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老板哪里借钱写了借据今夜你会不会来把数字加多起来

老板向朋友借钱,是我代写的借条,借款人是我的名字,请问这个负法律责任吗?谢谢
老板向朋友借钱,是我代写的借条,借款人是我的名字,请问这个负法律责任吗?谢谢
你负责偿还!不管老板给不给你,必须是你偿还。随便给别人签字画押就必须承担责任。
这钱公司公用,我让老板开个证明是不起就没事了?
老板不想还,就是追究你还,这个证明没有用。
跟公司上级借的公用,我让让他开个证明,说这钱是替他借的,让他签字,再盖上单位公章也没用么?
别人只能找签字当事人要,你可以找老板尽快把钱给你去还掉就行。不然你单位倒闭后,老板滚蛋了,这个钱就会纠缠你。拍卖你的房屋和拍卖你的老婆还掉。
我问律师,律师说让我的领导开个证明就好了,我拿着这个证明不就能找我老板要钱么,难道这个证明没有法律意义么?
现在很多老板使用这一招,把身边的助手拉下水。最后自己远走高飞,腰包还会鼓鼓的。
有时候老板和那一个人本来就是一伙的,都懂法律,在公司没有倒闭不会讨债,等公司财产转移,公司宣告破产,老板卷铺盖走人,那个时候债主就自然找上你了,找不到老板找你理所当然,白纸黑字是你写的。为何你不还款。
到时候你不还钱,先去法院告你,再申请法院执行局执行,如果你不配合,就拘留你,你冤不冤??
其他回答 (3)
当然,只认你不认你老板
负!谁写的借条谁还钱。
你必须承担还钱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借款人是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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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社会>>>>正文借钱给朋友借条没写日期 朋友赖账只能对薄公堂来源:
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3年前,她把钱借给朋友时,根本没想到两人会因为此事对簿公堂。她更没想到的是,一张因为信任而&马虎&的借条,会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
  近日,瑞安法院陶山法庭审理一起借款案,原被告双方本是一对朋友,而一张没有借款日期的借条,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一张没有日期的借条
  今年3月,瑞安法院陶山法庭接到一纸诉状,原告季某向被告黄某请求偿还1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该法庭依法受理此案,但当他们通知黄某应诉时,黄某却一口否认,说自己只借款了10万元,而且早已还清。
  而本案的关键证据是一张10万元的借条,但没有写明借款时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季某说,她与黄某都是瑞安人,两人曾是朋友,2010年,黄某资金周转困难,向她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同年11月份,她把20万元汇给黄某,黄某则向她出具借款20万元的借条。此后,黄某便陆续通过银行汇款,偿还本金10万元和相应利息。到了去年7月间,两人对借款进行结算,确认黄某还有10万元尚未归还。黄某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款为10万元的借条,她则将原先借条还给黄某。
  季某称她曾听说,借款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为了以后方便,就没让黄某写借款的年份及日期。她从没想过这个决定会让事情变得如此麻烦。
  而从那之后,黄某就再也没有还过本金,无奈之下,季某只能诉至法院。
  三次没有被告的庭审
  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陶山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前三次庭审,黄某称自己在外地进货,均未到庭,只委托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季某一方与黄某的代理律师展开激烈辩论。
  季某称,她提供的借条是她与黄某对20万元借款结算后,黄某于2012年7月重新出具的。季某还提供了原来那张20万元借条的复印件、银行明细清单,证明黄某还款10万元后,仍每月向自己女儿账户汇款支付利息的情况。
  黄某的律师则全盘否定了季某的陈述。他说,黄某仅仅借款10万元,且转账凭证恰恰显示并证明黄某已偿还完毕。至于每月向季某账户汇款,是因为季某在太原做生意,所以托朋友黄某给她自己的女儿汇去生活费。目的是为了节省一笔转账费用,而非支付利息。
  由于20万元借条的复印件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双方又各执一词,案件陷入了僵局。
  一次达成意向的调解
  法官认为,黄某不到庭,案件事实就无法清楚。今年8月5日,该法庭干警到黄某经营的服装店里,依法拘传黄某出庭应诉。
  到庭后,法官对黄某进行了长时间的法制教育,并告知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终于,黄某承认她当初借的确实是20万元,而自己只还了10万元。
  黄某称,她是帮别人向季某借款的,原想赚取利差,没想到下家现在无力偿还债务,她这才钻了这份没有借款日期的借条的空子。
  在法官的主持下,季某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分期偿还季某5万元。8月15日,黄某第一期款项1万元已经到位。
  法官认为,黄某不诚信的行为,妨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但鉴于黄某已有悔意,且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据此,法官对黄某予以训诫处罚。
  ◎法官提醒
  一、为保障交易安全,欠条各项内容务必齐备,尤其是落款,要写明日期及借款人,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二、诉讼过程应诚信至上,任何妨碍诉讼的虚假陈述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作者:
芮萱 李玉燕
|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下载温州网新闻阅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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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钱给老总未写借据 催讨不成法院冻结股权
原标题:员工借钱给老总未写借据 催讨不成法院冻结股权
福州新闻网11月12日讯
  案例一:未写借据巧取证
  冻结股权促履行
  碍于情面,杨先生借钱给公司老总时未要求对方立借据,谁知离职后,老总翻脸不认账。日前,在平潭县法院苏澳法庭的帮助下,杨先生终于讨回了借款本息近28万元。
  林某是广州一家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杨先生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12年6月,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杨先生借给他20万元用于短期应急。杨先生觉得像林某这么大的老板,财力雄厚,还款肯定不成问题,就答应了。碍于上下级关系,他没有向林某索要借据。
  此后,双方因为一些公司事务发生了小摩擦,杨先生离开这家公司。不久,杨先生向林某催讨借款,林某却拖着不还。
  杨先生将林某告上法庭。他手中仅持有一张其配偶向林先生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的凭证,这远远不够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平潭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依杨先生的申请远赴广州水上公安部门,调取了一份询问笔录。该笔录是今年3月杨先生向林某追讨借款过程中,向公安部门报案时所做的。林某在笔录中承认自己曾向杨先生借款20万元且未还的事实。
  法院办案人员取得这份笔录后,又依照杨先生的财产保全申请,赶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在诉讼标的范围内冻结了林某在该公司的股权。
  一切准备就绪后,办案人员到林某所在单位,向其送达了应诉材料和财产保全裁定书。3天之后,林某偿还了杨先生的借款本息。
  案例二:男子出具假借条
  法官慧眼识破绽
  1982年,林某与杨某按当地风俗成婚。2013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置方面,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林某主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妻子杨某应偿还一半,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底,阮某带着借条来到法庭,声称要起诉林某。他对法官说:“林某欠我40万元,到现在还有30万元没还,我都快走投无路啦!”没过几天,许某也到法庭起诉林某,说林某在2010年向自己借了10万元,至今未还。
  面对法官的询问,林某说:“没错,我做生意亏本了,2008年先向阮某借了40万元,后来阮某一直催着我还,我就在2012年向许某借了10万元还给阮某。”
  在阮某出示的借条上,法官发现了蹊跷:借条的出具日期是2010年10月,上面却写着林某已于2012年还款10万元。同样,许某称,2010年林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借款10万元,但借条上写的借款时间却是2012年7月。
  法官找杨某了解情况。杨某说:“阮某和林某是多年的朋友,他们没有生意上的往来,许某和林某则是亲戚。两张借条搞不好都是假的。”
  法官又详细询问了阮某和许某,终于弄清原来是林某找他们作伪证的。随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阮某、许某的诉请,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持借条原件讨债
  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日,洪明向好朋友陈康(均为化名)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其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康借13.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日,洪明向陈康的银行账户中转账46万元,并在“附加信息及用途”中注明:“借款日至日,本金13.5万元,利息2.9万元,茶场结算款30万元。”
  陈康并不认可洪明的还款。他认为,上述46万元系双方的其他经济往来。转账凭证中“附加信息及用途”中载明的事项,系洪明单方所为,未经自己确认,洪明实际上并未还款。如果洪明已经归还了这笔借款,理应向自己拿借条。自己目前仍持有借条原件,说明对方未还款。
  陈康手持借条原件,将洪明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洪明辩称,上述46万元包含了诉争借款本息。因当时陈康在外地,基于朋友关系,他相信陈康当时口头承诺的日后会归还借条原件,所以没有催对方还借条,后来陈康一直不交借条。他已经还清全部借款,陈康的起诉毫无根据。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陈康虽提供了借条原件作为借款凭证,但他在被告洪明提供了还款凭证并做出合理解释后,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该笔付款系因双方其他的经济往来而产生,甚至未能做出相应的说明,因而对其借款未归还的主张不予采信。
  陈康既然认可收到洪明转账的46万元,该款项超出了其所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即使双方之间除本案借款之外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只要其他经济往来尚未经司法机关确认,洪明就有权利选择并确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案的借款,而无需对方认可。因此,应当认定洪明已经偿还了诉争借款本息。对于陈康所述的双方仍有其他经济往来,若洪明未履行付款义务,陈康可另行向其主张。
  据此,该院驳回了陈康的诉请。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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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钱给老总未写借据 催讨不成法院冻结股权
日 10:38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员工借钱给老总未写借据 催讨不成法院冻结股权
福州新闻网11月12日讯
  案例一:未写借据巧取证
  冻结股权促履行
  碍于情面,杨先生借钱给公司老总时未要求对方立借据,谁知离职后,老总翻脸不认账。日前,在平潭县法院苏澳法庭的帮助下,杨先生终于讨回了借款本息近28万元。
  林某是广州一家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杨先生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12年6月,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杨先生借给他20万元用于短期应急。杨先生觉得像林某这么大的老板,财力雄厚,还款肯定不成问题,就答应了。碍于上下级关系,他没有向林某索要借据。
  此后,双方因为一些公司事务发生了小摩擦,杨先生离开这家公司。不久,杨先生向林某催讨借款,林某却拖着不还。
  杨先生将林某告上法庭。他手中仅持有一张其配偶向林先生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的凭证,这远远不够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平潭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依杨先生的申请远赴广州水上公安部门,调取了一份询问笔录。该笔录是今年3月杨先生向林某追讨借款过程中,向公安部门报案时所做的。林某在笔录中承认自己曾向杨先生借款20万元且未还的事实。
  法院办案人员取得这份笔录后,又依照杨先生的财产保全申请,赶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在诉讼标的范围内冻结了林某在该公司的股权。
  一切准备就绪后,办案人员到林某所在单位,向其送达了应诉材料和财产保全裁定书。3天之后,林某偿还了杨先生的借款本息。
  案例二:男子出具假借条
  法官慧眼识破绽
  1982年,林某与杨某按当地风俗成婚。2013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置方面,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林某主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妻子杨某应偿还一半,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底,阮某带着借条来到法庭,声称要起诉林某。他对法官说:“林某欠我40万元,到现在还有30万元没还,我都快走投无路啦!”没过几天,许某也到法庭起诉林某,说林某在2010年向自己借了10万元,至今未还。
  面对法官的询问,林某说:“没错,我做生意亏本了,2008年先向阮某借了40万元,后来阮某一直催着我还,我就在2012年向许某借了10万元还给阮某。”
  在阮某出示的借条上,法官发现了蹊跷:借条的出具日期是2010年10月,上面却写着林某已于2012年还款10万元。同样,许某称,2010年林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借款10万元,但借条上写的借款时间却是2012年7月。
  法官找杨某了解情况。杨某说:“阮某和林某是多年的朋友,他们没有生意上的往来,许某和林某则是亲戚。两张借条搞不好都是假的。”
  法官又详细询问了阮某和许某,终于弄清原来是林某找他们作伪证的。随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阮某、许某的诉请,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持借条原件讨债
  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日,洪明向好朋友陈康(均为化名)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其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康借13.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日,洪明向陈康的银行账户中转账46万元,并在“附加信息及用途”中注明:“借款日至日,本金13.5万元,利息2.9万元,茶场结算款30万元。”
  陈康并不认可洪明的还款。他认为,上述46万元系双方的其他经济往来。转账凭证中“附加信息及用途”中载明的事项,系洪明单方所为,未经自己确认,洪明实际上并未还款。如果洪明已经归还了这笔借款,理应向自己拿借条。自己目前仍持有借条原件,说明对方未还款。
  陈康手持借条原件,将洪明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洪明辩称,上述46万元包含了诉争借款本息。因当时陈康在外地,基于朋友关系,他相信陈康当时口头承诺的日后会归还借条原件,所以没有催对方还借条,后来陈康一直不交借条。他已经还清全部借款,陈康的起诉毫无根据。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陈康虽提供了借条原件作为借款凭证,但他在被告洪明提供了还款凭证并做出合理解释后,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该笔付款系因双方其他的经济往来而产生,甚至未能做出相应的说明,因而对其借款未归还的主张不予采信。
  陈康既然认可收到洪明转账的46万元,该款项超出了其所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即使双方之间除本案借款之外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只要其他经济往来尚未经司法机关确认,洪明就有权利选择并确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案的借款,而无需对方认可。因此,应当认定洪明已经偿还了诉争借款本息。对于陈康所述的双方仍有其他经济往来,若洪明未履行付款义务,陈康可另行向其主张。
  据此,该院驳回了陈康的诉请。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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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借条背后的大玄机
——法官教你如何规避民间借贷风险
  ■记者&&严雷&&通讯员&&谢春华&&文/摄  近日,市民李先生拿着一张借条来到法院立案庭咨询。借条上头写着借款日期,却没有借款人签名,法官表示凭借这样的借条打官司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熟人之间借钱,打借条就是伤感情,这样的观点对于不少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习惯于君子式的借贷关系,一些人将打借条视作摆设,随意涂写,甚至代之口头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一张小小的借条可能在关键时刻让债权方面临哑巴吃黄连的窘境。2010年至今,区人民法院先后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566件,其中近八成的纠纷涉及到借条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戴盈盈,了解一纸借条背后隐藏着的玄机。  撕碎的借条能否要到钱?  陈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孟某归还25万元借款,凭借的则是一纸拼贴起来的借条。据陈某讲,四年前,老乡孟某因建造房屋向她借款25万元,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半年。半年之后,孟某提出了延期的请求,并找来了担保人,二人商量后决定另拟借条,本金利息共计28.5万元。  此后,陈某屡次向孟某讨要,孟某先后还款1.5万元,并在借条上进行涂改,后又以借条被涂得乱七八糟为由表示要重写一份,顺手将借条撕成四片。由于看中借条上担保人的签名,陈某抢回了被撕掉的借条。  数月过后,陈某见孟某并无还款诚意,将其告上法庭,但孟某的辩护律师声称钱已归还,被撕掉的借条即是证明。陈某无奈之下将事情本末向法官讲明。在根据事实逻辑的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被撕掉的借条有效。  “陈大姐拿到了本该属于自己的钱,但现实中很多有类似遭遇的人却没有这么幸运。”戴盈盈坦言,借条借据往往是法院据以认定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一旦借条损坏或丢失,容易造成难以取证的困境。  同时,孟某在还款1.5万元后涂改借条的做法也不可取。当事人有必要保证借条信息的完整和有效,避免涂改,尤其是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一开始就要在借条上详细注明,切莫“事后补充”。信息的随意涂改将影响到法官对借条可信度的判断。  据戴盈盈回忆,近年来,曾有债权人在收回借款后就撕毁了借条的复印件,然后拿着原件继续来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归根到底,借条的妥善保管至关重要,一旦处理不当,很可能遭受“二次还款”的尴尬。  离婚前的债务&&夫妻需要均摊?  张女士同丈夫离婚一年多后,被债主李先生告上了法院,原来在她离婚前26天,丈夫祝先生曾向朋友李先生借了3万元,但此后分文未还,李先生只好向他前妻张女士索要。  张女士觉得自己很冤枉,她压根不知道有过这笔3万元的借款,况且当时他们夫妻感情不和,正忙于离婚,如今这笔账都算在她一人头上,于情于理说不过去。  李先生却不这么认为,倘若这笔钱是在张女士夫妻二人正式离婚后借出,那自然不关她的事,可当时他们并未离婚,从法律上来说还是夫妻,应该共同承担债务。  开庭当日,借钱的祝先生缺席未到庭,张女士和李先生各执一词,最终法院判决这笔债务为祝先生一人所有,张女士无须承担。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刘丽告诉我们,此案中,借款关系发生在张女士离婚前26天,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还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将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且原告李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分享了该借款带来的利益。  “如果借款为夫妻双方共同使用,那么还款义务就成立。”刘丽说,夫妻之间借贷纠纷的理清关键要看夫妻关系是否存续以及借款的用途。  事实上,不仅仅是离婚后的夫妻因为借钱而烦恼,前岳父和前女婿,甚至一家人之间的借贷责任都需要区别对待。刘丽回忆起了她在2012年审理的一桩前岳父和前女婿之间发生的借款协议纠纷。  2012年,前岳父林先生起诉要求女婿小郑归还离婚前借款5万元,岂料小郑反而拿着一纸10万元的借款协议要求岳父履约。林先生说,这是女儿女婿尚未离婚的情况下,老两口希望他能和女儿和好才写下的借款协议。  尽管借款协议在手,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小郑的要求。刘丽解释,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后,出借人因自己急需资金或者另有他用而反悔,借款人不能强行要求其继续履行出借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小郑和前岳父之间的借款合同仅仅成立,并未生效,前岳父不同意借款,小郑不能强行要求前岳父履行出借义务。  “很多老百姓可能不清楚借条和借款协议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借条的法律效力要远大于协议。”刘丽说,借条代表着借贷关系的既成状态,而协议仅仅是一种约定,并未实施。现实生活中,小两口、老人和小孩之间为了弥合感情裂缝,喜欢用金钱协议来许诺,事后又因钱财未到手打官司,事实上,这些协议不少都是闹剧,在没有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况下,法律效力并不大。  借条金额和实际有出入以哪个为准?  顾先生拿着王先生出具的20万元借条,要求他还款,可王先生认为自己实际收到了17万元,对方主张的3万元其实是作为利息从借款中预先扣除了,自己只应归还17万元。  庭审现场,顾先生坚持认为借条上白纸黑字写明了20万元的借款额,况且预扣3万元利息一事曾告诉过王先生,如今还款期限到,就应该按照借条还钱。  但是,顾先生的主张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审理此案的郑尚强解释道,“5%的月利率超出了四倍银行贷款利率,于法无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顾先生同王先生拟定的借条中,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抛开4倍银行贷款利率的特殊情况不提,如果遇到借条金额和实际有出入的现象,问题可能更麻烦。”郑尚强说,遇到此类情况,原告方需要提供其他人证物证等证据辅助认定实际欠款与借条的差额,否则借款金额将按照借条标明的金额来认定。  同时,一些人喜欢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借款金额,甚至大小写兼用,有可能导致篡改借条的事情发生,如果无法举证,诉讼环节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郑尚强在办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了一个现象,一些纠纷的产生源自于错别字。他表示,同音字的乱用使得借条的效力受到影响,尤其是在当事双方签名环节,如果音同字不同,可能成为对方赖账的把柄。  此外,借款资质的问题成为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现象,一些公司管理人员出具的借条,通常盖以公司的公章,事实上却是个人行为,如果按照借条处理,将导致公司无端被牵连其中,平白无故背上一笔冤枉债。  “急需家用”的背后是什么?  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通常与老百姓的短期资金需求挂钩,在借款用途上被描述为“急需家用”或“资金周转”。然而,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这寥寥数语背后,越来越多的资金被挪作他用是以企业和个人应急的名义。大量借贷现金,致使此类案件的标的额上升迅猛。据立案庭统计,近三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涉案标的额均在2亿元以上,2012年更是达到了3.56亿元。  同标的额上升相联系,中小企业逐渐成为涉案的“主力军”。谢国斌是专门审理商事案件的法官,在去年一年处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他几乎每个月都会跟小企业打交道。谢国斌告诉我们,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较高,尤其对个人贷款的发放要求严格,一些私企业主只能通过朋友关系,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由于借贷手续不完善,大多数案件未设立担保,致使争议多发。  “标的额上升和中小企业为主是此类案件的表象特点,这些案件往往举证困难,有些涉及非法操作。”戴盈盈说,由于大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暗箱操作”,借据用途、金额和实际不符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在受理的1566件案件中,过半数的借款当事人没有到庭应诉,除了本身无力偿还借款外,无力举证是其选择回避的又一原因。  同时,一部分借贷关系的发生被许以高额利息,有些利率甚至超过了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换言之,民间借贷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披上了合法外衣。其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打个比方,有些案件从表面上看与普通民间借贷没有太大区别,但借据中往往只载明本金数额,这些多是向高利贷借取,用于赌博或高利转借。”戴盈盈说。为了避免约定利息过高在今后的诉讼中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些当事人会用模糊借据的方式来规避风险,但究其行为本身而言,高达近200%的利率无疑是用合法之名行不法之实。  如何摆脱借条背后的困境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民间借贷案件由于取证困难,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有时法官也难辨真假,双方各执一词,分歧相左,很难坐下来协商。戴盈盈给记者算了一笔账,镇海法院月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率仅为34.45%,远远低于民商事案件60%左右的调解率。  同时,民间借贷案件的发改数约占商事案件发改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对于同一个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不同的法官或不同的合议庭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有不少该类案件一、二审会直接出现大逆转。镇海法院曾经受理过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中院二审后改判驳回原告诉请,省高院再审后又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一件案件历时三年出现两次反转,使得案件的分歧不断扩大。  “更为棘手的是,不少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无从调解,更不用说执行。”戴盈盈说。相当一部分的被告不止向一两个人借款,而是向十余人甚至数十人借款,借款数额巨大,达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所借款项有的用于赌博,有的用于高利转借,有的用于自身挥霍,资金链断裂之后被告即负债潜逃,有的被告甚至在明知自己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大肆借贷,从一开始即打定了借钱不还的主意。  罗伟是区法院执行局的一名法官,上个月他刚刚前往江苏执行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总额100万元的欠款,目前执行到位的不足20万元。他告诉记者,民间借贷案件的有效执结率相对较低,有的原告官司打赢了,可几年甚至几十年都拿不回一分钱。一些被告下落不明的案子申请执行通常只能程序终结,只有等找到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才能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再者,部分被告负债累累,财产有限,每个原告按比例只能分配到很少的一部分。  针对现状,戴盈盈等一线办案法官从工作实际出发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她认为,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熟人交易和高额利息两方面,鉴于此,法院要引导当事人规范借条,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订立完善的借贷证明,尽可能设立担保,同时规避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擦边球”行为,让民间借贷在法律保护下透明运行。  郑尚强则更关注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他坦言,科学分配举证责任将有效缩小当事双方的分歧,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约、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利率以及款项交付等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夫妻双方对外举债如果数额较大时,借据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否则,应当由签名的一方就借款的详细用途进行举证。  “换句话说,谁直接享受了借款利益就应该负有举证责任,责任分到每个具体当事人身上,避免经济上吃亏举证上无力的尴尬局面。”郑尚强说。  民间借贷发生在熟人之间,当事人签订、更改借条随意性很大,容易造成借款事实情况与书面记载的各种出入。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潘峰律师建议,一旦发生合同实际变更,就应该在纸面上予以写明,比如补充协议、备忘录、结算单,出于客观原因实在不便书面固定的,建议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固定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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