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七日火化过程之说来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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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网友 juxdong 于
17:24:48 发表评论
网友 wg5211 于
21:08:12 发表评论
本人8月28日提车,9月4日打4次启动,5日打8次启动,6日打3次启动6日晚收车熄火踩了3脚油门,7日早1次启动,7日1晚收车熄火踩了3脚油门,8日早1次启动,今天也是1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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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要n次才能启动,肯定不是一部好。
本人开STN八年,现又有一辆LY CRC,98%都是冷车一次启动成功,
而且除了极冷冬天外,启动时不用动油门。收车熄火踩脚油门,
这是对130货车的做法,对于好车,千万别空踩油门,淹了火化塞,
您还想起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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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疑惑: 我猜想 电喷车的油门应该只是给电脑一个信号,喷油与否和多少全凭电脑判断与控制, 收车熄火踩脚油门管用么? 这种方法可能对化油器车有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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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喷的不会因为空踩油门而“淹”了。电喷是通过发动机控制电脑来计算出喷油量,来实现加速时的浓混合比,而化油器是通过和油门踏板联动的加速泵往喉管里挤进一定的汽油,来实现加速时的浓混合比。所以在熄火的情况下,踩油门,化油器的车也会喷油进去,造成混合气过浓。而电喷车由于能够识别出当前的转速为零,所以不会喷油,不会“淹”了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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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我确实是指化油气车。
但不管怎么说,乱拍油门绝对不是一个好习惯。有些司机车为缩短预热时间,刚发动着着就一脚跟一脚的轰油门,对车损害极大。
17:34:16回复(0)|支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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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问:次您好, Guest
病重临危,则将病人由床房移至正厅中临时舖设之板床,称“徒舖”或“搬舖”。凡男女成人,中年以上有配偶子嗣而死,谓之寿终,而依古礼,男徒正寝,
女徒内寝。惟徒舖为男移正厅正旁(右侧),女移倒旁(左侧)。如是,徒移正厅,认为死者能在家屋中最好地方死得安定。俗以死者在睡床上死,冥魂将被吊床
中,不能超度。因此未成年者夭折,虽不移正厅,亦移床前地上。家有长辈,亦不移正厅而移护龙(侧屋)。凡被徒舖者,巳知将离此世,招唤家人留遗言,分配遗
物,此谓“分手尾钱”,嘱家人预备丧事。
死后,死者身上盖用白布中央缝红绸之被布“水被”,以银纸或石头为枕,并在死者脚边供米饭一碗,饭上置鸭蛋一粒及插筷子一双“脚尾饭”,烧银纸,点香烛,意在充其食用及路费,并照明其行路。
用厚纸上写死者姓名,死亡年月日,作“魂帛”暂代位牌,供于正厅一角,燃烛烧香,谓之“竖魂帛”。
取下厅中天公炉,以布盖神明、祖先灵位,此于纳棺后始复原状。
将碗器击破其一,门联上斜贴白纸条,烧纸制小轿借以对天奉告死亡,门前置香案等,类此均为丧家之表示。
至死亡后,即请道僧诵经“开魂路”,由道僧制“旛仔”(男者绿色,女者黄色),三四尺长白布,上写死者姓名生卒年月日,将之悬于有叶竹枝。旛仔,葬仪时由丧主执之作为领先摽志,除灵时烧却。
死后,家人穿孝服,往河边“乞水”。即掷户,以铜币投于水中,作为买水之意。水乞回后,用竹端挟白布沾之,由父母双全之“好命人”以之拭净死者,或仿作其状为仪式。
继而为死者绾发穿寿衣,称“张穿”。
死者穿的寿衣,古时按贵贱之别,穿以三重、五重、七重等,而寿衣是由其儿女赠制唐装衫裤。女之寿衣即用婚嫁时穿服之白布衫裙。寿衣,男需用裤二条,
女需用裙三条。穿于死者之底衣俗称贴肉绫,是指丝质柔软白绫,共有衬衫、衬裤、袜三件,此由孝女负担。“张穿”前,古时有“套衫”之仪:即由丧主先套穿寿
衣仪式之谓。通常在正厅或门庭置一面竹篦编制之丛壸,内放一只低椅,丧主穿覆戴笠站在椅上,手则伸直两侧持麻绳,而由一人相对之,将寿衣一重一重穿套在丧
主双手上,丧主即以麻绳檕结之,然后脱手则成全套。乃以此全套之寿衣,且作秤量状,而加以表明寿衣为儿孙赠制云云吉祥句套。
“套衫”后,另有“抽寿”之俗。丧主及家人均食寿面煮乌糖或红糖者,借此化凶为吉(糖原用于吉事)。俗以抽寿,死者年岁可添加于子孙寿命,为吉兆。
死亡之后,全家遗族围在死者身边号哭恸哀。嫁出女儿,接到讣音,随即回家。其时沿途号哭称“哭路头”,乃由家人接进家中,随之哀号更为凄绝。
母死,报讣于外祖称“报外祖”。其时因随带白布赴之,或称“报白”。外祖至丧家,子女跪下迎接,称“接外祖”。此时,外祖对于亲生女儿之死因查明详备,偶或认为子女疏忽,即加咎责骂,毫不容赦,足见外祖对丧家权限极大。外祖未往丧家,可由其余外戚代替其事。
母死,接其生家母舅母妗,称“接外家”或称“接外客”。是时,丧家门前排桌,其桌裙反面结之,桌上虽置烛台香炉,却不燃之,孝男等跪哭而接。奔丧外家则掀开桌裙一角于桌上,而入丧家。待外家入丧家后,方可入殓。
死后至纳棺期间,丧主等人侍服死者舖恻,称“守舖”,以示孝服。又,纳棺后,遗族亦睡棺旁,称“困棺柴”。
人死未殓,至戚亲朋往吊,称“探丧”。即至灵前焚香,丧事限烧香条二枝。又亲朋赙赠,称“送礼敬”,则以挽联,挽帏,大银烛,糕仔封(白腊烛,银纸,糕仔,香条等,以白纸包封者)吊丧。
买棺木避言买棺柴,而谓“买大厝”,“买寿板”,以取吉祥。
运棺途上,过桥及十字路处,需留置银纸及红布一条,称“放纸”。丧仪时亦要放纸。棺木运回,烧金纸“接棺”,奉入厅中。
接棺后,行“围库钱”之仪。库钱即冥币,乃由遗族焚烧库钱及纸制库官库吏。其焚化库钱灰,日后埋入墓畔。“围库钱”时须多烧,此为寄托死者转交早前亡故之其他家族,称“寄库”。
丧家于门柱“挂孝”贴用白纸,亡父贴斜左,亡母贴斜右。门外另贴“讣白”书明卒者姓名卒年月日时。
置尸于正厅一、二日,请道士择定时刻,将尸体纳入棺内。
纳棺前,备十二种菜碗供祭死者,称“辞生”。此为对死者表示告别之仪。其仪,由道士取各种食料作给食之状,而念吉祥之句。
放手尾钱:
入殓前有留身后钱财“放手尾钱”之俗。俗称“放手尾钱,富贵万年”,以死者身后有钱留存子孙为吉兆。于纳棺前预先在死者袖中存置制钱百二十文,倒入
桀器,然后取出分与子孙,系于各人手上,称“结手尾钱”。临终时“分手尾钱”或“分手尾物”,其意亦同。分得遗物和金饰、衣服、钱币等,子孙均极珍重之。
丧俗有“割阄”者,以长麻丝一端系于死者身上,他端则由遗族各执其一段,而由道士念吉句,将丝一一斩断,然后各人将手中麻丝包入银纸烧之。俗以如是可与死魂断绝来往,此后始免被扰。
道士在一盆水中放黑麻油,丧家每人用指头沾濡此水于眉下处,称曰“洗净”,意为洁净。纳棺、出葬、做功德时,均有此俗。
纳棺,请道士供祭,称为“收乌”。收乌后,始正式盖棺。移尸入棺前,先于棺底棺侧填满银纸库银等冥币或金器类。纳棺后棺上盖“水被”,再盖以“掩身幡”。
因择吉日吉地安葬以致停柩日久,称曰“搁棺”或“停棺”。则于收殓后,佣工在棺上油刷多次以防湿防漏,此称“打桶”。以后又多在旬祭时,复作此种油刷。搁棺之风,古时尤炽,今则少见。
遗族自死者断气时起服丧,称为“居丧”。死者之遗族须脱冠履,披发跣足,妇人则脱去身上装饰品,脱下彩色衣服。男子不穿皮鞋,不著华服。男女各依其轻重,穿孝服,戴麻冠。
居丧之孝子禁理发。夫妻不能同房。禁晤宾友、赴宴、参诣寺庙等。此类居丧之俗,尤以殓葬以前为严格,以后直至“除灵”仍遵守之,以昭孝道。
服丧之孝服如下:
麻:麻布,子女、儿媳、长孙用之。
苎:苎布,孙、甥、姪用之。
浅:浅布,曾孙及其同辈用之。
黄:黄布,玄孙及其同辈用之。
红:红布,直系玄孙之儿子用之。
丧事用红系出自死者有五代子孙,含 有引为荣誉之意。
白:白布,与死者同辈及外亲用之。
略式者仅以白布附于衣上,正式者 穿白长衫戴白帽。
孝帽,大人戴“草箍”(丧布圈以蒿绳者),
儿孩带“荖包”(丧布叠折帽状者)。
孝鞋,男用草鞋,女于布鞋上缝丧布。
带孝,由于孝之轻重,男分白蓝青黄四色,用绒线折缝小球佩之。男佩左腕,女结头发。待至“除灵”后依次换其颜色,则由“粗孝”换上“幼孝”,此为
“换孝”。服父母之丧,古时至百日,须服麻布衣而不斩衰,不剃发。过百日,始剃发。用麻布条扎腕,至七旬换白布条,至百日“脱孝”,女儿嫁出者,则带孝方
式多以“手尾钱”寄以生家灵桌上,限于归宁致祭时,始带之。
丧用灯类统称“麻灯”,有下列各种。
大门灯:圆型白地蓝字,前后两面书写“大门”两字,悬簷下大门正中。
柑灯:柑榄型白地蓝字,男写“乡饮大宾”,女写“孺人”,
悬大门灯两侧。出殡时,持行前面。
孝灯:圆锥型白地蓝字,前面写“几代大父(母)”,后面写姓字。
视死者代数,以白红蓝布及麻苎,折其层数绕之。
按,人死则多加一代算,由此无孙者书为三代,有孙者书为四代。
此灯悬于柑灯之次。出殡时,随行魂轿两侧。
红灯:小型红地无字,或称“小孝红灯”。出殡时,遗族各持其一。
富贵灯:小型,画有红色条,中写“富贵春”三字,用于葬列后面及培墓。
麻灯因用竹托之,亦称托灯。
又红灯象征求吉祥,蓝灯在前,红灯在后,取逢凶化吉之意。
埋葬多采土葬,年来渐多火葬,埋葬由择日师择定日时行之。
即出殡。其仪式如下:
将棺木移出门外。
或称“起车头”。备牲醴供祭跪拜。此时丧主跪在桌下,答礼外祖,女婿,孙婿之跪拜。另有礼生主持礼仪,代读祭文。祭文读至未句“鸣呼哀哉,尚飨”,献吊祭文者须行三跪九拜,俗称其状为“喷土粉”,丧主须在背后“随拜”。
将棺盖盖在棺木,四端各打长钉一支。封钉时,道士念吉句如下:
一点东方甲乙木,子孙代代居福禄。
二点南方丙丁火,子孙代代发家伙。
三点西方庚辛金,子孙代代发万金。
四点北方壬癸水,子孙代代大富贵。
五点中央戊己土,子孙寿元如彭祖。
由道士领导,孝男孝妇围行棺侧三次。
以担具?棺,棺上盖棺罩。
哭棺柴头:
出棺前,丧家妇女身穿丧服倚棺而哭,称“哭棺柴头”。
“起棺柴头”时,外祖女婿等拦醴“吊祭”。
对此,丧家视其费用答以比之多额之巨礼。
吊祭后,丧葬行列开始起行,此称曰“发引”。其丧葬行列如下。
稻稿束如龙形,焚其端,使有烟。
写故人姓名之白旗。
灯上,三代者绕以麻布,四代者绕以浅黄布,五代者绕以黄布,正五代者绕以红布。盖以实际代数加一代表示孝灯代数,而灯上写“大父几代”“大母几代”等字,由子孙举手。
上写字姓来源如颖川、南陈、太原等字,或者“百子千孙”等字。
往时笼中放活龟活鸟,后则放鸽子或鸡,至墓地放生之。
由女婿孙婿赠吊者。
挽轴、花环、艺阁、化装,多排二十四孝、三藏取经等故事场面。
轿亭内置香炉。
内置故人遗像。
内置五升米桀,桀中安置位牌、魂帛,并放五谷种子、铜币、铁钉等,各以象征五谷丰盛,财宝,子孙昌荣。
内置纸制魂身,由子孙抬扛。
南北管、西乐等大小乐队。
由孝男沿途哀号,跟随其侧。棺,通常为八人至十六人,亦有卅二人至六十四人舁,雇人或由宗亲、结拜抬之。
妇女则由一人在前领路,用长布条曳行之,而各手执其布条,沿途号哭而行。
道僧、金童玉女:装扮随伴死者升天之男女天使。
即送葬者。往时,亲戚头扎“白头布”,朋友在腕扎白布会葬。今多以丧徽带于胸前。葬列行至一小段,丧主则“谢步”婉谢其送行,并以面巾手帕等答谢。
葬列多极盛大庄严,为此而倾家动产者时亦有。
丧葬途上有排路祭之俗。此为其亲戚故旧或受恩于故人者,为答谢其生前恩德,特于葬列行途上备辨香案供祭。对此乃由丧主以白布金品作为答礼。
埋葬时,先将棺柩置墓前,哀哭一番。然后由僧道诵经。又在棺木穿气孔,“放栓”以便棺内尸体与地下土气相通。然后,由土工在圹内安棺,而由丧主动土埋之。埋毕“孝墓”及“祀后土”(祀墓前土地公)。
埋后另有“点主”之俗,以求子孙吉运。多由学者官人充之“点主官”,在“神主”(灵牌)上点朱,继而在朱点上点墨。用后之朱笔掷向犬阳方向,墨笔留之。
落葬后,由道僧或地埋师将木桀内之五谷种子播于墓地上,以期五谷丰登,亦为子孙繁殖之象征。然后取墓土一块放入桀中,连同留存少量五谷种子,乃由长孙乘“魂轿”携回,此称“返主”。其时,长孙脱丧服而改穿浅黄长衣,盖为表示“返主”为吉事。
“返主”回家后,设灵位于厅旁,称“竖灵”或称“安灵”。亦有出“糊纸店”装置孝堂,俗称“结影坛”。坛之背景为神桌,正壁贴以白纸,白纸四边分贴
蓝色剪纸之蝙蝠图样,白纸正中又贴圆型图纹。厅堂顶部搭格分内外。坛前顶桌正祀置魂身(仿制死者之纸像)、魂帛(写死者姓名生卒年月日者,置于魂身前
面),两旁并置“桌头嫺”(纸制之男女仆婢各一,男仆手捧吃烟具的水烟吹,女婢手捧茶盘茶杯)。金童玉女纸像、幢幡。下桌置香炉灵烛等祭具。坛后排设灵
桌,桌上放油灯,桌下放竹凳,凳上置死者衣服鞋袜。不设影坛者则仅置灵桌,祀置魂身等各件,以备供祭。影坛于旬祭期满“除灵”时撤除,而往时多将撤除之灵
桌弃于郊外。
丧家妇女自收殓时起至除灵日止,每日早晚两次在灵前哭泣,俗称“叫起叫困”,即藉以唤醒其起床与进床。同时并在灵前晨夕供膳祭之,称“孝饭”,祭至
除灵之日。惟逢七月,因属于鬼月,乃废之。亦有因至除灵日太久,乃自“五旬”以后改为“寄饭”,平日只以薪米供奉于灵桌,以代每日二次孝饭之烦。
葬后一两日丧主穿孝服至墓地参拜,并勘看埋葬后之情形,称“巡山”,或称“巡灰”。同时拜谢后土,而举行“完坟”(坟墓竣工)之仪。富家另择吉完坟。
此后每年清明节及重阳节前后十日间,各户均往扫墓。
出葬后,除每日朝夕“孝饭”外,另每隔七日奠旬祭一次,称“做旬”。其各旬旬祭情形如下。
第七日称“头旬”,或称“头七”。俗以死者直至此日始知自己死亡,其亡灵将归宅哀哭。为此,丧家乃于亡魂归宅以前,即于是日午夜以后,开始号哭。而
至正午,致祭供养或延请僧道在灵前诵经“开魂路”。道僧举行法忏,多设法坛于葬家(一、三、五、七旬的大旬均设之)。坛中悬三宝佛,左右悬十八地狱图,丧
家遗族随僧道献敬。
二、四、六旬:
为小旬,奠祭从略。
称“女儿旬”,嫁出女儿需于是日回家奠祭。中流以上家庭举行“做功德”,是由嫁出女儿及女婿备辨丰富祭品至岳家致祭。其仪,先由僧道诵经,继由礼生
司仪,女婿致祭读祭文等,仪式极隆重。是夜,丧家设宴酬谢。做功德,为期一画夜,亦有做二、三日者。又逢五旬、七旬等大旬,亦做功德。
做功德之后,时或作“弄铙”,系类似技艺表演之行事。做功德时,或另在灵前由道士举行“打虎炼度”“目莲救母”两出节目。前出扮演一行者为寻觅吉地安葬,途上逢猛虎,经与之搏斗,虎终为孝恩感动,放其通行。后出饰演目莲上人设法救出其母在地狱受苦。均为宣扬存道。
由孙女侄女致祭。
即尾旬,俗称“做尾日”。尾旬除“做功德”奠祭,入夜有“烧灵厝”之俗。灵厝为纸竹扎制之家屋摸型,制作美观精巧宛如权贵第宅,是夜,与“魂身”(依死者生前形像制成之纸制座像)一并焚烧,以供死者在冥界居住之用。
丧家,纸制饰物另“有廿四孝山”,系示廿四孝之故事场面,悬于大门上。大门两侧又由出嫁女儿赠制“金银山”为装饰,类此均为答谢死者之亲恩。
旬祭多者做至十一旬,此为应“套衫”时套衫衣数而定。关于旬祭日期,俗谓“死人快过日”,因此一旬缩短为七日,且初旬以后又以六日为一旬,由此七旬
原为七七四十九日,实则做旬四十三日。惟上寿者仍按照四十九日为尾旬。又俗称“死人无闰月”,其对年(周年忌),均以实月则包括闰月于其内计算之。
于尾旬或“做百日”“做对年”时“除灵”撤灵桌。古俗,除灵次日丧家妇女换穿素衣,至寺庙行香后,始准回家省亲,称“行圆”,盖视丧中为不吉祥也。丧中,丧家邻右门上悬红布,以示其为安康之家。
带孝至“做百日”或“除灵”安位后,则由“粗孝”更换为“幼孝”,此称“换孝”,而于一周年忌“做对年”合祀于祖先位牌“合炉”后,始“脱孝”。
带孝期内,丧家年节概不作粿粽类,仅由亲戚餽赠。
“风水”(坟墓地理)之说,本省尚盛。其选择,概由“风水先生”(地理师,即堪舆家,择日师、算命师兼业之),占卜其地势方位之吉凶。
所谓风水即称天地之气,广义解为“藏风得水”之意。多应用于建屋,盖造寺庙,惟一般多指称坟墓地理。
据风水师说,山脉象征为龙,因称为龙。龙脉突起处称龙脑,分脉称分龙,脉之起处称起龙,脉之终处称注龙或称龙尾,而以龙脑相通为吉地,分龙为最吉,
注龙及无龙脉为凶地。又生气聚处称穴,如喷火口等处或地形如动物处亦称穴,而视结穴处为最好风水。他如:穴后之山势称来龙,远大之来龙称祖山,近高之来龙
称宗山,穴后之高山称主山或称后山,而视其形,配以五行,分称水火木金土之五山。择风水时按死者之生卒年月日择吉地,或觅座北向南眺望佳地及土质土色佳
处。且按山之形状,其在木山则应取节(稍高处称节),其在火山则应取尖(山顶称尖),其在金山则应取口(临溪流处称口)等,由此可知风水说之一班。
居民重视风水,因而不惜重金寻觅吉地。偶而葬后,一家子孙不平安或家运不振,又归咎风水,无不换地改葬,其间难免为奸滑之术士所乘。其实俗说“福地福人居,福人居福地”,足知风水之好坏之说实甚渺茫。
坟墓的筑造,概述于下。
墓碑书“显考”者系用于有勋功之男人,“颢妣”为其妇,一般书写“故考”及“故妣”。其字数,每行未字须为“生老病死苦”中之“生”或“老”字,必避病死苦三字。
墓碑左右石称墓耳,接于墓手,墓手弯曲处造印头(方柱)石笔(圆柱),而以左右的墓手围墓庭(或称拜庭),墓碑下设有墓桌。又墓碑两侧竖立石狮。墓
碑后面,土盛于棺上成馒头形处为墓龟,其周边盛土处系墓山,墓山的界堤称砂手,面向右方谓龙砂,左方谓虎砂,另称穴周围的山,左称青龙,右称白虎,均属风
墓地分为冢埔(公共用地,系官有地,供一般埋葬)、私冢(私有墓地)。昔时富家权势多设广阔的私冢,以致时而发生阻碍一般小墓的弊端,现巳无此种现象(现时大者也不过二、三十秤)。至于“劫棺”“盗墓”之弊风早巳绝迹。
此外关于坟墓及风水,俗多听信风先、卜者之言,以尸葬为凶葬,而以骨葬为吉葬,因而改丧的习俗。据说“九葬九迁,十葬万年”,意即表示改葬次数不嫌多,愈改愈良。
夫妇有合冢于同一圹穴者,或两圹相接而共其墓庭者,两圹以砖为界,男埋左,女埋右。
生前默认墓圹者称为寿城,至今时有所见。
本省尚有洗骨改葬之俗。凡土葬后经五年至七年,其尸巳化,乃择吉开坟,洗拾遗骨,曝干后装入高约二尺直径约一尺之圆形陶瓮“黄金瓮”。再由堪舆家卜地,择吉安葬。拾骨之礼,多在清明节前后十日间行之。
丧时忌流泪在尸上,否则该人将发疯。
守舖时忌猫跳上尸体,以免尸体为之吓跳抱住旁人。盖猫为虎性,偶逢此意外则使之抱住扁担(竹制担具)或其他物具,尸体当可回复原状而不祸害人。
圹时,凡生肖相克者将之贴示门前,均须回避以免冲犯。
葬期忌“重葬日”、即正月甲日、二月乙日、三月戊日、四月丙日、五月丁日、六月己日、七月庚日、八月辛日、九月戊日、十月壬日、十一月癸日、十二月己日。
灵桌上油灯燃油俗称莿油,忌触之,否则身将生痛。
脚尾饭(祭死者白饭)上有插筷子,故平时忌小孩作类此情状,以避不详。
入殓忌逢雷鸣,迷信死者腹肚会胀,须盖锣于其身上、以镇压之。
丧葬中请道僧诵经所作的“超度”,举之于后:
为在他乡客死者,引魂回归。
俗以在寝床中死亡魂将被困扼而不得超生,应由道僧为之拆开床架。
开枉死城:
刑死或缢死自杀者,俗以将被幽闭阴间枉死城中,应由道僧超度,救其亡灵。
生前开口常骂人者,为免在地狱被阎王割断口舌,即请道僧诵经超度,而用纸含水拭其口边,如是则可免受祸。
为超度溺死者超生,谓“牵水轩”。
妇人因生产而死,为免浸在阴间血池超度之。
后第七日为死者“开魂路”引途。
弄铙钹而作各种演技,以慰亡灵。
“做功德”时,道僧数人手各执纸马纸人,围走坛周,为死者超度。
因溺死或因事故变死寻无尸体者,古习制银牌一面写死者姓名,咬指血点之,纳于金斗(陶器)而葬。被杀死而不知杀犯为何人,以桃枝柳叶使握在其手中葬之,如是解为死者将以桃枝击退冥界恶狗并以柳条为剑复仇。
对于被他杀或自杀者,认为阴魂不散,恐他日其鬼魂作崇,入殓时则置石枕或置石,煮卵、豆豉(熟豆)等物于棺内,如是解为除非日久石烂,熟卵孵化,熟豆发芽(实则此事均不可能发生),亡魂无法作崇加害活人。
昔殓殡期间例须隔旬,即须停柩七日。富家停柩室内,常至经年累月。中产之家亦约数旬而后葬。盖此习,实出自迷信风水之说,未得吉地吉时则久停不葬。
目击丧家推灵或出殡而致生病,俗信此为邪神作崇称“丧阄煞”,须于百日忌内取灵桌桌裙一端或香条等用以洗身,病将痊愈。
“围库钱”时,焚化库钱多少,概依死者生肖而定。例如生肖鼠者因其体躯小,焚化库钱少,反之生肖马牛者因其体躯大,焚化库钱亦较多。
除灵时应将灵桌推倒,而应由生肖龙虎两人推翻之。盖俗谓龙虎斗方得避凶,否则祸将殃及搬弃灵桌者或丧家遗族。
昔日殡葬行列阵首有“开路神”,为身高约一丈二尺纸人,其上悬吊猪脏腑,由乞丐、罗汉脚(无为徒食之游徒)押至墓地,而取其悬吊脏腑走开,其时须不回首驰去,否则必遗厄云。
拜墓时的注意事项:
因为坟墓既不是石头也不是物品,所以一定要把他当做人或神来加以参拜。换句话说,无论拜墓时或早晚在家中的神案前烧香拜拜时,都要呼叫他的名字,向他问候,这才是正确的供奉参拜法。
带子女一起拜墓时,主子孙昌隆。
拜墓时刻,以午前最好,下午三点以后,就要加以避免。
顺道来参拜,这是不好的。
灵骨寄存在寺庙的灵骨塔内时,一定要先进入正堂参拜众神,然后再祭祀祖先。
墓地的杂草要清除干净(从周围向中央清除)。
清扫完毕之后,就要按照该地的风俗或宗教习惯来加以膜拜。
经常把碗或容器等放置在墓碑前,属于凶相,应加以避免。
葬礼禁忌:
忌参加丧礼的人,与亡者生辰八字相克:
因“子午相冲,金木相克”的道理,如果亡者是子年出生的,那么不论亡者的亲朋或好友,凡是午年出生的人,都不能参加送葬仪式。此外,孕妇、婴儿,也禁忌送葬,恐怕沾染到不祥之气。
忌参加丧礼的人,与亡者生肖相克:
在丧礼上,通常会贴有一张告示牌,说明有那些生肖是与死者的生肖相冲克,必须回避。有的还会在灵堂里放一盆水,给来参加丧礼的来宾洗涤,以去除不祥之气。
忌入殓时啼哭,将眼泪滴在亡者身上:
在举行入殓仪式时,亡者的亲友应当保持冷静。此时忌讳有人啼哭,否则会使亡者不忍离去,其魂魄将无法升天,而滞留丧宅。若因啼哭而不小心将眼泪滴在亡者身上,将使得亡者留恋人间,不得转世超生。
忌七月时出葬:
七月被一般民间视为鬼月,此时阴间的鬼门大开,许多鬼魂被流放到阴间来。若于七月出葬,可能会招引更多的鬼魂出现,鬼煞大作,对丧家更为不利。
忌守丧期间剪发、剃胡须:
根据民间的习俗,在家有丧事期间,其亲人不能剪发及剃胡须。一般人认为这是为了表示极度哀伤悲痛,以致于无法顾及修饰边幅。而其另外的用意,则是为了避邪,以不修边幅的模样,使自己跟平常看起来不一样,让亡灵鬼魂认不出来,以免受到侵扰。
忌出葬时,抬棺者说“重”字:
在出殡时,抬棺者应保持肃静,禁讳说到“重”这个字。若不小心脱口而出,可能会生出变故,如棺柩更重而更加抬不动,或是于行进间,抬捍断裂导致棺木掉落地上。
忌带孝者观看建庙、婚嫁,或接触产妇及婴儿:
因一般人认为带孝者身上带有不祥之气,所以凡是与神事及喜庆有关的场合,如建庙、安灶,或是婚礼、喜宴,都应避免参加。否则在带孝者的凶气感染之下,将导致建庙不灵,或新婚夫妻感情不睦。而若带孝者接触到产妇或婴儿,将致使产妇难产,以及婴儿夭折等不幸的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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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後七日用户口碑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为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谷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处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第十二条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墓穴管理费用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四条以下地区为火葬区: (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火葬场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 (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现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划为火葬区而未建火葬场的县(市),应将火葬场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限期建成。在建成之前,遗体火化暂由临近的市、县火葬场承担。 第十六条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 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第十七条在火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对擅自转运遗体土葬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死亡的人,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遗体火化时应当由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殡仪服务单位接到接运遗体的通知后,应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患有烈性传染病的人死亡后,殡仪馆在运送和保管遗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遗体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火化。 第二十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亡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二十一条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七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民政部门批准。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七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或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遗体保存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不领取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无名死者的骨灰,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指定丧事承办人选用殡葬服务用品、项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不得在标准以外加收费用。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未划为火葬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火葬区内不便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为土葬区。 第二十五条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 第二十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限期迁移。合法建造的坟墓迁移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期满不迁移或无主坟墓,用地单位可以代迁或深埋。 第二十九条土葬区的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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