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人大会议是怎么安置2014年退伍军人安置费的?

深圳本地户籍的人,退役之后会安置怎样的工作? 会有什么其他安抚政策?
深圳本地户籍的人,退役之后会安置怎样的工作? 会有什么其他安抚政策? 100
我是一名中职生,考虑当兵就业看看会有什么好的发展
就很简单的几句话而已&& 现在男的当兵是很容易& 但是如果你们家没关系的话
&& 最好的就是& 当完兵后给你几万块的补偿&&& 但是如果有关系&& 那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 关系硬点 就最好转干部当&& 如果关系还行&& 就在那混个研究生的毕业证 在出来找工作
&& 或者& 直接留在部队 考公务员&&&&&&
&& 如果你们家真的什么都没有的话& 那你出来也就是个保安&
提问者 的感言: 说的没错
其他回答 (11)
深圳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
一、内容:&&& 在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市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将全面推行自谋职业,按时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 对自谋职业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按时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标准分别为:&&& 对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补助标准为每年3万元;&&& 复员士官按军龄计算,补助标准为每年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9万元;&&& 转业士官不按军龄计算,一次性发给11万元安家补助费。&&& 凡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政府不再负责工作安置。
三、其它:& & ㈠为增强城镇退役士兵的择业竞争能力,我市将把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就业教育培训计划,由市或区安置部门组织,委托劳动部门培训,培训经费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补贴。退役士兵的档案也可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道接收管理。&&& ㈡服役期间义务兵家属除享受原优待政策外,适当提高进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应征进藏服役的义务兵每年每人由市、区财政各补助1.5万元,补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征集高校在校大学生,入学前为外地户口,只享受进藏优待补助金。
四、相关提醒:&&& 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父母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深府[1998]61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60%;  (二)被大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4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3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20%。  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荣立多次功勋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集体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抚恤金。  第三条 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视其生活困难程度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孤老、孤儿且无固定收入者,城镇居民户口的每人每月70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600元;  (二)年迈生活困难或子女幼小者,城镇居民户口的烈属(含因公牺牲)每人每月60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500元;农村户口的烈属(含因公牺牲)每人每月50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400元;  (三)生活一般者,城镇居民户口的烈属(含因公牺牲)每人每月40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50元;农村户口的烈属(含因公牺牲)每人每月35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00元。  此标准实施后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拿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享受国家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以户计算)的优待金,城镇居民户口按城镇义务家属优待金的50%,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农村户口按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0%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发给。  第五条 烈士(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携带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其本人原则上不再享受定恤待遇,未成年子女可以继续享受定恤待遇。  第六条 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国家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同时按年抚恤金的20%、年保健金的40%增发年伤残补助金。  第七条 在乡伤残、复退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特等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550元;  (二)一、二等伤残军人,年迈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400元;  (三)三等伤残军人,每人每月300元;  (四)生活一般的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每人每月250元。  此标准实施后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拿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在乡二等乙以上伤残军人、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孤老复员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职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的公费医疗待遇。对以上人员均不得将医疗费包干给个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医治。  第九条 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享受抚恤和“五保”双重待遇,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或镇(街道办)福利中心、敬老院专门设立住所集中供养,不具备集中供养条件的,由镇(街道办)安排专人包户服务,服务人员的报酬由镇(街道办)解决。  第十条 定恤定补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抚恤补助金不得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此标准实施后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拿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标准发给,同时保留股份年终分红份额。  第十三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政府民政部门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予以奖励: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  (二)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三)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  (四)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  (五)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  (六)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  同年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其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  第十四条 异地入伍或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待遇。  第十五条 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按规定每年享受的探亲假,所在单位不得扣减,探亲期间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优先保证优抚所需经费的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优抚经费及时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的有关规定,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发[2000]18号) 
各区人事局,市府各局、办,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现将《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妥善安置和合理使用军队转业干部,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规定以及当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指令性计划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拔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军队团职或专业技术职务九级(含九级)以上转业干部,采取考核安置办法,经考核符合拟任职资格条件的,按审批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为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营职(含营职,下同)以下转业干部,一律实行个人自愿报名,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转业干部中招考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是市人事部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转业干部招考国家公务员的对象是:经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军转办)批准,当年进入深圳市安置的营职以下转业干部。
第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国家公务员,除符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所在部队确定为当年转业;(2)符合《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所列举的进深安置条件;(3)符合主考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在部队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3年的不得报考。
  第八条 从军队转业干部中招考公务员的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考试。
  第九条 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公务员的笔试、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必要时,面试可由市人事部门委托用人部门(市直各部门、区人事局)组织,市人事部门派出考官参加面试和派出有关人员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考试分数的计算及排序办法按《深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是:(1)市军转办根据当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指令性任务,对有安置任务和有空编的单位直接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或用人部门向市军转办提出安置转业干部申请并被批准;(2)用人部门根据安置任务和职位要求,向市人事部门上报《深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表》;(3)市人事部门审核后,制定招考简章,并将所有招考职位向转业干部公告;(4)转业干部按照招考简章有关事项报名,用人部门初审和市人事部门复核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发给准考证;(5)笔试;(6)面试;(7)用人部门组织考核(体检);(8)用人部门根据考试考核情况,择优拟定录用名单;(9)市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团体和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
深府办〔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稳定部队干部的思想,保持部队的战斗力,探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有效方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驻深部队是指经总参谋部、国防部同意,担负特定任务,驻守在深圳市的人民解放军所属部(分)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分)队。
凡军事实力不在深圳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的在深临时机构、临时工作人员,不在此列。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经深圳市军转办核审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的家属。
  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被批准随军、且从未被政府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列入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为首次就业安置对象。
第二章 &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任务
  第四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市、区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为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人类及未曾就业的随军家属的就业推荐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原公务员及干部类随军家属的就业推荐工作。
驻地在特区内的部队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驻地在宝安区、龙岗区的部队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分别由所在区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条&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
  承担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可将随军家属安排在本单位就业,也可根据本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的业务联系进行协商推荐就业。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随军家属。对于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办理该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调动。
  第六条&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主动地参加应聘。随军家属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企业有安置意向、且工作条件和工资较为合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达2次的。
  (二)随军家属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班,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
第三章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驻深部队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名单及相关资料向对口的随军家属安置部门申报。
  (二)随军家属安置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随军家属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制定相应的安置计划。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安置指标,实行逐步安置。
  (三)随军家属安置部门于每年8月1日前向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下达安置任务的对象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财政投资为主新建、扩建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财政投资或由政府扶持的重点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应置换出岗位,用以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可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对随军家属进行考试、考核。以统一考试招用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性岗位选招、选聘随军家属。
  以下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1.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工勤辅助工作的普通雇员岗位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
  2.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符合有关选调、选聘条件的干部类随军家属,可采取选调、选聘方式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干部类随军家属须经公开招考,方可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
  第九条&随军家属需办理招调迁户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直接办理招调手续。随军家属招调不受招调迁户计划指标的限制。在随军家属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也可由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委托其下属服务机构代办招调手续和档案托管手续。
&                   第四章 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
  (一)企业招用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核实后,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随军家属给予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上述补贴和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企业招用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核实后,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和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随军家属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核实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推荐随军家属就业、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推荐机构奖励。
  第十三条&随军家属在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前,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1次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随军家属可根据自身情况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随军家属本人先行垫付,培训后成绩合格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补贴预交培训费的70%,实现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30%。随军家属参加技能鉴定和技能鉴定类培训的各类补贴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目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市、区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根据就业安置工作的分工和具体情况,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按时足额划拨资金。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不符合我市首次就业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女性年龄在35周岁(男性45周岁)及以上、登记失业3个月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优惠政策至其配偶转业止,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援助。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相关补贴、奖励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列支。随军家属配偶转业的,其所属部队应及时通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女性年龄在35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下的随军家属失业人员,按照我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后,对未安置或下岗的随军家属按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随军家属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解决。
  第十九条&原已安置的随军家属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拟定全省退伍安置政策法规,检查指导各地落实安置政策,完成当年安置任务。  2.指导各地做好对当年退役返乡的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接待工作;对在乡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认真解答,做到来信有回音,来访有回答,文明用语,热情待人。  3.依据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认真做好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档案材料审查及接收安置工作,做到及时,无差错。4.指导和督促各地对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及时拟定分配计划和方案,报请当地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做到任务分配合理,实施措施有力,按时落实到位。  5.拟定全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计划,组织引导各地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为军地两用人才提供服务,使退 伍军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6.认真做好外省籍退役士兵在我省安置的审批工作。  7.了解掌握各地安置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退伍安置工作经验。  8.指导全省复返军人医院建设,为复退军人精神病人和社会病人提供服务。  9.指导全省军人饮食供应站(接待站)建设,为过往部队新老士兵提供服务。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当年回乡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由当地政府组织接待和接收。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30天内,持父母户口本、本人退伍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接到省军安办的接收通知后60天内,持转业(复员)证和省军安办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办理接收手续。  2.当年回乡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就业安置,在回原征集地后三个月内由当地安置部门统一拟定分配计划,报请当地政府审批,凭军安办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复员干部凭省军安办开具的通知书办理入户、粮食手续,不安排工作。农村义务兵,由当地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有专长的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录用。  3.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异地安置的,除符合政策规定者外,本省籍的跨市、县(区)安置由原入伍地与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门商定,外省籍的在回安置地后60天内,由接收单位报省军安办批准。驻穗中央、省直单位需要的退役技术兵,在部队确定退役后60天内由接收安置单位报省军安办审批办理。  4.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来信来访,各级安置部门按政策法规给予答复,妥善处理。  5.复退军人精神病员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安置部门与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联系办理。  6.军供站(接待站)接待任务,根据当地安置部门或部队驻地军代处计划安排,由军供站组织实施。  四、监督措施  严格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民政厅优抚安置处  联系电话:020- 
   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办法》的通知粤民安〔2006〕2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精神,规范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行为,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民政部门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工作中各地好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安置处。                                            广东省民政厅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              广东省民政部门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民政部门的职责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从2006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广东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包括:      (一)退伍义务兵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  (2)经驻军团级(含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5)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复员士官、转业士官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2、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3、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4、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士兵登记表》及《士兵、士官退出现  役登记表》等手续不全的;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证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五)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六)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三条 省民政厅负责统筹协调广东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协调省有关部门工作;  (二)提供当年广东省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  (三)确定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名单;  (四)与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培训计划;  (五)与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院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六)指导、监督市、县(区)民政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工作;  (七)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市、县(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  (二)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三)预测辖区当年退役士兵参训人数;  (四)负责辖区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资格核准工作;  (五)确认年度退役士兵在学人数等有关情况;  (六)与劳动保障、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对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条 民政部门在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深入到每个退役士兵家中,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动员退役士兵参加培训。  第六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通过家访进行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并于每年5月底前,由地级以上市汇总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  第七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每年退役士兵回乡期间,安置地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场所,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  第八条 市、县(区)民政局应把办理培训报名方法、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退役士兵申请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须提供当年退役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院校所属管理部门,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院校)》(附件1A)或《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院校)》(附件1B)。  第九条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  退役士兵因部队建设需要,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本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但本人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退役士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报名的,民政部门应提供便利。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应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附件2)。  第十一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予核准通知书》(附件4)。  退役士兵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学校发的入学通知书,携带入学通知书所要求的证件证明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退役士兵报名申请资格核准,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表》(附件5)和《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附件6),并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1月20日前完成汇总工作,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1月底前分别向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广东省参训名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共同下达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局应在每年3月底、9月底前完成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的核实和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的工作。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完成对实际入读人数情况的汇总和上报省民政厅的工作。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创建全国和广东省双拥模范城(县)考核的内容,制订考评办法。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与劳动保障、教育行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制定对学校教学考评办法。对违反校规校纪的退役士兵学生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由学校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省民政厅、抄送安置地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与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与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提及表格、通知书、协议书式样由省民政厅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设定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当年度军转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审核内容和条件  审核内容为广东省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安置地点和工作分配。  安置地点的审核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广州、深圳常住户口满两年或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批准,可以到广东省安置。  符合广东省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转办批准,可以到广东省安置。  7.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  工作分配审核条件:  1.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2.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报送材料  1.安置地点审核所需材料: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转业审批报告表,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或亲属子女的户口本及工作单位证明、学历与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证书、结婚证明。  2.工作分配审核所需材料:各接收单位对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安置意见。  办理时限  1.安置地点的审批办理时限为46个工作日。  2.工作分配的审批办理时限为26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五楼  受理咨询电话:020-0-;监督电话:020-.
为解决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稳定就业,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情系退役士兵之心,推行免费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粤办发[2006]20号和粤府办[2007]56号文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解答: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对城乡退役士兵进行2年以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退役士兵毕业后由学校推荐就业。对不动员参加2年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可报名参加三个月的短期培训。
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对象有什么规定
答: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到我市安置,能参加正常培训的退役士兵。参加2年职业技能培训以自愿报读原则,对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不动员参训: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考取资格证书的;2、已有工作岗位的;3、已找到工作单位可马上就业的;4、复工、复职、在校大学生复读及服役满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士官。对不参加2年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原则上要参加三个月的短期培训。
三、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学(院)校有哪些
中等职业技能培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深圳市技工学校,培训时间为2年。报读高等职业技术培训的由深圳教育部门主管的高等职业院校承担,培训时间为三年。
四、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程序及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符合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本人到招生部门报名,由教育部门组织考前辅导,经全省统一考试后,由教育部门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加2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的加10分投档,荣立三等功或评为优秀士兵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报名和入学时间
士兵在退役后的下一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培训申请,7月份正式接受报名,9月份入学。退役士兵报名前须递交入学申请,退役士兵的报读专业由本人选择,原则上就近就地安排就读,入学时要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书。
六、退役士兵学员的入学管理及编班
对2008年以后入学的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不单独编班,将其按学习专业与普通学生统一编班,与普通学生同学习、同实操、同生活。对表现好、成绩好的,发放奖学金、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就业。
七、退役士兵学生完成学业后,发放什么证书
退役士兵学生完成培训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毕业证书,经鉴定考核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财政安排的培训资金标准是多少
参加两年以上培训经费我市按每人每年7000元计。参加中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按2年标准拨发;参加高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按3年标准拨发;参加三个月短期培训的按3000元拨发。经费由各区财政核拔。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民政局安置处
退役后当然就自己在家里好好的养养精神啦 政府应该会补贴1200左右吧 不过要看看是什么的了 如果是部队的话 那可能工资会高好多 还有公司的总经理呀 什么公司的高级设计师等等呀
就是哎你去当兵.不需要安置
那得看你有没有亲戚在政府部门,听说最近一个交警要100万了。
去公安那问下吧
可以转到政府或事业单位,不过的要关系
可以转到政府或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当兵出来可以分配工作
每个居委会不同的,我们一次补10万,在部队服役期间每月工资2000元。回来还有好工作安排,按厂长工资发放。我们隔壁居委会就差很远,你最好问你所在居委会或看之前的人是怎样的。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广东领域专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5年退伍军人安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