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帅哥生活照组图生活中是否存在委托人就一定存在代理人,存在代理人就一定存在委托人

江苏商报数字报刊
第A27版:江苏商报淮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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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 青春绽放“南京故事”
第A03版 青春绽放“南京故事”
盱眙法院反映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存在瑕疵问题
&&单军&&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况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而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共谋,主动伪造证据,虚构诉讼标的,指使他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庭审中作伪证的情形亦不少见。由于我国刑法对上述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规定相应罪名,司法实践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性,一直颇有争议。&&目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委托代理瑕疵问题:&&委托手续不够规范、完备,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表述不明确。审理中发现,部分委托授权手续上没有明确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多是以“个人全权负责”等语言概括陈述授权范围,不够明确、具体,不符合法律要求。且部分代理人由于庭前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委托手续,开庭时往往自行在授权委托书上加以改动,影响了法院对其代理权限的判断。&&委托人的签名往往由代理人代签。部分案件中,有部分代理人因委托人文化水平不高、不能独立进行签名为由,往往自行在委托人一栏中签署当事人姓名,但没有要求委托人在其姓名上加捺指印等予以确认。&&多人共同委托的,往往仅有一个当事人签名。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多个共同委托的当事人之间往往有一定的亲密关系,如夫妻关系,认为只要有一方签字即可。另外,这种情形也高发于虚假诉讼中代理人捏造委托手续,串通各方损害其中一位代理人的利益或者帮助其他人规避法律责任和风险。&&代理人伪造假的授权委托手续,在委托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代理,谋取不法利益。在审判中,我们还发现有个别案件中存在代理人伪造代理手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从而使得被代理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实习律师违反规定单独进行诉讼代理。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律师法等法律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实践中仍然有部分实习律师明知法律规定,但仍然违反法律规定,单独代理民事案件。&&以上六种情形,请广大民众提高警惕,有效防范民事诉讼中的代理瑕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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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原告是否可以不到庭而由其委托代理人出庭代为参与诉讼?
我与一家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现在我已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我特别授权委托的一个亲戚作为代理人全权代理,我不想参加庭审活动,不想出庭,由代理人全权代理,请问我是否可以不参加出庭?
我与一家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现在我已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我不想参加庭审活动,不想出庭,由代理人全权代理,请问我可以不参加出庭吗?
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在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人擅自让其他代理商进货导致市场混乱,请问可以要求委托人索赔么 请问要求索赔是遵循哪条法律条款?
我母亲作为原告之一,不能亲自出庭,可以委托其他原告代理吗?需办理哪些手续?
刚刚和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申诉的协议,并且交了全部的费用,未开庭对方却撤诉了,请问,是否可以请求律师退回代理费吗?
刚刚和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申诉的协议,并且交了全部的费用,未开庭对方却撤诉了,请问,是否可以请求律师退回代理费吗?
本人去年12月中旬签定了一份《面料购销合同》,当时合同上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工商行政局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由原告提供)
之后发大货之前的《面料产品质量保证函》里,也同样约定: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局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我方起草,经原告修改确认)。
现在,原告已经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我方也已经收到对方法院的传票。
根据我国民事诉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原则上...
诉讼离婚开庭时,如果一方由于工作需要,没空出庭,能否让律师代为出庭?
前妻和我一起赡养母亲四年,付出很大,现在弟妹为赡养费等问题告上法庭,在赡养中赡养费的使用情况我并不完全了解,也需要前妻出庭陈述,在诉讼中,我的前妻可以以什么身份参与诉讼?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男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委托国内亲属及律师办理离婚,是否还需要出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规定时间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一、招标条件: 宜昌市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已由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宜发改审批【 2012】 75 号文、宜发改审批【 2014 】 81 号文件批准,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本次工程监理招标的一切事宜,现对该
一、招标条件:
  宜昌市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已由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宜发改审批【2012】75号文、宜发改审批【2014】81号文件批准,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本次工程监理招标的一切事宜,现对该工程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二、招标项目概况:
  1.工程概况:宜昌市餐厨垃圾处理工程,毗邻V亭垃圾填埋场,项目占地面积42.2亩,主体工艺采用&预处理+中温湿式厌氧消化+沼气综合利用+残渣稳定化&工艺。一期建设内容包括预处理车间、厌氧消化罐区、沼气储存净化系统、污泥脱水车间、热电联产车间及辅助生产区(配电室、综合水池、综合泵房、地磅房、门房等)、100t/d 处理规模设备采购及安装、收运系统建设等。
  2、建设地点:宜昌市V亭区孙家湾
  3、建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及室外管网、场平、道路、围墙、照明、设备基础、综合水池、100t/d 处理规模设备采购及安装等相关附属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
  5、质量控制目标: 同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目标一致。
  6、工期控制目标:同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目标一致。
  7、安全控制目标:达到《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
  8、监理服务期要求: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为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的基础上再增加 60天;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
  三、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如下(详细内容和要求见招标文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提供副本原件)
  2、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盖章无效;(提供副本原件)
  3、投标人需提供有效的《宜昌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证》或《宜昌市建筑业协会投标登记表》(提供原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本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是《宜昌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证》或《宜昌市建筑业协会投标登记表》上记载的人员,且拟派本项目的上述现场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任。(提供证书原件)
  4、2010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独立承担过已完或在建的单项施工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垃圾处理或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监理(须提供监理合同或结算资料或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等有效证明原件,但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5、拟派项目总监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证书上记载的工作单位为投标单位;专业为市政工程或建筑工程;(提供原件)
  (2)2010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总监身份承担过已完或在建的垃圾处理或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须提供监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报告等有效证明原件,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3)承诺在本工程实施期间最多只能同时担任三个工程的项目总监,但这三个工程的项目业主须是市城投公司或市住建委重点办; (提供承诺书原件)
  6、拟任投标项目的监理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其中: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且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以独立投标人身份参与工程投标。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标准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逐项对照上述资格审查要求提交相应的原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同时提供原件清单二份),且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否则评委和招标人将不予采信。
  四、招标文件的领取
  本工程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须注册成为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员后,方可登录至网员专区并按网上提示进行投标报名,投标报名时间为2014年4月17 日至2014年5月1日下午17时00分止,投标人网上报名成功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人未按规定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具体操作参见《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系统投标企业操作指南》)
  五、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投标保证金缴纳方法: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在网员诚信库中备案的企业银行账户,将所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至该项目所对应的保证金收取账号内(不接受现金缴纳),具体保证金收取信息详见招标文件。注意:不同交易项目所对应的保证金收取账号各不相同,投标人应注意不得混淆。
  六、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4年5月19日9时30分。提交地点为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昌市城东大道 2 号)七楼 701 室,由招标代理机构接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人力资源师
(责任编辑:su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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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人已故去还出委托书?漯河一市民去世后,两代理人一个领钱一个卖房,但其所持法律文书出具日期都在该市民去世之后
  □首席记者孙斌文图
  核心提示
  漯河市民杨来顺去世后,他的代理律师拿着“执行申请”等到法院领走了杨来顺的近23万元,杨来顺的姐夫则拿着授权委托书卖掉了杨的一套房产。奇怪的是,无论是律师所持的“执行申请”和委托书,还是杨来顺的姐夫拿的授权委托书,其出具日期都在杨来顺去世之后。难道死者还能签名出具各种法律文书?记者多方调查,发现此事实在蹊跷。
  父亲遗产被人领走
  今年5月末和本月初,杨燕和杨楠(均为化名)连续向本报反映说:她们的父亲杨来顺于日去世,留下一些遗产。她们的父亲和母亲早已离婚,爷爷奶奶均已去世,所以她们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只有她俩。可当她们办完手续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漯河市中院)领取23万元遗产时,竟发现这笔遗产被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丽持她们父亲签名的“执行申请”和委托书领走了。她们调查发现,“执行申请”和委托书的签名时间竟是在她们父亲去世之后。
  杨楠还反映说:一份授权委托书显示,她父亲还委托另一个代理人姬永德(注:姬系长垣县机关干部,杨来顺姐夫)处理其遗产并代收款项。姬永德依据这份授权委托书,低价卖掉了她父亲的一套房子。这份授权委托书的签名时间也是在她父亲死亡之后。
  记者于5月和10月两次赴漯河调查,试图弄清这件蹊跷事的来龙去脉。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1987年,长垣籍的杨来顺与第一任妻子刘某(杨燕的生母)离婚后,和漯河市的徐小梅(杨楠的生母)结婚。杨、徐婚后开办了漯河市文化经济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2001年,杨来顺与徐小梅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对公司财产进行确权、分割。2002年8月,杨来顺把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彭某,后双方发生纠纷,杨来顺委托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丽为其诉讼代理人。2005年11月,彭某败诉后将欠杨来顺的37.2962万元购房款缴至漯河市中院。
  日,杨来顺和徐小梅签订协议,协议上说:“扣押在漯河市中院的37.2962万元执行款中的14.3万元归徐小梅所有,余款归杨来顺所有。”在漯河市中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后,徐小梅领走了14.3万元和另外4套房产。
  杨来顺和徐小梅签订协议一周后,杨来顺去世,留下尚扣在法院处的22.9962万元和多处房产。
  有关日期让人生疑
  5月30日上午,记者到漯河市中院了解杨来顺的近23万元遗产是以何种方式被人领走的。
  当事法官、漯河市中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谷俊武以“正在忙”为由婉拒记者上楼采访。他在电话中对记者说,这笔钱于今年1月12日打到律师王艳丽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账户上了。记者提出想从档案中查看个究竟,但漯河市中院两个部门负责人不同意让记者查看案卷。
  记者来到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时,律师王艳丽不在办公室。该所工作人员拨通王艳丽的手机,王艳丽在电话中反复确认记者的身份后说,她“在外地”,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随后在漯河市源汇区法院等司法机关了解到,目前,杨来顺的近23万元遗产并不在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而是存在王艳丽个人名下。王艳丽是拿着有关法律文书领走杨来顺的遗产的。
  王艳丽领走他人遗产,有没有完备合法的法律文书呢?
  “漯工商字(2001)第121号”等文件显示,开发公司为杨来顺和徐小梅二人共有,营业执照早在日已经吊销。徐小梅称,她从未给任何人开过法律文书。漯河市马路街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杨来顺死亡时间为日。“公司是我和杨来顺二人开的,杨来顺去世后,他和早就不存在的公司已不可能再向任何人出具什么法律文书了。”徐小梅说。
  王艳丽到底是凭什么把近23万元遗产领走的呢?杨楠给记者拿来她在漯河市中院复印的法律文书。记者看到,在这些法律文书中,有一份“执行申请”是以开发公司的名义提出的。“执行申请”中说,因为“无暇顾及案件各种手续的办理,特委托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代为领取收转执行款项及履行各种法律手续”。奇怪的是,这份“执行申请”上的时间是日,当时,杨来顺已经去世一个月了。也就是在9月17日,王艳丽持此申请到漯河市中院办理手续,随后“代为领取”了杨来顺的近23万元钱。
  记者还发现,以开发公司名义给王艳丽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代为收转执行款”的委托书,是在王艳丽到漯河市中院递交“执行申请”之后的11月7日发出的。也就是说,王艳丽在单位没有接到委托书之前,就到法院办理“代领取收转”遗产手续了。同时令人奇怪的是,这份委托书是在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杨来顺死亡近3个月后出具的。
  卖房一事有点蹊跷
  杨楠在当地法院复印的法律文书中,还有一份由杨来顺“亲自”签名并按指纹的“授权委托书”,这份“授权委托书”是杨来顺死后数天即日出具的。这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姬永德代为办理开发大厦南八楼房权手续;代签法律文书;代收款项。
  一份由杨楠、杨燕的代理人徐小梅在市中院复制的日期为日的“收到条”显示:姬永德把杨来顺在开发大厦的一套房产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尹某。
  徐小梅说,2007年年末房价特别高,一套市中心的商住楼房竟以3万元贱卖,不可思议。
  记者在源汇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杨楠和杨燕已提起诉讼,指控姬永德等人“侵吞”遗产,法院已对此事立案。
  杨来顺在死后是如何委托代理人收转、处置其遗产的?面对侵吞遗产的指控,两个代理人有什么说法呢?11月9日晚,记者拨打王艳丽的电话。她在电话和短信中回复说:有什么事到法院看法律文书就行了,她不想说什么了。
  6月10日,记者曾拨通姬永德的手机,他说“正在路上走着”,无法接受采访。11月9日下午,记者再次拨通姬永德的手机,但电话无人接听。
  “执行申请”和授权委托书的出具日期都令人生疑
  来源:
电话:010-Error系统找不到指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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