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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招聘特岗教师1.68万人

其中 鹤壁招录350人

7月1日—5日网上报名

7月17日上午统一笔试

今年有85个县(市)招聘农村学校特岗教师。16800个招聘岗位中,初中教师岗位7712个、小学教师岗位9088个。招聘对象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并要求具备教师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30周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精神,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2022年特岗教师招聘实施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特岗教师招聘网上报名时间是7月1日—5日,全省统一笔试是7月17日9:00—11:00。有报考意向的毕业生可登录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网站查询具体信息。

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保证有编有岗,并且享受“三支一扶”各项优惠政策。据了解,河南省是全国招聘特岗教师人数最多的省份,累计已招聘特岗教师17万余名。众多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奔赴基层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在点亮万千乡村孩子的人生梦想的同时,特岗教师从教经历也成为其人生最宝贵的财富。

河南省2022年特岗教师招聘岗位设置

河南省2022年特岗教师招聘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

2022年全省共招聘特岗教师16800名。具体岗位设置参见《河南省2022年特岗教师招聘岗位设置》。

1.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应、往届专科毕业生;

上述招聘对象均要求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1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志愿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

2.教师资格要求。严格“持证上岗”,报考特岗教师的考生均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持有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的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高等学校颁发的有效期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可以先行报考特岗教师,并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对于在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考生(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可先行报考特岗教师,被聘用后先从事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并在聘用后1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3.报考岗位要求。应聘初中教师岗位的,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教育岗位的,要求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中标注的学科)与报考岗位一致,受疫情影响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考生需专业一致或相近。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体育、心理健康教育岗位。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对报考学科不作限制。

4.生源地考生、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和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1日—5日。特岗教师招聘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网。特岗教师招聘不收取报名考务费。凡自愿参加河南省2022年特岗教师招聘的毕业生,需登录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网站,认真阅读招聘办法,了解招聘岗位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按特岗教师招聘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相关报名信息,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

(二)报名资格审查。特岗教师招聘实行全程考生资格审查。在考生报考及3年服务期内,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隐瞒有关问题或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及材料等,将取消其特岗教师资格,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河南省内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报名资格初审由考生的毕业学校负责,省外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报名资格初审由省教育厅负责。考生可在报名期间登录招聘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名资格复审在面试时由各设岗县(市)组织进行。

(三)打印准考证。经报名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 可于7月14日—15日登录招聘系统打印准考证,并在笔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笔试时间为7月17日9∶00—11∶00。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主要考试内容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与教学论、教育教学技能、新课程理念及教师专业标准等。笔试注重应试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教师基本技能的测试,满分为150分。笔试考务工作由河南省教育考试院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2.公布笔试成绩。笔试成绩于7月22日对社会公布,考生可登录招聘系统查询笔试成绩。

1.确定面试人员。为确保特岗教师招聘质量,各地确定的参加面试的考生笔试成绩不能低于90分(报考体育、音乐、美术学科岗位笔试成绩不能低于80分)。各地根据考生的志愿,在省定最低分数线以上,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设岗县(市)分学段、分学科岗位设置数的1∶1.2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若符合面试条件的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要求,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剂,具体调剂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确定。面试人员名单于7月25日对社会公布,进入面试的考生可以登录系统打印面试通知单。

2.面试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复审)。各地在考生面试前组织面试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考生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真实,具体时间由各设岗县(市)确定。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面试通知单、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相关材料和照片(一式三份,要求与招聘系统上传照片同一底版)等参加资格复审。考生如缺少有关材料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取消其面试资格,责任自负。资格复审合格后,考生填写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登记表,审核部门签署资格审查意见。

3.组织面试。各地组织面试时间为7月27日—30日。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学科知识、教师基本素养、语言表达能力、仪表举止等,满分为100分。面试工作由各设岗县(市)或省辖市组织实施。

4.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于7月31日对社会公布,考生可登录招聘系统查询面试成绩。

1.确定体检人员。按照总成绩(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参加体检人员数与各设岗县(市)分学段、分学科岗位设置数的比例为1∶1。若体检后出现缺额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员名单于8月上旬对社会公示。考生登录招聘网站查阅各设岗县(市)体检公告。

2.组织体检。体检工作由各设岗县(市)统一组织,要求体检的医院具备二级乙等以上(含二乙)资质,体检标准为《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体检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示。

(七)拟定招聘人选。各地根据下达的特岗教师计划数和招聘考核成绩、体检结果,在系统内提交拟聘特岗教师人选,并填写相关报表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厅等部门审核。

(八)岗前培训。拟聘特岗教师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岗前培训由各设岗县(市)组织实施。

(九)签订合同。特岗教师与设岗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河南省特岗教师服务协议,由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派遣到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由设岗学校安排教学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

五、特岗教师的管理、待遇及有关优惠政策

1.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特岗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设岗县(市)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特岗教师年工资性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特岗教师的档案、户口等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及“三支一扶”规定有关优惠政策;经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入编手续,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对服务期满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设岗县(市)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3.2022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管理体制和特岗教师服务期内的管理等有关政策,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河南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豫教师〔2009〕82号)、《关于全面加强特岗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师〔2018〕78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1.特岗教师招聘继续实行“县来县去”、“乡来乡去”的优先聘用和岗位分配政策。各地在制定特岗教师招聘的面试考核、调剂递补工作方案及就业岗位分配办法时,要坚持同等条件下生源地考生优先的原则,优先聘用本县或周边地区的考生,并充分考虑特岗教师个体家庭因素,优先安排到相对较近的乡镇学校或村小、教学点工作,引导和鼓励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继续任教。

2.做好“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研究生签约聘用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精神,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信阳师范学院“硕师计划”研究生定向到贫困县就业,“硕师计划”研究生不再参加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可直接聘用为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派遣至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3.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有关联系方式

来源: 河南省教育厅、鹤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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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好国家、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群众知晓率,最大限度发挥条例法律效应和保障作用,从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更多更大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9月7日,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就《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回答记者提问。

  问:国家机关如何为企业发展“护航”?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问:企业享有哪些权利?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享有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权利,其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问:如何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市场主体及其他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问:如何保护企业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答:《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第五十八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

  问:如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有关政策,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増信服务。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商品期货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债权、仓单和其他权益类资产的登记、托管、挂牌、转让和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范围,丰富信用担保融资以及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未禁止抵押、质押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问:如何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答:《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推广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

  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问:采取哪些措施可以让企业少跑腿?

  答:《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务服务实行一窗通办。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和个人办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受理,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限定办件数量。

  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利用电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优化政务服务。本省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问:怎样避免重复索要企业证明?

  答:《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清理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各地、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工作中确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的,通过部门间函询等便捷方式解决。

  问:开办企业手续方便吗?

  答:《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优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企业开办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问: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方便吗?

  答:《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与发展改革、公安、税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线下服务的应当将房屋交易、缴税等事项纳入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办理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问:营商环境谁来监督?

  答:《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加强各项数据指标动态监测,跟踪各项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

  问:营商环境好不好,怎样来评价?

  答:《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制定完善本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发挥工商联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意见,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问:国家机关制定涉企政策时是否需要听取企业意见?

  答:《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相关的法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自律监管机构的意见,并依法予以公布。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由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制定单位纠正或者撤销。

  问:如何保护企业权益不受到侵害?

  答:《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五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在上述时间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问:公用企事业单位侵犯企业权益,该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的,或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报装超过期限的,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或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行业协会商会侵犯企业权益,该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行为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其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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