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被公认的邪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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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邪教及邪教犯罪的社会控制
日 10:41&&&&作者:白廷举&&&&来源:青海反邪教网&&&&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里,邪教已成为令人瞩目的世纪性问题。邪教以反社会、反人性、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触犯法律为特征,是当代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近年来,邪教犯罪现象日趋突出。或非法成立邪教组织,鼓噪颠覆国家政权;或谋财害命,侵害人们的基本人权。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邪教组织制造了一系列谋财害命和攻击社会的事件,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而1999年4月“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大曝光○1,使我国开始认真审视邪教及其邪教犯罪问题。本课题将从邪教的概念及基本特征、邪教产生的社会文化原因、合法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国外邪教犯罪的治理对策、我国反邪教的社会控制措施和反邪教与社会主义宗教建设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研究。  一、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关于邪教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是各国在自己的范围内对邪教的含义做出种种解释。  从词意上理解,邪教就是不正当的、邪恶的宗教或者组织,通常指的是与正统教会的教义相背离的学说或秘密组织。这在我国古代描述为异端者,非圣人之道,而别为一端。在传统宗教范畴中,邪教被归为“异端”○2,这里主要是从其教义、组织结构和道德传统等方面来判断,其中最核心的是从其对正统教义的歪曲和篡改来认识。  早期的邪教是从宗教团体中分离而来的,因此,邪教有时是宗教狂热的结果。其中一些宗教团体的邪教性质是在它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表现出来的。这些宗教团体一旦成为危害社会的邪教,从“新兴宗教”中脱离出来,就已经和宗教没有什么关系了。如果说邪教与一般的新兴宗教,特别是与传统的宗教有什么关系的话,只能说邪教为了欺世盗名,蒙骗群众,借用了宗教的某些外在形式而已。它们的教义,以及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与传统宗教相比,没有丝毫相同之处,这就是邪教由它的反社会、反人性的本质所决定。邪教作为危害人类和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异端”,它已不再是宗教,而是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的犯罪集团。因此,国外学者把邪教归入“极端教派”。而新兴宗教和“邪教的兴起就是对现代化物质发达,价值失落的一种精神回应。”○3  从学术角度理解,有的人在分析宗教教派时,认为邪教是20世纪下半叶产生于西方社会的膜拜团体。它是邪恶的机构,通过欺骗手段吸纳新会员,并用强制灌输的手段使他们留在团体内;其成员在暴君或领导者的支配下,成为心理虚弱智力低下的人○4。西班牙研究宗教教派问题的专家认为:“邪教是指所有那些采取可能破坏(搅乱)或严重损伤其信徒的固定性格这样一种胁迫手段来招募徒众和传布教义的团体或集群,那些为了自己的存在而完全(或严重)破坏其信徒同原有的社会生存环境、乃至同其自身的感情联系及有效沟通的团体或集群,以及那些他们自己的运作机制破坏、践踏在一个法制国家里被视为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的团体或集群○5”。而美国人则认为邪教是“一切要求其成员绝对忠诚或效力于某一个主张、其首领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通过操纵、诱导和控制手段损害徒众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以宗教、文化或其他性质的形式出现的集群和团体○6。”  从法律规定上看,国际性的特别是西方社会多数国家法律中并没有邪教方面内容的解释条文,强调的是宗教信仰自由。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其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及其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下地以教义、实践、崇拜和戒律未表达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进一步强化了宗教信仰的自由度,确认公民广泛而充分的自由和权利是其最高的价值取向。因此,西方国家一般都允许包括膜拜团体在内的新宗教存在。同时,西方社会在有关法律条文中也相应地规定了约束、限制和打击邪教的内容。法国制定的“结社法”及 “刑法”等法律中就有“诈骗”、“见死不救”、“有伤风化”、“非法行医”等罪名,界定邪教为一个极权性质的社团,其行为侵犯人的尊严和破坏社会平衡,依法应约束、限制和打击。而比利时政府解释“邪教组织,是指那些在组织上和实践上进行非法、有害活动的,危害个人、社会或人类尊严的哲学性、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的组织○7”。由此可见,西方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以现有法律来界定和规范新宗教活动,防止邪教在宗教自由掩护下的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法律中直接界定邪教概念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于日分别做出的决定和司法解释。即: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盅惑、蒙蔽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并对我国《刑法》第300条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的情形进行  了6种解释○8。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邪教及其邪教犯罪的法律解释是比较具体的,这种解释使人们也比较容易掌握当前国内邪教犯罪的特点。  目前,邪教和邪教组织在名称和概念上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这就是邪教属于一种思想体系、意识形态,而邪教组织是一种团体存在的结构形式。由此可见,邪教信徒,不一定会在邪教组织里。区分邪教和邪教组织,是我们更加明确打击什么、挽救什么,为防范邪教及邪教犯罪提供判断依据。  二、从前述邪教的概念中,我们看出世界各国邪教共同性的一般特征,主要有:  (一)有一套反科学、反人性的歪理邪说  人生在世,不可避免会地碰到一些困难、一些疑惑,有些人会感到无助而迷失方向。这时,邪教就以它的蛊惑性理论趁虚而入。它通常会宣称:只有它,才具有最“科学”的理论和观念;只有它,拥有使一切问题迎刃而解的方法;也只有它,最终可以控制思想和肉体,可以使精神战胜物质,获得超能力的人的完善的最终目标,让一些人浑然受骗上当。  (二)它有一个无所不能的“救世主”  一般情况下,此人就是邪教的教主,他们通常自封为大师、先知、教主、偶像、使者、首领等身份。虽然名称各异,但都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能洞晓过去、现在、未来。而且教主拥有绝对的权威,信徒们不得有任何杂念,对他要虔诚信仰,绝对服从。  (三)要求信徒必须无私奉献其一切所有  邪教要求信徒遵从教主的命令,抛弃原来所有社会关系,如父子、夫妻、朋友以及工作等等。有的邪教主自称“神体”,侮辱妇女、骗钱谋财,破坏正常社会家庭;有的邪教教义和活动走向极端,号召信徒与主流社会相对抗,或号召信徒集体自杀制造社会事件等。  (四)邪教主往往都是贪得无厌之徒  表面上邪教主道貌岸然,实际上对金钱有疯狂的占有欲。网罗教徒的目的之一就是聚敛钱财。而聚财的方法也是五花八门,如街头活动、开设课程筹集“善”款等。此外,他们还通过心理强制,使信徒“自动”交出全部或部分私人财产。而邪教的要害在于“邪”,即邪言邪行。因此,国外有专家认为:邪教好比是毒品,远看是罂粟花,美丽动人,但一旦陷进去就会沉沦其中而不能自拔。  (五)邪教最具危害性的特征则是精神控制  这就是说:邪教及其邪教主为了达到使信徒对自己绝对忠诚的目的,都是以各种谎言、骗术、心理暗示、诱导等手法灌输其歪理邪说的。  当代中国的邪教,包括主神教、门徒会、被立王、东方闪电、法轮功等,与古代邪教特别是国外邪教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  一是强烈的政治野心和反社会、反人性的特性。20世纪80年代由季三保创立的“门徒会”邪教,季三保自称为基督教授,以《圣经》为自己经典,描绘出一幅世界末日的可怕景象,并一再表明只要信教(即门徒会)就可以得救。自封被立王的吴扬明,只有初中文化程度,选择偏僻的地点,订立“王法”,信徒之间实行单线联系,仿佛是一个游离于法律约束和社会规范之外的“独立王国”。“法轮功”邪教不仅宣传消业论,不许练功者看病吃药,贻误治疗,造成众多练功者走火入魔,自杀身亡,或杀害别人,危害社会,还多次煽动练功者围攻新闻单位、党政机关,破坏国家通讯设施,与党和人民对抗。尤其是李洪志逃往国外后,在邪教言辞的包装下,投靠国外敌对势力,扬言“中国是不存在的”、“世界各国人都是中国人,历史上的各国人都在中国转生过”、中国是法轮大法“这台戏的戏台”,北京是“中国的邪恶中心○9”等,赤裸裸地宣扬“中国虚无论”,煽动“法轮功”信徒进行反华活动,到中国、到北京滋事。  二是狂热地渲染“世界末日”等恐怖邪说,企图乱中夺权。狂热地渲染末世的恐怖性和紧迫性,倡言世界末日将至,唯有入他的教方可获救,这是邪教惯用的伎俩,也是其说教的重点和信仰支持。“被立王”并没有完整系统的教义,吴扬明在传教中讲得最多、最起劲的,就是世界末日论。他抓住人们急于摆脱贫困,想改变现状,期待有朝一日时来运转,生活从此有所改变的心理状态,在说教时反复强调“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并造谣惑众宣称:世界末日到时人要死去三分之一,信被立王的可以消灾免难。“门徒会”宣扬末世论,描绘了一幅“地震、火灾、洪水、冰雹、瘟疫、蝗虫、风暴”的可怕景象。宣称到那时,基督复活于人间,主持末日审判,耶稣将建立千年王国,“信主耶稣的人将在那里享受永福”。“法轮功”李洪志为了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抛出“末世论”的同时,宣称“哪一朝江山都不是铁打的”,告诉“法轮功”人员中国共产党执政掌权也“不是铁打的”,“我想时间不会长了”,煽动“法轮功”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10。  三是邪教主大多出身社会下层,却要信徒对其顶礼膜拜。“被立王”教主吴扬明为安徽省颍上县陈店乡村民,参加邪教组织“呼吸派”被1987年判处一年徒刑出狱后,便标新立异,自封为神,以“上帝”或“耶稣再世”自居,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等级森严、处罚严厉的组织体系,教内以皇帝自居,令信徒跪拜,保持着浓厚的封建色彩。“门徒会”邪教早期活动在中国较贫困地区的农村,其原因在于“传福音人”  的怂恿鼓动下,在“庄稼不施肥也可以有好收成”等荒诞说教中,一些民众误入其中,给广大民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而“法轮功”邪教李洪志也出身平民,当过兵,在部队和森林警察文艺宣传队当过小号手,退役后当过招待所服务员。在创立法轮功后,却自我吹嘘:“在国内外,真正往高层次上传功,目前只有我一个人在做。”“我是第一个把修练的东西留给人,这是从来没有的。我做了前人从没有做过的事。给人留了一部上天的梯子”,鼓吹要“往高层次上带人”、“法轮大法是超常科学”等慌言骗人○11。  四是邪教主生活腐化,要求信徒清修禁欲。所有邪教主大都要求信徒过俭朴禁欲的生活,而自己却借传教敛财过奢侈腐化的生活。“被立王”自居的吴扬明吹嘘自己的身体是“神体”并编造神圣的理由,让女信徒应像妻子顺从和献身于丈夫一样,顺从并献身于教主,被其诱奸人数难以计算。同时,规定每个信徒要将家产的十分之一捐献于他。可怜那些原本家境贫寒的信徒,为了表示自己的虔诚,不得不节衣缩食,有的甚至变卖家产,弄得一贫如洗。但“被立王”却用他们的血汗钱租下豪华的楼房,拥有轿车等财富。“法轮功”邪教李洪志利用办班、做带功报告、出售门票、出版《转法轮》等书籍,出卖他本人的录音、录像带以及各种画像、练功用具、证章等,大肆敛财,以满足他的奢侈生活需要。仅最初查出的法轮功非法产业案,其非法经营和非法获利达数千万元。  除外,当代中国的邪教及邪教犯罪还具有其他一些自身的特点。这就是:(1)邪教发展迅速,波及面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的邪教开始向全国发展,向城市转移,并向海外发展,其受害群体也突破了农民群体,蔓延到从工人到国家干部等各类社会职业群体,从文盲到大学教授、科技工作者等各类文化层次群体。(2)外来邪教与本土自生邪教并存。我国邪教主要源自两方面。一是外来渗入。这类邪教的发展形式,往往是少数人在境内的传播。二是发迹于本土。这类邪教可分为:一类是披着基督教的外衣大行邪道的邪教,如达未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天父的女儿等。一类是中国民间秘密教门的再生。如一贯教、呼喊派、先天大道等。还有一类是糅合了多种宗教信仰及现代文化外衣的邪教。这是迷惑性最大的一类邪教,“法轮功”就属于这类邪教。(3)邪教的社会破坏力显著增强。邪教在中国的发展可以看出其破坏力步步升级,已经远不是其初创时期所表现的那样,只有简单的教义和组织形态,而是逐渐形成了系统的邪说和严密的组织形态,已经成为有目的、有步骤地在全国乃至在世界造成影响,并最终实现其既定目标的反政府团体。  总之,邪教以解决人的身心烦恼,强制性心理改造和剥夺性操纵,改变身心体验  的宗教实践等○12,使信徒心理发生变化,丧失常人所具有的正常理智,甚至精神混乱而做出反社会、反人性行为的原因,我们应当及时予以揭露、研究和批判。  三、科学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科学使世界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为什么还出现邪教和邪教组织呢?这是我们值得深思的又一个问题。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取得了辉煌业绩。科技方面的一系列划时代重大发现,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加快了人类文明的步伐。但是,人类自牛顿、拉瓦锡、威廉•汤姆逊等○13奠定科学大厦,以及后来的爱因斯坦等人的科学发现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带来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这种破坏大自然的报复终于延伸到文化层次,人成为科学技术产品的奴隶,环境污染的危机带来人类心理上、生理上的多种社会病。其结果是一些人精神极度空虚,甚至出现变异,在不少人中还存在着“物质与精神失衡”的现象。如当人们追求“心理富裕感”的愿望日趋强烈,在邪教美妙的学说迷惑下,企图去追求另一种世外的“极乐世界”;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和激烈的社会竞争,使一些人感到生不逢时,甚至觉得自己是经济危机和政治动荡的“牺牲品”,心情极其苦闷,在近乎绝望的同时企图借助某种超凡的力量改变自己的命运;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和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使人际关系淡薄,个性发展受到压抑,精神受到创伤,在困惑与矛盾中精神失去平衡,精神生活出现危机;当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变革和激烈动荡,使新旧价值体系和文化观念发生冲突,为逃避现实,一些人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明显的宗教回归倾向,使他们的心灵得到某种慰藉,而另一些人则走向极端,即对现实不满而变成公开对抗,自称是具有强烈判逆精神的新人。凡此种种,都有可能使鼓吹歪理邪说的邪教乘虚而入,成为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  在今天世界上有多少邪教组织,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子。有人认为有3300多个,信徒达千万人以上。而美国则被称为邪教王国,所以不少震惊世界的邪教惨案多发生在美国○14。在我国,邪教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初见于宋代。自明以来,国内就有  邪教犯罪的记录,其中主要有21个之多○15。这些邪教的产生与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相联系,有着深层的社会基础。对此,有人认为是“部分人因对社会制度、社会变革的不满”、“一些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及丑恶现象”;有人认为是与“国际上邪教组织的泛滥与猖獗”、“社会基本控制力量”不完善及文化、历史等因素,是滋生邪教的原因○16。笔者以为除此外更重要的是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多元文化并存与文化失范使邪教有了文化生存空间  多元文化是社会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从总体上看,它对社会进步与发展有着显著的促进功能和积极作用,但在一定条件下由于社会成员很难对其进行价值判断,因而又容易显示出一定的副功能,出现文化失范现象。当前我国文化领域巨大的变化就在于社会文化由单一向多元,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先进文化与落后文化,主文化、亚文化与反文化,积极文化、消极文化与中性文化等各类文化并存。而改革开放后由于社会主文化的削弱,各类亚文化的复兴以及各类新文化的出现,使社会成员产生了一系列的文化价值判断困惑,即如何区分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民俗与迷信、宗教与迷信等。一方面提倡不要追求物欲,另一方面又鼓励人们去物质消费。而多元的文化社会要求人们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与之相适应,需要人们有一定的文化承受能力、抗干扰力和鉴别力。“法轮功”之所以在国内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李洪志巧妙地利用了社会成员的文化盲点;之所以在国外有市场存在与发展,就在于一些外国人对中国文化的无知。  (二)部分社会成员生活困境是邪教产生的潜在社会基础  纵观中国历史不难看出,当社会成员出现严重的生活困境时,邪教便会应运而生。而“那些神秘的、宗教的力量,以及基于它们而形成的有关责任的伦理观念,历来就对行为动机有至关重要的影响○17。”生活困境是滋生不满情绪、产生寻求精神寄托的潜在心理基础。我国目前社会成员存在困境状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处于低收入层,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二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通货膨胀使部分社会成员生活水平有所下降;三是国内失业和不充分就业人数增多;四是“现阶段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并不合理”,社会保障机制滞后,社会成员的地位处于高风险状态,以及劳动者阶层规模过大、中间层规模过小,贫困人口增多等○18。  (三)社会腐败现象严重是邪教产生与发展的催化剂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的经济开始腾飞,取得了瞩目的成绩。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渗透到了各个领域,就有向集团化和高层次发展的趋势。正是这些腐败加剧了邪教的发展。如果说生活困境容易使社会成员产生不满情绪,而腐败则使社会成员寻求正当的途径满足其合理的要求受阻,并极易转变为失望,演变为绝望,进而寻求解脱之路。从全国各地邪教发展看,在邪教组织活动比较突出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着农民负担过重、不正之风泛滥、腐败现象严重的情况。与此相反,邪教普遍将“教主”宣传成完人,“能与大家同甘共苦”。“法轮功”就是把李洪志标榜为“真、善、忍”的化身。  (四)人类在科学理念上的缺陷是邪教产生的认识基础  首先是科学思维方式的缺陷。科学思维方式的特点是经验与逻辑的结合。如何从科学中排除一切形而上学的东西,就要靠科学思维方式。但具体观察与实验后的结果,除丰富知识外往往为非科学观念以启迪。其次是科学认识本身的局限性。如暂时没有认识到的问题、超经验性的问题和在经验性范围之内由于科学的认识能力而达不到的问题,使社会现实中产生种种难以解答的现象和问题。第三是科学在真理性问题上的困惑。经验论和唯理论,在解析科学真理问题时出现的严重困难,使科学失去其真理性。第四是科学在求知问题上不能回答的问题。如为什么自然界会有一幅奇妙而又协调的美丽画面。对此,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博士认为“当我们越来越多地了解自然界一些美妙的不可思议的结构后,不管我们是正面问这个问题还是不正面问这个问题,都确实有你所问的这个问题存在,是不是有人或者是有神在那里主持着?我想,这也是一个永远不能有最后回答的问题○19。”正是这些哲学理念的缺陷,为邪教的产生、存在提供了认识基础。  邪教的产生、存在具有社会历史、认识、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从社会意识来说,是人们对外部世界以及自身的认识能力具有时代局限性;从社会存在来说,人们在社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矛盾冲突,包括生活利益等方面的;从社会发展来说,不能割裂历史进程,特别是传统和习惯势力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一旦放松警惕就会使荒诞邪说之类泛滥开来。因此,我们与邪教的斗争将是长期的。  四、邪教不是正真意义上的宗教,但就邪教信徒而言,应是宗教。“他为之付出了全身心的信仰是神圣的,是他生命意义的寄托,是他安身立命的基础○20。”他们以一种顽强的圣洁感来蔑视尘世俗事,认为自己在追求一种神圣而崇高的目标,并甘愿为之做出牺牲。因此,深入考察和研究邪教与合法宗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有利于更进一步认清邪教的本质,从而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邪教及邪教犯罪。  (一)邪教与合法宗教之间的联系  邪教,从字义上理解是“邪恶的宗教”,这就表明了邪教与合法宗教之间所具有的联系。首先,一些邪教是由合法宗教派别蜕化演变而来。早期的宗教理念是从“万物有灵”观念起始的,并随着人类的感性具体到抽象的探索,出现了巫术(即控制、驾驭自然的一种虚幻尝试),最后趋向宗教神话。对此,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说:“凡是有偶然性的地方,凡是希望与恐惧之间的情感作用范围很广的地方,我们就见到巫术○21。”人类发展到近代,使传统宗教逐步分为教会、教宗、教派和膜拜团体等四种类型,对后两种被西方一些研究宗教的学者称为新兴宗教。而邪教与新兴宗教的兴起有直接的关联○22。新兴宗教是与传统主流宗教不同的新宗教团体或新宗教运动,其主要特点是扬弃或反对传统信仰,抵制或脱离主流文化,怀疑或挑战社会权威,强调个人体验并回归神秘主义○23。这些新兴宗教在与现代社会关系上已出现分化,有的在反主流传统的同时,强调逃避现实社会,实行以教主为核心的乌托邦公社制,其中个别的因反社会、反人性之举而走向极端,逐渐沦为邪教。因此,这种蜕化演变过程中,有的一开始并不是邪教,而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其次,某些邪教就是打着宗教的旗号或滥用传统宗教的一些术语。世界上的主要宗教历经千年流变发展,已经确立了自己的文献典籍及社会地位和影响,这是邪教需要借用的资源,以伪装自己。美国大卫教派教主改名为大卫•考雷什,宣扬他是耶稣基督复临,其地位高于耶稣。“法轮功”邪教把法轮大法誉为“佛家的修炼大法”,在“佛家八万四千法门中的一法门”。李洪志自吹“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个在公开修正法,我做了一件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情,而且在末法时期开了这么一个大门。其实是千年不遇、万年不遇的○24。”而主神教教主刘家国、被立王教主吴扬明、门徒会创立者季三保等人则盗用、摘取《圣经》中的内容或若干词句,从事反社会、反政府的邪教活动。  (二)邪教与合法宗教的本质区别  从巫术到宗教的转变,是人类社会宗教文化延续的一大发展进步,因为宗教是根植于人类的基本需要,以及满足这些需要而产生的。因此,宗教是社会的神化,真如著名的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说的:“凡有文化必有宗教••••••尽管文化对于宗教的需要完全是派生的、间接的,但归根结底宗教却植根于人类的基本需要,以及满足这些需要的文化形式○25。”邪教,虽不是宗教,但邪教打着宗教的旗号,并诋毁其他合法宗教,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一是信仰对象不同。在传统宗教中,宗教神职人员只是按照被信仰对象(神)的意志履行圣事,自己绝对不能超越被信仰对象(神)作为崇拜对象,信仰的是超自然的神;邪教主则把自己封为被信仰、崇拜对象,自称是“上帝”或“神”,成为人间的“活神”,搞具体个人崇拜,这是区分邪教与其他传统宗教最关键的问题。二是活动方式不同。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宗教形成了一整套崇拜仪式和其他仪规,是公开的、开放的;但邪教则内部组织严密,活动诡秘不宣,外人难窥其里,一旦加入邪教组织就受精神和人身自由的控制,俨然一个秘密王国。三是崇信教义教条不同。宗教的教义、教条及教规是在长期的历史流变中已趋固定,是众多信徒的智慧结晶。具体到基督教来说,依据的典籍(《圣经》)为最高法典并辅之以教会制定的某些“信条”。邪教则崇信的是教主的歪理邪说,并使用种种摧毁或严重伤害信徒本性的强制性说教。四是社会功能不同。宗教信徒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追求来世的同时强调现世和入世,劝人为善。而邪教以邪说迷惑人,无视法律、违反人性、聚敛钱财、对抗政府、破坏社会秩序,有的还不择手段地去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三)邪教对合法宗教的冲击  对于合法宗教而言,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危险已经不是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是邪教的泛滥。随着社会生活、生产方式的不断改变,人们对原有的宗教信仰权威开始逐渐谈化,而邪教徒在提出信仰问题时,往往伴着个人私欲尤其是强身健体等世俗观念的幌子,对社会正义或合法宗教偶像发出种种非难。如“法轮功”邪教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说: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是“真、善、忍”,要求修炼者不光练功,还要学法,反复背诵、抄写,达到非“法”不练、非“法”不信的程度。这种自我神化、渲染能力,行神迹、通灵术的手段,使他们甘心情愿、毫无保留地追随邪教,从而导致这些群体的非理性狂热。由于邪教冲击等因素,使个别传统宗教信徒逐年下降,如佛教○26。因为传统宗教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代表,有的忽视了宗教使命,降低了宣传宗教教义的地位,削弱了自己的宗教竞争力○27。  五、近20年来尤其是近10年来,邪教活动愈演愈烈。它们蔑视人的价值、人格和尊严,蔑视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肆意践踏法律,侵害、剥夺人的独立、自由和生命、财产,隐藏在阴暗的角落里从事身心控制、绑架勒索、搜刮钱财、奸污妇女、破坏家庭、自杀“升天”、施放毒气、阴谋夺权等种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不仅  摧残了广大信徒的身心健康,危害他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公共安全和国家政权造成威胁。据统计,当今世界的邪教组织数以千计。其中仅美国就有2500多个教派。而一些宗教“异端”也纷纷暴露出来。有些邪教人数多、势力强,影响也大;有些连教主也不过十数人,但影响逐渐增大。不管是什么邪教,在反社会、反人性、违反法律等方面导演出的一幕幕惨剧,已成令人瞩目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自从1978年美国“人民圣殿教”信徒的集体自杀事件○28开始至今,由邪教引发的恶性事件不断,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如太阳圣殿教集体自杀等。其中仅世界邪教信徒集体自杀事件十数起。因此,在邪教面前软弱是不行,妥协是无益的,退让更是有害的。对于邪教反社会、反人类的种种犯罪活动,任何一个负责的政府都不会等闲视之。各国在对邪教的治理上都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一)民间对反邪教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自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世界性宗教热以来,全世界宗教信仰者人口比例仍高达80%以上,信奉邪教的组织也空前活跃起来。尤其在世纪之交之际,邪教大肆鼓噪“末世论”,并网罗毒害信徒。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世界各国民间反邪教运动有所发展。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凡是有邪教据点的地方,当地群众都自发组织起抗议、示威和反对,邪教的信徒入居当地时被抵制。如日本一些地区在1999年初已掀起一场驱逐邪教的运动,许多地方市民强烈要求当地政府拒绝“奥姆真理教”信徒迁入当地。一些国家纷纷成立民间性的反邪教社会组织,如美国反对“人民圣殿教”的“有关亲属委员会”,反对“上帝之子”的把我们的子女从邪教组织解放出来的父母委员会。还有“邪教警觉网”、“反崇拜团体小组”、“警惕宗教狂热组织之网”等,其成员有参加过邪教组织但已醒悟脱离的人、邪教信徒的亲属、社会工作者和宗教人士等。他们或进行现身说法,用亲身经历揭露邪教的真面目;或进行其他多方面的工作,如收集邪教的资料,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支持家长做误入歧途而加入邪教子女的工作,帮助他们脱离邪教组织的束缚。同时,一些专家学者也积极撰文探讨、研究邪教及其特征,揭露邪教犯罪的真面目,发表出版了大量文章和著作,还召开国际性反邪教问题研讨会。传统宗教是反邪教的重要力量。如早在19世纪中叶基督教会就开始注意新宗教,提出邪教有一种排他性的信念体系,“歪曲复临的道理”,用“以正制邪”的方法争取信教群众、抵制邪教等。  (二)通过立法和法律来治理防范邪教犯罪  西方国家为防范邪教,纷纷制定法律,规定宗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采取措施进行限制。法国一些议员还提议对一些“异端教派”和“邪教”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从法律上予以取缔。日本正在酝酿完善《防止破坏活动法》等法律,加强对宗教团体尤其是新兴宗教团体的有效监管。韩国汉城地方法院于日做出裁决,以欺诈罪分别判处邪教“天尊会”教主牟辛龙及其妻子朴贵达10年徒刑,该组织其他3名骨干分别被判处2年零6个月至6年的徒刑。但是由于西方国家受宪法中“宗教自由”条款和有关法律的限制,一般不对邪教进行定性和宣布予以取缔,而是根据“邪教”组织成员的具体刑事犯罪事实对其个人进行惩处。比如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后,日本警方以涉嫌绑架、非法监禁、非法研究麻醉药物、秘密制造枪支、杀人和杀人未遂等罪名在全国通缉“奥姆真理教”头目麻原及其亲信,共逮捕嫌疑犯428人。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以杀人罪等罪名对麻原等180名嫌疑人进行起诉,并对骨干分子先后处以死刑、无期和有期徒刑等刑罚。此外,日,东京地方法院根据宗教法人法,判决撤消奥姆真理教的宗教法人格,解散该教,封存该教资产,并于日宣布该教破产。1994年,美国法院以自愿他杀和违法藏枪等罪名,分别判处8名大卫教徒3-40年有期徒刑。这些对于打击邪教的嚣张气焰、遏制其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起到了很大作用,同时也避免了侵犯人权和干涉宗教自由之嫌。  (三)成立专门机构监视和打击邪教活动  国际上,各国政府依法查处、打击邪教犯罪现象,如美国对大卫教派的居点派出450名军警及数十辆坦克、装甲车和直升飞机进行包围,且断电断水;日本对奥姆真理教在地铁施放沙林毒气事件采取断然措施;乌干达警方向“恢复上帝十戒运动”的6名主要头目发出逮捕令,并要求国际刑警组织予以帮助等。但更重要的各国政府成立专门负责反邪教机构,严密监视邪教活动,并依据事实及时向政府提出打击那些图谋不轨的邪教团体。如法国早在1995年就用6个月的时间听取邪教组织代表和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成立反邪教部际委员会,下设指导委员会和行动小组。该组织构成人员横跨与邪教问题有关的各主要政府部门,对邪教组织进行严密监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为打击邪教向政府提出一系列建议。如该委员会于2000年向总理府提交1999年度专题报告,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一是政府可以将邪教组织的违法行为与刑法及相关法律中的条款“对号入座”,从而可以利用现有法律打击并取缔之;二是可以由总统和内阁会议颁布政令,通过行政干预来取缔邪教。报告还明确要求政府取缔目前在法国活动猖獗的“太阳圣殿教”和“科学神教”。日本律师联合会于1999年发表《欧美国家邪教对策实况调查报告》,呼吁设立旨在搜集有关邪教组织的情报和处理与邪教有关纠纷的财团,以加强反邪教对策,打击邪教犯罪。报告书还建议,加大禁止邪教组织成员在政府内任职。欧盟会议每年还定期公布邪教情况,以提醒各国对邪教进行制约○29。  (四)及时披露邪教,提高民众识别和防范邪教的能力  新闻媒体则对反邪教活动及时进行报道,揭露邪教的真实面目,使民众能真正认清其邪恶的本质,特别是那些误入歧途的信徒们能及时与之划清界限。更重要的是要持之以恒地向民众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民众识别和抵制邪教的能力,将严厉打击与提前防范结合起来,尽最大的可能将邪教消灭在萌生状态之中,使其不能形成气候,以防止给民众和社会带来危害。目前,各国政府达成共识,一是通过发达的媒体对那些打着宗教、科学旗号的迷信、邪教活动进行揭露,增强民众对邪教的抵抗能力,逐渐减少邪教的信徒,使其成为无源之水。二是实施国际合作,连手抵制邪教活动,防止邪教造成刑事和政治危害的事件。如日本媒体对奥姆直理教进行密切监视,坚持跟踪报道,予以无情的揭露、曝光,促使受蒙蔽的信徒觉悟,收到良好的效果。中国反邪教网还报道:西班牙《时代周刊》等媒体发文揭露邪教的具体特征,认为邪教一旦将其注意力集中到一位受害者身上,为邪教网罗信徒的人就出现了。他会向受害者许诺给予人情温暖、保护、希望和安全,即受害者所需要的一切,使“目标”能幻想到一种“蜜月”般的兴奋和幸福,接下来就是加入邪教。邪教的理论,使人的服从性更强,使其丧失个性,产生一种持续的负罪感。在这些过程之后,邪教就成功地发展了一个对其领导者绝对服从的信徒。美国联邦调查局通过一份秘密报告,要求联邦探员警惕一些邪教、宗教极端分子、种族主义者和其他暴力社团的活动,严防他们进行恐怖犯罪活动。  六、古代中国称妖异为“邪”,也就是不正当、邪恶之意。故《荀子•大略》言“此邪行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多也。”中国历史上的邪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称谓,汉时称“妖道”,隋唐称为“异端教派”,宋时称“食菜之魔”,元明为“左道乱正之术”,清朝则称为“邪教”或“会门”、“会道门”等。据有关专家研究,公元184年的张角组织“太平道”教徒起义,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皆视“太平道”为邪教之鼻祖○30,在历史上,太平道、五斗米道、佛教结社、异端教派到秘密教会、会道门等,都以惑众、乱世和夺权为宗旨,被正统社会或当时统治者视为旁门左道或邪教。因此说,邪教问题在中国是自古有之。  从当代邪教及邪教犯罪的具体手段而言,在我国主要表现在:  一吹。邪教主都大言不惭地自封为“神”,要信徒对之顶礼膜拜,绝对服从。他们利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难以把握自我命运的脆弱心理,将自己吹成法力无边的“上帝”、具有超能的“神”。如我国的被立王邪教主吴扬明声称自己是上帝立的王,故名“被立王”,说自己是信徒的“父王”。法轮功教主李洪志一方面他篡改自己的出生日,暗示自己“与佛祖同日诞生”,是“佛祖转世”;另一方面又吹嘘自己比释迦牟尼、孔子、老子、耶稣都要高明的唯一的“救世主”,具有“四大超能力”,可以“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甚至称自己是地球上的第一人。  二骗。撒谎、欺骗是一切邪教主的拿手好戏。他们往往利用人们身体上或心灵上的弱点,摆出一副善良的面孔,或者关心疾苦,或者义愤填膺地针砭时弊,许诺满足人们健身祛病、弥补心灵创伤的要求,诱使人们信赖他、亲近他。待你加入后,就给你办“学习班”,让你反复检讨自己以往的一切思想、信仰、理念,达到一种觉今而昨非的“新境界”;通过听讲演、读“经书”、看录像等方式,诱骗你千百遍地、反反复复地接受他那套歪理邪说,令你逐渐排除其他一切信念和思想,进入一种坚信教主训示的痴迷状态。且以“信则灵,不信则不灵”的看家本领,指责你“心不诚”,诱你从自身去找原因,不断地“反省”、“检讨”和“洗脑”,使追随者逐渐丧失人的理智,丧失人的尊严,丧失判断是非的能力,丧失做人的起码规则,陷入一种迷迷瞪瞪的渴望解脱中。许多“法轮功”练习者自残、自杀、杀害他人、违法围攻党政机关等行为,正是这种精神控制的结果。  三吓。恐吓是其另一重要手段。他们极力渲染现行社会的各种黑暗面,称当今社会是“恶魔的世纪”、“撒旦的社会”、“世界末日即将到来”、“地球就要爆炸”、“整个地球就像一个外表尚好但内里全都满蛆虫的烂苹果”,使信徒的思想整日处于极端的恐惧之中,处于敌视社会、敌视人类、敌视政府、敌视科学的绝望之中。为了达到吓唬信徒的目的,有许多邪教组织令信徒与世隔绝,严禁与外界联系,严禁听广播、看电视、通信、打电话;也有的则以性作为勾引手段,在内部纵欲享乐作为反抗社会的方式,掩盖恐惧心理;更有许多信徒为实现“早日解脱”,避免“末日灾难”,听从教主命令去杀人、放毒、纵火、自杀。可见,精神控制是一切邪教最具危害性的共同特征。因此,邪教不除,社会一日不得安宁,当代中国的邪教情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对于邪教及邪教犯罪,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早已向其进行宣战。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邪教“一贯道”的斗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提出了严厉惩处利用  封建迷信、会道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明确规定了依法打击邪教犯罪活动的内容,并先后对“呼喊派”、“被立王”“主神教”等邪教展开打击活动。日,民政部宣布“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邪教及其邪教犯罪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依据。因为:  (一)依法惩处邪教犯罪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需要  尊重和保护人权,必须依法惩处邪教及邪教犯罪。我国宪法和法律不仅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人身权、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而且确认和保障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这为人权的享有和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有效保障,即受教育权和工作权实现的同时,排除对人权侵害和妨碍,特别是对邪教侵害公民人权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与惩处,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  (二)依法惩处邪教犯罪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是第一要务。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社会都是在矛盾中向前发展,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总遇到这样那样的社会问题或者是对立与冲突。对于这些社会问题,我们应本着积极的态度,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和变革为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当前社会转型这一特殊的历史进程给我们带来了崭新的机遇,也给我们一个特殊的课题,这就是在领导人民进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必须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破除封建的传统影响,尤其是封建迷信等滋生邪教的影响,正确处理好邪教产生的现实和历史问题,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依法惩处邪教犯罪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需要  我国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社会状况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及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产生了有别于主流文化的亚文化群体。正是这种具有自我再生产、自我维持功能的亚文化,直接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尤其是邪教犯罪亚文化现象是我们值得引起注意的一个社会问题○31。  七、邪教的反社会、反人性、违反法律等特征是多元的,因此防范和抵制邪教及邪教犯罪的基本选择也是多样化的。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有人认为根据社会追求  法治的精神,“法律成为人类实现秩序理想的最佳途径。”;有人认为,重塑当代科学精神,才是抵御邪教中“我们努力的目标○32”。笔者认为,揭露伪科学,普及科学知识和树立法治精神是防范和抵制邪教及邪教犯罪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是很全面。因为,科技和法律在邪教面前具有其自身的缺陷。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以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33”,也就是说犯罪是指一切应当为社会正义所禁止的行为。按照法律定义,“犯罪是指为刑法所禁止的,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行为○34”。邪教问题包含了违法与犯罪两个内涵,因此在法律意义上讨论邪教犯罪,就是看其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评判和行为。控制、防范和打击邪教及邪教犯罪活动,必须有赖于建构一个有效的社会机制,这种机制是一种社会的、主动的、有目的的制约行为。按社会学理论,就是实施多样化的社会控制。当然,社会控制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在此为狭义的制约和治理,即采取制度化的、积极的、外在的和强制的社会控制措施,具体讲就是依靠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道德的和宗教的方式。而所有社会控制手段中,法律制度是最主要的。  自产生邪教以来,世界各国依法打击和防范邪教及邪教犯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我国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控制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譬如法律还未获得其应有的权威地位,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局限,有时被邪教利用。因此,在处理邪教及邪教犯罪问题上法律有时是无奈的。这些局限包括:首先,法律还没有完全统一界定其内涵,因而给邪教留下了合法的位置。从国际公约到各国立法看,都规定有宗教信仰自由,不管是何种新兴宗教。俄罗斯新宗教法规定活动15年以上的教会可以登记,于是一些邪教(如统一教○35)就在俄罗斯取得了合法地位。法律的漏洞被邪教利用了。其次,法律就事论事、且判决是滞后的。法律对思想和信仰等问题上是不予干涉的,只对外在发生的事实和行为进行决断。邪教及邪教犯罪等行为在未暴露前,法律很难直接去约束它,待邪教事件发生了,往往对社会及人类造成巨大的损害。况且,有些国家受其宪法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等规范的影响,在新兴宗教的对待问题上显得特别慎重,避免被指控进行宗教迫害之嫌。  同时,法律追究个人责任,较少对邪教组织采取措施,以及像美国等国家为其政治需要,对邪教界定上采取双重标准○36,使法律的公正性难以体现。第三,邪教组织也往往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有时邪教组织及其信徒利用法律指控他人侵犯其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查处邪教时,如何处理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与打击邪教活动的关系,成为各国政府谨慎考虑的重要问题。因此西方许多国家在打击邪教时态度坚决,措施谨慎,也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世界性邪教及其影响。  因此,从社会控制邪教讲,按照现有经验和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制定方案;发展经济,丰富生活;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宣传,抓好防范;严查控制,打击犯罪等。其中重要的是要做到:  (一)反邪教及邪教犯罪必须完善法律  历史表明,虽然法律有一些局限性,但法律是最主要的反邪教手段。从法律控制方面考虑,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邪教及邪教犯罪,不断净化社会环境。现代社会按马克斯•韦伯的话是“要求一种有着最强的强制力保证的法律体系○37”。只有不断完善立法,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邪教。“法轮功”等邪教萌芽初期,因没有相关法律使其一朝肆意横行。随着反邪教斗争的不断深入,专门的立法工作应提到议事日程。同时,通过依法反邪教,不断提高公民认识邪教、防范邪教的能力。  (二)认真借鉴国际社会反邪教斗争经验  在世界各国的邪教活动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抵制邪教逆流的进一步蔓延,已成为世界人民面临的共同任务。而世界各国治理和防范邪教的一系列对策和措施,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特别是发挥民间社会力量较成功合理的经验,就是既要发挥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作用,还要从社区这个基层社会抓起,加大科技、法制的宣传力度,抵制和防范邪教的滋生和蔓延。  (三)要把合法宗教与邪教严格区别开来  当代社会之所以产生邪教问题,是因为“社会制度的缺陷,社会结构的失衡,社会功能的失调,以及社会控制的失效等因素造成的○38”。要让广大信教群众理解,依法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惩治邪教犯罪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揭露邪教冒用宗教名词和术语的险恶用心,维护党的宗教自由政策。并突出主流文化,强化社会保障体制和干部群众的社会责任感,从源头上治理邪教滋生的根源。  (四)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团结、教育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是我国宽大与严惩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在处理邪教问题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和组织与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  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同时,还要做好从事邪教违法犯罪者的教育、改造和转化工作,以控制反邪教局势,赢得主动权,消除社会危害。  (五)全面贯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抵制、防范和打击邪教及邪教犯罪,需要动员全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和积极协作,这就是全面落实“领导、管理、打击、改造、教育、防范”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完善防范邪教网络体系,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  (六)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邪教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颗毒瘤、社会公敌,惩治邪教也成为国际社会广泛的共识。我们要积极开展同有关国家、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反对在邪教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实现国家安全、荣誉、利益与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相一致。  八、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形式,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就是说,宗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它对人类历史和社会文明以及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费尔巴哈认为,宗教只是要把一个不通俗的、不神密的自然实体转化成一个熟知的、神密的实体,弄成一个看不见的、根本感觉不到的对象,一个信仰中、想象中、幻想中的对象,“总之,只是一个精神中的对象○39”。 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的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在历史的初期,首先是自然力量获得了这样的反映,而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在不同的民族那里又经历了极为不同和极为复杂的人格化○40”。这些从不同角度深刻揭示了宗教之所以为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并把宗教同其他意识形态区别开来。同时,宗教发展历史形式的演进过程中,具有其独特的演化历程,即从自发的宗教到人为的宗教,从部落宗教到民族宗教、世界宗教,从自然宗教到多神教,最后到“一神教”。但不管怎样,宗教对现代宪政或者法治精神的形成,曾提供了一种人性化的基础,如信徒对错误的忏悔。因此,现代宗教问题是长期历史发展中的结果,并具有了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抵制、防范和打击邪教活动,必须正确处理好保护合法宗教和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因为宗教使人类的生活和行为神圣化,并“变为最强有力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41。邪教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与合法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但邪教往往打着宗教(或新兴宗教)的  旗号,干扰和破坏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甚至诋毁合法宗教,与党和政府争夺信徒群众,反社会、反人性和违反法律,直接危害社会公众利益乃至人们的基本人权,所以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围绕如何认识宗教及宗教的本质、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作用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中国共产党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为指导的,包括中国共产党人在内的一切马克思主义者对宗教本质的基本观点是:宗教是支配着人们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是颠倒的世界观。并提出了宗教五性论(即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在中国的新发展。在此基础上,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1991年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1年12月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分析宗教规律,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42。”这里“相适应”的涵义是:(1)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2)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腾飞做贡献。  引导、促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断相适应,并发挥宗教文化等社会控制手段抵制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依赖性。而宗教的社会适应性,已经被宗教的历史所证明。世界上的宗教产生于奴隶社会,但其最初是与当时的社会政治、历史密切相关的,如基督教是犹太人民反抗罗马帝国统治的产物,其教义中主要以人民起来报仇伸冤,推翻罗马与犹太上层的黑暗统治;建立现实的、平等的、公共消费的、劳动人民掌权的新国家与新社会;推翻罗马统治,建立理想社会的途径和依靠力量等为主○43。总之基督教开始时是奴隶、穷人、受压迫者的宗教,后来适应了奴隶制度,成了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又适应了封建制度,成为封建制度的强大支柱和封建大地产的占有者;到了近代,经过马丁•路德和加尔文○44的宗教改革,又适应了资本主义制度。伊斯兰教的创立及发展与阿拉伯半岛的社会政治斗争有着密切的关系,也是社会、民族矛盾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并成为统治阶级作为束缚人们的反抗和遏制人民革命精神的一种手段。因此,马克思说:“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45”。  在中国,宗教的产生与发展也是与社会现实具有密切相关的。早在一百多年前,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G•W•F•Megel;)在论及中国哲学时认为:“东方哲学是宗教哲学○46”。古代统治者也极力推崇宗教的社会功用。清朝在治理西藏民族宗教问题时,积极利用强大的宗教势力,以利于边疆稳定、民族团结,认为如果将其“排除在外,几乎不可能。”只有依靠宗教“活佛这一特殊阶层的广泛号召力和影响力,达到了对蒙藏地方分而治之的政治目的○47”。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发扬我国各宗教爱国爱教、崇尚和谐、服务社会、独立自主等优良传统,通过“正确引导、热情鼓励、主动帮助、积极推进”,推动宗教的改革与发展,树立新的合乎社会正义要求的宗教理想,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  目前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要的是宗教徒要树立新型的宗教文化观,不断适应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所谓宗教文化,“就是人类以所信仰的某种宗教为中心,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化○48”。“宗教文化反映着人在克服控制他的不可知的(自然的或社会的、外部的或处于我们世界内部的)力量时的无能为力(精神的或社会的、个人的或集体的、认识的或心理的无能为力)○49”。马克斯•韦伯也认为:“我们必然认识到,宗教改革有着广泛的文化影响○50”, “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51”。宗教文化的精萃是人类创造的优秀文化成果之一,其中蕴涵着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人生理想的执着的价值理念,具有强烈的入世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达观宽舒的人生态度、提倡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等。因此,宗教与文化是相互依存的,它在人类文明中的位置是不可取代的。同时,也只有弘扬宗教优秀文化,才能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更好地抵制、防范邪教及邪教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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