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不足5000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基于近年来100个开设赌场犯罪案例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面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全新犯罪特征,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准备明显不足,立法仓促修正,司法解释错位失衡。树立正确的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制裁思路,通过对定性和定量标准的重新解释进一步释放司法能量,重视推进国际司法合作,是完善我国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制裁路径的合理选择。

网络赌博是赌博这一古老行业在信息时代的全新形态,互联网代际性演变带来的网络技术的普及和电子金融业务的发展,使赌博从现实社会蔓延到网络空间成为可能,网络赌场这一新生事物也应运而生。随着1994年世界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赌场的出现,在短短20年左右的时间内,网络赌场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了爆炸式的发展,随之带来的是传统的、相对可控的“赌害”开始泛滥成灾。

  笔者通过对随机获取的我国境内100个开设网络赌场犯罪案例的分析,试图对开设网络赌场犯罪行为的地域分布、时间分布和开设网络赌场的行为方式、涉外因素、赌资累计数额等问题予以分析,以优化当前遏制网络赌博的刑事政策和司法方案。

  一、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日趋活跃的根源:信息时代的赌博活动进入网络空间

  网络赌博从上世纪90年代悄然兴起,迅速地成为赌博的最新潮流,颠覆了人们上千年来对于传统赌博行业的认知。

  (一)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深层成因——网络代际性转型的演进

  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产生与传统的赌博犯罪在性质上并无二致,但是,赌博犯罪向网络赌博犯罪的演变原因却是值得思索的。

  (26)参见王五一:《赌场洗钱问题探讨》,《金融研究》2008年第2期。

  (27)同前注(26),王五一文。

  (28)参见王丽颖:《美重拳惩治扑克网络赌博》,《国际金融报》2011年5月3日。

  (29)参见姚珂、田申:《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法律适用》,《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5期。

  (30)实际上,在现实社会的开设赌场犯罪中,经常会出现对于参赌人员携带至赌场的现金,尚未换取筹码或者下注,能否认定为赌资的问题。因为参赌人可能确实主观上没有将携带的全部现金用于赌博的故意,但是,在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中,购买虚拟点数实际上便是换取筹码,反而不再存在该问题。

  (31)同前注(26),王五一文。

  (32)同前注(29),姚珂、田申文。

  (33)美国《禁止非法网络赌博执行法案》禁止为非法网络赌博提供以下服务:(1)自己或帮助他人进行的同非法网络赌博有关的信贷和信贷支付业务;(2)自己或帮助他人进行的同非法网络赌博有关的资金转账业务;(3)自己或帮助他人进行的同非法网络赌博有关的支票、汇票等票据业务;(4)自己或帮助他人进行的同非法网络赌博有关的任何其他具有金融交易和支付性质的业务。而任何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将会被科处5年以下监禁。See

  (34)实际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同样具有该问题。传统诽谤罪亦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为什么不能将现实空间中的诽谤行为和网络空间中的诽谤行为在同一司法解释中规定?显然是因为当前司法机关过度关注网络犯罪,而忽略了网络犯罪亦是从传统犯罪中衍生出来的现实。

  (35)《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4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36)实际上,目前学界对于如何界定“赌场”亦有一定的争议,不过这种争议主要是针对现实社会中的赌场,因此不赘述。而对于“网络赌场”,目前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根据《解释》和《意见》的规定,“网络赌场”应当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赌博网站。

  (37)同前注(15),李广森、雷振刚文。

  (38)何秉松主编:《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87页。

  (39)参见姜伟:《犯罪形态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47页。

  (40)参见黄绮文:《网络跨境赌球每年“抽水”逾万亿》,《羊城晚报》2014年7月2日。

  (48)《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如果正式通过,无疑对解决网络犯罪的技术帮助行为具有重大实践价值,但同时也缔造了一个信息时代的“口袋罪”罪名。如何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有效的限制,值得刑法实务界和理论界重点关注。

台前这三人网络赌博开房间,抽头渔利78288元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赌博也开始换上“新装”,以电脑和手机为平台,通过下载APP就可以在网络上参与赌博。7月8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赌博案件,于某某、黄某某、韩某某三人出庭受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于某某、黄某某、韩某某三人在“闲聊”软件上创建群聊,并在“土豪金麻将”APP内购买钻石、开设房间供群内成员进行多次赌博行为,每局赢家要向于某某、黄某某、韩某某三人支付10元房间费用。截止2019年4月底,被告人于某某、黄某某、韩某某共抽头渔利78288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将全部赃款退出。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表示以后会认真学习法律,守住底线,不再触碰法律的红线。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赌博活动已经从传统的线下转移到线上进行。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认清赌博活动的本质,分清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属于犯罪。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是入罪标准之一,达3万元以上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远离网络赌博、抵制犯罪,千万不要对赌博抱有侥幸心理或幻想,否则,最终将葬送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生活。希望这起案件能给热衷赌博的人敲响警钟,及早收手,早日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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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石如军、吴续龙、杨丽莉、王延海、孙义强、张金德、鲁文禄、石培胜、常永林、管齐梁、赵新河的犯罪事实 自2019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多次雇佣被告人石如军,石如军又雇佣被告人王延海、孙义强、张金德、鲁文禄、石培胜等人在兰州新区、兰州市皋兰县的山沟内搭建帐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从中抽头渔利。为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雇佣被告人常永林、管齐梁、赵新河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雇佣姚録财(又名姚勇,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涉案线索已移送)、吴续龙联系赌博人员入场参赌,每场由被告人*****给予姚録财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好处费。 2019年5月13日及5月14日,被告人*****打电话安排“哨兵”队长石如军找地方搭建帐篷开设赌场,连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石如军再次按照*****的安排,联系“哨兵”鲁文禄、王延海、张金德、孙义强、石培胜,开车拉着帐篷到皋兰县岔沟内搭建好帐篷,并电话通知*****。*****收到信息后通知赌博人员到赌场赌博,并打电话给被告人杨丽莉,让其准备30000元资金帮助*****开设赌场,后开车拉上杨丽莉赶往搭建好的赌场。2019年5月16日凌晨,*****等人及三个“点子公司”的人员和其他参赌人员约六十多人到达赌场后,*****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当晚参与赌博的人员达五十余人,赌资达200000余元。被告人*****按照赌资的5%进行抽头渔利,整场赌博结束后,*****抽头渔利达15000余元。2019年5月16日凌晨,赌博结束返回兰州时在高速公路北龙口出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被告人单亮、慕正财、张明鸣、马琳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3日、14日、15日夜间,由被告人张明鸣驾驶车辆接送被告人单亮、慕正财、马琳至*****开设的赌场内,被告人单亮、慕正财、张明鸣、马琳共同出资30000元组成“点子公司”(多人合资形成个体与散客赌博的一种形式),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与其他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单亮代表“点子公司”出台参与赌博。2019年5月16日凌晨,赌博结束返回兰州时在高速公路北龙口出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三)被告人陈光强、周昌海、滕耀斌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3日、14日夜间,由被告人周昌海驾驶车辆接送被告人陈光强、滕耀斌至*****开设的赌场内,被告人陈光强、周昌海、滕耀斌共同出资30000元,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与其他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陈光强代表“点子公司”出台参与赌博。2019年5月16日凌晨,赌博结束返回兰州时在高速公路北龙口出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四)被告人吴续龙、靳长军、王来军、刘军辉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吴续龙电话邀约靳长军来兰州赌博。2019年5月15日由被告人王来军驾驶车辆带被告人靳长军、刘军辉从平凉市庄浪县来到兰州参与赌博。当晚22时许,由被告人管齐梁驾驶金杯面包车将被告人靳长军、王来军、刘军辉等人送至皋兰县水阜镇砂岗村一山沟搭建好的帐篷内。当晚由被告人刘军辉向被告人靳长军、王来军出借资金20000元,被告人吴续龙出资10000元组成“点子公司”,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与其他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靳长军代表“点子公司”出台参与赌博。2019年5月16日凌晨,赌博结束返回兰州时在高速公路北龙口出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如军、王延海、孙义强、张金德、鲁文禄、石培胜明知被告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搭建帐篷,提供赌博用具、放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续龙明知被告人*****开设赌场,仍为其联系赌博人员参与赌博,参与“点子公司”,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丽莉明知被告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永林、赵新河、管齐梁明知被告人*****开设赌场,仍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亮、慕正财、张明鸣、马琳,被告人陈光强、周昌海、滕耀斌,被告人靳长军、王来军、刘军辉分别组成“点子公司”参与赌博,客观上为被告人*****顺利开设赌场提供了资金,维持了赌场的顺利运转,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石如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续龙、杨丽莉、王延海、孙义强、张金德、鲁文禄、石培胜、常永林、赵新河、管齐梁、单亮、慕正财、张明鸣、马琳、陈光强、周昌海、滕耀斌、靳长军、王来军、刘军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常永林于2014年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根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情况及庭审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石如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续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丽莉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义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金德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延海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鲁文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石培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常永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新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管齐梁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单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慕正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明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光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昌海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滕耀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靳长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来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军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魏列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如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杨越、苗晋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石如军系本案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续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邵清照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续龙系本案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丽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杨琪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丽莉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义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韩佩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义强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知罪、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结合其身体健康状况,请求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金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高耀杰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金德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张金德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延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魏仲兰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延海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对被告人王延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鲁文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石凌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鲁文禄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被告人鲁文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石培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马建元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鲁文禄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永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赵国俊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常永林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请求对被告人常永林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新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李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新河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管齐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孙振中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管齐梁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巴志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单亮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慕正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姚婷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慕正财系本案从犯,参与次数少且参与程度较低,获益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张明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杨东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明鸣系本案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被告人马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郭鸿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琳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光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薛林云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光强与他人共同合资两次参与赌博的主观目的是自己通过赌博获利,并非帮助开设赌场,实际也未参与赌场获利分配。其参与赌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该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被告人周昌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马志勇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昌海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滕耀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潘从金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滕耀斌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靳长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刘军贵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靳长军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来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摆珍玲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来军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军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陈飞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军辉系本案从犯,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联系被告人石如军(“哨兵”队长)负责为其开设赌场选择地点搭建帐篷并放哨望风,被告人石如军即带领并组织安排被告人王延海、孙义强、张金德、鲁文禄、石培胜等人(“哨兵”),备好车辆并运载帐篷及其他赌博用具,多次在兰州新区、皋兰县的山沟内搭建帐篷。被告人*****在所搭建帐篷内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石如军同时负责并组织安排被告人王延海、孙义强、张金德、鲁文禄、石培胜等人为赌场放哨望风。被告人*****雇佣被告人常永林、管齐梁、赵新河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雇佣姚録财(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吴续龙联系赌博人员入场参赌,每场由被告人*****给予姚録财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好处费。 2019年5月13日及5月14日,被告人*****打电话安排被告人石如军找地方搭建帐篷,连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石如军再次按照被告人*****的安排,带领并组织安排被告人鲁文禄、王延海、张金德、孙义强、石培胜,并由被告人王延海驾驶甘DD8570号金杯面包车运载帐篷及其他赌博用具到皋兰县岔沟内搭建好帐篷,电话通知被告人*****赌场地点后,依惯例为赌场放哨望风。被告人*****收到信息后通知赌博人员到赌场赌博,并让被告人杨丽莉备好30000元现金以支持其开设赌场,后驾车载被告人杨丽莉赶往赌场。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及分别以被告人单亮、陈光强、靳长军三人为代表的三个“点子公司”(多人合资形成个体与散客赌博的一种形式)的人员和其他参赌人员总共六十余人到达赌场后,被告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当晚参与赌博的人员达五十余人,赌资达200000余元。被告人*****按照赌资的5%进行抽头渔利,整场赌博结束后,被告人*****抽头渔利达15000余元。2019年5月16日凌晨,赌博结束返回兰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5月13日、14日、15日夜间,每晚由被告人张明鸣驾驶车辆接送被告人单亮、慕正财、马琳并由四人共同出资30000元组成“点子公司”,三次至被告人*****开设的赌场内,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与其他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单亮代表“点子公司”出台参与赌博。 2019年5月14日及15日夜间,每晚由被告人周昌海驾驶车辆接送被告人陈光强、滕耀斌并由三人共同出资30000元组成“点子公司”,两次至被告人*****开设的赌场内,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与其他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陈光强代表“点子公司”出台参与赌博。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吴续龙电话邀约被告人靳长军来兰州赌博。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来军驾驶车辆载被告人靳长军、刘军辉从平凉市庄浪县来到兰州赌博。当晚22时许,被告人靳长军、王来军、刘军辉乘坐被告人管齐梁驾驶的金杯面包车前往被告人*****开设的赌场。到场后,由被告人刘军辉向被告人靳长军、王来军出借资金20000元,被告人吴续龙出资10000元组成“点子公司”,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与其他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靳长军代表“点子公司”出台参与赌博。 另查明,本案中,共有48名涉案人员被治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已收缴赌资72866.80元。其中被告人常永林、赵新河、管齐梁于2019年5月18日分别被皋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已执行完毕,分别被收缴赌资8000元、15.50元、500元。目前扣押在案并应予没收的涉案财物有现金165052元(其中*****10174.50元、杨丽莉25400元、石如军584元、王延海925元、石培胜308元、鲁文禄3305元、孙义强423元、张金德113元、靳长军700元、吴续龙1732元、王来军3540元、刘军辉58283元、滕耀斌292元、周昌海200元、陈光强455元、单亮579元、慕正财56100元、张明鸣1938.50元)、瓷碗12个、对讲机8个、pose机1台、充电灯泡1只、骰子456个、记号笔6支、皮筋1袋、红布2块、木凳20个、塑料凳27个、发电机2台、点钞机2台、地毯2块、桌布3块、帐篷1个、插线板4个(带电线)、灯泡3个(带电线)、铁锹2个、铁锤2个、锥形桶3个、塑料桶2个、铁桶1个、意见箱1个、标示牌1个、帐篷支架45根、木板8块、地锚6个、绳子26米、木棒2根、剪刀2把、A4白纸100张、手钳1把、螺丝刀1把、甘DD8570号金杯面包车1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相关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涉案人员处理及涉案财物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执行拘留回执,相关人员辨认笔录,被告人*****分别与被告人石如军、吴续龙、管齐梁于2019年5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语音转化文字截图,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吴续龙、孙义强、鲁文禄、常永林、赵新河、单亮、慕正财、张明鸣、靳长军等人的相关前科材料,相关车辆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证人花某的证言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白某的证言及机动车登记证书、领条,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2、徐某、李某、马某1、刘某1、刘某2、邓某、陈某3、唐某、王某1、惠某、马某2、魏某1、尚某、黄某1、张某、姚某、朱某、马某3、宁某、王某2、赵某、魏某2、董某1、候某、高某1、魏某3、董某2、高某2、文某、汝小明、景某、杨某、胡某、刘某3、牟某、黄某2、马某4、马某5、冯某、闫某、高某3、颜某、王某3、王某4、柴某的证言,被告人*****、石如军、吴续龙、杨丽莉、孙义强、张金德、王延海、鲁文禄、石培胜、常永林、赵新河、管齐梁、单亮、慕正财、张明鸣、马琳、陈光强、滕耀斌、周昌海、靳长军、王来军、刘军辉的供述及同案犯姚録财(曾用名姚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石如军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村基层组织证明及村民联名签名单,以及被告人张金德、王延海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村基层组织证明,经法庭组织质证,与相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石如军的辩护人提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悔过书,表明被告人石如军认罪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的态度,非刑事诉讼法定证据,不应作为证据进行分析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如军、吴续龙、杨丽莉、孙义强、张金德、王延海、鲁文禄、石培胜、常永林、赵新河、管齐梁、单亮、慕正财、张明鸣、马琳、陈光强、周昌海、滕耀斌、靳长军、王来军、刘军辉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光强明知*****开设赌场,仍在赌场内组建“点子公司”参与赌博,主观上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客观上为被告人*****开设赌场提供了资金支持,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辩护人薛林云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石如军负责为被告人*****开设赌场选择地点并组织、安排人员搭建帐篷及放哨望风,获取非法利益并负责分配,被告人*****、石如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对被告人石如军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石如军系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被告人石如军在量刑时应当有别于被告人*****,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被告人吴续龙、杨丽莉、孙义强、张金德、王延海、鲁文禄、石培胜、常永林、赵新河、管齐梁、单亮、慕正财、张明鸣、马琳、陈光强、周昌海、滕耀斌、靳长军、王来军、刘军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永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如军、杨丽莉、张金德、王延海、鲁文禄、石培胜、常永林、赵新河、管齐梁、单亮、慕正财、张明鸣、马琳、陈光强、周昌海、滕耀斌、靳长军、王来军、刘军辉均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孙义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吴续龙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基于本案具体案情,结合各被告人的不同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分别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在该量刑建议幅度内分别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对各辩护人所涉相关被告人具备上述相应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如军、吴续龙、孙义强、鲁文禄、常永林的辩护人请求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以及被告人杨丽莉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杨丽莉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石如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吴续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杨丽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五、被告人孙义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六、被告人张金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七、被告人王延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八、被告人鲁文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九、被告人石培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被告人常永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一、被告人赵新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二、被告人管齐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三、被告人单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四、被告人慕正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五、被告人张明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六、被告人马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七、被告人陈光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八、被告人周昌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十九、被告人滕耀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十、被告人靳长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王来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刘军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十三、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现金165052元、瓷碗12个、对讲机8个、pose机1台、充电灯泡1只、骰子456个、记号笔6支、皮筋1袋、红布2块、木凳20个、塑料凳27个、发电机2台、点钞机2台、地毯2块、桌布3块、帐篷1个、插线板4个(带电线)、灯泡3个(带电线)、铁锹2个、铁锤2个、锥形桶3个、塑料桶2个、铁桶1个、意见箱1个、标示牌1个、帐篷支架45根、木板8块、地锚6个、绳子26米、木棒2根、剪刀2把、A4白纸100张、手钳1把、螺丝刀1把、甘DD8570号金杯面包车1辆,均予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依程序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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