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案件脱审的车还能审吗撤回公安局调查吗

刑事再审案件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潘军华
   [案情]:余某(女),日出生。2003年余某为达到外出打工的目的,由其父亲通过非正当途径从当地户籍机关申领了身份证,身份证上其出生时间被提前为日。余某在进城打工过程中,于2003年年底因盗窃他人财物被逮捕,后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法院得知余某身份证上的年龄不真实,其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案件开庭前,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分歧]:
  面对公诉机关的撤回起诉申请,法院可否予以准许?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刑事审判源于公诉机关的起诉,公诉机关有权撤回起诉,该案是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参照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另一种意见认为,再审是对案件的纠错程序,不应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现结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条件、再审的启动方式及审理对象等问题,围绕这一争论作简要分析。
  一、从撤回起诉的条件看,撤回起诉并不必然适用于刑事再审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机关能否撤回起诉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也就是说,公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但时间被限定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宣判前,且最终能否撤回,需要经法院审查并获得准许。《解释》对审查标准没有详细说明,法院可以视案情自由裁量。实践中,撤回起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案件提起公诉以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了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需撤回后一并起诉的;(2)同案人归案,需并案起诉的,但这种情况仅限于开庭审判之前,如开庭审判之后,可对同案人另案起诉;(3)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4)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后两种情况,如果公诉机关明显具有避免承担责任,逃避国家赔偿的目的,应不予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刑事再审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持第一种意见的人(包括公诉机关)正是将这一规定视为尚方宝剑,认为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对这一规定不宜作机械理解。比较第一审程序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程序,两者虽然有许多共同点,但区别也很明显,主要在于第一审程序直至审理结束时才会产生法院裁判,而再审的前提就是生效的法院裁判已经存在。因此,二者不是完全等同的关系,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不必然适用于刑事再审程序。实际上,《刑事诉讼法》本身就针对再审程序在合议庭的组成、审理期限等方面另行作了规定,而不是照搬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二、从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看,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不具有权利基础。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法院主动提起,二是由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提起。而当事人如果不服某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尽管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但这种以申请再审为目的的申诉,只是法院、检察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材料来源之一,至于法院能否据此决定再审,检察机关能否据此向法院提出抗诉,则要取决于法院和检察机关审查的结果而定。因此,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
  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的情况下,对应的权利是法院的主动提起再审权,启动主体和目标指向是:法院→生效裁判;在公诉机关抗诉的情况下,对应的权利是公诉机关的抗诉权,启动主体和目标指向是:公诉机关→生效裁判。这两种启动方式都没有涉及到存在于第一审程序中的公诉机关的起诉权。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可以自由选择(假设不是权利义务合一的情况),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甚至在行使过程中放弃行使。但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也就必然没有撤回起诉权,因此,公诉机关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是没有权利基础的。
  三、从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看,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规避了对审理对象的处理。
  与审理对象相关的概念是诉讼客体。诉讼客体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活动共同指向的目标。审理对象则是指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和事项,是诉讼客体的载体。就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都同查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密切相关。因此,刑事诉讼的客体就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客体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始终,无论是立案、侦查、起诉,还是一审、二审、再审,其诉讼客体均相同。而审理对象在不同的审理阶段各异。例如在一审中是指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事实,再审中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具体包括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法院的审判活动围绕着审理对象展开,决定了审理结果必须是对审理对象的处理结论。在刑事再审程序中,面对着可能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在再审程序终结时应当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或者认定原有裁判是正确的,或者认定原有裁判不正确并进行改判,或者公诉机关请求撤回抗诉(而非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再审案件公诉机关能否撤回抗诉,法律无规定,笔者认为由公诉机关抗诉而启动的再审程序,其可以撤回,法院主动启动的再审程序,其无权撤回)。本案中,如果允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种审理结果显然偏离了再审的审理对象,对原有生效裁判没有任何的交待。
  四、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看,准许公诉机关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既要打击犯罪,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刑事诉讼必然要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和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原则。《解释》第307条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在再审程序中原有裁判文书不是效力待定,而是仍然具有既判力。再审时,被告人很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旦如此,司法机关就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目的只为避免因宣告无罪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已经明知要宣告被告人余某无罪,如果让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就是以牺牲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掩饰司法机关的错误,悖离了刑事诉讼的价值,悖离了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进入再审程序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不应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在实际操作中公诉机关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应不予准许,并继续进行审理,依法作出撤销原判、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再审判决。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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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公安局撤销案件
时间:日&&|&&投稿人:于永建律师&&|&&关键词:刑事拘留 偷油&&|&&浏览:238
2014年初,某石油公司与A县某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柴油合同,约定某石油公司为某矿业公司提供柴油,并由某石油公司的车队运输到A县某矿业公司的矿区。
2014年初,某石油公司与A县某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柴油合同,约定某石油公司为某矿业公司提供柴油,并由某石油公司的车队运输到A县某矿业公司的。同时,该石油公司与B县某矿业公司也签了一份买卖柴油合同,约定某石油公司为B县某矿业公司提供柴油,并由某石油公司的车队运输到B县某矿业公司的。张某和王某均是该车队的油罐车司机,王某在给B县某矿业公司的矿区送柴油时,B县某矿业公司向B县公安局报案,称王某偷油800公斤,价值约6000元,B县公安局已立案,目前王某在期。张某经朋友介绍打听到我的电话,就直接找到我,述说案情如下:我的车被A县某矿业公司给扣了,扣车的理由是说我偷柴油7000公斤,价值5000元,矿业公司已报案了,你能不能去把罚款5000元交了,再把车取回来?最好别像王某那样给了。我说,我不能只听信你一方的叙述,我要到A县公安局了解一下情况后,才能决定如何把你的利益最大化,我对你的事感觉很有信心,如果你相信我,就与我所签订一个委托,交代理费,给我写一个及委托辩护书,我就接手你的事,否则,请你去找一个你信任的人去。张某交了代理费、签了委托代理合同后,我第二天就去了该矿区及该县公安局,从侧面了解到了基本情况:原来,某石油公司与A县某矿业公司长期有一些经济纠纷,解决不了,就说张某受某石油公司的授意,在车上油罐与驾驶室之间的两侧分别安装了小箱子,里面装了沙子,司机一般是整车先过磅,卸了柴油后再过一次磅,两次磅值的差就是柴油的重量,而司机往往在整车过磅后,去把柴油卸了,之后,再把沙子找个没人的地方悄悄卸掉后,再空车过磅,这样,两次磅值的差里面就把沙子的重量算到柴油的重量上了,沙子的重量一般都在700公斤左右。某石油公司已向该矿业公司送了30几车柴油了,本案中,司机还没把沙子卸掉时,矿业公司就说司机偷油了,把车扣了,让该石油公司赔偿20吨柴油的损失。公安局的警察见了我后没吭气,问我如何看这个事,我就把我的看法阐述如下:司机在车身安装沙箱的作用有3个:1)由于到达该矿区须翻越一个大阪,该大阪的上坡坡度近乎45度,此时油罐车是前轻后重,为了防止油罐车后仰翻而增加车头的重量,到达平衡的作用;2)遇到冰雪路面时,可以铺洒沙子防止车轮打滑;3)遇到火灾时,沙子可以灭火,达到消防的目的。2、作为司机,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十个司机九个贼,剩下一个不偷也要摸十回。当司机进入你的矿区,就在你的监管之下,怎么卸货、怎么过磅都是按你矿区的意思办理,至于以前的司机假如是按矿区的说法是用沙子的重量充当柴油的重量,那也是你监管不到位,当时没提出异议,视为你同意;3、就算一个人以前是贼,但并不能说这个人以后一直是贼,此次,张某并未将沙子卸掉(只能说张某涉嫌),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带着的沙子就是为了冲抵柴油的重量,从而达到偷油的目的;4、事实是,该矿业公司因内部监管不到位,造成账目核对不上,就准备将某石油公司作为替罪羊,为了达到该目的,就以偷油为借口报案,让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从而达到做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达到让石油公司赔偿矿业公司财物漏洞的目的;如果公安局不立案,就到县委告状说公安局不保护地方企业的利益(地方保护主义),而目前,公安局的主要任务是维稳、抓恐怖分子,不应该成为私企老板利用的工具;5、学过物理学的人都知道:磅秤和弹簧秤称的是重量,虽然计量单位用的是质量单位吨,但质量只能用天平称,相同质量的物体在不同的地方,其重量是不同的,是由当地的重力加速度g决定的,低海拔的g值大,重量就大,高海拔的g值小,重量就小,从山下送20吨的柴油到海拔4、5千米的高海拔矿区,重量大概减少&500公斤,数量不够是正常的;6、柴油是液体,一路走来,一路滴洒,只能是越运越少,不可能是一滴不少或者是越运越多;7、该矿业公司无权扣车,只有公安局有权扣车;8、该矿业公司口口声声说只与某石油公司理论,与司机无关、与油罐车无关,那么该矿业公司私自扣车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我现住就报案,控告该矿业公司非法扣车行为;9、如果该矿业公司与某石油公司有经济纠纷,那么他们应当到法院去打官司去,公安局是无权介入经济纠纷的;10、如果该矿业公司主张张某偷油,就应当提供全程完整的没有剪切的视频,视频的内容必须是这样的:张某的车先整体过磅,然后告知张某去卸货,在张某卸沙子时也拍下了,然后问张某,你的柴油卸完了吗?你没卸别的东西吧?张某说:我只卸了柴油,没卸别的,然后让张某空车过磅,过完磅后把张某带到卸沙子的地方,说我们有视频证明你在空车过磅前卸了这些沙子,张某承认并写出书面检查,然后问张某:我们没有威胁或逼迫你这么做吧,张某说没有。只有这样的视频资料才能证明张某偷油,否则,不能证明张某偷油,就不应该立案。该县公安局刑警队的警官听完我的话后,说:我们没有扣车,也没有委托任何人扣车;我们公安部有严格规定,禁止以刑事侦查为借口插手经济纠纷;该矿业公司不能证明油罐车携带的沙子是为了偷油;我们认为报案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公安局当场就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书》,并通知该矿业公司派人来取,同时,复印了一份给我,说:你拿着该复印件去,如果该矿业公司不让你取车,你就向该矿区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告该矿业公司非法扣车!结果是:张某无涉罪嫌疑,并顺利取回了车,连所谓的罚款该矿业公司都不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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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4-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检察院向法院撤回公诉后,还可以继续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检察院向法院撤回公诉后,还可以继续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吗?另外,刑事案件跟标底有关吗?市检查院撤回公诉后,可以转给县检察院继续审查起诉吗?(本来是一起合同经济纠纷案,民事已经在审理中了,县公安伙同当事人往合同诈骗上靠,由县公安立了案向县检察院提起批捕,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批捕,县公安又向市检察院提起行政复议,由市检察院批捕并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已退查两次,现在市检察院又以不够成刑事撤回公诉,但一直没做不起诉决定书,公安还在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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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经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的案件移交检察院,检方能否再退回?如果退回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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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人已经被关押了九个多月了,案件从法院退回检察院了,这是为什么?有几种情况?律师办案手记6:撤销常州公安局车辆登记,捡垃圾人免受百万元赔偿之冤__江苏溧阳交通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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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手记6:撤销常州公安局车辆登记,捡垃圾人免受百万元赔偿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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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云春 &来源:赔偿&
律师办案手记6:撤销常州公安局车辆登记,捡垃圾人免受百万元赔偿之冤
&&&&&&&&&&&&&&&&&&&&&&&&&&&&&&&&&&&&&&& 捡垃圾人蒙受百万元赔偿之冤
日下午2点左右,常州方直律师事务所咨询办公室走进一个穿着破旧不堪的人,手里柃着一个方便袋,方便袋里隐约显出有一搭纸张,来人进来后便问,这里是不是律师事务所,可不以提供法律帮助,神情显得特别紧张,接待人许云春连忙放下手上正在整理的案卷,倒了一杯水端给了来人,叫他慢慢说。来人坐下后,不断说,我冤枉啊!冤枉啊!然后从带来了方便袋了掏出一旦纸张,说我被告了,说我的车子把人撞死了,可我根本没有车子啊,怎么会撞死人啊?许云春接过来人的纸张一看,是法院的传票,再一细看,一惊,该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故造成二死二伤,各项赔偿超过百万余元,于是,许云春叫来人慢慢说,二十分钟后来人终于大概讲清了案情概要。
来人叫张德付,男,1969年11月生,户籍地为安徽颖上县,2001年6月举家来溧阳市上兴镇,以拾破烂作为生计来养活一家四口,期间,一家四口租用上兴镇居民周建平处的危房。2005年2月周建平以张德付为外来籍人口在其租房不放心为由,将张德付的身份证予以了扣押。日周建平在张德付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到常州车辆管理所,将从臧能虎手上购买的苏DL0900&汉阳&牌半挂车【登记为溧阳市国强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后变更为溧阳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以冒名顶替、伪造原告签名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在常州车辆管理所以买卖的形式,办理了车辆过户到张德付的手续。日,苏DL0900&汉阳&牌半挂车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死2伤,同时,该车并未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变更车辆牌照。肇事驾驶员王洪金乃周建平所聘用,车主周建平不见人影。后死者家属依法诉之溧阳市人民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经开庭审理后追加了张德付为被告,并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传票张贴到了张德付户籍地安徽颖上县,至此,张德付才知晓该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车主已变更为本人。接待人许云春了解案情大概情况后,知道该案有其复杂性,如张德付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实际车主,必然会蒙受冤曲,而作为张德付本人仅以拾破烂为生,肯定生活困难,难以支付过高的律师费,于是,许云春当即把该案的简要情况向所主任荀云琴作了汇报,荀主任了解大概案情后,随即表示,提供法律援助,亲自办理该案,由许云春进行协助办理,一定要还张德付一个清白。
案子接了下来,如何承办,还张德付的清白呢,这是一个实际问题。同时,该考虑到的是,如果不能还张德付的清白,凭张德付的经济能力,死者家属不可能得到应有的赔偿,那么二死者又如何安息?荀云琴思虑再三,凭借自己数十年的从业经验,很快拿出办案方案,本案要张德付不承担赔偿责任,必然要撤销常州车辆管理所的车辆登记行为。但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在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其一定的难度。不如采取一边向车管所报案,查明当时办理车辆买卖过户时,张德付根本没有到场,也未在任何授权委托上签名,叫车管所自己撤销其行政登记行为;一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力图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此事。方案确立后,3月24日,由许云春陪同张德付到常州车辆管理所报案,同时向常州天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达车管所后,车管所所长亲自进行了接待,了解案情后,当即吩咐车管所的干部李寒清陪同许云春、张德付到档案室查询档案资料,此时,问题出现了,苏DL0900&汉阳&牌半挂车辆在档案室根本没有书面资料,仅通过电脑查询知晓,日,登记为溧阳市国强运输有限公司的苏DL0900&汉阳&牌半挂车辆以买卖形式变更为张德付。由于张德付本人是外省人,车辆登记的原始资料应该由买车人带到本省来办理变更牌照手续,而当时的实际车主周建平是私自蒙骗行为,故而,他把卖与买的原始资料全部带走了。而周建平自从发生交通事故后,又找不到了,因而无法取得原始资料来进行笔迹鉴定,来断明该车辆买卖协议上的签名是否是张德付所签。由于车辆买卖在二手车市场交易,许云春经思考后,想二手车市场定会有车辆成交协议书,决定到二手车市场查找相关资料。到达二手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连忙查询相关资料,遗憾的是查来查去,仅有原始资料的复印件,根本没有所谓张德付签名的原始买卖车辆的登记材料。无奈,许云春和张德付只好返回溧阳,等待车管所和法院的回访和立案信息。
日,常州天宁区法院受理张德付诉常州车辆管理所车辆过户行政登记一案后,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9日中院立案受理后指定由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3月30日溧阳法院受理该案,随即发出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接着,溧阳市南渡法庭对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中止审理。同时,常州车辆管理所也于4月5日、4月10日、4月18日三次到溧阳会同溧阳公安局法制科、上兴派出所、车管所、南渡法庭调查取证。在此过程中,所幸的是,周建平的妻子在张德付一再哀求下,将周建平在常州的车辆买卖登记原始资料找了出来。接到原始资料后,荀云琴立刻叫许云春把资料交给常州车管所接受笔迹鉴定。5月7日,笔迹鉴定报告出具,载明车辆买卖协议上具名的张德付并非张德付本人所写。5月9日,常州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撤销决定书,撤销溧阳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过户登记,并以邮寄方式寄给了安顺公司和溧阳市法院。日,张德付向法院提出撤诉,同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张德付撤回起诉。张德付苦涩而又紧崩的脸终于放了下来。
日,溧阳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以程序违法为由,不服常州交警支队作出的撤销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8月9日,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维持理由为安顺运输公司在明知已经将苏DL0900&汉阳&牌半挂车辆已转让给了臧能虎,又将该车转让至张德付名义,其主观上有欺骗的故意,另外,车辆协议上,买方的签名不是张德付本人所写,不是张德付真实表示,因此该协议书具有欺骗性,不具有真实性。交警支队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日,安顺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常州交警支队的决定书,常州中院受理后交与溧阳法院管辖,溧阳法院追加张德付为第三人,11月15日和12月14日二次公开开庭,期间,安顺公司又提出笔迹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买卖协议上签名的笔迹并非张德付本人所写。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安顺公司诉讼请求。
日,溧阳市法院南渡法庭,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及承办法官就20多人。听审席全满坐,更多的人由于没坐位,在门口站着听审,随着最后的主审法官南渡法庭庭长周俊华的的一声判决如下,近百人的法庭内外无一声响。张德付笑了,驳回了对张德付赔偿的诉讼请求;死者家属哭了,终于将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感人的一幕出现了,原告二个70多岁的老人跪在了法官面前。可想而知,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本案死者家属的赔偿将不能如愿以偿,张德付笑了,为自己洗脱了冤屈而笑,为死者家属能够得到赔偿而笑。
(本文均为实事实名,如构成侵权,告知删除)
&&&&&&&&&&&&&&&&&&&&&&&&&&&&&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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