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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星律师致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姜彩熠律师的律师函
李金星律师致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姜彩熠律师的律师函
姜彩熠律师:
&&&&我是辽宁省高院正在审理的臧民涉黑案第一被告人臧民的辩护人。今臧民家属向本人反映,你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与本案被告人家属会谈过程中,反复动员被告人家属辞掉本案的外地律师。对此,本律师正式函告如下:
请你立即停止类似行为。
本律师将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您包括上述严重违反律师执业道德的行为,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调查。
附:臧民家属反映的情况。
特此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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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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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律师函抄送: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臧民家属反映的情况
今年7月15日张国才律师姜彩翼给张国才岳父鹿子仁来电话,让我们两个去沈阳他那里说有好事面谈,我们俩人7月19日去的。到那姜说他认识国家最高院五厅厅长高武军说他能办,办的一个把黑打掉,彻底翻案,这个难办点;另一个是黑打不掉,都少判点,矿山归还,不赔偿损失。条件是要1000万,先拿300万,办不成如数返回。我说10万也拿不出去。第二个办法是要矿山40%的股份,但必须把所有的律师都辞掉。我没同意。又过一个星期,张国才的岳父鹿又来找我说,姜律师来电话了,省打黑办找他了,叫他做我的工作,让我们把律师都辞掉,黑打不掉,把矿山归回来,臧民和臧建飞都能少判点。不赔偿损失,给我和鹿免于刑事处罚。我说黑打不掉,我不同意。鹿说我也和姜说了把黑拿掉。姜说打黑办的人讲,把黑拿掉他们太没面子了。我说那叫打黑办的人直接找我谈。不知鹿咋和姜说的,再没见回音。情况就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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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开心网转载:李金星律师对吕良彪大律师《当以娱乐之心围观杨金柱的精彩表演》一文的评论(0/1842)
& 转载:李金星律师对吕良彪大律师《当以娱乐之心围观杨金柱的精彩表演》一文的评论
&&&& 博主按语:我与李金星律师素不相识,但从其文品可知其人品矣!我已转发李金星律师《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李金星律师对钱列阳律师《看法》的看法》一文,今再转发其《李金星律师对吕良彪大律师《当以娱乐之心围观杨金柱的精彩表演》一文的评论》。
&&&&吕良彪律师和钱列阳律师有诸多相同之处:均为江西人、均为法官改行作律师、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京城律师界大腕”级人物。我在读了吕良彪律师博文《万人上书不是律师理性的表达方式》后即想写篇文章《中国律师的理性不等于集体沉默》。今又读其《当以娱乐之心围观杨金柱的精彩表演》一文,
套用钱列阳律师《关于《刑法》306条:钱列阳律师与杨金柱律师商榷》一文的结尾:&吕良彪律师《当以娱乐之心围观杨金柱的精彩表演》一文是对我的典型的“妖魔化、丑陋化”!近几日太忙,待下周写一文与吕良彪律师商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乃中国律坛之旗帜,藏龙卧虎、精英荟萃,“京城律师界大腕”不乏其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京城律师界大腕”们还有多少批判我、“妖魔化、丑陋化”我的文章要发?金柱乃洞庭湖的老麻雀,见过一些风浪,将静以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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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柱律师签字门一案,本不想继续介入。但今观吕良彪大律师博客发文《当以娱乐之心围观杨金柱的精彩表演》,顿觉不平。金柱所行,签字是否得体,众有纷争。律师签与不签,自有明鉴。然文明社会,法治国家,当保护此基本权利。此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之公认规则。但良彪大律师该文,对金柱多有指责,对观者多有嘲笑,对金柱支持者更言露威胁之厉,我等不禁悚然。盖此文公道皆无,令人不敢恭维,几不敢相信出自良彪大律师之手。
&&& 古人有云:居庙堂之高则忧其君,处江湖之远则忧其民,自古忠臣亦有“文死谏,武死战”之传统。唯良彪大律师却云:“无论唐门事件,李庄事件,北京律师被吊销执业证案件,或是未来的什么事件…这些事件原本与杨金柱八杆子打不着,但因其成为公共事件,杨金柱便有了充分的正当理由介入。”此一议论,良彪律师观点自会令有些人高兴不止,激动至涕零。窃以为是!唐门事件,与吾无关,李庄事件与吾无关,吊照事件亦与吾无关。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不问;国事家事天下事,唯钱事事。呜呼!国家设律师为何?民主法治,律师当终生孜孜以求,公平正义,乃法律人朝暮之所思!受人之托,当如泰山之重;静夜之思,仍念国泰民安!良彪大律师所提上述诸案,皆有争议,律师已深刻学习相关文件,文件既发,既体现对律师之关怀,更反衬该案之重大。若听君言,唐福珍既已自焚,因其“法盲”,不关乎你我,其死与我奈何!然自焚悲剧不止,凄凄惨惨,历历在目,君何以不侧目拭泪!近年冤案频发,典型案例如杜培武,佘祥林等等案件,与我等又有何牵连,不关乎你我,其冤死与我奈何!然近又值赵作海冤案暴露,牢狱之灾,十一余年,凸显恶吏并非虚构,屈打可以成招,法治破坏几无退路。以法律人之所学所思,何以能酣睡于卧榻!李庄一案,争议不止,其影响之大,何止于律师界!律师底线必须坚守,社会正义必有发声,良彪律师何忍指责金柱律师:“以此将自己俨然打造成某一类“正义”的代言人,从而赢得应有之关注与声望(或褒或贬都是“人气”),由此博得“眼球经济”效应!“此为吾等对良彪律师所提之一。另吾必提醒良彪大律师,大成所创“八杆子打不着”理论并不可靠。吾亦闻大成办理刑案多多,必须设防九杆子乃至N杆子对自身所害!
&&& 其二,吾等律师虽为无名小卒,但似仍可划分为“专业人士”之界别。金柱律师签字门事件,吾等亦有认识差异,并不完全认同。但金柱自有相应权利,吾等可以呼应或者拒绝,并未视其退出律师云云为威胁。人各有志,不可勉强。金柱如签字成功,吾等愿乐见其成;签字不成,吾等亦愿见其挥手康桥。所幸湖南律协及时发文制止,想必中央已察,重视有加。金柱应被批评抑或表扬,自有组织结论。然良彪大律师所云“我要说的是理性的声音。杨金柱受到专业人士不满的无非以下几个原因”吾等并不赞同,该观点并不代表吾等。
&&& 首先,如良彪所云,何为“一是觉得杨金柱近乎胡闹式的表达方式,有损法律人甚至是律师行业应有的庄重与严肃,让人看笑话”?吾认为良彪大律师过高估计律师地位,以自身之高贵类比全国律师之寒酸。于宁会长直言:虽然还没有系统性数据,但是从全国来看,律师的平均收入其实也就和出租车司机差不多一个水平。收入如此,何故要一个庄重与严肃?尤其年轻律师见法官岂敢庄重与严肃!唯唯诺诺而已!金柱表达方式完全合法,虽不免有所过激,但怎能被指责为近乎胡闹?如果金柱为胡闹,那些更为胡闹的案件又该如何定义!
&&& 其次,良彪大律师所提:“二是觉得杨金柱极不严谨的语言和有失专业水准的见解,不符合法律人应有的理性和审慎,与律师应有的状态着实不符;”上述语气与“学阀”无异,实为先行盖帽之技法。所提所议,明显霸气。金柱所提释法,我非刑法专家,良彪大律师固然是也,何不就专业问题探讨其一二,指明其三四,吾等亦同时研习。孔子尚知不耻下问,为彰显谦虚,良彪大律师能否就释法请教于金柱点滴?
&&&& 再次,良彪大律师所提“三是逼人表态的不讲理要挟,完全违背了律师作为谦谦君子的斯文”。对此,吾等并无此感受!但吾充分理解良彪大律师之感受,深以为是。究其原因,金柱不应直接于博客点名相激。似李逵错砍宋江,皆因其爱憎分明。良彪乃公认大律师,人过留名,雁过留声,树有其影,人有其信,名之所传,责任彰显。李庄一案,金柱奋起,振臂高呼,盼京城名律援助,虽有不妥,亦在情理。盼良彪多谅金柱之初衷。
&&& 再其次,良彪大律师所提“四是先前声称不达目标退出律坛的悲壮到后来灰溜溜地了事,让人感觉继李庄之后又被另一个李庄给闪了一下腰,对律师整体形象有损害”。吾认为恰恰相反,李庄一案,律师界并无太多发声,如有西、光武、明勇诸君等不可多得。如是寂静,对国家法治并非善况。争论愈加激烈,真理愈加光明。高院如能再审,中央亦可查明,事实真相,昭然若揭。但如若君言,金柱只能以大闹湖南律协不听律协组织决定方能显示其真诚?听从组织处理停止签名,当属重大情势变更,何来灰溜溜之论?如若一激,金柱再出格若干,你我何忍?签字一门与李庄一案,想比何处?又怎能将金柱与李庄相比?李庄已经获罪,良彪不察该案之缺失,却落井下石,与情何堪?与理何容?是否认为李庄一案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签字一门,事已止此,已见各方之耐心。假设上溯有年,岂能有不同意见公之于众?君不闻有诤臣以为贺?史载,魏征直谏,太宗怒,欲杀不忍,回后宫仍有怒气。皇太后问明原委,惊喜以贺,太宗不解,皇后云:“谏臣为皇上之幸;皇上能容忍实属江山之幸!当前,政风有善,存容异声,何不庆,怎以责?
&&& 又其次,良彪大律师所提“五是搞万人大签名,杨自己因为挑头往往倒无事,其他跟着签名的人只怕要倒些霉,因此觉得杨金柱不负责任坑了别人来成全自己的名声”。吾认为良彪有所过虑。签名者皆律师也,自有独立思考,辨别是非能力,签与不签,实与金柱坑与不坑毫无因果关联。是否倒霉,吾看大可不必担心。良彪大律师把我司法部领导看待为何?国有国法,党有党章。公民反映,与法有据。党员所提,党章之义。爱党爱国,为我拳拳心所系。如有形式不妥,司法局自有批评意见。金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话分两面,如真为法律人重大责任,又怎能以怕倒霉之心推卸责任?如果真如此,谁又敢讲真话。对此,中央领导亦曾深刻指出:“要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坚决反对弄虚作假。”窃以为,民族的进步从讲真话开始。
&&& 最后,良彪大律师所提:“至于列位看官,建议以一份娱乐之心围观最好。品头论足自是列位看官的权利和自由,只要别太伤人。有一句经典的话叫做: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无论杨金柱,还是你我,都得为自己的言行买单”。对此,吾等决不接受,其实为赤裸裸的威胁!我等为金柱说话者(高攀:不知是否包括有西、光武、桂明等?),与金柱并不相识,无一茶之情谊,虽欲与其痛饮而不得。支持金柱,乃是希望因李庄一案所引争议,尽快由国家权威部门予以司法解释,避免引起更大话题。法治乃立国之本,李庄一案在有西网站、光武网站、明勇网站如此多激烈文章,怎能装聋作哑。果如此,岂为对党和国家负责之态度?李庄一案,不仅仅关乎李庄自身,吾等与李庄非亲非故,实为对法治信心使然。国有诤臣国运昌盛,化解矛盾和谐稳定。诚如良彪所言,我等品头论足,尽量不宜相伤。但如完全无伤,亦不可能。良彪所言:“出来混,总是要还的,都得为自己的言行买单”。吾等绝对深知。吾等亦不代表真理,尔等亦不代表国家,堂堂京城之下,堂堂大成之名律,出此恶言,又岂可称谦谦君子之斯文?以良彪之大律师,大成之大律所,报吾等小民,当亦如反掌。我既已评列阳,今又评良彪,即义无反顾。如真需本人来还,欢迎良彪诸君来取。
&&& 平素亦多关注良彪之网站,印象良好。知其亦疾恶如仇。亦知其做许多名案,影响甚广。其对法治之所献,自有公论。然上述一文,令人无眠。良彪大律师如能深思,吾当释怀。我等草根律师,虽奔走于养家糊口之际,亦深知名律对国家、人民、对民主法治推动之重要性。但如无批评,亦可能走向反面。盖为瑕不掩瑜。从善意出发,揣测过头之话皆为一时之气。然事关原则,万不能嬉笑得过。律师团结,实为律师界之大事,珍惜行业荣誉,亦为你我天大之责。金柱者全国律师止此一人也,彰显其个性,并无妖魔律师之虞。盖有原则亦有例外之故。当年章太炎回忆闹总统府事时曾经说过:“袁世凯也真有涵养,当我跳起来骂他时,他仍能装作视而不见”。章公之语,能否给你我等一些启示?
&&&&&&&&&&&&&&&&&&&&&&&&&&&&&& 李金星律师&&&
&&&&&&&&&&&&&&&&&&&&&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凌晨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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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星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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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例合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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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2009)昌民初字第?????号
金利???公司与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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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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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2009)莱中知初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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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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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2009)一中民初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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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志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QQ
<a class="lawyer-sina" href="/share/share.php?title=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联华北方明珠超市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汇法网+%23案例%23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志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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