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破坏军事设施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典型案例】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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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刘某某、武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均系男性,无业。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满释放后,故伎重施,从互联网上购买迷彩服、作战靴、肩章、迷彩帽、迷彩包等作案工具,伙同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刘某某谎称自己为某部队现役军人,编造假名,通过社交软件骗取李某某等6名被害人信任,与上述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777元。被告人武某某冒充某市人民武装部人员,帮助刘某某取得其中两名被害人信任,骗取共计人民币3150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7日以刘某某、武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1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审查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常态化履职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线索。经查阅卷宗并与侦查人员沟通,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决定立案侦查。

2. 积极引导侦查,深挖漏罪漏犯。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根据通话记录、资金流向等查证漏犯漏罪情况。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补充移送证据材料,追加起诉遗漏同案犯武某某及两起遗漏犯罪事实。

加强类案研判,依法惩治犯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为确保案件指控有力、量刑准确,检察官查阅大量生效判决后,认为多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且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精准惩治涉军犯罪。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军队和军人的信赖认同,危害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骗取钱财,严重损害军人形象和军队威信。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犯罪情节,依法惩治涉军招摇撞骗犯罪,维护军队和军人良好形象。

强化协作配合,提升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应当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为契机,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及早发现涉军犯罪线索,强化立案监督,形成工作合力。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作用,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深挖漏罪漏犯,确保办案质效。

被告人吴某某,女,无业。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江苏省太仓市、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等地,利用网购的军官证、军服以及解放军某医院公章,冒充某部少校女军官“叶磊”,虚构其父母是部队领导干部,以帮别人介绍入伍、合伙承包部队医院保障项目为由,多次骗取丁某某等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3万余元。

2021年7月6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3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吴某某未上诉。

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全面收集证据。鉴于该案涉军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根据吴某某作案手段,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考虑到该案对军人权益和军队声誉的影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武装部召开案情通报会,加强沟通协作,就案件办理、普法宣传、维护军人权益等方面达成共识,确保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办理。

强化证据审查,深挖彻查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证人证言及吴某某作案手段,认为本案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因此,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并案侦查,调取吴某某及其伪造的女军官身份“叶磊”名下所有银行卡交易流水,顺利锁定其余4名被害人。最终,公安机关移送犯罪事实从审查逮捕的1笔增加到审查起诉的5笔,涉案金额从36万元增至243万余元。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从严惩处。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手段行为,前后存在牵连关系,依法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吴某某批准逮捕,并继续引导侦查。随着深挖犯罪的推进,犯罪事实逐渐清晰,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吴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存在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建议公安机关变更罪名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加强军地协作,促进源头治理。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利用伪造军官证免费游玩景点博取被害人信任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犯罪源头治理,向旅游行业主管机构发出风险提示,促进夯实监管责任、堵塞制度漏洞。同时,健全军地协作机制,走访对接太仓市人民武装部,围绕涉军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案件协调沟通等内容开展探讨交流,在军人合法权益保护领域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还积极落实普法责任,通过官方微信、宣传海报等渠道宣传反诈骗相关知识,引导居民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及“防诈金钟罩”微信小程序,引导居民提高警惕、防止受骗。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对资金流水、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对有关线索及时分析研判,深入挖掘犯罪事实,依法严厉惩治涉军诈骗犯罪。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应择一重罪论处。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如果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诈骗罪论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结合本案事实,对吴某某按照诈骗罪论处,更能准确评价其犯罪行为,更有利于惩治犯罪。

依托军地协作,强化涉军案件综合治理。冒充军人身份实施的诈骗案件严重损害军队、军人形象。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加强军地协作,充分听取军事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队单位的意见,在案件办理、普法宣传、推进落实军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注重延伸职能,主动作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机制漏洞,通过风险提示、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强化涉军案件综合治理。

案例三: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

被告人李某,女,无业。被告人刘某,男,某公司职工。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与现役军人程某(女)登记结婚。2019年5月起,刘某前女友李某在明知刘某已结婚,且其配偶程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在现役军人程某怀孕期间,李某与刘某生下一子,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在刘某所在城市以夫妻名义租房共同生活,造成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

2022年1月24日,检察机关以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刘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3日,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李某、刘某均未提出上诉。

积极主动履职,依法追捕漏犯漏罪。本案办理之初,公安机关仅就李某的破坏军婚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未对刘某的重婚行为予以追责。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后认为,刘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并生子,进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涉嫌重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并提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以刘某涉嫌重婚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准确认定罪名,精准打击破坏军婚犯罪。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在明知刘某妻子程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与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下一子,还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共同生活,造成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程某的婚姻,构成破坏军婚罪;刘某有配偶,而与李某生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通过释法说理,李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刘某犯重婚罪提起公诉,并对李某提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定罪量刑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3. 传递司法温度,彰显人文关怀。审查起诉期间,程某因疫情无法及时到检察机关说明相关情况,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其电话沟通,并对程某进行心理安抚,消除其负面情绪,鼓励她克服困难,积极生活。同时,鉴于程某退役后收入低且孩子幼小,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该院依法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程某发放救助资金。

1.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亲属的感情,影响军人安心服役,进而影响部队稳定和战斗力,因此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重发挥司法的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追捕漏罪漏犯,坚决惩治破坏军婚犯罪,有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法治环境。

把握罪名认定规则,实现精准打击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李某与刘某生育一子,日常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达到“结婚”的实质性要素,对他人婚姻造成了实质性破坏,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结婚”,刘某的行为属于“有配偶而重婚”,李某的行为则构成破坏军婚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在审查认定“同居”的基础上,要注重对重婚行为的审查,确保精准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3. 多措并举开展帮扶,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在依法办案准确惩治犯罪的同时,能动履职,深入实地走访调查,主动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采取心理疏导、定期回访、司法救助等多元化帮扶措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

案例四:庄某破坏军婚案

被告人庄某,男,务工人员。2010年4月,黄某某与现役军人宋某某登记结婚。2020年8月,庄某经人介绍与黄某某相识,并知悉黄某某的丈夫系现役军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间,庄某与黄某某多次在黄某某家中、庄某朋友家中以及宾馆等处发生性关系,并共同居住。2021年4月21日,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被黄某某丈夫宋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庄某的行为致黄某某怀孕堕胎。

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庄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庄某未上诉。

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精准惩治。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庄某明知黄某某丈夫为现役军人,仍然与黄某某发生关系、共同居住并造成黄某某怀孕的后果,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同时,虽然庄某表示认罪认罚,但鉴于情节恶劣,应当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依托军地协作,缓解军人后顾之忧。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该县人民武装部了解到,宋某某系解放军某部现役士官,部队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养,其本人也有长期留在部队服役为国奉献的意愿。为了让宋某某放下思想包袱,尽快走出阴影,安心服役,检察机关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宋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同时,检察机关与部队联系,建议部队对宋某某同步进行思想疏导工作,消解案件给其心理造成的影响。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村委会等单位,到宋某某父母家中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制发检察建议,以诉源治理促内生稳定。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向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并完善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祖国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县委宣传部、县精神文明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局等单位,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我为军人敬个礼”等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扬军人危难时刻奋不顾身、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人担负着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的艰巨任务,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枕戈待旦,战斗在国防岗位上。加强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依法办理破坏军婚案件,维护好军人的合法权益,为军人安心服役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助力服务新时代强军事业,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通奸”型的“同居”是认定的难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意“通奸”与“同居”的界限与转化。如果只是偶尔通奸,不能认定为“同居”。但是如果通奸持续时间较长,具有延续性、稳定性、高频性,在经济上、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甚至造成怀孕、堕胎、生育等严重后果,则已具备同居的实质要素,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

3. 加强军地协作,提升办案效果。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加强与军事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队单位的协作,在案件办理、问题研究、宣传引导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对现役军人进行思想开导和心理纾解,并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做好军人的后方稳定工作,切实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

案例五:张某虎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张某虎,男,海军某部退役军人;张某鑫,2013年3月出生,系张某虎之子。

被告人郭某寿于2021年9月5日20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南肖墙路,趁被害人沈某骑电动车不备,窃取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沈某发现手机被盗后,边追赶边呼喊抓小偷,张某虎听到呼喊后挺身而出,奋力追上郭某寿。为抗拒抓捕,郭某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某虎捅伤。经鉴定,张某虎的膈破裂及失血性休克均构成重伤二级,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及体表皮肤裂伤均构成轻伤一级,其创伤性血胸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10月9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同年10月12日,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救助决定,给予张某虎及张某鑫救助金10万元,并及时发放到位。

2021年12月8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寿犯抢劫罪提起公诉。2022年6月6日,迎泽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寿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发挥检察一体优势,积极能动履职。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郭某寿抢劫案过程中,经调查核实,发现张某虎是退役军人,其受伤后,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被告人郭某寿无赔偿能力,张某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重点救助对象。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优势,联合开展救助,加紧审核救助申请材料,依法从快办理,对张某虎及张某鑫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协调多方力量,实施综合帮扶。太原市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实地走访张某虎工作单位、所在党支部、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对张某虎综合帮扶措施;联合教育局走访其子张某鑫就读学校,协调学校减免学杂费用、生活费用等,并将张某鑫纳入助学计划名单;协调太原市红十字会,给张某虎家庭送去日用品、米面、食用油等生活用品。经多方关怀施援,张某虎家庭走出困境,张某虎身体也得到完全康复。2022年4月,办案检察官再次回访了解到,张某虎作为志愿者积极参与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努力回馈社会。

开展法治宣传,发挥见义勇为典型效应。检察机关依托办案,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大力弘扬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让全社会感受到社会正气与司法温度。2021年12月,张某虎被太原市见义勇为协会授予“太原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022年3月,张某虎被太原市人民政府评选为“最美退役军人”。

1. 积极主动履职,弘扬社会正气。张某虎作为退役军人,路见不平,不顾个人安危,第一时间冲上前制服窃贼,彰显了新时代军人的道义担当和见义勇为的高尚品质。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履职,通过严惩犯罪、司法救助、法治宣传,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气,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国防、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

发挥检察一体作用,联动开展救助。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在办案过程中增强司法救助意识,注重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军属及时启动“绿色通道”,落实司法救助等帮扶措施。针对基层救助资金有限的情况,应当发挥检察一体作用,上下级联动开展救助,提升救助质效。

构建协同救助格局,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宣传、社会救助团体等部门的沟通联络,汇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元化帮扶措施,全力帮助因案受困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渡过难关、走出困境,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曹某明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曹某明,男,退役军人,系赵某某合同诈骗案被害人。

2020年3月至11月间,赵某某以能低价购房为由,通过签订购房协议的方式骗取3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4万余元,其中,骗取曹某明为其子曹某杰(现役军人)购置婚房钱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赵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2021年5月25日,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24日,景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责令赵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赔款项。

2021年8月26日,景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作出司法救助决定,给予曹某明救助金3万元,并联合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曹某明进行综合救助。

畅通衔接,主动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被害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及程序,并主动履职,对33名被害人具体情况逐一筛查,发现曹某明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组成工作专班,检察长多次带队到曹某明家实地调查,向镇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周边群众详细了解情况,查明曹某明一家两代军人,夫妻均患病,儿子长期戍边,家中有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被骗款项中有20余万元是从亲友处借得,经济确有困难,曹某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经曹某明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凝聚合力,多元施救。针对曹某明一家两代军人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开辟“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该案,及时向曹某明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缓解曹某明一家“燃眉之急”。同时,还协调多方力量综合施救,联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其发放帮扶金3000元;协调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为其提供个性化帮扶拓展增收渠道,并为其小女儿争取到助学金8000元。

多方配合,追赃挽损。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加大对赃款去向、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情况的调查取证,加大对可疑线索的侦查力度。最终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妻子刘某玲计划通过办理假离婚以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75万元涉案款项予以追缴,并依法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后按比例发还曹某明5.5万元。

司法救助既要照顾全面,也要突出重点。本案涉及被害人较多,各被害人家庭情况也各有不同,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在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的基础上,依据《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将曹某明纳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家庭困难,让曹某明儿子曹某杰在部队安心服役。2021年,曹某杰因表现突出晋升军衔,其所在部队得知案件办理结果后,专门向检察机关致信感谢。

司法救助既要主动,也要及时。办理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追赃挽损情况提前预判,同时对被害军人军属家庭情况主动进行调查,及时发现救助线索并启动救助程序。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时,主动筛查被害人家庭情况,及时查明曹某明作为退伍军人因案致困的情况,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辟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发放救助资金,解决急难问题,取得较好效果。

司法救助既要发挥“扶上马”的合力,更要突出“送一程”的耐力。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加强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沟通对接,构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机制,形成救助帮扶工作合力。还应当与乡村振兴部门及基层乡镇政府等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回访,评估救助帮扶效果,将“一次救助”延伸为“长期关怀”,进一步打通司法救助“最后一公里”。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发挥检察职能惩治涉军违法犯罪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李某某、葛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等七起,涉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军婚罪及司法救助相关案例。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我国刑法规定对严重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等。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案件办理,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相关犯罪,积极开展涉军司法救助,在震慑涉军违法犯罪,缓解军人后顾之忧、维护部队稳定、促进军地军民和谐、维护国防利益等方面贡献了检察力量。

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最高检编选了七起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军队为党和人民建立了不朽功勋,是保卫红色江山、维护民族尊严的坚强柱石,也是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的强大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为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我国刑法规定对严重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又如,为加大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惩治,刑法设专章(第七章)对危害国防利益类犯罪予以规定。近年来,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的刑事案件有所上升。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案件办理,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相关犯罪,积极开展涉军司法救助,在震慑涉军违法犯罪、缓解军人后顾之忧、维护部队稳定、促进军地军民和谐、维护国防利益等方面贡献了检察力量。这次选编的7件典型案例,涉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不同方面,较好地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学习、参考适用。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李某某、葛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被告人李某某、葛某某,均系女性,无业。2017年2月,李某某购置军用床、军服、军被等物品,将租住房间仿照军队营房宿舍进行布置,伙同葛某某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李某某和葛某某共同或者单独作案,编造现役军人的虚假身份,选择适龄现役或退役军人为侵害目标,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与被害人联络,假意建立恋爱关系,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编造家庭成员生病等理由,先后骗取9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5万余元。

2019年1月1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葛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葛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积极引导取证,搭建完整证据体系。本案两名被告人为骗取财物精心准备,利用被害人对军人群体的认同感,伪装成现役军人博得被害人信任,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陈述、微信往来情况、钱款转付记录等详细审查,全面梳理在案证据。针对证据体系存在的薄弱点,从控制赃物、提取物证等切入,引导公安机关补强完善客观证据,夯实指控证明体系。

2.反复研究论证,精准适用法律。本案中被告人冒充军人身份,侵害的对象多为现役军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损害了军队威信,干扰了部队正常活动,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对此,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说理论证,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3.加强军地协作,增强办案效果。针对社会不法人员冒充军人以网恋为名骗取男性现役军人钱财等问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军地协作,以点带面,在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促进军地双方进一步关心适龄现役军人的交友恋爱问题,普及婚恋相关知识,给予及时的帮助和疏导,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

1.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确保对涉军犯罪的精准打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社会对军人、军队的信任,进而对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产生危害。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冒充现役军人身份,以现役适龄军人为目标,通过网络恋爱骗取钱财,严重侵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军队的威信产生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准确适用法律,综合考虑作案次数、犯罪金额等情节,合理提出量刑建议,确保对涉军犯罪的精准打击。

2.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增强涉军案件办理效果。检察机关办理涉军案件,要充分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延伸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军地协作,落实普法责任,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军地双方共同关心并解决现役军人后顾之忧,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朱某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被告人朱某某,男,无业。2020年5月6日晚,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在辖区组织军事演习,并安排士官薛某某在某偏远的乡镇路口临时布防,执行安全警戒任务。被告人朱某某与同伴刘某某酒后骑电动车路经该地时,不顾薛某某劝阻,强行要求通过路口。朱某某趁薛某某与刘某某交涉之际,突然下车用手掐住薛某某脖子,将其推倒在路旁一条深约4米的水沟内,造成薛某某头部、脚部、肘部受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当晚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刘某某被另案处理。

2020年7月27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14日,信丰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朱某某未上诉。

1.及时介入侦查,开展引导取证。鉴于军地互涉案件的特殊性,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当晚即派员会同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引导做好现场勘查、调取监控、查找现场目击证人等工作,为后续案件办理打牢基础。

2.发挥机制优势,加强军地协作。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军地协作机制,通过县人民武装部与被伤害军人及所在部队取得联系,畅通沟通协作渠道。办案过程中,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通过部队调取军人身份认定、被害人系正在履行军事演习职责等证据,核实朱某某阻碍行为对演习造成的影响等事实;认真听取部队的意见,并邀请部队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3.加强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朱某某提出辩解,认为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向朱某某阐释法理,说明醉酒并非免责的法定事由;播放现场监控视频,部分开示证据,核清案件事实,并强调军事演习事关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在此过程中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性质严重;阐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敦促朱某某及时悔悟,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经教育转化,朱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4.积极开展法庭教育,提升法治宣传效果。庭审中,检察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以案释法开展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自责和忏悔,对被伤害军人及所在部队致歉,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

1.依法惩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军人执行演习演训等军事任务及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受到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

2.坚持惩教结合,加强认罪悔罪教育。办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件,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好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对没有造成阻碍军事演习继续进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要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悔罪。同时,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等手段,强化法治宣讲,营造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国防利益的良好氛围。

3.加强沟通配合,密切军地协作。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在涉案证据收集、诉讼流程推进、普法教育宣讲等环节,加强军地协作配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与部队密切沟通,依法收集被害军人主体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阻碍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证据,完善定罪量刑证明体系;充分听取被害军人及所在部队的意见,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进程,并结合办案开展法治宣讲,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张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被告人张某,男,个体经营者。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张某在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类渠道大量采购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并在淘宝网上向社会公众销售。经查,张某共计售出07式迷彩大衣、07式迷彩作训服等仿制军服400余件(套),获利3万余元。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租赁处现场查扣各类迷彩作训服、迷彩大衣、迷彩帽等2000余件(套),各类部队肩章、领章、胸标等400余件(副)。经鉴定,上述扣押物均属于现行军服仿制品和仿制军服标志服饰。

查获的仿制军服标志服饰

检察官与办案民警会商研究,引导侦查取证。

2021年1月21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3月9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张某未提出上诉。

1.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及时制定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就涉案物品来源、去向、交易金额、扣押程序、鉴定意见等提出15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为后期准确认定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2.加强军地协作,解决关键证据鉴定难题。该案中,涉案物品是否属于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定案的关键。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协调部队相关部门对该案关键证据出具鉴定意见,依法认定涉案物品属于现行军服仿制品和仿制军服标志服饰,解决了本案定性中的最大争议问题。

3.精准指控犯罪,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汉川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张某涉嫌的犯罪性质、数额、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1.依法惩治非法买卖部队制式服装犯罪。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配饰,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物资,也是军人形象的重要标志。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严重危害国防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证据,依法准确定性,维护武装部队正常管理秩序和军人良好形象。

2.加强军地协作,及时解决影响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在办理案件中,要依托军地协作机制,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及时解决涉军案件的关键证据鉴定等问题,确保准确有力惩治犯罪。

3.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确提出量刑建议。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一般都是为了牟利,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赵某某、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赵某某,男,某航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某某,男,某航摄公司飞行员。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A2C轻型运动飞机被逼停迫降。

2018年9月,某勘测研究院与某航摄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对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某地实施航空拍摄及测量,但未约定负责飞行报备的主体。该航摄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安排公司飞机驾驶员刘某某与研究院联系,确定航测作业具体事项。同年9月29日,在未核实飞行审批、备案手续情况下,刘某某驾驶该公司A2C轻型运动飞机对合同约定目标地进行航拍测绘。当日12时08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发现该空情(飞机高度2100米,时速110公里/小时),并通过航空管制部门查询到该飞行未申报飞行任务、未申请飞行计划,遂出动军用飞机进行查证处置。13时30分,刘某某驾驶的飞机被逼停迫降。该飞机未经报备擅自飞行,扰乱了空中管制区管理秩序,干扰了部队空中训练,并造成民航联合航空某航班和南方航空某航班延误。

2019年5月17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11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1.启动绿色通道,有效惩治犯罪。该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为及时有效惩治犯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启动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加强与公安机关和部队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席会议、案件协商、联合调查等形式,依法规范、及时高效地完成了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补充侦查等工作。

2.开展调查研究,准确认定罪名。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经充分征求部队和专业人士意见,认为赵某某和刘某某作为长期从事飞行测绘工作的人员,明知飞行活动需要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在疏于确认核实报备手续是否完备的情况下开展航测活动,导致违规飞行,干扰部队正常训练,威胁防空安全,并造成国防资源损耗和两起航班延误。二人对违飞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听取部队意见,优化量刑建议。考虑到该案涉及军事利益,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队会商研究。部队方面表示,鉴于被告人主观方面为过失、认罪态度好,建议从宽处理。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法定、酌定情节,综合全案证据提出了较为轻缓的量刑建议。

1.“黑飞”“违飞”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追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黑飞”“违飞”行为是否危害国防利益和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进行综合评判。本案中,行为人未严格核实审批、报备手续,擅自驾驶飞机飞行,对国防安全和利益产生威胁,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社会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确保罪责刑相一致,检察机关应当对被告人主观方面进行重点审查,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不以故意犯罪论。

2.军地携手,破解办案难题。办理军地互涉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六部委《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要求,坚持相互配合的原则,加强军地协作,借助部队专业优势,为案件办理提供有效参考,确保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3.主动担当,助力航空国防。实践中,“黑飞”“违飞”现象时有发生。面对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检察履职,通过办案形成警示效果和宣传氛围,促使社会公众知悉并严格遵守航空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社会各界自觉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被告人孙某,男,个体经营。2016年11月,王某与现役军人郭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并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10月至12月案发,孙某在明知王某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在自己家中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居期间,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儿园接其女儿郭某某至孙某经营的二手车行吃饭,并一起回到孙某家中居住和生活。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后发现王某经常彻夜不归,不接听电话,遂产生怀疑,后发现王某带着女儿郭某某经常出入于孙某经营的车行及其住所,晚上也于孙某家中居住。郭某打电话与孙某交涉,规劝孙某不要破坏其家庭,孙某未予理会。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18日,郭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1月15日,该县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某未提出上诉。

1.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犯罪。孙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既不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也否认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和相关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孙某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共同生活的事实。同时,针对“同居”认定这一难点,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郭某某放学后到孙某住处生活,孙某偶尔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称孙某为“老公”,孙某称王某为“宝贝”,并持续较长时间,已达到认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续、稳定”的程度,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2.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孙某主观恶性较深,在现役军人郭某对其规劝后仍不思悔改,客观上致使郭某与妻子王某感情破裂离婚,给郭某造成很大伤害,严重影响其安心服役,给部队管理带来一定隐患。为充分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某批准逮捕。

3.认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同时注重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做好被告人思想工作。被告人孙某从最开始的拒不认罪,到真诚悔罪,再到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罪态度得到被害人认可,基于此,检察机关提出了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4.加强军地协作,实现效果延伸。为了最大限度减小因婚姻家庭破裂给军人带来的影响,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共同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抚慰,努力消解因案件给现役军人心理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

1.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影响部队安全稳定和战斗力。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给现役军人履职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服务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2.综合考量事实证据,正确认定同居关系。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就“同居”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同居关系是难点。一般情况下,同居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日常性等特征,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往往表现出不同的情形。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军婚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对被告人与现役军人配偶是否构成同居关系进行妥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与现役军人配偶存在共同生活事实,双方交往密切,被告甚至帮助接送女方孩子,女方也清楚表达了要与被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在丈夫回家后仍居住于被告人家中,夜不归宿,已经具备了稳定性、持续性、日常性等特征,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王某德、王某彪司法救助案

被告人王某坤,男,无业。

被害人王某德,男,退役军人。

被害人王某彪,男,退役军人。

被告人王某坤与被害人王某德、王某彪均系同村村民。2020年10月22日,王某坤因未收到同村村民王某国家举办的葬礼的邀请,产生不满,将菜刀和剪刀藏于腰间,前往王某国家滋事。当日12时20分许,王某坤来到王某国家门前,王某德对其进行劝阻,王某坤遂持携带的菜刀连续多次向王某德挥砍,致王某德背部、左臂等多处受伤。为制止王某坤行凶,王某彪帮助王某德对王某坤进行拦阻、控制。在此过程中,王某坤持剪刀猛刺王某德右胸部致其死亡,又将王某彪右胸部及左腋刺伤。王某坤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德系锐性物体作用于躯干及左侧上肢,心包腔内积满不凝血及凝血块,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王某彪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1月27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组织公开听证进行研究。2月3日,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救助决定,给予王某德家属救助金人民币8万元,给予王某彪救助金人民币2万元,并均于次日发放到位。

2021年1月28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坤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6月25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创新方法、迅速反应,实施“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受案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一嵌入、两同步”工作,将救助告知“嵌入”办案程序,在受理审查起诉当日即联系王某德家属和王某彪,告知相应权利义务;第一时间对该案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启动审查程序,将刑事案件办理与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同步进行,将审查起诉工作与救助前期审查工作同步推进。

2.实地走访、公开听证,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承办检察官及时前往被害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走访,主动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生活情况、收入来源情况,充分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做好矛盾化解、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工作,并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提高办案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两名熟悉涉军法律工作的律师和一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经过集中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该起案件的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赞同检察机关给予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

3.加快进度、多元救助,帮助受害家庭解决燃眉之急。听证会结束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申请加快司法救助金的审批进度。在多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检察机关在作出司法救助决定的次日,便将10万元司法救助金送到王某德家属和王某彪手中。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还秉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工作思路,主动对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救助申请人的信息纳入全国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为其申请了困难援助资金。王某德的儿子是沈阳某高校在读大学生,来自沈阳某律师事务所的听证员与其结成帮扶对子,进行长期爱心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1.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党中央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生活和权益保障等工作。2021年初,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既对司法办案过程中做好困难退役军人救助工作作出安排并提出要求,也为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政策指引。检察机关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担当拥军优属政治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的具体举措,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拥军优属。本案中,考虑到被害人系退役军人,面对危险,不改军人本色,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并因此致死、致伤,家庭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有效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既彰显检察机关惩治犯罪的力度,也体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温度。

2.积极推动形成辐射广、多元化、综合性的救助工作格局。司法救助具有一次性、救急性特点。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多元、长效救助,推动搭建或参与由政法各单位、政府相关部门乃至社会力量组成的工作机制,通过汇聚各方力量,形成救助帮扶合力。本案中,检察机关除司法救助金外,还通过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救助退役军人申请了困难援助资金,通过第三方社会力量对其家属进行长期爱心资助,切实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张某兵、张某军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张某军,男,现役军人,系陈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张某月之子。

救助申请人张某兵,男,系陈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张某月的丈夫。

2019年5月9日,陈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省道公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月当场死亡,经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14日,同心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5月12日,经张某兵、张某军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后该院作出给予张某兵、张某军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的决定,并及时发放到位。

1.主动开展司法调查,及时发现救助线索。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实地走访被害人所在村组,进行司法救助调查,了解到被害人张某月的儿子张某军在新疆服兵役,其丈夫张某兵身患重度残疾,家中还有93岁高龄的婆婆,家庭主要收入均依靠被害人张某月。现张某月死亡,张某军又远在边疆服役,张某兵及家中老人无人照顾,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被告人陈某某无赔偿能力,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2.依法启动救助程序,确保救助及时到位。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张某兵、张某军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张某兵、张某军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心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争取更多社会支持,同心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村民代表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对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并于听证会后快速办理,及时发放救助金4万元。

3.协调多方力量,延伸检察职能。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实施综合救助措施,主动对接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积极向民政部门通报反映被害人家庭困难情况,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经沟通协调,张某兵被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人员范围。

1.发现线索要“主动”。军人军属是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之一,在军人军属遭受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应详细审查案件材料,对被害人家庭状况、被告人赔偿能力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及时走访慰问,主动发现救助线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将司法救助工作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衔接,让军人军属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相关线索,并通过多方调查,最终核实了被害人之子长期戍边、其丈夫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中还有高龄老人需要赡养等符合开展司法救助的情况。

2.开展救助要“从速”。被害人及其家属因案致贫,救助款早一日到达,就能早一日帮助被救助人缓解困境,渡过难关。本案中,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落实救助资金,让为国家驻守边疆的军人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关爱,真正解决其后顾之忧。

3.救助手段要“多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完善救助档案、公开听证审查等工作,并主动与民政、扶贫、社保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络,落实心理疏导、定期回访、持续跟进等帮扶措施,确保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什么是破坏军事设施罪

破坏军事设施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泄愤报复等目的,故意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

所谓军事设施,是指供军事上使用的固定设施,如国防设施、导弹基地和军用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军用工程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扭、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

军事设施是国家专有所有者,关系到武器的正常使用,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故意军事设施是对国家权利的的极端挑衅,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因此,犯此罪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判决死刑是无法避免的。

二、破坏军事设施罪能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军事设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军事设施的;因破坏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1、加重处罚事由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采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这样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

2、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3、从重处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战时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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