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初核报告是否可以下发处理决定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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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业务工作
发布人: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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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业务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审理和案件检查紧密相连,是案件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审理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政策性强,涉及的都是具体的人和事,是案件的出口和最后一道关口,案件审理它不仅涉及党员干部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如何做好审理工作,结合学习和实践谈谈认识。
一、审理工作的任务:(一)任务:1.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审理违反政纪的案件。
2.对党员的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对不服行政处分,进行复审复核。(二)案件审理的职责范围: 1. 基层单位审理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纪案件(领导交办);本监察机关决定查处的违纪案件(领导交办)。2.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二、案件审理注意的问题:
1. 违纪案件审理是按照案件批准权的规定,分级负责。即,哪一级党委批准查办的案件,由哪一级纪委负责审理,师纪委查办的案件由师纪委审理、团场矿、企事业单位查办的案件由本级纪委审理或协审小组审理。
2.审理案件必须两人。这里不仅仅是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办理的事项必须两人进行,如,审理谈话、补充调查、处分决定送达等。
3.注意审理人员与违纪人是否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利益上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如果有以上情况个人提出回避,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4.外出调查或办理与案件相关的事宜不要携带案卷,如确实需要携带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
5.案件审理关键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牢牢把握,“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其办案要求,是中纪委1983年在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当时为十六个字,并写进党纪条规, 2003年中纪委二次全会前,又增加了四个字。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案件审理的政策依据:
中纪委、监察部对案件审理工作做了专门规定。我们在审理工作中依据的主要文件有:
1987年中纪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1991年中纪发“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1991年中纪发“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规定”
1999监察部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1991年监察部“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这些规定和办法对党政、纪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同志们可以看一看相关规定,这里不多讲了。
四、案件受理及受理的条件。
案件受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本级纪委自办的案件。受理条件:查办案件的全部材料并组卷,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可由调查组补报材料,也可以由审理人员进行补充调查。
2.上级纪委移交的案件。如上级纪委因其他原因,将查办的案件移交给团场或有关纪委,或因其他原因必须移送的,连同相关材料进行移交。
3.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党员干部《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构成违纪的案件,如党员干部打架斗殴、赌博等违纪行为。在接手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应具有“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复制主要证据材料,个人检查和交代材料。
4.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情节轻微,免予、不予起诉的案件,在接手时应具有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复制主要证据材料,个人交代材料。
5.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在接手时应具有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制主要证据材料,个人交代材料。
6.比较特殊的移送案件,其他具有行政执纪、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组,对党员干部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调查终结移送的案件。如常见的失职渎职造成的矿难、工程质量差建筑物倒塌,水库垮塌等,这类案件在接手时,应具有调查报告复制主要证据材料,个人交代材料。
公安、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不再进行立案,直接进入审理程序;证据不足或个人对违纪问题提出异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要办理立案手续,填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批立案决定书。
团场、企事业单位管辖权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因犯罪,直接受到法院刑事判决的,单位纪委要及时和法院联系,提取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及时下达处分决定,以免判决后移送其他监狱,增加办案成本。
五、案件审理的方法和程序
(一)案件审理的前期准备
调查组对违纪案件经过初核、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审理人员接手案件时,在案件移送登记表上签字起,计算案件审理时间。
一是审理前,首先要制定一个基本的审理工作方案,确定主审、协审人员,明确审理工作的程序、方法、步骤,初步确定完成审理工作的时间。
二是认真检查调查卷材料是否齐全。如,举报信、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呈批报告,纪委、党委讨论立案的会议记录,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等等,
三是检查案件检查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如,是否有立案决定书、立案是否向本人宣布,错误事实材料是否与本人见面,违纪人提出申辩意见是否有组织说明等等。
四是建立审理笔记。便于我们在核对每个问题时,把每个环节搞清楚。如,我们在核对某人贪污问题时,你要把时间、地点、情节、贪污的数额,相关的证据等,一一记录下来,然后依据党政纪条规,看是否存在矛盾,如果不做记录,光凭脑子记可能会出现疏漏。特别是违纪问题多,贪污次数多,数额比较大的或案情比较复杂的更应该做好笔记,养成做审理记录的良好习惯。
五是注重角色转换。在基层由于人员少,查审不分的矛盾难以解决,我们即从事调查、又从事审理,因此,我们在对违纪人违纪问题调查中已形成思维定势,在头脑中固定下来,审理中难以改变形成的认识,这样就可能忽视审理工作,如,在问题是否构成违纪的界定方面,在量纪的把握方面,在定性等方面可能出现偏差,因此,案件审理中我们要注意“角色转换”,在案件检查中我们的任务是查找违纪人的错误,以及能够充分证明违纪错误的证据和事实。而在审理工作中我们要转换角色,站在中立的立场,即当法官,又当辩护人,采取逆向思维的方式,查找违纪人不错的证据和事实,看其问题是否存在矛盾或疑点。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即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这样能够更好的起到拾遗补漏的作用,维护党的形象,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办成铁案。
(二)案件审理把握的主要问题
案件审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站在一定的高度来分析、判断案情,审理案件时首先要全面阅卷,对违纪者的动机、目的、行为、危害结果有一个全面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一个一个的审理,如被调查人的错误,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以权谋私的,要把每个问题搞清楚、搞扎实,正确界定违纪和违规的界线。审理案件的过程要严格按照“二十四字”要求进行,下面简要介绍“二十四字”办案要求。
1.事实清楚把握的要点: (1)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定性的依据。简单的说其错误是否具有危害性,危害程度是否达到一定程度,是否违反了党政纪条规的规定。(2)看错误事实发生的过程是否清楚。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它是形成案件证据链的重要内容,哪方面都不能忽视。
2.证据确凿把握的要点:(1)证据确凿是对违纪错误的证实,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什么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主要包括:
物证 涉案的物品。如,查办案件收缴的照相机、家电等。在查办案工作中,物证不能提取的应当拍照入卷。
书证 涉及案件的书证。如,会计凭证、票据、会议记录、文件等。其资料要复印入卷,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提取时间、出处、原件保存单位、提取人、提供人,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
证人证言 对知道案情或与案情有关的人进行调查的谈话笔录。找证人谈话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证人证言不能模棱两可,反复不一的要多方核对。这样的情况在查办案中比较多,特别要注意一些重要案情在时间、地点、情节上含糊不清的问题,拿受贿为例,如,时间上大概3-5月份,地点好像在办公室给他送了10000元,好像把钱放在他茶几下面了等等。情节简单、过程不详细,有的反复不一,多次谈话每次内容不一样。
二是记录人要如实的做好记录,要尽可能把涉及案件的原话记录下来,防止根据自己的思维和需要做记录,或者抓不住重点,该记的没记、不该记得全记上了,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难以定性。
三是要注意一事一谈,一事一记。如,某人涉嫌违反廉洁自律、受贿等问题,在调查谈话中应确定先谈哪一个问题,如果先谈违反廉洁自律问题,谈完后,再谈受贿问题,并分别做好记录。
四是与证人、当事人谈话的笔录,由本人核对,本人提出不同意见的可进行修改,并在每张笔录上签名,在最后一页签名,“以上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修改和签名的地方按手印。
受害人、检举人的陈述材料 举报信或个人的陈述。
受审查党员干部的陈述材料 交代、检查材料。
视听材料 (录音、录像资料)。
鉴定结论 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由专门机构鉴定后作出的结论。如,某领导干部收受贿赂,其中受贿部分黄金,为了证实黄金的真伪、纯度、当年的市场价格,派人到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作出结论。
(1)证据必须充分,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是孤证,错误事实就不能认定。在查办案件中有一种情况可以认定,一对一的受贿案件,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交代完全一致。如,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什么地方、用什么方式、用什么东西装的钱和物,票面面值是多大的、什么颜色,两人说的什么话,当时两人穿的什么衣服等等,都说的一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这里要注意每个环节要非常细,一步一步往下推,笔录要做的详实,因为你所取的证据主要以谈话笔录为主。如果只有受贿人的交代,没有行贿人的交代,不能认定为受贿,只能作为违规处理,收缴违规款。
(2)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3.定性准确把握的要点:
(1)定性是案件审理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对违纪错误的准确判定,违纪人所犯错误是什么错误,是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还是违反财经纪律?定性是否准确是处理案件的关键。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比如,某人的错误本应定为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经你审理,定为贪污类错误,在定性上出现错误,在处理上就会处理不当。下面就如何定性,以案件为例,供参考。
如:某单位领导先后分三次收受手下工作人员(科长)礼金800元、1200元、2800元,经调查某领导承认收了下属的钱,送礼人也承认送了现金,并陈述本人给某领导送现金是因为某领导过生日、儿子考上大学,因私人关系较好表示点心意,同时陈述自己女儿考上大学时某领导也给了600元。对于这一问题,是否构成违纪,应当如何定性。
定性的基本方法:第一步根据某领导存在的问题,查找党政纪条规的依据,首先确定其行为属哪一类错误,如,贪污受贿类,违反廉洁自律类,把它先搞清楚。对这个案子,我们在初步判定上认为,其问题相近于“违反廉洁自律或贪污贿赂中受贿错误,我们查找了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规定是,“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查了《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又查了《纪律处分条例》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给予党纪处分。”以上是针对某领导收受他人现金查找相近的党纪条规依据。
第二步,看其问题对应《纪律处分条例》那条条款合适,是否构成违纪,如何定性。因此,要对照查找的条款一一分析。先看廉政准则,他规定了党员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说明党员干部不能收受他人现金,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再看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 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从某领导的身份看,主体符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从某领导和科长在工作中的关系看,是领导被领导的关系;从客观事实看,某领导接受了他人财物的事实存在;从其行为的结果看,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是条例规定禁止的行为。再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是否构成受贿错误。第一,某领导具备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第二,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存在,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某领导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按照相关解释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受贿错误。通过比对,可以认定某领导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
第三步,对某项条款拿不准,可以查找党政纪条规相应解释的书籍,如给各单位发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量纪务实》、《党纪政纪办案手册》等等,一定要做到全面分析、审慎研究,准确定性。
另外,还有一些复杂的情况,一是某人犯了一个错误,触犯纪律处分条例中两个以上条款,可以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某单位查处一名党员干部在购专控物资时未经审批,违反规定购了一部8000元的微型摄像机,在填报发票报销时用其他物品替代摄像机,个人占有了摄像机。这一案件反映了两个问题,首先违反了财经纪律,其二,构成贪污错误,因此,在定性时以贪污定性,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理。
二是某人,犯了多个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错误处分最重的一种,加重一档处分。如某单位查处一名党员干部将收取的工时费、滞纳金4900元存入小金库,并将其中的1600元用于个人开支,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雇佣他人收费、不按规定少收费7300元。从案情看他的行为构成违反了财经纪律错误、贪污错误、失职错误,在处理中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多人共同违纪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分别定性,作出处理。
(3)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下面简要介绍:
违纪客体:违纪客体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受到保护的党内和社会关系。如,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贪污、挪用公款等是纪律处分条例不容许做的,违反了就要追究你的责任。
违纪客观方面:是指违纪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客观上作为和不作为的问题。
违纪主体:违纪人的身份是否符合党政纪追究的范围,违反党纪主体必须是党员、党的组织。违反政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即监察对象。
违纪主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违纪人违纪的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过失一般表现在一是,疏忽大意;二是没有认识到其问题的严重性,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4.处理恰当把握的要点:
目前党政纪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2008年1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从处分条例覆盖面来看,不可能面面俱到,最主要的是没有具体的违纪数额或其他量纪标准,只规定了错误情节,如较轻、较重、严重三个档次,这在处理上怎样把握,会增加难度。如何确定处分的档次,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的实践我们的做法是:
一是党政纪条规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如党员干部被判刑3年以下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如嫖娼直接开除党籍;再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条例没有规定情节较轻的,那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二是把握好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如,“从轻、从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结合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是故意违纪或非故意违纪,认错的态度,是否主动交代,退赔款物情况、造成的损失以及危害性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
三是注意在本地区、本单位处理同一类案件量纪的把握。如,二人同样都是违反财经纪律错误,违纪手段、数额、情节差不多,认错态度较好,处理上差异不能过大。一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个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这样不仅引起被处分人的不满情绪,而且会影响执纪的严肃性。
四是对案情比较重大,错误比较严重的,可以查看一下刑法量刑规定的最低限,可供定性量纪时参考,也可查找一些案例汇编资料,参考相同案例的定性量纪。
五是在定性、量纪处理上宽严相济、留有余地,如果认定受贿(贪污类)错误比较勉强,可以认定为受礼,认定贪污比较困难,可以认定非法占有或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这样即惩处了腐败,保证定性不出差错,又使当事人认错服纪,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是对案件定性一时拿不准的,可召集相关人员会议集体讨论,也可和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共同探讨
5.手续完备把握的要点:
在案件调查中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案。在案件审理中,要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条例》开展工作。
具体讲就是初核、立案要填表审批,调查要有笔录、取证有证据材料等。审理要同违纪人谈话、核对错误事实、起草请示批复、下达处分决定等。
(三)案件审理的方法步骤
请大家参照印发的纪检监察工作手册办理。下面讲一讲注意的问题。
1.起草审理报告:总体要求,主题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用词准确、文风朴实、体现说理性,克服直接套用调查报告的做法。
2.正确把握审理报告写法:标题规范,如“关于xx违纪案的”、“关于xx贪污案的审理报告”、“关于xx等人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正文:导语部分,包括xx时间,经xx会议批准立案,xx时间移送审理等。
违纪人员的基本情况。先写违纪人基本情况,如果违纪人以前受到过处分或刑事处理,应写在基本情况的后面。
主要违纪事实:一人多错,先写重错、后写轻错;一案多人,分清责任,先写主要责任人的错误,再分别写其他人的错误;叙述每个错误事实,要反映清楚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关系、主要情节、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违纪人犯有多个不同性质的错误,写时应分别设小标题;经审理对违纪人某个问题或多个问题,经补充调查后,事实存在、情节较轻等,做为违规问题处理时,另设小标题“不作定性处理的事实”,并依据党政纪规定,对其问题为什么不作定性处理陈述理由。
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可在写完主要违纪事实后单独写,也可以写在定性处理意见中。
定性及处理意见:
(1)检查室定性及处理意见。将检查室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作简要概括。
(2)违纪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即召开党支部大会,对违纪党员讨论提出的处理意见。
(3)审理室意见:写清违纪的性质,给予党政纪处理依据的条规,给予何种处分,责令收缴、追缴、退赔的违纪、违规款物,一案多人的分别写出处理意见。
如:经审理我室认为xx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安排财务人员收取xx款59000元不入账,用于单位就餐、职工发放福利,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5000元,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x条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x条、第xx条的规定,建议给予xx留党察看x年、行政xx处分,追缴违纪款5000元。
以上意见妥否,提请xx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署名,xx纪委案件审理室,经办人,成文日期。
2.审理报告完成后,审理人员与违纪人员谈话:
主要内容为:
(1)了解违纪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对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什么看法,进一步核对错误事实。
(2) 告知违纪人参加支部大会,讨论对其问题的处理,违纪人因故不参加支部大会应作记录。
(3)召开支部大会时违纪人不在本地,应提前通知本人,会前本人仍不在本地,会后将讨论意见告知本人。
(4)做好谈话笔录,并由违纪人签名。
3.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参照有关要求进行)。
4.纪委委员会(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对违纪人员党政纪处理意见,讨论后复印会议记录。
起草党政纪请示,报本级党委行政审批。请示上报党委、行政研究批准后,纪委代拟批复。
.拟写处分决定与违纪人员谈话。党委、行政批复下达后起草党政、纪处分决定,分别为处分决定见面文稿,文稿与违纪人见面,违纪人没有意见,在见面文稿上签“同意”签名、及年月日,如果违纪人对违纪事实有不同意见或拒绝在见面文稿上签字,应附组织说明;处分决定签批件,签批件经纪委书记签批后下达正式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正式文稿:有版头,有文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题:“关于给予xx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xx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二)违纪人基本情况:违纪人的基本情况叙述完毕后,如果受处分人曾经受过处分和刑法处罚的,应写明何时、何原因受到何种处分或刑法处罚。
(三)主要违纪事实:表述用词准确、详略得当、符合法规要求,切忌渲染夸张。
(四)定性及处理:依次为对违纪人所犯错误定性、态度和认识、处分依据的党纪条规、何时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经党委批准,给予何种处分,其后为应追缴款物。
(五)结束语:处分决定生效日期,以批准机关批准的日期为准,其后注明党员的申诉权利。
(六)署名、成文日期。
(七)主题词:党纪处分。主题词为党纪处分、党内警告、违纪人姓名、决定。政纪处分决定主题词为,监察、行政撤职、姓名、决定。(党委批准后处分决定在一个月内下达,处分决定的下发,按有关规定一般发违纪人本人、违纪人所在单位,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提请大家注意:调查中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处分决定见面文稿以及正式处分决定,在起草过程中一定要严肃认真,特别是处分决定,是向社会公开的文件,在文书的措词、格式方面一定要严格把关,要防止处分决定中出现标题错误,事实陈述不清,定性错误,条规引用错误等等,注意不能把单位行政罚款写在处分中,行政处理不得以“纪字”、“监字”行文。
6.备案报告(依照有关要求报送)
7.处分决定送达。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应填写“处分决定送达登记表”由违纪人签写“同意”字样,签名后入卷。
8.承办文件登记表。处分决定送达相关单位、部门,收件人在发文登记表上签名,复印入卷。(告知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将受处分人的处分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并及时对其职级、工资等进行变更)
9.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处分决定下达后,由违纪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在一定范围宣布,并填写处分决定行情况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五日内送纪检监察机关。
10.整理阅卷笔录入卷。
11.填写案件结案登记表。
12.审理部门应在案件审结后,次年的第二季度将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六、违纪款物收缴注意的问题
1.监察机关根据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非法取得财物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分别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同时应当开据相应的凭证。
2.责令退赔的财物,需退给原主,应填写清单,领物单位、个人签字盖章。
3.监察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的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的,上缴国库。
4.违纪人已将物品损坏、灭失的,应按物品的新旧程度折价抵偿。
5.纪检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款物的,严格按规定办理。一般应收缴的款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如,违反财经纪律分情况,私设小金库用于单位支出的不应由个人承担;私设小金库贪污、集体私分、违反规定不经请示、批准以各种名义滥发财物的可以没收、追缴、退赔。没有党政纪规定的,不能自行决定进行罚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一律以行政名义行文,不得以纪委、监察名义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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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
http://www. 来源: 日期: 10:48:00
&&&&&&& 第一章& 案件线索受理程序
第一条& 案件线索受理范围包括: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五)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政府或部门的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六)领导交办(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政府机关或部门及其负责人交办的;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的违纪问题。
(七)司法机关侦(检)察尚未终结的案件,根据领导要求需要调查处理的,以及司法机关移送已侦(检)察终结,且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并属上述受理对象的违纪问题。
第二条& 案件线索受理的办法:
(一)案件检查室对信访(举报)室或上级领导批转的信访(举报)件,经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检查室负责人审阅,并经室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案件检查室对转办的每个信访(举报)件均应填写《案件线索处理登记表》。
(二)对反映属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二章& 案件初核程序
第三条& 案件初核程序
(一)案件检查室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
(二)《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报告书记,承办检查室组织实施初核;《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呈分管领导签发后,承办检查室负责下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负责督办和催报结果。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三)对批准初核或初步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
(四)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或审查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或审查情况报告,初核人员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承办案件检查室应集体审议该报告并提出意见,由检查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呈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经初步核实或审查,反映问题不实的:
(一)检查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二)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认为有必要的,检查室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三)因反映问题不实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检查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四)初核中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检查室应向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反映。
(五)对错告的,检查室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帮助检举人总结教训。
(六) 对诬告、陷害的应严肃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经初步核实或审查,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检查室应:
(一)建议有关党组织或部门找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认真整改。
(二)责成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建议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或部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批评帮助。
(四)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五)建议有关组织对被反映人采取组织措施。
(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七)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经初步核实或审查,反映不实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从轻情节,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对应予追缴的违纪款物,由承办检查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告主要领导批准,或提交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承办检查室制作收缴通知书并予以收缴,将相关案件材料组卷,移交信访室归档备查。
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检查的,转入立案调查程序。
第七条& 对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提出建议时,承办检查室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呈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书记(或局长)后,送达有关党组织、政府或部门。
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政府或部门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开始之日算起,至承办检查室提出处理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对延长初核或审查时限的,承办检查室必须写出延长初核或审查时限报告,并填写《初核(审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初核的,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书记或局长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党员违纪立案调查程序
第九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同案中的其他涉案人员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从轻情节,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对应予追缴的违纪款物,由承办检查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告主要领导批准,或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承办检查室制作收缴通知书并予以收缴,将相关案件材料组卷,随案一并移送审理室归档备查。
第十条& 立案的批准权限
(一)市、县(市、区)纪委常委、乡镇纪委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纪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二)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正县(正科)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市、县(市、区)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对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副县(副科)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市、县(市、区)纪委决定立案,但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
(四)离(退)休党员干部违纪,按离(退)休干部的职级报批。
(五)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由其上一级纪检机关报同级党委批准。
(六)对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违纪问题(非二、三款所列范围),由单位纪检组(纪委)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未设立纪检组(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工委、党组(党委)决定立案。
(七)属于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案件,必要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
(八)下级纪委在确定对党员或党组织立案时,如与其同级党委意见不一致,报上一级纪委决定。
(九)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管辖区有关党委或纪委承办,原单位和管辖区有关党组织、纪委配合。
(十)市、县(市、区)直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非二、三款所列范围)由市、县(市、区)直纪工委、纪检组(纪委)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工委、党组(党委)的意见,未设立纪工委、纪检组(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工委、党组(党委)决定立案。
(十一)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主管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由主管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十二)非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一条& 立案的办理方法
(一)立案检查的案件,由承办检查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呈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征求同级党委意见的,由承办检查室代拟向同级党委征求意见函,经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再提交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需要报同级党委批准的,由承办检查室代拟向同级党委请示立案的报告,经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呈报同级党委,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承办检查室根据同级党委的抄告单代拟立案决定书,由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
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二)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四)决定立案的,由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或检查室负责人、调查组负责人通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其本人宣读立案决定书。
第十二条& 需要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应由承办检查室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检举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及时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委。
第十三条& 停职检查的办理
(一)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同意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二)承办检查室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经分管领导签发,并报同级党委和抄送组织部门及其主管部门。
停止党外职务的,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经分管领导签发,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三)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组织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对被调查人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三)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请假外出、调动、提拔、奖励、调整工资。
(四)调查取证。
(五)调查组应在调查报告完成之前写出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采纳或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由调查组写出说明,被调查人拒绝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时,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事实材料以调查组落款。
(六)调查基本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由全体成员签字。调查组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经讨论仍不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七)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八)调查阶段涉及的违纪款物应办理暂扣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并应在结案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检查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延长一个月由调查组写出延长调查时限报告,并填写《调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延长二个月,由纪委书记批准;延长超过二个月以上的,由批准立案的纪委常委会议或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调查组将调查材料及填好的《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全部交承办检查室,由承办检查室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由承办检查室负责人签字,呈报分管领导签字后七日内移送审理。
第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由承办检查室提出意见,填写《案件移送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纪委常委会或同级党委常委会批准后,随函附案件材料复印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检查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报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期间,因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逃逸等特殊原因造成调查不能进行的,承办检查室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中止调查。
第四章& 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立案(立项)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立项的办理方法
(一)事项立项。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的,由承办检查室拟出立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
对批准立项的事项,由承办检查室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立项应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检查结束后,承办检查室写出检查终结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由该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违纪款物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将检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按规定装订,并办理移送审理手续,审理室经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审理室代拟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呈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对需要给予其他监察决定(建议)或向同级政府、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检查室代拟监察决定(建议),呈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立案的办理方法
(一)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二)立案调查。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核,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备案。接受备案的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三)立案由承办检查室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集体讨论后,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承办检查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代拟立案决定书,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签发。
(五)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承办检查室组织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实施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当予以撤销,由承办检查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报立案机关批准后撤案,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被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调查组应将违纪事实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并由本人签字,本人如果提出不同意见的,合理的应采纳或补充证据,不合理的,调查组应写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调查基本结束后,指定专人写出调查报告,经调查组集体讨论,调查组成员署名。由承办检查室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并由调查组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三日内移送审理室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承办检查室写出延长调查期限报告,并填写《调查延期审批表》。延长一个月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延长二个月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延长超过二个月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批准立案的局长办公会议或同级政府市长(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但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在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对象不仅有行政违纪,同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承办检查室提出意见,填写《案件移送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同级政府常委会议批准,随函附案件材料复印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须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应出示监察通知书,开列清单一式四份,存卷一份、调查人和物品原持有(保管)人、保管部门各一份,暂予扣留、封存款物应按有关规定存放,并在结案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由承办检查室制作监察建议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时,将建议书送达被调查人主管机关。
第三十条& 案件调查期间,因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逃逸等特殊原因造成调查不能进行的,承办检查室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调查中止。
第五章& “两规”、“两指”的办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两规”、“两指”的适用及要求:
(一)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二)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简称“两指”)。适用监察对象。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两规”、“两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纪的党员、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
(二)涉嫌违纪的党员、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三)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监察对象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两规”、“两指”批准权限:
(一)市纪委对市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由市纪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市委报告。
市监察局使用“两指”措施,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两指”,应向市政府报告。
紧急情况下需对上述人员立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市纪委、市监察局可先由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局长或分管案件的副局长决定,并尽快补办报批手续。
对其他党员、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可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或副局长批准。
市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市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向县(市、区)委报告,并报市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县(市、区)纪委在资金、设施、人员等方面不具备使用“两规”措施条件的,不得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的,由市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应由县(市、区)纪委主管案件的常委具体组织实施。乡镇纪委、县(市、区)直机关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县(市、区)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市纪委要对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的对象、时限、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县(市、区)监察局使用“两指”措施,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两指”,应向县(市、区)政府报告。
(三)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四)需跨地区、部门对有关人员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应征得有关人员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与所涉地区或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协商,或者由所涉地区或部门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五)“两规”、“两指”地点一般应在该办案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确需要在外地选择地点“两规”、“两指”的,应由两地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六)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中的党员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委员会党组报告。
(七)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第三十四条& 办理方法
(一)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应填写《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审批表》,并提出时限,按程序报批;对于特别重要、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两规”、“两指”时限的,案件调查组应提出延长具体时限建议,再按程序报批。
(二)办案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员宣读“两规”、“两指”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两规”、“两指”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家属。实行“两规”、“两指”期间,每天应有工作记录。
(三)“两规”、“两指”措施结束时,应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解除审批手续。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后,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立即通知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家属将人领回,并写出解除“两规”报告。
(四)办理“两规”、“两指”措施审批手续时,同时应报告“两规”、“两指”地点、生活安排和安全事项。
(五)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中,经调查证明被“两规”、“两指”人员已涉嫌犯罪,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在人员移送前,仍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移送司法机关时要办理解除“两规”、“两指”手续。
第六章& 党纪自办和审批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党纪自办和审批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下一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室直接检查的,并需由同级党委、本级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本级纪委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 下一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作出的说明。
(七)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如“两规”审批手续等。
第三十七条& 本级纪委检查室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包括举报信件、初核报告、立案报告)。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五)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如“两规”审批手续等。
第三十八条& 报同级党委批准给予处分的案件,需报送上述材料(立案依据、主要证据材料除外)25份;对于报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需报送上述材料(立案依据、主要证据材料除外)15份。其中主要证据材料应按规定装订组卷,其他打印件应分别装订成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四十条& 案件签批受理办法
审理室对移送或报批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材料齐全并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经分管审理领导签批后,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指定承办人员
审理室受理案件后,室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四十二条& 对承办人阅卷的要求
承办人接案后,对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办案程序各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四十三条 &草拟审理报告
承办人审阅案卷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审理谈话
一般情况下,审理室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核对有关错误事实,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十五条& 审理室集体审议案件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审理室集体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审议审理报告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意见,形成审理报告。
第四十六条& 提请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并征求意见
审理室的审理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报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后,审理室根据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一般情况下,由检查室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并由有关党组织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根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意见,审理室承办人形成处分决定代拟稿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必要时,审理谈话可以和处分决定代拟稿与本人见面同时进行。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二、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三、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四、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或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五、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六、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七、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提请常委会议审定
审理室将审理报告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以及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一并提请纪委常委会议审定。与移送部门认定的意见不一致,审理室要就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与承办检查室交换意见,并将双方的意见一并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特殊复杂、重大疑难的案件,审理室可以论证会的形式,召开疑难案件处理联系协调会议,充分听取案件检查室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一并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必要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审理室可以在常委会议前征求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上一级分管领导、组织部门对处理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对于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提交其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于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九条& 对于受处分党员具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职务,且需要罢免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由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后,向其所在的人大或政协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十条& 办理批复、请示、决定等有关手续
(一)对由本级纪委批准或作出决定的案件,审理室即办理批复或决定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的批复(抄告单)后,及时下达处分决定和宣布执行,必要时可委托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二)本级纪委调查需要移交下级党组织处理的案件,审理室根据常委会议的决定将有关材料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由其所在党组织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处分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将处理结果报案件调查机关。
(三)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立卷归档
对已办结的案件,审理室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编辑:自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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