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哪几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系

2014年12月份考试法学概论第三次作业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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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份考试法学概论第三次作业05
2014年12月份考试法学概论第三次作业;一、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20分,共5小题,每小题;1.股份有限公司;2.具体行政行为;3.社会保障;4.物质帮助权;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0分,共5小题,每小题6分;1.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2.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4.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5.简述刑法关于刑事责
2014年12月份考试法学概论第三次作业一、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20分,共 5 小题,每小题 4 分)1. 股份有限公司2. 具体行政行为3. 社会保障4. 物质帮助权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0分,共 5 小题,每小题 6 分)1. 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2. 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3.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4. 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5. 简述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0分,共 2 小题,每小题 10 分)1. 张、王二人持供销社水产专用发票到某水库购买鱼苗。购得鱼苗后,张、王二人委托个体运输户李某用船将鱼苗运回供销社。李某承运鱼苗的船超载翻船。后来,水库负责人到供销社催讨鱼苗款,供销社经理以张王二人非供销社职工为由,拒绝付款。问:本案涉及哪几个法律关系?2. 王女士与其丈夫是汽车运输专业户。2001年4月,王女士的丈夫因车祸死亡。不久,王女士便与未婚男子李某未婚同居中,继续从事专业运输。2005年。李某也因车祸死亡,此时,王女士有存款150万元,而李某的存款只有3万元。李某的父母不仅主张继承李某的3万元存款,而且要求从王女士的存款中分得50万元,理由是王女士的150万元为李某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有75万元为李某的遗产。而王女士不仅分文不给,还要求继承李某的3万元遗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讼至法院。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30分,共 3 小题,每小题 10 分)1. 试述国家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2. 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3. 试述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20分,共 5 题,每小题 4 分) 1.参考答案: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解题方案:注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评分标准:回答出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得3分; 回答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得2分。2.参考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解题方案:注意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评分标准:回答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得3分;回答出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得2分。3.参考答案: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在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解题方案:注意与社会保险的区别。评分标准:回答出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在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得3分;回答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得2分。 4.参考答案: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无法就业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团体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解题方案:注意物质帮助权体现的范围。评分标准:回答出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无法就业等情况下,得2分,回答出有从国家和社会团体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得3分。5.参考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在人民监督下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解题方案:注意区别于国体。评分标准:回答出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得2分;回答出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在人民监督下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得3分。 二、简答题(30分,共 5 题,每小题 6 分) 1.参考答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中前三者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解题方案:主要答题思路是:继承是亲属间取得财产权的一种方式,彼此间关系越亲,就应越先得到遗产;另外注意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评分标准:回答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得2分,顺序得2分,丧偶儿媳、女婿的特殊情况得1分,共5分。2.参考答案: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制或认可的规范。(2)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3)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5)法律是相对稳定性、科学性和适用标准的唯一性相统一的规范。解题方案:将法律和其它社会行为规范进行比较,即可得到法律的基本特征。评分标准:每一个基本特征为1分。3.参考答案: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三个特征: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⑵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⑶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国家先定力。解题方案:注意与其它法律关系的区别。评分标准:答对两点得3分,答对三点得5分。4.参考答案:税法的构成要素为:(1)纳税主体;(2)征税对象;(3)税率;(4)税种税目,纳税环节,减免税、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解题方案:只要求回答出构成要素即可。评分标准:回答出前三点各1分,第四点2分5.参考答案: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投毒、放火、爆炸等承担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5)对不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家长和监护人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解题方案:只要求回答法律规定即可。评分标准:回答出一点得1分。 三、案例分析题(20分,共 2 题,每小题 10 分) 1.参考答案:本案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张、王二人与供销社之间的代理关系(表见代理);供销社与水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供销社与李某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
解题方案: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评分标准:回答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得4分,具体指出三个法律关系得3分。2.参考答案:李某的父母继承李某的3万元遗产,王女士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 李某父母也不能从王女士处分得财产。因为,王女士与李某是未婚同居,没有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其个人存款都是个人财产,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此,李某的遗产只有3万元。李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父母,王女士无继承权。
解题方案: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和法定继承角度进行分析。评分标准:回答出“李某的父母继承李某的3万元遗产,王女士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某父母也不能从王女士处分得财产”,3分。回答出“王女士与李某是未婚同居,没有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其个人存款都是个人财产,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此,李某的遗产只有3万元”,得2分;回答出“李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父母,王女士无继承权”,得2分。 四、论述题(30分,共 3 题,每小题 10 分) 1.参考答案:国家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⑴性质不同:国家行政具有鲜明的公共性质;一般行政所涉及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则只具有局部或个别的非公共性质,它只是以其组织内部一般性和勤杂性事务为对象和范围;⑵目的不同:国家行政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一般行政的组织管理活动,则是以追求团体利益为目的;⑶依据不同:国家行政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一般行政以社会组织的章程和相关合同为依据;⑷手段不同:国家行政中行政主体享有许多特权,可以采用许多手段,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手段等,这些手段可以直接表现为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一般行政中,任何一方都不享有优越于他方的特权,更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⑸救济方式不同:国家行政中若发生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一般行政中若发生争议则只能通过申诉或仲裁方式解决。解题方案:首先弄清楚国家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含义,再分析彼此的区别。评分标准:除第五点2分外,其余各点均为3分。2.参考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为:第一,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制订方式、法律渊源、效力范围、强制实施方式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第二,一般联系,表现为:⑴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内化为国内法,而国内法的实施也需要国际法的配合;⑵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二,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时的处理,各国的做法大体上有以下几种:⑴推定国内法与国际法并无冲突,直接适用国内法;⑵适用国际条约而不适用国内法;⑶国家修改国内法,使该国国内法的规定与国际法的规定相一致。第三,我国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的做法: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和涉外经济案件可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同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解题方案:解题从四个递进层次处理:区别,一般联系,各国做法,我国做法。
评分标准:回答出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得4分;回答出一般联系得4分;回答出各国做法得3分;回答出为国做法得3分。3.参考答案: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有:⑴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即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⑵民主原则,就是人民民主原则,其基本涵义为: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⑶平等原则: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⑷统一原则,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律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必须一律遵守,也就是立法统一、执法(司法)统一、守法统一、法律监督统一。解题方案:不仅要答出基本原则,而且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也要回答。评分标准:第一原则为8分,其余原则各为2分。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外语学习资料、应用写作文书、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2014年12月份考试法学概论第三次作业05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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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来自:(2014年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手中。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A市工商银行张某指定的账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人本公司账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
请问:五、分析题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正确答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四个:第一,食品公司与个体户张某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代为转送营业执照副本……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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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热门试卷本案涉讼法律关系如何界定_中国检察日报正义网
本案涉讼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日&09:10& 潘君
  [基本案情]  天光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光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是日。华泽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是天光公司大股东之一,先后共向天光公司投入资本金550万元人民币。  日,秦皇岛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开发公司)与天光公司、华泽公司三家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建设秦皇岛市胜利村小区的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阶段天光公司、华泽公司各出资人民币300万元,秦皇岛开发公司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及项目开发的前期拆迁准备工作。三方合作开发合同签订后,天光公司、华泽公司均按合同约定各将300万元人民币汇至秦皇岛开发公司的账户上。后因其他客观原因,这一合作的房地产项目没有被批准,三方同意终止履行合作开发合同。天光公司、华泽公司协商后,天光公司同意将其300万元合作投资款转给华泽公司使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日,天光公司致函秦皇岛开发公司称:“请将我公司投入的合作款300万元人民币转至华泽公司指定账号上。”日,华泽公司致函秦皇岛开发公司,除要求该公司退回其投入的合作款300万元人民币之外,还要求“请将天光公司的合作款300万元转至天爵科技开发公司的账户”,并提供了账号。日,秦皇岛开发公司根据上述两份书面指示函,按华泽公司的指定将款汇出,至此,秦皇岛公司、天光公司、华泽公司的合作终止,三方亦无其他经济纠纷。  1996年底,华泽公司将合作款从天爵科技开发公司提走并使用。1997年,天光公司向华泽公司索要该300万元款项时,华泽公司以该款项是天光公司退还其投资款为由,拒绝退还。天光公司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泽公司还款。华泽公司答辩称:天光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虚假验资,欺骗我方投入了大量资金,我方收取天光公司300万元是收回我方投资的财产,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天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情况]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泽公司实际占有并使用了天光公司的资金,天光公司要求其返还,华泽公司理应偿还。华泽公司所述该笔款项系天光公司退还其投资款的证据不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华泽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天光公司人民币300万元;案件受理费25010元、保全费19520元由华泽公司负担。华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300万元是收回其在天光公司的投资并非借款为由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光公司答辩认为,讼争的300万元无论是借用还是占用,所有权是天光公司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天光公司以收回借款为理由,向华泽公司主张300万元的债权,但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与华泽公司存在由借贷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本案所涉及的300万元人民币,系华泽公司与天光公司合作秦皇岛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款,现该项目终止,该投资款如何处理,应由双方在解决合作纠纷时一并考虑。故原审法院认定华泽公司实际占用并使用了天光公司的资金即应偿还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1.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2.驳回天光公司对华泽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1O元、保全费19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0元人民币均由天光公司负担。  天光公司不服终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是错误的;终审裁定认为讼争的300万元应由天光公司与华泽公司在解决合作纠纷时一并考虑,有违案件事实,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的根据和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为,某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的根据和理由是:  一、终审裁定认定天光公司未能提供与华泽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确有错误。从天光公司、华泽公司向秦皇岛开发公司出具的书面函件、秦皇岛开发公司向华泽公司指定的账户签发的汇票存根等证据都可以清楚看出,华泽公司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了天光公司的300万元款项,证据确凿。终审裁定违背了客观事实。  二、终审裁定认定华泽公司和天光公司存在合作纠纷确有错误。华泽公司、天光公司和秦皇岛开发公司三方合作项目终止后,秦皇岛开发公司依华泽公司指定,将华泽公司和天光公司各自的300万元合作投资款已退回,三方并无经济纠纷。天光公司和华泽公司在诉讼中对此也已认可。终审裁定抛开当事人的争议,假托一个合作纠纷事实并据此裁判,显系错误。  三、终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华泽公司占有并使用天光公司的300万元投资款,华泽公司理应偿还,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华泽公司偿还天光公司款项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但二审裁定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七条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撤销原判,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再审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抗诉后,函转某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认为:天光公司与华泽公司争议的300万元人民币,系天光公司对三方合作开发项目的投资款。该款转退至天爵科技开发公司后,被华泽公司占有并使用,现天光公司要求其返还,华泽公司理应退还。华泽公司所述天光公司成立时有虚假验资的问题,工商机关已对天光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撤回已投入的股本金。故华泽公司称所争议的300万元系其撤回股金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天光公司、华泽公司与秦皇岛开发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已停止,天光公司、华泽公司打入合作开发项目的投资款均已退出,原裁定以天光公司与华泽公司争议的300万元,应由双方在解决秦皇岛项目合作纠纷时一并处理为由,驳回天光公司的起诉欠妥,应予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再审判决:1.撤销原终审民事裁定;2.维持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华泽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天光公司人民币3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010元、保全费19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0元人民币,均由华泽公司负担。  [评析]  本案抗诉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本案涉讼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准确认定。  某高级法院二审作出的终审裁定错误认定了本案涉讼的法律关系性质。天光公司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其诉讼请求是要求华泽公司退还300万元人民币,提出的理由是,华泽公司曾向其借过此笔款项。这表明,天光公司主张双方争议的标的——300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是借款,并以两份书面函件为主要证据;华泽公司答辩时则提出,因受天光公司的欺骗,在天光公司组建时,以发起人身份向其投入了大量股金,现收取天光公司300万元人民币就是收回投资入股的资产,法院应当驳回天光公司的诉讼请求,这表明华泽公司主张双方争议的标的——300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是投资款。但双方对华泽公司实际占有这3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重大分歧。众所周知,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民事关系主体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具体内容,是法院处理民事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作为借款性质的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一方承担出借资金的义务,享有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另一方承担支出利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享有在一定期间内占有、使用、处分所借资金的权利。作为投资性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者若干方当事人将资金投入一个经济实体(或者一个合作项目),投资各方对这一经济实体(或者一个合作项目)的经营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即共同投资、风险共担、赢利共享。  本案天光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返还借款,要求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确立了借款合同关系,但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天光公司、华泽公司向秦皇岛开发公司出具的书面函件、秦皇岛开发公司向华泽公司指定的账户签发的汇票存根等书证的内容上,反映不出天光公司和华泽公司就这笔款项,双方合意,达成了借款协议,更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就了借款合同关系的证据并不充分;而华泽公司对划款书证的解释是,天光公司与华泽公司经协商后,同意将华泽公司对其的投资款退回该公司,但也未提出支持这一主张的书面证据。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就退还投资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证据也不充分。  但从涉案的几份无争议的书证(天光公司、华泽公司向秦皇岛开发公司出具书面函件、秦皇岛开发公司向华泽公司指定的账户签发的汇票存根以及华泽公司总经理在诉讼中的承认等)中,法院完全可以认定,天光公司的合作款转退至天爵科技开发公司后,被华泽公司占有并使用。这种占有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又没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合同的根据,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产生,没有合法的根据,所以虽属于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同时,随这一事实的出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形成了新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因不当得利而财产受损的一方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财产。现天光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占有人返还该款项,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诉讼请求,华泽公司理应退还。  因此,准确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性质,是作出正确裁判的前提。  [责任编辑:张建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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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甲厂是一家生产酒瓶的企业法人,乙酒厂经常从进购啤酒瓶以生产瓶装啤酒。一次,乙厂要求甲厂提供大量酒瓶,并签订合同约定:甲厂提供啤酒瓶后,乙厂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厂为了组织生产原料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若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厂仅仅向乙厂提供了部分酒瓶,并以生产资金不足为由要求乙厂先行支付货款,遭到乙厂的拒绝。乙厂利用甲厂提供的部分酒瓶生产瓶装啤酒,供给丙商场出售。但由于酒瓶质量不合格,经常爆炸,造成许多消费者受伤,于是消费者向乙厂提出索赔,乙厂以酒瓶是甲厂生产为由拒绝赔偿。而甲厂以其到期不能清偿银行债务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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