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签了合同,后悔了可以反悔吗

  老百姓买房卖房,大多会找中介。但如果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购房者因种种原因不想要房子、拒绝履行合同,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最近,长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法官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2019年1月12日,买家老姚通过长兴一家中介公司,与卖家阿亮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约定在当月2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费由买卖双方协商支付。若一方违约,则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但老姚在当月28日反悔,不想要房子了。

  中介公司觉得老姚的行为违约,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姚支付中介费4万元。

  法庭上,老姚说,他根据不动产交易中心的材料才知道,买的房产上还有127万余元抵押债权,要到签订协议的3个月后才还清。但中介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而且他觉得,卖房一方仅有阿亮一人签字,他的妻子阿红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再说了,中介公司也没有和我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老姚认为,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房产确实是我和妻子阿红共同共有的,老姚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我们是真心卖的。”阿亮说,在签订协议十几天后,他就清空了房子,同时准备提前还贷、办理过户。后来,因老姚违约,他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中介公司的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本案中,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虽然没有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但中介公司在老姚及阿亮之间进行了沟通协调,客观上提供了媒介服务,且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包括了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仅因未订立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就否定实际发生的居间法律关系。

  虽然阿亮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签订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未在协议中明确房产的抵押情况,势必会影响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必然导致居间合同的无效。

  与此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并非一定可以收取佣金,因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告知。

  本案中,中介公司提供的订约信息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售、购房决定。中介公司在未明确房产所有权人及存在抵押债权,且未提供其他共有权人(阿红)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就促成老姚与阿亮签订协议,难以认定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虽然阿亮和中介公司均提到阿红同意售出房产、抵押债权不影响交易,但是,上述存在的风险均未在协议中体现。结合庭审陈述,中介公司对上述风险会影响到合同履行这一可能性后果是存在认知的。这种情况下,其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老姚显然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房产中介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报告义务,因此不具有居间报酬请求权,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作者: 记者 王小云 通讯员 王祎雯 俞冲

信息来源: 浙江法制报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案例,双方已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是到了要交房的时候,房主却因为各种原因不卖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来保证自己的权益呢?

购房者应该采取应对的对策如下:

1、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必须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考虑相关的可能结果,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为避免因为房主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而*后被判定合同无效,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3、为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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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在交易签约后仍有可能遭遇房主反悔,这时候对于购房者来说,权益可能会受损。因此,购房者要做好预防工作,这是*位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签约前,要充分了解房屋买卖的各种手续,以及房屋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要请律师帮助把关,审核合同,并将违约条款写进合同,以备追责,从而较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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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代价!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突然反悔,遭巨额索赔

2021年11月,王某与李某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68万元的价款购买李某位于枝江市的房屋和附属车位。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随即向李某支付了购房定金30000元,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以为买房之事已稳妥,便将其现居住的房屋卖出,但让王某意料之外的是合同签订后没几天,李某突然反悔不卖了,其认为出卖房屋价格偏低,故不愿意再出卖该房屋。王某一家人因李某拒绝履约行为措手不及,面临无房居住的窘境,在外租房经济压力大,便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李某的购房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和违约金。李某面对巨额经济索赔,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最终愿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民事主体应在民事交易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波动、教育政策调整等因素,二手房交易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卖方李某突然反悔不想卖房,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在此法官提醒,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对待每一次交易活动,对依法订立的购房合同怀有敬畏之心。若随意违反购房合同约定的义务,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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