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文化对比宗教对比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技术 混凝土 低碳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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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比_休闲阅读-牛bb文章网您的位置:&>&&>&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比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比(原作者:王培剑)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从在美国建立以来逐渐被很多国家所引用,随着世界范围内有关于保障人权意识的增强各国相继确立并不断的发展了此规则。由于各国历史背景的不同,所适用此规则的范围也不同,本文从英美两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发,通过分析两国的不同历史背景来更好的认识两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毒树之果 保障人权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08-02一、 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谈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是弄明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而在这之中更重要的是何为非法证据,即非法证据的定义。目前对于非法证据的定义世界各国理论界都存在诸多的说法,争议的焦点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集中在两方面,首先是取得非法证据的主体,是侦查机关控诉机关的侦查人员和审判机关中享有调查取证权的审判人员还是除了上述侦查人员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他们的辩护人以及其他可以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从世界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可以发现它设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享有公权力的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公民个人的行为,所以,非法证据的取证主体只能是侦控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非公民个人。 第二方面是非法证据的非法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广义的非法是指不论主体还是程序以及证据最后在实体上经查证都是非法的,狭义的非法是指收集的方法或程序的不合法,比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即严禁刑讯逼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在本文中笔者也采取了狭义的非法证据,因为纵观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意即在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大多国家也都是侧重于将在方法或者程序上违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这也更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本意。理解了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也迎刃而解了,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控诉机审判机关采用非法的手段收集到的证据都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用,不得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之所以对于非法证据的定义各国不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争论的很激烈,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直接关系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保障,也体现着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二、 英美两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渊源的对比及价值(一)历史背景的对比同为英美法系的英美国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却大为不同,原因在什么地方呢?当考察过他们两个国家的历史背景之后就不难理解了。先来说美国,众所周知1776年的美国独立战争使美国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许多曾经参与独立战争的人们都强烈的感受到了公民捍卫自己的权利的重要性,这些痛恨专制统治和宗教迫害的人们依据社会契约原则创制了联邦美国,崇尚个人本位主义,对国家极其不信任,他们设置法律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来控制国家的公权力。同时自然权利的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他们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个人的权利伴随而生,所以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相对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美国理所当然的选择了后者,很注重对诉讼中的个人的权利的保护,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所以说美国法律中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为了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 而是保护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理所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出现在了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美国案中,警察在并没有逮捕证和搜查证的情况下在维克斯的工作场所逮捕了他并强行搜查了维克斯的家,获得了他犯罪的一些相关的证据,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警察的无证搜查和扣押行为严重违法了其所在州的宪法和美国联邦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认为必须予以排除。正是通过这个案件在美国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被美国联邦法院运用。不过最初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在非法搜查和扣押的实物证据,直到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才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全确立。再回过头来说英国,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英国没有了美国那样的殖民历史,作为一个完整的国家,英国人对于国家公权力的戒备心远没有美国那么强烈,虽然对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英国也像美国一样侧重于保护人权,但是基于对于政府和法官的信任,对于国家的权力没有过多的限制,其对于非法证据的态度不像美国那么强硬,在以下的文章中将做充分说明。(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两国的价值对比正如上面对于两国的历史背景的分析一样,正是因为存在不同的历史背景所以两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目的和价值也存在少许的微妙的不同。总体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不论在任何国家都具有共同的价值,都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只有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更好的规范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以此来实现实体的公正,同时更重要的是以此来保证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产生大众对司法的信服,更高的来说也实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对比不难发现,正是美国大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对个人权利的崇尚,所以在美国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大价值相对于惩罚犯罪更多体现在保障人权,保障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而英国也建立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普遍认为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美国的那样绝对。原因正在于英国对国家和法官的信任,在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上不如美国的力度那么强,选择了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折中。三、 英美两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的对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非法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以及在非法获得的证据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的证据即“毒树之果”三类,基于以上的分析,英美两国对于这三类证据的排除的范围也是不同的。(一) 在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上对于美国,在上文中提到著名的米兰达案件也被称为米兰达规则,以及此后的一系列案件的审判通过判例的形式得以确立了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除。具体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并进一步规定任何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而使用强迫、引诱、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威逼,答应给予免于或从轻处罚的允诺等欺骗手法而得到的供诉,都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证据采纳,而必须在审判时加以自动排除。自此,可以看出美国在对待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问题上,采取自动排除的原则,即凡是能够证明是通过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就必须给予排除,这并不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或者判断。在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态度上英国的态度和美国没有什么不同,也采取了自动排除的原则,因为对于非法的言词证据的获得大部分都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一些较为野蛮的方法获得,这样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大众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这些作为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所以英国的态度也同样是予以排除。这体现在英国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的规定中:如果被告人的供述是通过下面的方式取得的,这些供述自动排除,第一,对被告人采取压迫的手段获得的;第二,实施在当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被告人的供述不可靠的任何行为和语言。(二)在以非法方式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上在对待非法物证的排除上两国的态度不同,和美国的历史背景相一致,美国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力度很大所以对于处于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护使他在对待非法取得的物证的态度上也更显强硬,所以在美国和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样对于非法物证也适用排除规则。但是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复杂程度越来越深,犯罪的频率越来越大,适用绝对的排除规则就和惩罚犯罪的矛盾逐步出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对非法物证绝对排除的态度作出了折中,相继规定了几项例外,比如“善意例外”和“必然发现例外”以及“公共利益例外”。 所以总的来说美国对于非法物证的排除适用的是自动排除加个别例外的原则,即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原则上实行自动排除,不能为法庭适用,同时又设置个别的例外。(原作者:王培剑)而英国的态度就大为不同,英国人民基于对国家和法官的信任,选择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基于公正方面的考虑,在非法取得的物证所侵犯的权利和它所提供的证明价值之间进行权衡,由法官做出选择。也就是说在英国,对于非法搜查扣押或者类似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并不是像美国一样自动排除,而是在这时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比较后作出,而法官行使裁量全所要认真遵循的尺度是必须保证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英国的此种做法体现在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诉讼法》的第78条中:在所有的诉讼中,法官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证明价值与它对诉讼的公正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加以权衡后作出是否排除。(三)在“毒树之果”的排除上所谓“毒树之果”中的“毒树”是指以非法的方法收集到的证据,那么“毒树之果”即是指通过非法的证据进一步收集到的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及非法物证一样,美国仍然坚持采取排除的原则,但又如非法物证一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设立了一些例外,主要包括:“独立来源的例外” 即法院所得到的证据是从另一个独立的来源所获得的,而不是凭借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得到的;“必然发现的例外”指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如果侦查人员从另外掌握的其他信息中也能发现,或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必然也能发现,则可以不排除,但必须证明以其他方式也能得到该证据。另外还有“稀释的例外”以及“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英国则和美国大为不同,英国采取了排除毒树,但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也就是说,虽然英国排除被告人供述这一事实但是并不排除从这一供述中发现的其他证据的适用,这也在英国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诉讼法》的第76条中得到了 确认。从这也可以从侧面看出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美国的严厉。四、 结语通过比较不难发现,由于在文化传统以及历史背景上的重大差异使英美两国在对待非法证据排除时的态度也存在很大的不同,相比而言,美国更侧重于程序的正当性,更注重保护人权,特别是对于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其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所以在对待非法证据排除时态度明显强硬,施行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仅仅规定了少数的例外。而英国基于不同的国情,在对待非法证据的态度上没有美国那么严厉,并且更为信任的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来权衡利弊进行选择。同样的道理,不同的国情和历史以及文化,使各国的立法在运作时要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所以对于我国呼声很高的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更应该综合各个方面,既不能一概的予以排除,也不能像英国一样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我国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并非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水平,况且社会的犯罪率也居高不下,侦查机关的侦查设备和技术也稍显落后,再加上社会以及行政机关的压力,所以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时必须适度的排除,不论是在适用的时间还是范围上都不可能全盘照抄,必须结合自己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前的法治环境,司法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以及社会接受度等进行。参考文献:[1]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林世雄.非法证据规则的比较与研究.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陈伟.“米兰达警告”与美国宪法修正案.读书.2000.[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6]房文翠,丁海湖.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中国法学.2002.欢迎您转载分享:热门休闲阅读好评休闲阅读英美文化差异论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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