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欠14万银行存了1.3万能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满3年 扬州8“老赖”获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之一,至今已满“三周岁”。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3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况,同时发布四大典型案例。据了解,3年来,我市共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7件8人,其中,7人被判刑,另外1人免予刑事处罚。.cn/
我市共8人被判“拒执罪”
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新增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该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执行中,以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16件执行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9件,其中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的有7件8人。其中,7人被判刑,另外1人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8人中,徐某是全市首位因拒不执行裁定罪获刑的人;涉案数额最大的是王某、郑某拒不执行判决案,该案总涉案标的达1388万余元,定罪量刑最重的也是该案,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郑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
扬州第一案
偷卖被查封房屋后潜逃,老赖获缓刑
徐某今年51岁,高邮人。他向扬州某公司购买钢材料21.21吨,尚欠6.5万余元未归还。2002年1月,扬州某公司要求徐某归还欠款及约定利息。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徐某自愿按6.5万余元偿还申请欠款,并从日起按月息1%承担所欠货款利息。嗣后,因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扬州某公司于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徐某提出以其居住的一套房屋作为还款保证,并用该房屋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人员与徐某制作了查封笔录,后徐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日,徐某将已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由法院查封、扣押的房屋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后携款外逃,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日,徐某被抓获。归案后,他的儿子主动为他退出执行款7万元。日,徐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6个月。
扬州最大案
赖账1388万余元,老板获刑1年
王某是宝应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该公司因欠蒋某、陈某1385.7万余元,尚未支付孙某、杨某工资余款共计2.7万余元,被诉至宝应县法院。
宝应法院审理此案后,判令该公司支付蒋某、陈某等人共计1388万余元,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及王某均未履行。
2011年间,王某指使郑某将该公司所有的空调、电视机、电脑、办公桌椅等物品转移至上海市嘉定区,被转移物品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2011年至2012年间,王某又将该公司所有的轿车无偿转让给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宝应法院遂以王某涉嫌拒执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宝应检察院依法向宝应法院提起公诉。
宝应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并与郑某转移公司财物,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主犯,郑某系从犯。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某罚金3000元。
父子“老赖”
儿子被抓后,父亲立即清债
马某和老马是一对父子,两人在上海跑船运生意多年。经营期间,马某父子向江都某银行借款390万元。江都某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将马某父子诉至江都法院。
日,江都法院判令,马某偿还江都某银行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107万余元;江都某银行有权以马某设定抵押的某船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老马对经依法处置抵押船舶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此案。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执行人员几次找老马谈话,其始终未履行。由于无法找到被抵押船舶,承办人多次联系马某父子并赶赴其兴化老家,但马某父子仍拒绝交船,且未给付任何执行款。老马对法院的电话通知,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谈话,该案件陷入执行僵局。
法院认为,马某父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罪,依法将该案移送江都市公安局侦查处理。后马某在大连被公安机关抓获,马某落网后,老马立即将抵押船舶开至江都交付法院处置。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船舶予以处分,江都某银行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鉴于马某履行了全部义务,法院对其从轻判罚,判处其缓刑。
最暴力“老赖”
不服判决的前夫
2011年,仪征法院审理李女士与刘某离婚纠纷案,准予李女士和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随刘某生活,仪征某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交付义务,李女士向仪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多次口头或发信息威胁李女士,并曾持刀到李女士父母处扬言要杀人。执行法官找刘某谈话时,刘某坚决不配合执行,多次扬言如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就将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经法院、社区、工作单位有关人员多次做工作后,刘某仍不配合执行。
鉴于刘某态度恶劣,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造成案件不能执行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仪征法院遂决定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刘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交付涉案房屋。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系自首,且在案发后判决已实际履行完毕,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通讯员 沈兆明 杨法执
【相关新闻】
大屏晒“老赖”
两月追回635万元
记者昨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3月开始,我市两级法院为打击、惩治“老赖”,促使“老赖”履行义务,分别在市、县、区繁华地段,通过街头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布了54例失信被执行人,涉案标的达8403万。名单公布后,部分“老赖”主动与法院联系。目前,全市已有8起案件被有效执结,共为申请执行人追回欠款635万余元。责任编辑:陈书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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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 10:32:57
惩治抗拒执行& &&切实保障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年初以来,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清理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相关执行案件,截至今年2月14日,全国各地法院共执结各类涉民生执行案件21.9万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87.8亿元,进行司法救助19230件,涉及21147人,司法救助金额达2.19亿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要求,各地法院在2015年春节前,要竭力做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的清理工作,切实加大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各地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执结追索拖欠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1232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6372万元,发还农民工19495人,受到一致好评。
为配合正在开展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有效遏制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2014年1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打击各种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三家联合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法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大批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的犯罪线索,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立案侦查、实施抓捕和审查起诉,部分案件已经宣判,相关行为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有力震慑了各种规避执行行为,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教育、鼓舞了群众。
案例1: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执行法院:重庆市开县法院
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袁祖桃等65人
被执行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截止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5月22,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该案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福建三明市大田县法院
执行案由:继承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林兰香
被执行人:黄起滨
【案情摘要】
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起滨须于日前付清林兰香继承余款19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黄起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冻结、扣划黄起滨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大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黄起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黄起滨仍拒不履行。之后,大田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询,查明黄起滨曾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帐户中的存款130余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且其无法说明转款事由,大田县人民法院遂以黄起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黄起滨于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与与林兰香达成执行和解,支付林兰香执行款及利息共人民币23万元,林兰香书面请求对黄起滨从轻处理。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起滨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起滨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大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起滨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本案被执行人黄起滨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130余万元银行存款转至案外人账户,致使生效调解书无法履行,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案例3: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申请人:徐守龙
被执行人:高雪珍
【案情摘要】
日,高雪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守龙发生碰撞,造成徐守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雪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守龙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徐守龙将高雪珍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元。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日达成(2007)南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高雪珍赔偿原告徐守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83800元,并定于2007年12月底前分三次付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雪珍并未如约履行,徐守龙遂于日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底,随着嘉兴市南湖区“三改一拆”活动展开,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家庭所有的猪舍列入拆迁范围,应当有相应的款项予以补偿,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查,2013年5月,高雪珍家与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人民政府就猪棚拆除有相关补偿,且相关猪舍拆迁协议系该家庭以许军燕(高雪珍之子)名义与拆迁单位签订。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补偿单位新丰镇竹林村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补偿款项共计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后,许军燕于日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新丰支行挂失补偿款的农行存单,转移该笔补偿款人民币226170元至张理伟(高雪珍之女婿)账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遂以许军燕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雪珍于日将全部赔偿款85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118.22元交至执行法院。有关机关对许军燕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之子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正是在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从而促成了本案的执结,维护了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案例4:曾木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广西富川县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何品文
被执行人:高顺举、曾木生
【案情摘要】
日,曾木生雇请司机高顺举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公路上行驶,与行人何平(系申请执行人何品文之子、滕梅之继子)发生碰撞,造成何平当场死亡。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司机高顺举承担主要责任,何平承担次要责任。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高顺举、曾木生互负连带责任,赔偿何品文、滕梅因何平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品文、滕梅于日向富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7月30日向高顺举、曾木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木生于日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货车转让给了他人,于日到工商行政部门注销了其在贺州市八步区经营的裕生食品批发部。经富川县人民法院多次调查,未发现另一被执行人高顺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曾木生在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将名下财产予以变卖、处置,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日,富川县人民法院将曾木生移送富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31日,曾木生被富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曾木生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余款分期给付履行。对曾木生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
【典型意义】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其中常见的手法是将名下车辆、房产等予以变卖、处置。本案中,被执行人曾木生在判决生效后,故意将其名下的车辆予以变卖,将经营的个体户予以注销,显然属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羁押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如果转移、隐匿财产,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5:王以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隐匿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抗拒执行,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责。
执行法院:甘肃省山丹县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钧
被执行人:王以军
【案情摘要】
日傍晚,被执行人王以军的雇佣人员任玉华驾驶王以军名下车牌号为甘GF2002的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甘肃省山丹县霍城镇王庄村路段时,与申请执行人赵钧之妻杜永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杜永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处理事故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王以军支付申请人赵钧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及达成协议当日支付的106000元外,剩余140000元于日前全部付清,如不按协议履行,需另赔偿总额20%的违约金53200元。同年10月8日,经双方申请,甘肃省山丹县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赔偿协议的效力。
因王以军未按照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赵钧于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山丹县人民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王以军拥有车牌照分别为甘GF2002轻型自卸货车和甘GC6631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与其妻刘春桂在该县陈户乡范营村市场经营一化妆品店和一手机、家电门市部,完全具备履行能力。执行人员找到王以军通知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但王以军拒不履行。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对王以军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同时查封了王以军名下的甘GF2002轻型自卸货车及甘GC6631小型普通客车。拘留期限届满后,王以军仍然拒绝履行。山丹县人民法院责令王以军交出查封的车辆,但王以军拒绝交出。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再次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执行法院向其告知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主动交出车辆配合执行,但王以军仍拒不配合。山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以军完全具备履行能力,在多次告知法律后果后,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及时对王以军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王以军摄于法律的威严,于日交清全部执行款193200元,案件顺利得到执结。对王以军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以军在完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拒绝交出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对其两次司法拘留仍对抗执行,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本案通过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不仅促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顺利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力震慑了犯罪,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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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如何判断是否达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
 来源:审判参考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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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冲突与协调
2013年第3期 作者:于都县人民法院 凌会洪 李圣阳&&发布时间: 16:50:54[内容摘要]抗拒法院裁判执行行为,为各国法律所禁止,情节严重的,绝大部分视为刑事犯罪行为,必须予以刑事处罚。本文探讨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问题。该类犯罪是由执行法院管辖还是由其他法院管辖,争议很大。本文从刑事诉讼法及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认为应由执行法院管辖为宜。
[关键词]管辖、公正、效率、权威
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李甲与李乙同为江西Y县村民。2010年12月,因合伙办厂产生的债务纠纷,李甲起诉李乙及其妻子。期间,法院对李乙在东莞市的电子厂的部分设备、原材料进行了财产保全。次年3月,Y县法院判决李乙、刘丙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甲80万元欠款及利息。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
Y县法院执行人员来到东莞,发现部分被查封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被卖。执行人员扣押了李乙的一辆小汽车,但李乙不配合,并煽动工人闹事,致使车辆无法开走。李乙承诺10月底会将车开回Y县法院。但至案发,李乙没有将车开回,也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法院遂将相关材料移送该县公安局。Y县公安局于2012年3月对该案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立案侦查,并于同年6月将李乙抓获归案,调查了李乙的信用卡消费、巨额保险、情妇、工厂生产经营等情况,经调查,认定李乙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检察院依法向Y县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争议焦点是:Y县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此外,作为作出生效裁判及执行的法院,Y县法院对本案的刑事管辖是否正当?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概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追诉与审理两个层面,前者指的是由哪个机关决定启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后者指的是由哪个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狭义上的管辖仅指后者。本文重点讨论狭义上的管辖。
我国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管辖方面,迄今为止,有两种模式:
一是执行法院直接受理式。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依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该种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追究行为人的藐视法庭罪类似。如在美国执行程序中宣布藐视法庭罪的人是法官,无须移送其他庭立案,也无须交由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审理,更不必将其移交警察局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其信奉的理念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无须其他证明。&这种模式自从其诞生起就备受争议。支持者认为,由执行法院直接受理,打击犯罪更为直接、有效,有利于维护执行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司法的权威。反对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的执行制度,&国家赋予法院行使执行权,在执行权被侵害时,法院也就具有被害人的地位&。由执行法院审判无疑是让被害人审判加害人,无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是犯罪行为地法院管辖式。随着控审分离原则、审判中立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等现代刑事法律原则的贯彻,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出台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最高法院据此于同年4月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管辖的问题,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又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由此,确立了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优先及特定条件下居住地管辖的体例。侦、控、审独立行使职权,能够更有力地保护人权,防止错案发生的几率。
三、现行管辖模式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管辖规定贯彻了公、检、法分工协作、互相制约的原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精神。然而,它忽视了该类案件的两个特殊性。一是客体的复杂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司法机关执行活动,还包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论是执行法院还是申请人,对这类行为都是深恶痛绝的,打击的态度最为积极。设想一下,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异地,情况就会发生变化,不但执行法院有可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态度,申请人也会顾忌维权成本,而懒于追究。这无疑放纵了犯罪行为人。二是犯罪行为的复合性,包括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消极的不作为,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几个法院同时有管辖权的,通常会造成争案和推案两种不利后果。据统计,2005年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2568件,涉及2748人,年均512件、418人,相比同期罚款、司法拘留486451件次(其中司法拘留417085人)年均97290件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仅为同期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0.4%。以Y县法院为例,多年来,仅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大量存在而追究极为罕见的鲜明对比,表明现行法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管辖设置得并不科学,使该罪的设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教育、打击作用。
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宗旨是解决法院&执行难&,树立法院的权威与法律的尊严,保护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正义固然重要,实体正义更加不可忽视。为此,笔者建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有以下考虑:
&(一)可以有效避免争案或推案现象。
争案或推案现象,不仅会发生在法院之间,还可能发生公安之间。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管辖的话,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复合性,加上人口流动量大,往往导致多头管辖,因而难免会发生争案或推案现象。公安或法院共同的上级很可能是公安部或最高法院,无疑增加了协调的环节与成本,降低了办案效率。规定由执行法院管辖,可谓&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则争无可争,推无可推。此外,&执行法院&可以灵活解释为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受法院委托执行的法院,经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法院以及提级执行的上级法院。可见,管辖地设定为&执行法院所在地&,其灵活性丝毫不逊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并且克服了其不利因素。
(二)有利于充分发挥执行法院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积极作用。
执行法院是公平正义的实现者,是犯罪行为的见证者,有些法官还是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他们对于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着更为迫切的要求。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样做难以保证公正,且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但是,仔细分析,这种担忧是多余的。首先,追究程序没有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程序依然是法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遵循了侦、控、审分离原则。侦查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均可以不立案或不起诉。其次,法院内部实行的是审执分离,执行部门的意见并不能代表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即使执行部门认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移送材料之前会与刑事审判部门沟通,但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时,仍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再次,英美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是有力的例证。作为审判中立、无罪推定等现代司法原则的发源地之一英美法系国家,他们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也是以藐视法庭罪定罪处罚,完全抛开所谓的侦、控、审分离原则和中立原则。有的学者甚至建议,我国也可设立藐视法庭罪并配相应的追诉模式,作为&受害人&的法院则可名正言顺地成为收集证据的主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审判者,更无须考虑回避的问题。
此外,由执行法院管辖,无论是对被告人本人还是对其他被执行人,都可以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执行威慑力,促使执行工作进入良性轨道。
可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执行法院管辖,既有先例可循,也能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缓解法院&执行难&的压力,促进公民遵纪守法,维护法律权威。
第1页&&共1页编辑: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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