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社会监督转化为检察机关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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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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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4月25日讯(张晓林& 赵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不断完善、创新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内部执法办案活动监督力度,坚决惩治检察队伍中的腐败分子,确保司法公正、文明办案。检察机关要形成一套成熟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我们必须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有一个总体把握。
  一、要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依法进行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的改革。
  我们对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的改革,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依法进行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的改革,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那些需要在实践中实施,但又与法律不甚协调的改革措施,应当由高检院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论证后以&决定&或&补充规定&的形式通过实行,保证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不可侵犯性和统一性。
  二、在对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方式改革的同时,突出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检察机关从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不断加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和改革,检察机关在进行新的监督方式尝试的同时,应突出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要在务实的基础上创新,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纪检监察部门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主要的任务是监督自侦、刑检干警在执法办案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办案制度和规定的情况,监督的核心是干警有无失职、不履行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其在行使行政检察监督权时,不直接针对案件本身的正确性,他通过对干警执法办案行为的监督,既达到了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又达到了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根本目的,即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纪检监察监督在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中举足轻重,有三大优势:
  一是纪检监察监督已形成立体网络。监督的途径由组织监督向执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拓展;监督的范围从工作圈向生活圈、社交圈延伸,有效监督的范围不断扩大;监督形式由相对单一的监督,向考察预告、专项调查、谈话诫勉、来信回复等多形式监督转化。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内&透视&检察干警的行为;
  二是能够有效地实施权力制约。实行干警待岗、诫免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从引导干警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入手,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做到权利行使到那里,监督就跟踪到那里,防止权利滥用。
  三是已建立起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细化办案程序,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健全办案质量检查机制,实施案件首办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规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因此,在健全各类监督制度的同时,应当运用道德、纪律、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维护纪检监察监督的权威,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督的效果。
  三、加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必须强化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
  领导班子是一个单位的核心,对检察机关来讲,也是实施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有效方式。领导班子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决策,代表着检察机关工作的方向。因此,领导班子自身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是否正确、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强化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一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协作中的监督,通过办理案件,互为督促,互相补充,以增强班子的凝聚力为前提,以提高执法水平为目的,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案件质量保障体系;二是领导班子主动接受广大干警的监督。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请你监督&,自觉在执法办案时坚持四个原则:(1)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发扬民主,集思广益;(4)遵守办案制度和纪律,违规必纠。三是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干警执法办案行为的监督。以提升素质是队伍管理的主要目标,实行激励机制,促使干警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水平和办案能力。
  四、协调好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主体的关系,形成内部监督的合力。
  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方式是多位构成,如何把多层次分布的监督主体统一协调起来形成合力是内部监督方式改革的关键。我们不仅要通过对干警的监督,来促进依法办案,让干警慎权、慎言、慎独,自觉遵守办案纪律;还要通过对案件事实、程序、适用法律的监督,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督促干警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这两项监督内容互为辩证,只有做到这两种监督关系和谐统一,我们的监督才有针对性,才能从根本上端正执法办案行为;二是处理好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关系。随着检察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在向规范、高效、公正不断迈进,如何处理好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关系是使我们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和检察工作保持同步,保证内部监督连贯性的关键。检察工作包含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若干执法办案行为,我们的内部监督必须与之相对应,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方面、某个环节(如仅对审查起诉工作进行监督)。应当从完善严密高效的线索分流机制入手,建立不同诉讼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连贯的监督,这样不仅可以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还可以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预防问题的发生;三是处理好监督的形式与监督的效果的关系。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形式可以创新,突出解决原制度比较原则、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问题,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在健全各类监督制度的同时,我们必须建立监督者的权威,赋予监督者运用道德、纪律、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奖惩的权利,明确监督者的职责和权限,维护监督者的独立性,真正实现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形式和实效的统一,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督的效果。
关键词:检察,监督,作用
稿源: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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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事务愈来愈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扩张迅速,它的行使方式变得更为复杂,作为一项重要权力,接受监督亟待必要。从另一个层面讲,法治社会其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在于制约和防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在于公共权力合理、有效的运行。检察机关是国家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回应社会现实的需求,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本文拟从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监督,构建完善的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机制谈几点看法。
一、强化对行政执法监督制约的意义
1、行政执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已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现代市场经济,正走向法治的轨道,因而各方面矛盾大量涌现和相互交织,这对公共行政管理特别是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权力除了维护安全秩序外,还有普遍的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行政权从执行性权力变为一种集执法、立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权力的范围也大大的扩张,其行为几乎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执法机关是保障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保障社会良性循环的重要力量,它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又是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如果行政权力不受到控制,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其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危害性难以估计。一是违法行政增多,正常执法秩序遭到破坏;二是无人主张诉权,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失;三是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2、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客观问题
虽然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相继完善了相关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职能、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工作。但不可否认在当前的行政执法当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利轻义务、重处罚轻服务、随意执法的现象。尤其是&以罚代刑&的情况大量存在,涉及到经济犯罪时则更为突出。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以罚钱了之,该立案的不立案,该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不移送,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不仅放纵了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了经济犯罪危害加大。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为以罚代刑所造成的损失达几百亿元。有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自己处罚的案件一旦移交给司法机关,就等于让渡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到行政执法单位的利益,所以,行政执法单位往往以罚款兑现为行政处罚的目的。出于保护部门利益的考虑,行政机关处理的大部分案件都不会移送到检察机关。还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也是&一送了之&,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如果公安机关侦查有难度,或者现有证据达不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就会做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这其中也不排除有个别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有意放纵犯罪的问题)。由于不涉及到自己的既得利益,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也不会提出异议,更不会向检察机关举报。这样导致以行政处罚消化刑事案件,最终使得案件线索流失,犯罪分子逃避刑法处罚。
3、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以上这些情况的存在,不仅妨害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但不容乐观的是,目前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虚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弱化、新闻舆论的监督软化、人民群众监督淡化。因此在完善监督机制时,应当强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不仅有权予以监督,而且要善于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上加大了工作力度,有效遏制了行政执法相关犯罪。
4、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迫切性
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已经明确了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如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其34个罪名的犯罪主体中大部分涉及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据此,如果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渎职犯罪的,则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包括徇私不移送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有了上述立法层面的支撑,还应着手健全完善对行政执法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达到监督效果,这不仅有利于及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促进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而且有利于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依法行政,为行政执法机关顺利移送构成犯罪的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制约的现状
1、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制约的主要方式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主要侧重事后监督,从刑事法律监督角度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别于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主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方式是否规范等与行政执法行为同步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而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依法将其移送给有权机关处理;另一方面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本身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如果其中有渎职犯罪行为,则依法查处。
2、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工作情况
以我市为例,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逐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拓宽法律监督渠道,推进法律监督向前延伸,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先后与公安、监察、工商、食品、商务、烟草、药监、质监、教育、税务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探索建立联席会议、提前介入、同步调查、情况通报、备案审查、结果通报反馈等方式加强协调配合,2009和2010年两年共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6件88人。还建立了同步介入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两年发现并查办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2件2人。
3、现阶段对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以上数据一方面反映的是我市开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侧影,但更重要的是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有不到位的地方,亟待健全完善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立法缺失。&如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少行政法规对触犯刑法如何操作仅有这么短短一句话。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对于行政机关不移送案件承担什么责任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现有的许多法律规定如同虚设。二是检察机关的人员素质和监督观念还有待于提高。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少、任务重、办案条件差,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侦查监督部门人员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意识还不强,执法监督水平还不高,监督不力,顾此失彼,难以为继,导致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缺位现象。三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执法机关联系较少,信息交流不畅,导致一些不移送刑事案件难以暴露,助长了这一现象的蔓延。
三、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1、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信息衔接
检察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营造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强大声势,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完善监督方式,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在监督中严查行政执法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现象,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建立起科学的工作管理机制,畅通立案监督渠道。
2、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证据衔接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对待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刑事证据的诉讼效力,是一件争议很大的事情。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调取的证据当然不是刑事证据,但诉讼程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过程,以及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调取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司法机关对向行政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经司法机关调取的,只要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是法律监督权的充分体现,但这项工作本身也需要强有力的监督。要坚持切实有效的监督,以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就要构建相关的制度。
一是完善侦查监督、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制度。目前的联席会议仅仅由侦查监督部门参加,反贪以及渎检、预防等部门共同参与能够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及时处理在以罚代刑背后的渎职犯罪,并能够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这样&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外部监督,所以对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不能够加以干涉,只能调取案卷。同时,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仅涉及到合理性问题,而没有违法,检察机关不能启动移送监督程序。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法规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案件处理结果的调查权、对不移送理由的质询权和对违法不送的检察建议三个基本部分。这种调查权是监督权本身的组成部分,是与监督权同时存在的。检察机关具体的调查措施,如案卷调查权能够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执法机关是否掌握了犯罪线索。
三是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线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检察机关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后予以拖延,不履行侦查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等,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完善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明确规定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各部门发现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移送机关通报和反馈。充分运用信息共享权、检察建议权、对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制度、探索新的监督形式。
五是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的制度。虽然我国《》第22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没有涉及到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却很大,为了更好地协调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应该将移送定化,比如移送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机关、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建立系统完备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欢迎光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荆楚公平正义网!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着对刑事犯罪案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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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敬大力 &&&&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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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
检务保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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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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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霞:论检察权内部监督与内部制约工作的分离
  摘&要: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自觉接受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国绝大多数场合,对监督和制约都不加区分,甚至互相通用,这对于检察权内部监督和制约而言,无疑是弱化了内部制约对检察权能的制衡作用。本文尝试从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入手,从控权角度论证检察权内部监督与制约分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权&&&内部监督&&&内部制约&&
  一、&检察权内部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内涵
  (一)检察权的内涵
  检察权是指对宪法、法律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它包括职务案件侦查权、公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诉讼监督权和其他权力,而依据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行使的权力属诉讼职权,即包含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根据检察权行使的对象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诉讼职权和诉讼监督权。
  (二)检察权内部监督的内涵
  检察权内部监督是指内部执法办案部门、个人的执法办案活动作为对象和客体,接受检察机关内部设定主体的审视、察看和过错责任追究,自行纠正或者被命令纠正执法行为结果。其内容包括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长对本检察院的监督、检察委员会对本检察院的监督、内设机构专项监督。
  (三)检察权内部制约的内涵
  检察权内部制约是指检察机关的侦查、批捕、公诉等职权配置不能由一个内设部门行使,或一个检察官不能同时集几项权能于一身,各内设执法部门应在执法办案中相互审视、察看,并通过自己的执法行为直接制约、纠正对方的执法行为结果。其内容包括控申环节的制约、审查批捕环节的制约、公诉环节的制约、反贪反渎环节的制约等各部门之间的双向制约。
  从以上内涵来看,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和提起公诉等诉讼职权属于制约性检察权,而诉讼监督权属于监督性检察权,二者各有特点:制约性检察权强调制约,遵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因为具体职能不同而相互制约,围绕诉讼行为开展;而监督性检察权以检察机关内部诉讼违法行为为监督对象,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二者在理论上不能相互包含和替代。
  二、&检察权内部监督与制约工作分离的必要性
  检察权内部监督与内部制约合并亦或是分离,不管哪种思路,我们都必须妥善解决好检察权内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矛盾。我们从内部监督与内部制约在六个因素方面各自的特点出发,即权力起源方面、程序启动方面、运行方式方面、关注重点方面、时间限制方面、质量控制方面,将会发现内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分离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一)&权力起源方面:授权与分权
  从检察机关的内部权力起源上看,我国检察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而作为权力的被授予者,在接受权力的同时,则必须接受授权者的监督,以保证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即监督是授权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我国宪法只将检察权授权给检察机关作为整体来行使,而具体行使检察职能的检察官却没有得到宪法上的授权。在实践运行中,则是由检察长将抽象的检察权具体化到检察机关承担的每项检察职能,并细化授权给具体承办的检察官个体。因此,被授权的检察官依授权开展工作时必须要对检察长负责,并受检察长的监督,检察长对承办检察官的监督是保证授权目的实现的必然结果。
  而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从权力起源上看,则是源自于检察权的具体分权行使,体现司法公正的“权力制衡”精神。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立案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等于一身,这种集侦查、起诉、法律监督权力于一体的多种角色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内部必须建立起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实现内部侦查、批捕、公诉等权力的分离与制衡。据此,高检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对具体的检察权能予以分权,实行内部侦查、批捕、公诉等权力的分别行使,使被分权者各自具有决策权,分别行使,同级进行,相互之间形成固有的制约关系,才能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而产生的执法不公、权力滥用现象。
  综上可以看出,检察权内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通过授权形成的,不是谁想监督就可以监督,而是必须有宪法和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才能确定监督权的效力来源。而内部制约的形成则产生于分权,在双方权能对等的基础上因为权能的具体分工不同,各自决策,才能相互制约对方。
  (二)程序启动方面:或然性与必然性
  检察权内部监督中无论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本检察院的监督,还是监察部门等内部专项监督,都是一种事后监督,在事后作为和发挥作用,通过事后监察进行责任追究,而不必然启动监督程序。如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无论是对口部门的监督还是交叉部门的监督,都是对下级院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或有当事人申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或复查;而不是针对全部案件进行审查或复查监督。检察委员会的监督,主要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重大问题的争议处理及与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存在分歧时进行监督,且监督工作多以会议形式开展,是事后监督,不具有监督的经常性和时效性。而监察部门的监督启动,只在发现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纪、发生错案时才启动监督程序,予以整改、查办或追究责任。
  检察权的内部制约是在检察机关内部,主要基于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检察职权的分别行使所形成的制约模式,在客观上实现了权力划分、事有所属。如由案管部门统一管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其他情报信息并负责交办,而对于案件线索的初查、立案、侦查,则只能由反贪、反渎等具有侦查或初查职责的部门负责办理,在案件侦查终结后是否需要批捕、提起公诉则必须由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办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申诉由控申部门受理,是否抗诉由诉讼监督部门办理,作不诉处理的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正是这种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分权制衡的内部制约机制,使得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各个流程,内部制约机制就必然启动。
  (三)运行方式方面:纵向与横向&统一与分散&&&
  检察权的内部监督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主要是通过下级检察院定期的工作报告、报备及述职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的不定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上级院对下级院的请示答复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下达和执行各种业务规定等方式运行,客观上形成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一种纵向监督机制。检察长依法统一行使对行政事务及检察事务的领导和监督权,检察委员会通过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统一行使对本院的重大疑难复杂事务及案件的监督权,二者依法奉行检察一体化原则,统一行使对本级院的监督权。而监察部门等开展专项监督的内设机构,其成立的目的就在于由该部门统一对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及各个检察人员职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以改变多头监督的局面,强化监督效果。
  检察权的内部制约是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由于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等权力的具体性质、职能不同,在行使时所形成的一种横向制约机制。它的横向性表现在各项具体的检察权能依据案件流程实行部门分设、权力制衡,从受案、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每个环节分设不同的部门承担,从而形成内部程序和实体的相互制约。同时,这种部门分设、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目的是要打破执法办案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执法专断,以分工分权来获得执法公正,使得检察权的内部制约在运行机制上也比较分散。
  (四)关注重点方面:出罪与入罪
  检察权内部监督具有“司法”属性和“掌管”性质,监督对象指向的是,检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能做到依法守法、正确履职,关注的重点主要针对出罪的终结诉讼情形,防止将有罪的人过渡为无罪,将重罪者过渡为轻罪。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通过及时审查,重点监督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逮捕、不予起诉及捕后不诉或捕后轻判等案件。检察委员会对终结诉讼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诉案件,以及比较重大作不捕处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把关。专项机构监督,主要是检察院内部纪检检务督察,通过对检察机关内部各个办案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导致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此外,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中也将内部监督的重点对象明确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案件,如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持有异议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被人民法院改变犯罪性质、改变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经备案审查、复查、复核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等等。
  检察权内部制约是业务部门执法行为权限的分工和组合,是通过打破执法办案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执法专断、权力滥用行为,以分工制约求得执法公正。重在管事,关注的是进入制约程序的案件是否入罪,入罪之后的诉讼延续情形。如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的制约,关注举报线索是否被查处,是否能立案;批捕部门对自侦部门的制约,关注的是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公诉部门对批捕部门和自侦部门的制约,关注的是案件是否构罪起诉;案管中心对各业务部门的制约,具体通过审查案件管辖权、移送案件材料规范性、证据的完备性、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情况等,保证受理案件质量,关注的是案件是否入罪,入罪的案件办案流程是否规范和合法,避免不应立案、批捕、起诉的而立案、批捕、起诉。
  (五)时间限制方面:不限时与限时
  检察权内部监督强调的是一种纵向的、单向的权力制衡,是上位对下位、外部对内部、权威者对非权威者的监督,主要关注的是公权力的运行,一般发生在事后,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和救济性的特征,是对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是以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而得以解决,不能从结果发生前进行监督。而内部监督关注的重点是出罪问题,出罪案件大部分嫌疑人均处于非羁押状态。因此,内部监督在时间限制方面比较灵活,不受具体诉讼期限的约束,是在伴随违法行为发生后的监督运作。
  检察权内部制约强调的是横向的、相互的权力牵制,是没有隶属关系但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主体甚至多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一般发生在事前或事中,具有同步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内部制约主要表现为一个程序结束向另一个程序转换时两个诉讼程序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它所关注的是入罪问题,一旦入罪就要严格受案件办理期限的约束和流程的延续,互相制约关系也伴随着诉讼程序的推移而自行得以解决。因此,检察权的内部制约在时间限制方面,受制于各个诉讼程序的期限限制,程序结束时制约关系也结束。
  (六)质量控制方面:终结性与延续性
  办案质量的好坏是衡量检察工作好坏的一个主要标准。但检察权内部监督和制约在对办案质量的控制方面,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对质量控制的效果方面,&&内部监督方式对质量的控制效果具有终结性特点,而内部制约对质量控制的效果具有延续性特点。
  内部监督方式一般以不捕率、不诉率、撤案率、无罪判决率的高低,以及是否出现错案、进行了国家赔偿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和检察业务考核目标中的重要内容;对拟作不立案、不批捕、不诉、撤销案件、错案、申请国家赔偿等作出终结性决定的案件,予以重点监控案件质量。对发现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通报,对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依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进行追责。
  内部制约则是以相对独立的举报、侦查、侦监、起诉、监所、控申等内部分工为基础,对各个职能部门从办案流程的起点到终点的各个环节分别进行质量控制。主要控制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扣押款物处理是否合法等;同时对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分析、分流、初查和初查终结等环节实施重点控制,包括规定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案件线索并进行审查分析和提出意见;办案部门对分流的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查处,按期回复结果;从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立案、是否合理收集证据、是否遵守法定的办案时限、是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实施控制,对各个环节发现的质量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意见,均向上一个办案环节的主办检察官反馈,由其予以改进,这样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避免程序错误的延续,对案件质量的控制伴随整个案件流程,不随环节结束而结束。
  三、&检察权内部监督与制约工作分离的可行性
  (一)检察权内部监督与制约的现行立法规范不同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对检察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先后颁布了多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逐渐对内部监督与制约进行了区分,使内部监督与制约制度逐步走向成熟。从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提出的申诉案件由控申部门受理审查,开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先河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陆续制定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并逐渐形成将内部监督规范与内部制约规范区分开的立法趋势。
  比较典型的标志性规范文件是1998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简称《内部制约若干规定》)和2008年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简称《内部监督若干规定》。《内部制约若干规定》中将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通过职责分工的不同,来约束检察权的内部行使,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内部监督若干规定》中从监督依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同时也成为了检察权内部监督的最系统、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对提高检察权力的运行效率和强化对检察权的控制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关于检察权内部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还有2012年最高检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2011年最高检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2009年最高检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2007年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最高检出台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等等,都是关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范性文件。
  而关于内部制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3年最高检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2004年最高检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2009年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完善抗诉工作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等等。
  &&&(二)部分地区已有实践探索
  1、福州检务督察制度的构建
  福州市检察机关自2003年开始,就探索建立以专门性业务督察为特征的检务督察机构,设立检务督察办公室,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的专门以案件为监督对象的机构,直接对检察长及检委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职能部门履行制约职责进行督促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对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和办案质量进行动态分析,发现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提出处罚建议,依程序报送政工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对一般性案件采取部门制约在先、专门督察后置的程序,对重大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则进行实体审查,对确有错误的提出变更、纠正、撤销建议。
  通过一年的试运行,该制度在执法实践活动中产生了积极效果,既强化了内部相互制约关系,又增强了执法状况的敏感性,使案件质量水平大幅提高。
  2、湖北省检察机关实行的“两个适当分离”机制
  近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根据中央高检院关于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要求,探索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职能配置方面的“两个适当分离”,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职能与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诉讼职能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究,遵从诉讼规律,依照诉讼程序;诉讼监督职能侧重于对诉讼违法行为的处理、核实和纠正,遵从监督规律,依照监督程序,两者方向不同、对象不同、程序不同,将二者进行适当分离,有助于加强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依据法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对办案工作进行专业、归口统一管理,加强流程监控、过程控制,以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
  实践证明,湖北省实行“两个适当分离”运行效果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了法律监督,通过在13个基层院进行试点,形成了一个专司监督、敢于监督的环境;二是进一步理顺了内部关系,形成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确保了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与制约更加清晰、有效等。
  3、小结
  无论是现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趋势,还是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的有益探索,都是在强调检察权行使的监督与制约问题。检察权作为一个由各项具体权能依据不同方式组成的统一整体,其性能既取决于各个权力本身的性质,又取决于各个权力之间动态变化与制衡关系。将检察权内部监督与内部制约进行分离,是在整合资源、遵循规律、注重效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检察权性能的一种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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