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换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部门吗

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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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详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日前,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据悉,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为何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 ...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详释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日前,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据悉,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为何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改革试点的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是什么?《经济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  记者:为何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姜大明: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开展了以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各地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积累了经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重大利益调整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完善,必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平稳推进。  此次改革试点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着力进行政策和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  记者: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姜大明:改革试点的目标是要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关于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记者:这次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姜大明:此次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记者:在推进试点工作的过程中,有哪些基本要求?  姜大明:对于改革试点的要求,首先要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其次要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第三,要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此外,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意见制定有所侧重、重点明确的实施方案,由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审定。要认真总结试点实践经验,及时提出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经济日报记者 祝君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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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6月29日报道,网友@牛郎儿女发微博称:云南富宁县的那哈小学,附近有一条河新“条”换旧“例”,七大亮点最惹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钟祥在线
 新“条”换旧“例”,七大亮点最惹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本报记者  王杰  钱华云  通讯员  杨清华  编前: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这部从旧拆迁条例上“脱胎换骨”、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新条例究竟有哪些重大突破和亮点?近日,记者采访了刚参加住建部《征收条例》宣贯培训班学习的市拆迁办负责人,与这位负责人一道对市民关心的有关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亮点一:“征收”取代“拆迁”  新条例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将拆迁二字彻底摒弃。新条例将原有拆迁活动表述为三个阶段,即征收、补偿、搬迁。与此相应,拆迁人、被拆迁人改称征收人、被征收人;拆迁行政许可、拆迁行政裁决转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折射出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的法治理念的进步。    亮点二:取消行政强拆  新条例废止了争议颇大的行政强拆,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引入司法机构裁定强制拆迁,更好地体现了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和对法律的尊重,有利于强制搬迁依法、规范进行。另外,新条例实施之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亮点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新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所谓“公共利益”,新条例列举了六方面的内容: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点四: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   过去,多数情况下具体拆迁由开发商实施。新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征收补偿工作主体。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新条例明确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补偿的唯一主体,房屋征收补偿的一系列程序均由政府出面操刀,开发商不再参与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也就是说政府由审批人变为执行人,直接充当“运动员”,角色根本转变。这样,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亮点五: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中按照什么标准补偿?新条例规定,一是公平。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等价交换原则,另一方面适用统一标准,平等对待被征收人。二是合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亮点六: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新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  过去,大多数情况下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或者由开发商和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决定,有的甚至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机构,导致许多被拆迁人都对这些评估机构不信任。    亮点七:补偿款数额公开      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过去拆迁补偿时,因为不公开,存在“鸳鸯合同”,被征收人互相猜疑,就可能不搬离。新条例规定公布补偿款数额,同时要求做到“六公布”,即: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布,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这样可防止暗箱操作,更有利于补偿的公平性,也有利于牵制钉子户的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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