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被判六个月,请问可以判拘役或管制吗

法官:房祖名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 属自动投案|房祖名|投案_凤凰娱乐
法官:房祖名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 属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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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北京,香港演员房祖名(原名:陈祖明)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
1月9日上午,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成龙之子陈祖明(房祖名原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审判员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陈祖明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陈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审判结束
1月9日上午,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之子陈祖明(原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审判员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陈祖明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陈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审判结束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陈祖明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审判员林梅梅进行访谈,解读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追诉标准以及该案量刑等法律问题。据京法网事报道,被告人陈祖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泪于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据此推算,房祖名有望回家春节。 部分访谈内容: 主持人:陈祖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于此案的定性和量刑,请问法官是如何考虑的?这也是很多网友关注的问题。 法官:首先,关于本案定性: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2次以上,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祖明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陈祖明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其次,关于量刑情节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陈祖明因他人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陈祖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每次容留1人,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属于较轻的情形,可酌予从轻处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王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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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罚金。胡燕来律师提醒:》目录
◆ 相关规定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之一(试行)》(2005年3月8日)
第八章 容留他人吸毒的量刑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一)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未达到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具有上列情形的,亦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 财产刑适用标准
第二十五条 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一)判处(包括,缓期二年执行)的,一般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判处的,一般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五万元以上;
(三)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三万元以上;
(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一般并处罚金二千元,每增判一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罚金增加二千元;
(五)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一年、或者的,一般并处罚金一千元以上。
第十章 各种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
(一)具有本指南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以贩养吸的,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超过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除外;
(三)已经出售和尚未出售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卖毒品的总数量,适用本指南相应的量刑段(格),如已经出售的毒品低于本指南相应的量刑段(格)的最低数量标准,可以酌情,但连同查获的毒品数量超过第二条规定三倍的除外;
(四)认罪悔罪的;
(五)其他可以酌情的。
第二十七条 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本指南的量刑段(格)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刑格中较轻的刑罚。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又不属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酌情: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三次以上或者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的;
(二)因从事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因故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考验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
(五)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三款的;
(六)对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
(七)其他可以酌情的。
第二十九条 具有酌定从重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本指南的量刑段(格)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者刑格中较重的刑罚。
第三十条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本指南的量刑段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轻的刑格或者刑格中较轻的刑罚。
第三十一条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依照法律规定,在以下,按照本指南的量刑段选择相应的刑种、刑格适用刑罚。
第三十二条 具有、毒品再犯或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本指南的量刑段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重的刑格或者刑格中较重的刑罚。
第三十三条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按照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南中的量刑段是指;刑格是指在一个内,将刑期分为几个量刑档次,每一档次为一个刑格。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审理上列毒品犯罪案件,一般可以适用本指南对被告人适用刑罚,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需对被告人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可以不适用本指南,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毒品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2006年4月12日)
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确立的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目前的毒品犯罪侦查体制,对毒品犯罪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可作必要的扩张解释,具体而言,&犯罪地&既可以包括毒资筹集地、犯罪预谋地以及交易进行地等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转移地以及贩运目的地等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对于发现异地毒品犯罪线索或在异地抓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如不能查明本市系上述毒品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外地公安机关侦查。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05]83号 发布)
第二十四条[罚金刑的适用] 在依法判处罚金刑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中的自然人依法判处倍比或限额罚金时,一般应以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处罚金的基数,并以一至五倍为限度;个人没有从中获利或者数额难以查清的(个人犯罪的场合亦同),可以综合考虑其和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等)。(2)在对犯罪单位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经营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犯额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侵犯著作权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3)在对犯罪个人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销售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对于一人犯数罪被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采用相加原则实行并罚,执行总和数额;如果被分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胡燕来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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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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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东能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汀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东能,男,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日刑满释放;日又因犯盗窃罪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日再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汀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东能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东能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于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于日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部分1、2013年间,被告人谢东能分别向“阿强”、“曾曾”、“萝卜”、“矮子”(身份均待查)购买海洛英4克、冰毒50克、麻古20粒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谢东能将0.4克冰毒以人民币100元贩卖给瞿某吸食。当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谢东能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英3.8克、冰毒39.9克、麻古3克。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冰毒、麻古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海洛英检测出海洛英和06--乙酰吗啡。2、月间,被告人谢东能向“长毛”(河田人,身份待查)购买冰毒共计50克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同年5月8日,被告人谢东能在“怡家宾馆”230房间将冰毒4.48克贩卖给赖某某用于吸食。次日10时许,长汀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怡家宾馆”203房将被告人谢东能和赖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冰毒19.63克、黑色药丸1.14克。经龙岩市公安局鉴定:所查获的冰毒和黑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月间,被告人谢东能分别登记入住西门“龙苑宾馆”、腾飞工业区“怡家宾馆”,容留赖某某、钟某某共同吸食冰毒各3次,从中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200元。日,长汀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怡家宾馆”230房将被告人谢东能和赖某某、钟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冰毒19.63克、黑色药丸1.14克。经龙岩市公安局鉴定:所查获的冰毒和黑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长汀县公安局现场检测:谢东能和赖某某、钟某某尿液冰毒结果呈阳性。到案后,被告人谢东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查获物品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瞿某、赖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东能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称重照片及说明等勘验、检查笔录,以证明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东能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毒品,且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8.99克、海洛因3.8克,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谢东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指控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部分1、2013年春节后至9月底,被告人谢东能陆续向他人购得海洛英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余粒后,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谢东能在其家中将0.4克冰毒(净重,下同)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瞿某。当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谢东能抓获,并在其住所查获海洛英9袋共2.53克、冰毒18袋共34.56克、“麻古”23粒共2.99克及用于称重、分装毒品的电子秤1台、白色塑料袋若干。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冰毒、“麻古”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海洛英检测出海洛英和06--乙酰吗啡。2、2014年四五月间,被告人谢东能向他人购买冰毒共计50余克,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同年5月8日,被告人谢东能在长汀县城区“怡家宾馆”230号客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3袋冰毒贩卖给赖某某。次日10时许,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客房将被告人谢东能和赖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谢东能处查获白色晶体1袋14.28克、黑色药丸3粒共0.89克及用于称重、分装毒品的电子秤1台、白色塑料袋若干;从赖某某处查获其向被告人谢东能赊购的冰毒3袋(白色晶体,共3.93克)。经龙岩市公安局鉴定:所查获的白色晶体和黑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部分2014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谢东能在其登记入住的长汀县城区“龙苑宾馆”、“怡家宾馆”客房内,先后容留赖某某、钟某某共同吸食冰毒各3次。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在“怡家宾馆”230房将被告人谢东能和赖某某、钟某某抓获,并现场查扣吸毒工具“冰壶”1个、锡纸1卷。经长汀县公安局现场检测:谢东能和赖某某、钟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到案后,被告人谢东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谢东能因犯盗窃罪,于日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其患“遗传性共济失调症”,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于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二十七日;因其患“遗传性共济失调症”、生活不能自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日至日止。至日,余刑一年三个月又一日)。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的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由来、立案侦破过程以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称重照片及说明,证明: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谢东能住所查获并扣押海洛英9袋(净重共2.53克,包装袋重1.27克)、冰毒18袋(净重共34.56克,包装袋重5.34克)、麻古23粒(净重共2.99克)及电子秤1台、白色塑料袋若干以及现场称重的过程。3、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查获物品照片、指认照片、称重照片及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明:长汀县公安局于日在“怡家宾馆”230号客房查获并扣押白色晶体4袋(编号为1至4#)、黑色药丸3粒、电子秤1台、白色封口塑料袋106只和吸毒工具“冰壶”1个、锡纸1卷等物品;被告人谢东能并指认4#白色晶体(净重14.28克,包装袋重0.67克)、黑色药丸(净重0.89克,包装袋重0.25克)为其所有,赖某某并指认1至3#白色晶体(净重3.93克,包装袋重0.75克)为其向谢东能所购。4、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日查获的疑似冰毒、“麻古”、海洛因3项检材中,1#、2#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6.9%、8.6%;检材3#检出海洛因和06-乙酰吗啡,含量分别为51.5%、2.6%。5、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明:日查获的1至4#白色晶体、黑色药丸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日5时许,经该局对被告人谢东能及赖某某、钟某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三人的检测样本均呈冰毒阳性。7、长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瞿某、赖某某、钟某某因吸食毒品分别于日、日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8、证人瞿某(重庆市巴南区人)的证言证明:日15时许,其刚结识的一名长汀县人(不知姓名)骑摩托车带其向“老谢”(中年男子,残疾人,口齿不清,手拄拐杖,身高1.72米左右)买了一小包100元的冰毒后,二人回县城“恒来宾馆”开房共同吸食。9、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明:(1)谢东能因是残疾人,干不了活,一直做冰毒生意。日晚11时许,谢东能打电话给其说“小便拉不出、要上医院”,其便开车到腾飞“怡家宾馆”。230房内有谢东能和钟某某二人,还有吸食冰毒的工具。其因疲劳,便由钟某某驾车送谢东能去医院。之后,其吸食了谢东能临走前给其的冰毒。约一小时后,钟某某和谢东能回到房间,钟某某在床上吸食冰毒,谢东能拿了一团冰毒给其,其因当时没有现金,便说“你也不要多算,我给你200元,等有钱拿给你”,谢东能答应了。其吸食了一部分后,将冰毒分成三小袋放到钱包里。(2)被查获(日)的前一个月以来,其在谢东能入住的“龙苑宾馆”101号客房、“怡家宾馆”228号客房,与谢东能共同吸食冰毒四次。10、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日下午三四点钟,其至谢东能入住的“怡家宾馆”230房后,谢东能拿了一小块冰毒给其烤吸。当晚10时许,其将吸剩的冰毒吸完。晚11时许,谢东能因小便拉不出打电话叫来赖某某后,其驾驶赖某某的车子送谢东能至汀州医院导尿。临走前,谢东能拿了一些冰毒给赖某某。谢东能插完导尿管后,其载谢东能回到客房,当晚留宿该房,次日被查获。在此之前,其曾经向谢东能拿过10多次冰毒并多次共同吸食。11、证人黄某某(被告人谢东能的母亲)的证言证明:日,警察在其房间查获的(装有毒品的)“润喉糖”盒子、雅芳保湿露的瓶子、红色铁盒、褐色铁盒是谢东能放到其房间的。12、被告人谢东能供认:(1)因其吸毒又没有经济来源,所以向他人买得毒品后一部份供自己吸食、一部分卖掉赚钱。2013年春节后,其至厦门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向“阿强”购买4袋约4克的海洛英后带回长汀出售,但因本地无人吸食,除自己吸食约1克外,其余被查获。同年7月至9月间,其分别以每克80元、90元的价格在长汀县城的宾馆或自己家中向“萝卜”、“曾曾”、“矮子”等人购买冰毒50余克、麻古25粒。“麻古”除自己吸食2粒外没能卖出;冰毒除自己吸食外,用电子秤称重后用白色封口塑料袋分装,以半克100元、1克150元的价格卖给“光头”、“辣鸭”、“鸭子”等人四五克,其余被查获。日15时许,一重庆口音的男子至其家向其以100元购买冰毒0.4克,该男子掏钱时身份证掉落,其看见身份证上姓名为“瞿某”,随后该名男子乘坐在路边等待的由另一名男子驾驶的摩托车离开。日,其入住腾飞二路“怡家宾馆”230房。当晚11时许,其因小便困难,遂打电话叫赖某某送其去医院。其从医院回宾馆后,赖某某向其赊购冰毒,其拿给赖某某3小包3克左右的冰毒。因二人系同学关系和感激赖某某当晚的帮助,其提出价钱由赖某某定,赖某某说“付200元,但现在没钱,等有钱再付”,其应允。(2)日中午,其入住腾飞二路“怡家宾馆”230房。当天下午和晚上,其应钟某某的请求,拿出冰毒二人共同吸食二次。当晚11时许,其因小便困难准备去医院,遂打电话叫赖某某过来。在钟某某驾驶赖某某的车子送其至医院前,其拿了一点冰毒给赖某某,让他在房间吸食。在此前的2014年3月至5月间,其在自己入住的“龙苑宾馆”、“怡家宾馆”客房内曾容留赖华华、钟某某吸食冰毒各二三次。13、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谢东能归案后指认瞿某就是日到其家里购买冰毒的重庆人。14、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11)福铁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被暂予监外执行及余刑等情况。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采信。但起诉书就本案查获毒品数量的指控,未将包装物重量予以剔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东能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贩养吸,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东能先后2次向瞿某、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3.93克共计4.33克,以及从其住所、身上查获的海洛英2.5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古”)52.72克,均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公诉机关认为涉案被查获毒品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的意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被告人谢东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谢东能犯贩卖毒品罪,所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累计59.58克,数量在五十克以上,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考虑其吸食毒品和大部分毒品被查获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东能在其租住的宾馆客房内,多次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东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谢东能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东能一人犯数罪,且属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谢东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东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查扣的海洛英二点五三克、甲基苯丙胺五十二点七二克;作案工具:电子秤二台、塑料袋若干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谢东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 凯审 判 员  叶 青人民陪审员  邱晓莉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靖芬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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