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线索,我们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之间的分工~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历史新知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办理国家案件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自诉案件的立案、审判工作,对认为需要逮捕而没有逮捕的被告人决定批准逮捕的工作。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传唤、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破案,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合乎程式、将案件起诉;法院负责审判,监狱负责执行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在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
这算是比较简单的概括,不能说特别精确。
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先后经过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检察院负责)和审判(法院负责)三个阶段,才能终结,执行时,由法院判决后送达相关机关执行。侦查阶段加上审查起诉阶段,最长时限可以是7个月加6个半月。
1、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4、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7天
5、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6、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7、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不能办结的,可延长2个月
8、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阶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察,然后提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是侦察方,检察院是公诉方,法院是审判方.
这个问题是要区分案件的性质的~
法院管辖的是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管辖的是刑事案件的侦查,行政治安处罚
检察院管辖的是提起刑事案件的公诉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侦查起诉等
理论上是:公安根据收集的证据初步认定,检察院认为认定无误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就是要求按这个罪名判罪,最后法院通过判决最后定性。
实际上:公检法都听政法委的,而政法委一般都兼公安局局长之类的,所以,一般公安定什么,法院就判什么,能改动的很少
简单地说,按我国制度的设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关系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同时又是互相协作的。
案件定性,是公检法内部是事情,政法委不干涉~!
政法委只负责巨集观的指导公检法机关的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维护稳定情况~~!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63号)、《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通字〔2002]7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的规定,现行公安机关管辖分工如下:
一、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32种)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
10.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祕密、情报案(第111条)
13.宣扬极端主义案(《刑法》第120条之三,《修正案(九)》第7条)(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14.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120条之四,《修正案(九)》第7条)(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15.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修正案(九)》第7条)(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16.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修正案(九)》第7条)(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17.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9.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2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
2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
22.非法获取国家祕密案(第282条第1款)
2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档案、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第283条)
25.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
26.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
27.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1款)
28.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刑法》第300条第2款,《修正案(九)》第33条第2款,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29.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30.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修正案(九)》第38条)(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31.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32.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89种)
1. 帮助恐怖活动案(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6条,取消资助恐怖活动案)
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帮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3.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资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23.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档案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资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资讯案(第180条)
37.利用未公开资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资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41.骗购外汇案(《决定》第1条)
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43.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44.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53.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56.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58.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
60.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61.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63.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70.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7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
72.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76.侵犯商业祕密案(第219条)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档案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档案罪罪名)
85.出具证明档案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档案重大失实罪罪名)
89.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
《刑事诉讼法》随堂随练返回目录
1、狭义刑事诉讼是指()
A、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B、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起诉
C、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
D、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
2、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关系称为()
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是()
B、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C、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D、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