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书可以修改吗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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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是诉讼的一份证据并非依据
作者:王永东 卢桂根&& 发布时间: 11:44:09
&&&&[案情]
&&&&日20时30分许,被告伊某驾驶货车以时速60至70公里的车速由返回城区,在行至国道赤土板路段处,将站在慢车道上的原告之夫杨某撞倒,继而将杨某停放于慢车道上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而后刹车将车停下,造成车辆受损,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伊某停车后即用手机拨打120、122。120赶到后立即将伤者杨某抬上车,在送往医院途中杨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丧葬费16000元。 另查明,被告伊某在撞人前,距死者杨某20至30米处发现站在车道上的杨某,被告伊某没有采取刹车避让的安全措施。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同等责任,原告认为与事实不符,因当时杨某是将车停放在慢车道,未驾驶,无过错,被告伊某是先撞人后撞摩托车,完全是被告的责任,所以被告应负完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支付了16000元丧葬费。因赔偿问题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原告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告认为被告伊某是先撞人后撞摩托车,被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与事实不符,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则认为应当依据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审理中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伊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时应当首先注意行车安全,被告伊某在事故发生前,距死者杨某20至30米处时就看见死者站在车道上,而不采取刹车避让等安全措施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有过错,被告伊某的疏忽大意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上路,其行为有过错,在事故发生前将摩托车停放在车道上并人车分离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安全法规,但相对于汽车死者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弱势,对事故的发生不起主导作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定案依据,本案应以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为准,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主要责任不予认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并非是定案依据,而仅仅是证据,承担事故责任的前提一定要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车辆走进千家万户,但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人们总是企盼责任认定更公正更公平,更有公信度,一旦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以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为分水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认识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都面临着重大的理念变化,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后的权利救济方式。
&&&&此前,道路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造成事故的责任作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的认定。同时,国务院于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据此,由于交警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上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也是唯一获得更为公正的责任认定的救济之路。
&&&&但是,过分强调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在损害赔偿中的地位和作用反而陷入了认识的误区,将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等同实质上混淆了二者的本质差异。本案的审判不仅厘清了两种责任的差异,也展现了在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如何救济权利的新思路。
&&&&其一,界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一份处理事故的证据,而不是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一规定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仅改变原来《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称谓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且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更不是直接划分当事人应承担多少民事责任的依据。新规定在取消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之路时,也蕴含了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另行认定民事责任继而救济权利的方式。
&&&&其二,展示了交通事故责任与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本质区别。在案件的判决理由中,法官未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作为确认当事人应承担赔偿份额的依据,而是从民事侵权责任的角度分析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这显露出法官准确地认识到了二者的本质区别。从理论上讲,交通事故责任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进行的责任分配。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法院根据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来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日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也曾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
&&&&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这表明,即使当事人无权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但仍能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权利的救济。
&&&&当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毕竟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而且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宜轻易否认其证明效力,只有与事实明显不符时方可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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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1、首先,对交通珐龚粹夹诔蝗达伟惮连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复核。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对于复核程序,在司法实践当中,只要事故当事人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则复核程序应当中止,因本人认为提出复核程序不是非常必要。
其他8条网友回答: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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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可以”的网友回答:
回答1:可以向上级交通部门申请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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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不可以”的网友回答:
回答1:不可以,可以向上级交通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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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不能再进行行政起诉。原先的规定是可以复议也可以行政起诉,但后来的立法思想转变为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属于技术性的专业判断,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不可诉的行为。
热心网友|十九级采纳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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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交管珐龚粹夹诔蝗达伟惮连部门申请复议,不能再进行行政起诉。原先的规定是可以复议也可以行政起诉,但后来的立法思想转变为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属于技术性的专业判断,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不可诉的行为。
还有两次机会可以申诉 ! 你这是一审、还有二审、终审判决
如果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话那就那办法了 …
可以向上级交通部门申请复议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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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只是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申请复议。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原《道路办法》规定的对交警的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但是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申请复议。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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