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新建楼房需要那些手续怎样打官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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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农村房屋,现要拆迁,有房产证和合同,但没有土地证,房主现要房子,要打官司,我该怎么办
我买了农村房屋,现要拆迁,有房产证和合同,但没有土地证,房主现要房子,要打官司,我该怎么办,现在要做什么?
 问题来自:山东 - 威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26 咨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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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已有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方收回房屋,但要给你相应的赔偿!
回复时间: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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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买卖合同无效,你只能要求给予你赔偿。
回复时间: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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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不是农村集体成员,无权获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其建筑物的所有权,房主的主张是对的,但给予合同和你现在的实际情况,你对房子可以主张财产权。
回复时间: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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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成律师电话
回复时间: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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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2农村拆迁 祖上房子 没有房权证 被一个子女独吞了 其他的怎么才能打官司赢回来_百度知道
农村拆迁 祖上房子 没有房权证 被一个子女独吞了 其他的怎么才能打官司赢回来
提问者采纳
。!这个要看当时拆迁的认定。原来的房屋是没有房产证的!你得拿出相应的证据。,那你就不用了可以直接起诉。。你的房要是父母过世遗留下来的。你最好拿到批示。如果已经认定是这个子女的房屋那是没有办法的。。只有村委会开式的批示。没有房产证他们又是怎么得到拆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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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证这个事情很难弄。清官难断家务事。只能找找村里看看能出情况说明的证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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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平房),拆迁的时候怎么补偿?
      我的亲戚是天津市郊区的,于2004年购买了别人的住宅(平房),做厂房用(就是农村的那种小工厂),当时买的时候没有和卖房人要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因为农村一般买卖平房不需要这些,而且卖房人是因为这几间平房太旧又在村委会申请另外一处地方建了房子),现在卖房人听说要实行农村楼房化,政府给予补偿,所以现在提出补偿费用都应该是他一个人所得,我想请问:农村建两套房子,如果户主是一个人的名字,那两套房子的所有权是他一个人吗?还有,如果政府给予补偿,应该是购买方所得还是卖房人所得?急!!! 谢谢
07-10-08 &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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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物权法中的拆迁这个可能有用,但在10月1日执行。 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确定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该法生效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有效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但目前物权法关于拆迁的内容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还是十分笼统的,需要实务中逐步完善。 第一,何谓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其他物权。该条确立了一个原则是物的权利人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才无条件的将物权转让给国家;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物的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自己的物权。这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该法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却是一个重要的遗憾,因为目前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难易界定,征收属于公权力而不界定公共利益就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将严重侵犯物的权利人合法利益。 个人认为,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一下几个条件:第一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必须是国家或者不特定人;第二受益人的受益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方面性,不能以某一方面确定;第三,公共利益的获益必须具有持久性;第四公共利益的层次性要准确把握,将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有效把握。 第二、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今后的公共利益界定或者由立法部门对物权法进行修订或者司法部门根据物权法的适用情况制定司法解释。但这两种都面临一个严重的滞后性,不能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比较可靠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及案件情况及时界定公共利益了,这符合实际情况,但这需要法院具有很高的中立性,不能被任何力量干扰,公正的行使司法审查裁判权。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强迁问题 强迁问题在我国各地十分普遍,情况也很复杂,对于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如果实务中能满足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强迁将变得没有了存在的条件,因为被拆迁人获得拆迁款,同时现有居住条件不降低,多数被拆迁人是不会拒绝的;对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拒绝转让物权,此种情况下,不应剥夺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所以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强制拆迁问题。 第四,符合公共利益条件下的拆迁补偿问题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个人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确立了公共利益条件下拆迁个人住宅,权利人虽然必须转让物,但是获得了两个保障:第一是获得补偿权,第二是获得现有居住条件不降低的权利。这样可能在目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钉子户。目前房价高涨不下,而以往拆迁都是按照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计算的,但是实际中这种标准计算出的补偿款要获得同样的居住条件几乎不可能,所以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成为一个最现实的问题了。个人认为解决这样的有效方式必须按照房屋在没有被拆迁条件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款,这样可能问题就好解决了。 纵上,实际中的拆迁问题还很多,如何在物权法下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将是最重要的问题,也关系到物权法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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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套型住宅建筑(小套型户数超过该层户数50%,或总户数超过该栋总户数50%的住宅建筑),其电梯配置不应低于350人/台的标准。   【政策解读】此规范的实施标志着小户夹层将永久的退出重庆房地产市场,灰空间在高度上受到限制。  危旧房拆迁补偿5大优惠政策  按市政府《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危旧房改造的拆迁补偿优惠政策主要有5大优惠政策。  一、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根据区位差异,住房每户给予1万-3万元的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具体地段标准由主城各区制定。  非住房(如商铺、店面)按房屋评估价格的5%以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非住房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按标准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偿。市建委人士表示,同一产权内既有住房也有非住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奖励,不能分别奖励两次。  二、在危旧房改造拆迁中,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如果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拆迁人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三、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在拆迁补偿安置时,由拆迁人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  四、被拆迁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拆迁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凡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接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取捐资助学费。  五、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拆迁安置完成一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迁入地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政策解读】危旧房拆迁补偿逐渐透明化,将极大的减少因拆迁引发的纷争,“最牛钉子户”或将成为历史。  征地安置政策调整 主城中心每亩补偿16000元  市政府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主城区中心城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转非农业人口每人28000元,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内容太多了,剩下的您可以到看看,还有考几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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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度,提高拆迁工作效能,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做好拆迁工作的积极性 (一)合理设置提前搬迁奖励标准。奖励的设置由现行的按户、按固定标准奖励改为按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同时设定最低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提前搬迁奖励的支付由拆迁人予以确认。 (二)适当提高拆迁实施劳务费标准。新标准仍按项目拆迁规模大小,分别制定不同标准,具体由物价部门核定。拆迁实施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人按合同约定扣减支付。 (三)建立拆迁项目奖励金制度。发布拆迁通告之前,拆迁人应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拆迁实施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拆迁人必须向拆迁实施单位预付不低于30%的拆迁实施劳务费,拆迁实施单位同时向市拆迁管理部门预交拆迁项目奖励金,奖励金数额为拆迁劳务费总额的10~15%。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项目的拆迁进度、信访情况、申报裁决、平安拆迁、安全拆除、执行“六项制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按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奖励金的发放数额和发放时间。奖励金发放后,由拆迁实施单位奖励给拆迁工作人员以及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奖励金预交数与实发数的差额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滚动运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拆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区要高度重视拆迁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组织实施力度,人员组织、计划安排等方案要提前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对于人员组织不到位、计划安排不合理的项目不能草率启动拆迁。各区对每一个项目都要安排一名党政领导挂帅,负责挂帅的党政领导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进度负总责。每一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部,实施项目责任制,一个项目一套工作班子,项目工作班子内部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要建立拆迁例会、联合会办和项目督查等制度,确保每个拆迁项目启动后按计划快速推进。 (二)建立拆迁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政府拆迁项目启动后,一般项目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督查,重点项目由市城建项目督查办公室负责督查,每月发一期通报,及时通报拆迁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影响拆迁工作进展的原因,协调解决困难和矛盾,对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力、进度不快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立拆除工程招投标制度。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项目的房屋拆除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和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除进度和拆除安全。 三、严格执行拆迁政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一)违法建筑一律不得给予补偿。规划部门要依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认定;城管部门要及时提供违法建筑处罚的相关资料,并组织好拆迁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房管、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拆迁单位查阅房产、土地档案等资料提供高效服务。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政策,确保拆迁补偿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格执行最低总额保障政策。同一家庭成员或夫妻双方以各自名义析产或交易并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只按原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非本市户口但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经交易、析产后现已无墙界的房屋,按照各自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补偿。严格控制突击析产和分割交易行为,如自然人住宅房屋析产、交易或分割交易后,其登记单元无独立出入口或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 四、强化法律手段,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大司法强制拆迁力度。各区政府要协调法院做好拆迁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依法快审、快判、快结案、快执行,对符合司法强制拆迁条件的要及时组织司法强制拆迁。 (二)加大行政强制拆迁力度。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拆迁管理部门要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行政强制拆迁的运作程序、执行主体等予以明确。对始终达不成拆迁协议、漫天要价的要及时申报行政裁决,拆迁管理部门要提高行政裁决的效率和质量。对拒不履行裁决决定的,要及时组织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收到申请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责成清河、清浦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化解拆迁矛盾 在拆迁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文明拆迁、投诉举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六项制度”,拆迁工作人员要登门入户,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依法坚决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拆迁政策,确保补偿安置到位;要多渠道解决好群众因拆迁产生的实际困难;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拆迁矛盾,特别是要认真处理好拆迁信访的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防止恶性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本意见自日起执行。楚州区、淮阴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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