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政府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局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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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能:
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领导人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
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九,按规定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制订政府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承办国家有关重大活动和国务院重要会议的总务和经费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办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版权所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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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叔”被“双规”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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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房叔”蔡某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番禺城管综合执法局、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经商开办企业等重大违纪问题。 && () 目前,纪委已对其采取“双规”,接受进一步调查经查明他共有22套房子,其子为澳洲籍一事也被查实(新华网10月22日)  房子,作为老百姓挂在嘴边上最多的几个关键词儿,嚼来嚼去,味儿是越来越不正了文中提到的“蔡房叔”,笔者首先想到的竟然是“刘皇叔”,只是“刘皇叔”白帝城托孤给了武侯孔明,而“蔡房叔”却给儿子换了国籍来个“乐不思蜀”好吧,姑且不谈这位“蔡房叔”跟“刘皇叔”有什么关系,就说这拥有22套房产的,你可真牛啊,很多普通老百姓,连一套廉租房都住不起,你丫竟有22套房,所以“双规”了纯活该!  “元芳,你怎么看?”“大人,房子本是种,而今却成了一帮‘投机倒把’之人发财、囤积法宝,当诛之”  好吧,这个,他也是有条件的,当被上涨过快的房价破坏后,这个就成了弹性谁让咱们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男人想结婚必须就得有套房子呢房价频繁上涨,但购房者还是多现象就是这么个现象,不多说可你作为人民公仆,国家公务员,还是个趟这浑水,还趁机捞点地沟油水,真就是叔叔能忍,三舅老爷也忍不了了有权有势就可以不顾老百姓水深火热了?更可笑的是,还把自己的儿子扔出这个圈里,成了“澳洲人”,难不成子承父业去跟袋鼠倒卖房子吗?好吧,玩笑话就说到这  出现这个现象,可能不仅仅只是“蔡房叔”,还有“朱房叔”、“苟房叔”什么的这种“房叔”就该见一个抓一个,抓一个狠处理一个,决不能让这类“毒瘤”削弱政府的威信,折损人民公仆的形象我们又很多好官,为人民幸福兢兢业业,呕心沥血,但往往好人更是老实人,一辈子攒一套房子,还累个半死笔者认为,现阶段应更加扩大纪委、监察的力度,揪出害群之马,不能让坏人得势,更不能让老实人吃亏所以,“蔡房叔”被“双规”大快人心,也是民心所向向好友推荐本贴:&&&& 标题:《“房叔”被“双规”是咎由自取》&&&& 地址: .cn/Article/201210/showp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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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信访局是新安县县政府正科级事业单位。下辖办公室、接访股、办案股、办信股、驻京信访值班工作组、驻省信访值班工作组、驻市信访值班工作组等部门,主要负责群众信访工作。性&&&&质新安县县政府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主要负责群众信访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负责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县的群众工作;
(二)贯彻落实上级信访部门和县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分析信访形势,通报信访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督促检查全市的信访工作;
(三)代表县委、政府受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交办和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和县委、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审结要结果案件;
(五)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众集体赴京、到省、市、来县上访和突发事件;直接查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六)征集群众意见,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向县委、政府提供信访信息,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宣传党的政策,对来访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为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八)监督检查涉及群众利益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改革性政策和重大项目进行信访评估,维护群众利益;对重要信访案件实施监督和责任调查,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的调查取证,监督复查复核决定的执行;
(十)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文件档案工作。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归档工作;信访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文印工作等。
2、文字材料工作。起草年度工作意见、工作报告、日常公文、综合材料、局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的讲话等。
3、信息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工作方面的重要信息、情报资料,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4、目标管理工作。包括责任目标的制定,目标考核数字统计、汇总、上报。
5、综合协调工作。督促局长办公会议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重要会议或重大工作部署之后各乡(镇)、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收集和反馈。
6、机关创建工作。包括机关党务、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学习教育、综合治理、文明创建、计划生育、工会工作和社区社会事务的联络工作等。
7、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机关行政事务、车辆管理、工资财务、安全保卫、房产水电、卫生、会务筹备等。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1、对来访群众诉求进行登记、分类、归纳,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及时通报群众来访情况。
2、负责领导接待来访群众的组织准备、登记记录,并对相关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3、负责信访三级例会的组织与实施,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建档并交办、督办。
4、负责信访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5、负责京、省、市上访劝返的协调工作。
6、配合办案股负责上访群众的稳控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1、督查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及本局立案、交办查处的信访案件,承办或参与调查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2、协调跨乡(镇)、跨单位和无上级主管单位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3、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4、协调分包乡(镇)及县直单位人员做好集访和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
5、负责案卷资料整理、上报、归档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1、办理群众直接来信、领导批办、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的群众来信,对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立案交办。
2、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电的统计、分析,定期通报来信情况。
3、负责信案的上报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1、负责赴京上访人员的接待、劝返工作。
2、做好与省、市驻京工作人员及国家局有关工作人员的协调联络工作。
3、做好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及消号工作。1、负责赴省上访人员的接待、劝返工作。
2、做好与市驻省工作人员及省局各科室的协调联络工作。1、负责赴市上访人员的接待、劝返工作。
2、协调好各科室并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特别是有关统计信息、通报信息。[1]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新安县仓头乡许村东煤矿诉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牟县移民局企业补偿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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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仓头乡许村东煤矿诉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牟县移民局企业补偿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新安县仓头乡许村东煤矿。住所地新安县仓头乡许村。法定代表人钱定顺,矿长。委托代理人许道平,男,35岁。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移民办)。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78号。&&&& 诉讼代表人王树山,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根兴,该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政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牟县移民局。住所地中牟县新城区。负责人岳趁福,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水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安县仓头乡许村东煤矿诉被告省移民办、被告中牟县移民局企业补偿费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行申字第128号行政裁定书,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行终字第183号行政裁定书及本院(2009)金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于日、6月8日、6月24日、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钱定顺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道平,被告省移民办的委托代理人赵根兴、谢政武,被告中牟县移民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水印、赵红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前身是许村煤矿东井,于1986年3月建成投产,1995年4月更名为许村东煤矿。原告属于新安县境内小浪底水库淹没区,根据国家有关库区补偿政策,属于补偿范围。经省移民办1999年5月核查,作价补偿费用39.59万元,此款2001年1月给付原告,但该补偿数额与实际应得补偿有很大差距,原告不断向被告提出要求对煤矿剩余储量进行补偿,省移民办批复不存在错漏登和计算错误的问题。近七年来,原告往返郑州数百次,日原告又得到11.69万元剩余储量补偿费,此补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应得数额仍相差205344元。请求确认二被告未按照国家标准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省移民办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剩余煤炭资源补偿款205344元。在原一审诉讼中原告请求追加补偿款45.14万元。此次庭审中,原告补充认为被告只通知补偿的数额,并没有履行告知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及诉权的义务,通过行政诉讼原告才获知省移民办提供的相关证据,据此原告认为两次计算补偿适用的成新率均偏低,2008年增加补偿处理协议也是在省移民办胁迫下达成的,要求二被告重新为原告计算补偿数额。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矿井开工登记表、新安县煤炭局的批复、图纸、承包协议及转让合同等。被告省移民办辩称:一、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三、省移民办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四、中牟县移民局针对许村东煤矿作出的补偿决定符合实际情况;五、原告要求对煤矿剩余储量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六、省移民办与中牟县移民局多次文件来往属于内部行政请示及批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七、原告与中牟县移民局就补偿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已经丧失诉讼实体权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1999年10月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工矿企业复核领导小组出具的《河南省库区第二、三期淹没影响工矿企业复核报告》;2、许村煤矿东井补偿概算表;3、计投资[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第二、三期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的批复》;4、豫政[1992]55号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小浪底水库库区移民人口及实物增长的通知》;5、豫移字(1999)12号《关于小浪底水库我省库区第二、三期工矿企业补偿意见的通知》;6、豫移计[2003]7号《小浪底库区二、三期受淹工矿企业补偿问题包干处理意见的通知》;7、关于许村东矿错漏登问题的批复两份;8、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本次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要求被告省移民办提供了新安县仓头乡许村煤矿(东、西矿)淹没调核查、证件等原始档案资料一套。被告中牟县移民局辩称:一、移民局支付原告补偿款行为合法。移民局作为县级机构对于移民企业的补偿都是按照上级机关的通知及文件发放企业补偿款,企业补偿款都是省移民办下达,移民局是按照省办下达的补偿标准及时补偿给企业。在补偿结束后原告多次提出补偿不到位、计算错误为由多次上访。经我局向省办请示,最后达成补偿协议,在协议中列明所有遗留问题已全部解决,原告获得12.36万元的补偿款,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二、原告要求支付剩余煤炭资源的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告对煤矿的补偿已达成协议,原告实体权利已经丧失。四、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五、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据有:1、日《关于要求解决企业补偿款的请示》;2、日省移民办《关于中牟县许村东矿补偿问题的批复》;3、日许村东矿补偿问题复核专家组复核意见;4、日《关于要求解决企业补偿款的请示》;5、日省移民办《关于中牟县工矿企业补偿问题的批复》;6、关于许村东煤矿企业补偿问题的处理协议及收据;7、日省移民办《关于下达中牟县小浪底水库二、三期农村移民工矿企业补偿投资的通知》及补偿费发放收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证据交换,庭审质证,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第二、三期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的批复》,工矿企业淹没补偿费由河南省、山西省包干使用,两省移民办在实施中要明确责任,控制投资,包干使用,不得超规模和标准,不得超概算。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小组豫移字(1999)12号《关于小浪底水库我省库区第二、三期工矿企业补偿意见的通知》规定,涉及新安县和渑池县男村乡淹没企业由省移民办组织复核,其他由各淹没市、县组织复核,作为补偿依据。分解概算剩余资金,按比例分配,由各县(市)包干实施,经省移民办批准后,用于遗留问题的处理。省移民办1999年委托专家组复核,根据复核的实物指标,拟定补偿标准,编制补偿概算,补偿概算由省移民办分解落实,中牟县移民局负责发放,原告于2000年底收到企业补偿款39.59元。日,河南省移民办下发豫移计[2003]7号文《中牟县小浪底库区二、三期受淹工矿企业补偿问题包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决定对中牟县实施企业补偿处理任务和投资包干,核定中牟县受淹企业补偿问题处理费145.53万元,用于包干处理企业补偿遗留问题。至2006年6月,中牟县移民局认为原告许村东煤矿属漏登,请示省移民办给予解决。日,省移民办批复认为不存在错漏登问题。2007年7月,中牟县移民局又向省移民办请示认为许村东煤矿属漏登,请求省移民办给予解决。2007年12月,省移民办回复仍认为不存在计算依据错误问题。2008年3月,中牟县移民局再次请示,认为许村东煤矿实属补偿偏低,请省移民办给予解决。日,省移民办作出批复,认为许村东煤矿的补偿问题属于县移民局包干范畴,必要时可请专家核查。日,中牟县移民局作出要求解决企业补偿款的请示,载明于日特邀煤炭工业部郑州设计院专家组进行有关资料的核查,认为许村东煤矿实属补偿标准低,需要增补11.69万元。日,省移民办批复核定增加处理经费11.69万元,用于处理企业补偿问题。日,中牟县移民局与原告达成企业补偿问题的处理协议,协议载明:根据日煤炭工业部郑州设计研究院专家评审组出具的评审意见,按照省移民办豫移计[2008]94号《关于中牟县工矿企业补偿问题的批复》,东煤矿企业补偿问题得到最终落实。原该局企业补偿包干处理经费剩余6700元,现全部补偿给该企业法人钱定顺,共计12.36万元,至此该企业所有遗留问题全部解决完毕。原告于2008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根据省移民办提供的许村煤矿(东、西矿)淹没调核查、证件等企业补偿档案资料,许村煤矿原系一矿两井,西井1978年投产,东井1984年投产,1995年后分别办理了许村西矿、许村东矿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在1999年复核时西矿成新率核定为43%,东矿为29%;2008年5月中牟县移民局组织的复核专家对东矿成新率重新复核为41.54%。在庭审中,到庭的两名专家说明2008年复核成新率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图纸资料计算的。本院认为:一、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豫移字(1999)12号《关于小浪底水库我省库区第二、三期工矿企业补偿意见的通知》,省移民办牵头组织的复核成果,作为补偿兑现的依据,同时对概算剩余资金按比例分配,由各县(市)包干实施,经省移民办批准后,用于遗留问题的处理。依据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移民办已经将包干资金分解至中牟县移民局,因此对原告提出错漏登问题的处理单位应该是中牟县移民局,中牟县移民局向省移民办申报批复经费问题,属于上下级之间内部的管理监督关系。二、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补偿工作涉及面广,相关移民安置政策均规定有遗留问题的处理补救措施,原告要求确认补偿行为违法没有依据。三、在2000年原告已经得到补偿款39.59万元,后向移民机构反映错漏登问题,至2008年5月重新复核后,原告与移民机构达成关于补偿问题的处理协议并约定遗留问题全部解决,该处理协议经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原告所称的受胁迫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该处理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其与移民机构之间的企业补偿费纠纷已经全部解决,原告起诉要求移民机构再次重新计算补偿,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新安县仓头乡许村东煤矿的诉讼请求。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田&&野&&&&&&&&&&&&&&&&&&&&&&&&&&&&&&&&&&&&&&&&&&&&&&&&&&人民陪审员&& 郭学先&&&&&&&&&&&&&&&&&&&&&&&&&&&&&&&&&&&&&&&&&&&&&&&&&&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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