筹建指挥部的公章由谁持有不清楚。
一审被告河北省建材市场在原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1993年7月定州市人民政府定政(1993)8号文件,标题为&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建材批发市场建设的决定&,载明:&&市场建设用地,市政府以有偿划拨征用或出让方式给市场主办单位长期征用,由市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协调与被征用土地街村的关系&&市政府市场筹建管理机构和工作开展由河北省建材市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用以证明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筹建指挥部为定州市政府所属部门;2、本院日(2010)保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省建材市场&&经审理查明,河北省建材市场于日从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市场登记证》,载明该市场主办单位是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公司,该市场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日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2002)市工商字第68条《关于市场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的通知》规定:原已登记的市场一律按类企业法人单位或营业单位重新登记,市场登记证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作废。未进行重新登记的按无照经营处理。上诉人未重新登记。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以单位的名义为原告的企业、应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是其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本案上诉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也不是企事业单位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且系无照经营的市场、只是一个经营者进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因此,上诉人不具备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3、日定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载明:&原市政府成立的建材市场筹建处,从建材市场开工奠基后自行撤销,撤销后,由市建委代表市政府按城市规划建设参与协调和支持&,用以证明河北省建材市场筹建处是政府机构,不是河北省建材市场的组成部门。
宝塔街居委会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市政府文件无原件,筹建指挥部在河北省建材市场批准成立前是政府成立的,但该市场成立后,筹建指挥部的章在焦琨手中;其余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系。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
宝塔街居委会提交的证据,证据1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筹建指挥部与宝塔街居委会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均加盖印章并有代表人签字,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中涉及的企业名称为定州市省建材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证据3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冀政征(号)、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冀保08-规地字(05)21号)、证据5定国用(99)字第3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据6国家建设划拨用地协议书及(1994)定政征字第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据8、9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及相应的土地抵押登记审批表,均系加盖有相关行政机关的证照、审批表等材料,其真实性毋庸质疑;证据7河北省建材市场(乙方)与定州市南城区宝塔街(甲方)的借款协议书,河北省建材市场并不否认其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10加盖有定州市公安局公章管理印章的材料,河北省建材市场认可曾有印章显示的九个部门,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河北省建材市场提交的证据,证据1定州市人民政府定政(1993)8号文件、证据3定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均系定州市人民政府的文件、材料,其真实性毋庸质疑;证据2本院(2010)保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系国家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其真实性毋庸质疑。
经审理认定的证据,可证明的事实与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河北省建材市场因未提供其相关证照,对其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定。
首先,定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载明:&原市政府成立的建材市场筹建处,从建材市场开工奠基后自行撤销&,而加盖有定州市公安局公章管理印章的材料则表明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下设筹建指挥部,河北省建材市场在质证中也认可其下设管理印章材料中的九个部门,以上证据表明定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的筹建处与河北省建材市场筹建指挥部并非同一概念、同一机构。
其次,宝塔街居委会起诉时依据的日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筹建指挥部与宝塔街居委会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载明&根据双方1993年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和3月17日市政府召开的市场征地搬迁协调会精神,特制订本补充协议&,而日征地协议书、日征地补充协议书均载明河北省建材市场系两份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因此,日补充协议是对以上两份协议书的进一步延续,河北省建筑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筹建指挥部在该协议书应被认定为是以河北省建材市场的身份与宝塔街居委会签订协议。
第三,虽然本院日(2010)保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查明&河北省建材市场于日从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市场登记证》,载明该市场主办单位是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公司,该市场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日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2002)市工商字第68条《关于市场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的通知》规定:原已登记的市场一律按类企业法人单位或营业单位重新登记,市场登记证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作废。未进行重新登记的按无照经营处理。上诉人河北省建材市场未重新登记&,但河北省建材市场的市场登记证是日领取的,该登记证不能反映在日该市场与宝塔街居委会签订补充协议时的主体资格情况,且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2002)市工商字第68条《关于市场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的通知》并非法律规定,河北省建材市场未重新登记也并不意味着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
本院日(2010)保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认定&上诉人河北省建材市场不具备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基于该案件的事实情况作出,不适用于本案。
第四,综观本案的证据,河北省建材市场在签订一系列的协议、申请国家建设用地、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申请时均以&河北省建材市场&的名义进行,国家行政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也均载明用地单位、申请单位为&河北省建材市场&,国家建设划拨用地协议书及(1994)定政征字第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还载明&本案涉及土地用地单位河北省建材市场(加盖印章),建设项目名称建材综合批发市场&,因此,河北省建材市场在本案中不是项目名称,而是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河北省建材市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上诉费人民币17699元,由再审上诉人河北省建材市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爱厂
代理审判员  谷 莉
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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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征的土地和没有土地证的土体再征用时的补偿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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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地基没有建筑物
和国道捱着 买时有大小队证明 村民签字画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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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来自:成都
可以买,补上一年的社保就可以了。
09:38|来自:成都
可以互借,这样才能更快速的将房子租售出去
00:42|来自:成都
甜品不错!!!分享一下~上次在那里买了几个甜甜圈
11:38|来自: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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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出土地证,我算违约吗?
我们约定土地证办出后进行房产过户办不出土地证我算违约吗,我的房产证很快办出。可是到现在土地证也没办出来,就搬进房子住了,如果我现在不卖是否违约?买方不搬出来怎么办?总不能70000就住一辈子吧,买方给了70000首付款后。当时村委会答应土地证正在办。于是我于2009年3月将该房卖掉,听说缺手续办不出来了,很快就办出,房款210000?我于2008年买得拆迁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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