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岁把人打成轻伤怎么判刑还能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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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其轻伤被判刑 - 河南省商丘中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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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轻狂伤教师
致其轻伤被判刑作者:夏邑县法院
李献民&&发布时间: 09:47:58&&&&&&&&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被告人杜某与女友在学校楼梯处聊天时,与从此路过的老师发生争吵,一拳将其打成轻伤,不料触犯刑律。1月2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日,被告人杜某与其女友在某学校办公楼一楼梯处说话时,与从此路过的该校教师王某发生争吵,引起厮打,被告人杜某一拳将受害人王某鼻子打伤,血流不止,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11月3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经鉴定,受害人王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家人赔偿受害人王某经济损失55000元,得到了王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杜某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第1页&&共1页唐山刑事律师:打成轻伤会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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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日21时10分许,在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广家店村众旺超市附近的水泥路上,被告人韩某与田某某因驾驶纠纷产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韩某用右手击打田某某左耳部,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 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丰刑初字第419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日21时10分许,在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广家店村众旺超市附近的水泥路上,被告人韩某与田某某因驾驶纠纷产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韩某用右手击打田某某左耳部,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 日,经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沙流河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韩某赔偿田某某各项损失4.8万元,并已履行完毕,田某某对韩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441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被害人田某某的伤情照片、被告人韩某的伤情照片、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德银&&&&&&&&&&& 审 判 员  刘秋红&&&&&&&&&&& 代理审判员  杨亚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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