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国家赔偿时效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多久

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 孟州市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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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发布时间: 11:41:44&&&&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虽然起诉法院会受理,但法院查明超过诉讼时效,会判决驳回.&&&&&我国的诉讼时效,有如下四类:&&&&一、通常情况下是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殊时效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三、特殊时效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四、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客观推定,就是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可能,当事人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保护期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各类案件的时效起算点,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应当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3、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时起算。4、财产被侵害,要求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侵害及加害人为谁时起算。5、人身受到伤害,损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规定,适用时效中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包括障碍在最后六个月前发生延续到最后6个月时的情形。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止,须有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按照《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其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  1、提起诉讼。即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义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期间则应从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应就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其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第1页&&共1页编辑:沈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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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多长时间?从何时开始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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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杰律师(执业证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维护残疾人权益优秀律师、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李律师具有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在婚姻家庭、继承、弱视群体权益保护、合同、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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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债务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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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热门试卷蔡学恩代表建议将环境民事纠纷诉讼时效设为30年
时间: 20:33:00作者:王治国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王治国)环境污染的危害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长期性,针对环境民事纠纷的特殊性,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建议,将环境民事纠纷诉讼时效设为30年。
  蔡学恩代表今天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说,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但环境污染既可能潜伏于环境中,也可能潜伏于受害人身体中,对人体的伤害在逐渐积累后才爆发,甚至还有一定的遗传性。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害,如即时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也可能是其遗留的致害物持续危害。如水质受砷污染后,人体长期摄入低剂量的砷,经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体内蓄积才发病。对于这类环境民事纠纷,三年的诉讼时效显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为此,蔡学恩代表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特别条款,将环境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从三年改为三十年,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环境损害时起计算。“这样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环境纠纷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普通公众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借鉴环境保护法治先进国家的有益经验。在2008年法律修订中,《法国环境保护法典》规定,对损害环境的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十年,从做出损害环境的行为时起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加诉讼时效的特别条款,是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程序专门立法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蔡学恩说。
[责任编辑: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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