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财产反悔拥有财产的一方可以立遗嘱公证吗

离婚后,协议财产分割,要公证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女方,由于男方在外有第三者,女方要求离婚不成,我离家出走,两年多后,男方向法院起诉已离婚了,由于我没有在家,法院对我们的离婚财产没有分配,现男女双方签了离婚后财产分配协议,生效吗?要公证吗?我是女方,我的离婚证和我的户籍证到哪里领取和更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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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我们离婚后双方签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是女方和男方各执一份就可以吗?还是要交一份到相关部门呢?
律师:你好!我们于2009年2月协议并登记离婚,当时是为了她规避债务的假离婚,是好意,协议书很简单:主要是房子等一切财产全归她,债务全部归我,离后我们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直至2011年5月她假戏真做,才发现自已上当受骗,中了她事先的预谋,给我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现在我不知昨办,好比一只迷途的羔羊。我能有什么权利,请帮忙指点一下好吗?拜托!
我的朋友和他老公号离婚了,当时协议财产一人一半,由于女方父母一直和他们共同居住。财产分割时候是房子转让后一人一半钱款,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月付抚养费三百,现在呢出现一个情况就是,当时购房的时候是六万块钱,女方父母出了三万,并写了合伙购房协议,(其中重要的第一条是双方产权各占50%,其他条款不细述了,落款是他们夫妇签名手印,以及女方妈妈的签名,手印以及女方爸爸见证人的签名手印,咨询了网上的律师,都说协议权利和义务很明确,真实有效)所以...
如果协议离婚只对房产和存款及股票做出分割,未对公积金做出分割,那能协议离婚后再提出分割吗?
你好,我和男友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分割写了书面协议,但是没有到公证处公证。如果以后离婚或者一方发生意外,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起诉的话,判决会和协议不一致吗?
我一月以前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协议分割房产归他他给我共同财产的一半但他说他只能给我15万多一分不给但15万没有共同财产的一半当时我们矛盾尖锐迫于无奈我签字办了离婚手续搬出家现在能否起诉重新分割
丈夫在外另寻新欢,被我发现后仍一而再再后三的没有改正,现迫于无耐回到家中,并保证不再犯错,婚后财产均是我多年在外承包工程所得,为此我们私下协商,如果我们离婚现有所有财产均为女方所有.请问这在离婚时有效吗?
你好;我是07年结婚的婚前男方有一套房子,婚后我们共买了了两辆车子,一辆轿车,一辆拖头车 在离婚时,协议中只提到房子归男方 男方支付给我五万元人民币,那两辆车子都没有提到,请问我还能分割吗?
如题! 想起草的是类似婚姻忠实协议那种,如任何一方背叛婚姻,受害方在申请离婚时凭借此协议是否可以获得协议条款中经济利益?
请问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丈夫在协议书上承诺净身出乎并且在离婚后给妻子一大笔钱,但是丈夫目前没有这笔钱等于是欠债受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丈夫再婚,在没有给完前妻这笔钱之前过世,那么丈夫的再婚妻子是否要继续替丈夫还他前妻这笔钱呢?
离婚协议书没有约定财产分割的是否有法律效力。现在要分割财产要怎样做?我的位置: >
协议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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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后可以反悔吗?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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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 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下面从几个具体方面来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 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 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9)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10)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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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离婚协议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受合同法调整
〔要点提示〕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原告(被上诉人):揭某。被告(上诉人):明某某。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7年4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第2条约定:双方婚后所有财产(包括婚后共同署名的房屋:位于某某处的商铺、住房及便利超市经营收益及所有的债务)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利。第3条约定,被告须付原告元(注:由共同财产折算)。第4条约定,因被告由于某种理由不能完全一次性支付,由双方友好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先支付人民币元整,余下元须于日之前一次性完全支付,逾期不能支付剩余款项,被告自愿用上述住房或商铺做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被告给付了原告元款项,并在次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日,被告与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原告工作的医院人保科履行给付所余欠款元的约定义务,人保科副科长在打电话通知原告后,原告未到人保科,被告即留下一份通知原告15日内与其联系的告知书,请人保科转交。原告揭某诉称:我与被告明某某结婚后,被告时常殴打我。2007年4月,在被告再次殴打我之后,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给付我元,离婚时支付元,余款元须于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逾期不付,被告自愿用一处房屋或商铺做赔偿。离婚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元。根据双方约定,逾期不付,被告要赔偿我共同财产中的住房或商铺一套。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元;给付房屋一套;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明某某辩称:原告诉讼理由不实,我依约履行了协议,并未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第二项及第三项诉讼请求,同意支付4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严格履行各自的约定义务。但本案被告至原告起诉前仍未将给付元欠款的约定义务履行到位,因此,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赔偿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其在日通过原告单位的人保科去找原告履行给付元的义务,但不能证明其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的事实;且被告作为协议约定中的履行义务方,不能单方以转交通知书的方式变更双方协议约定的义务承受内容,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元;二、被告给付原告位于某某处的房屋一套。明某某上诉称:我与揭某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揭某离婚后一直未告知其具体住所,致使我无法履行给付义务。尽管如此,我还是于日、30日两次将元现金送往揭某工作单位,其一直拒绝接收,所以我不存在违约,只应履行协议中的元给付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揭某答辩称:明某某至今未给付协议中约定的元,已属违约,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明某某与被上诉人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明某某在协议签订后至约定的还款时间日前已积极向被上诉人揭某作出还款行为,因被上诉人揭某的个人原因,致使上诉人明某某履行不能,故造成双方协议至今没有履行完毕的原因不是上诉人明某某的违约行为,上诉人明某某提出其没有违约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上诉人明某某违约并将位于某某处住房判给被上诉人揭某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4万元;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原告揭某与被告明某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载有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应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调整,这是双方当事人争议所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揭某与明某某于2007年4月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中载明:明某某须付给揭某元,揭某同意明某某在协议离婚时先支付元,于日之前一次性完全支付,逾期不能支付剩余款项,明某某自愿用一处目前共同共有的房屋或商铺做赔偿。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配问题作出的约定。《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不属《合同法》所调整的范畴,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调整。对此,《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依其特性属于一种合同。但这种合同与《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和单纯身份关系的合同均有所不同,就其内容来说,它既有双方关于同意解除婚姻(身份)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有双方关于分割财产的意思表示,有的离婚协议双方还就以后给付财产的问题作出了约定。本案原告揭某与被告明某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就包括了上述内容。明某某给付揭某元约定虽然载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但该约定相对独立,不具有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应受《合同法》调整。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债的特点说,债权的实现必须通过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样,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得有债权人的配合,接受债务人所履行的标的,否则债务人就无法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按照原告揭某与被告明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明某某于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揭某元,逾期不能给付此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明某某用一处目前共同拥有的房屋或商铺作为给予揭某赔偿的财产。依原告揭某的诉称被告明某某逾期未向其给付元,构成了违约,应按约定用一处房屋或商铺赔偿其损失,但被告明某某辩解其已经履行了协议内容,并未违约,不同意用一处房屋或商铺赔偿损失。从一、二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看,被告明某某在日即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的前一天与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到原告揭某所在的工作单位给揭某给付元,因未能找到揭某,未能实际履行。明某某委托他人告知揭某与明某某联系给付元之事,也无回应,造成明某某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元债务。由此可见,揭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收到明某某给付的元,是由于揭某不配合原因造成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揭某,在明某某履行债务的期限将要来到时离开单位,未通知明某某,造成明某某履行元债务发生困难,明某某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不构成违约。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揭某要求上诉人明某某给付一套房屋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席向阳北京知名资深离婚专业律师预约电话151网址
毕业于中国法学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席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成功代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赢得良好口碑。
席律师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多为优秀成功人士:民营企业家,国企老总,高级白领(公司高管,跨国公司、外企或国企员工),公务员,记者,演员等,绝对保护个人隐私。部分当事人直接聘请本律师为其私人法律顾问或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的离婚诉讼案件包括:1、北京某投资公司总裁离婚案;2、国内某知名科技公司副总裁离婚案;3、北京市内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离婚案;4、某银行行长离婚案;5、中央某国家机关司级干部离婚案件。离婚业务范围:
1、代打离婚官司,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争要抚养权、离婚索赔、探视权纠纷、涉外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离婚后追索抚养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离婚后新发现财产纠纷、离婚后子女姓名权纠纷等各类离婚案件;
2、夫妻共同财产调查、离婚纠纷居中调解、离婚纠纷案件起草法律文;3、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心理咨询、婚前婚姻生活规划、家庭理财咨询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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