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什么范围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证?

导读:在一些企业或者公司是很容易用到特种设备,但是用到特种设备使用的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也需要办理一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与其他的登记证一样也是有使用期限规定的。那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几年?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证需要的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几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设备,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必须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在正常情况下,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是电梯为一年;起重机为二年;厂内机动车辆为一年;大型游乐设施为一年;锅炉为一年;压力容器为三年至六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根据《》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几年的相关内容。不同的特种设备登记使用的有效期是不一样的。在正常情况下,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是电梯为一年;起重机为二年;厂内机动车辆为一年;大型游乐设施为一年;锅炉为一年;压力容器为三年至六年。若您还有其余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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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事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固定式压力容器2、除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3、非车用燃气气瓶4、压力管道5、起重机械6、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经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能首次检验报告。(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压力管道(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二)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然、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的压力管道)(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四)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压力容器(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三)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四)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六)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七)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使证。(八)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锅炉(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三)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四)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五)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六)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七)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八)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七、办理地点: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八、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需现场核查的,核查时间除外)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38号)

),并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了试点应用工作,根据试点应用的反馈情况,目前信息平台已具备在全国推广使用的条件。我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信息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单位的要求

移动容器相关单位是信息平台的使用主体,包括移动容器的制造单位、检验机构、使用单位、使用登记机关、充装单位等,上述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在信息平台上进行使用操作:

1、制造单位在移动容器出厂时,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出厂资料外,还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作为移动容器永久身份标识的金属二维码(电子铭牌)和随车电子合格证(UKey)。制造单位应登录信息平台上传移动容器的产品数据并对随产品提供的移动容器金属二维码和随车电子合格证进行产品数据关联绑定。

2、对进口的移动容器,由进口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金属二维码和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并登录信息平台上传产品数据及进行关联绑定。

金属二维码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有关技术要求可登录信息平台查阅。

1、定期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在线查验申请定期检验的移动容器的产品信息和检验状态。对新制造的移动容器,检验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后将定期检验结论上传信息平台并进行检验结论与二维码及电子合格证的绑定,并在检验合格的移动容器罐体侧面适合扫描的部位粘贴纸质二维码或者喷涂二维码(以下一并简称纸质二维码)检验标志。

2、对在用移动容器,定期检验机构开展检验以前,应根据在用移动容器使用登记证上的使用登记证编号或设备代码(原注册代码),在信息平台查询使用登记数据。如信息平台没有相关使用登记数据或数据不全,应征得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后查清移动容器原始数据,将原始数据和《使用登记表》中相关数据补录入信息平台。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应负责将检验结论数据录入信息平台,并将使用登记数据和检验结论数据与金属及纸质二维码、电子检验合格证(UKey)进行关联绑定,同时在移动容器上安装与粘贴金属和纸质二维码。

纸质二维码的技术要求见附件2,二维码安装与粘贴要求可登录信息平台查阅。

1、新购移动容器,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前,应通过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登录信息平台将移动容器与使用单位账户绑定,录入使用登记机关所要求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提交使用登记证办理申请。

2、在用移动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年检或全面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本省(市)内负责办理移动容器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认定的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负责向信息平台录入数据、发放金属与纸质二维码和电子检验合格证(金属二维码、电子检验合格证由使用单位自愿申请)。使用单位负责录入使用登记机关所要求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提交新版使用登记证办理申请。

办理了信息平台数据录入的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本地或异地进行下次定期检验。

1、使用登记机关应登录信息平台办理新制造的移动容器使用登记,制作并发放纸质使用登记证书,上传使用登记证(加盖公章后的扫描版或电子版)。使用登记证的式样应当满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附件A(式样一)的规定,其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2、使用登记机关应登录信息平台换发在用移动容器使用登记证,制作并发放新版使用登记证书,上传使用登记证(加盖公章后的扫描版或电子版),同时收回注销在用移动容器的IC卡及配套的旧版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应凭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或者二维码在线查验移动容器的检验状态,对未经检验和超期未检的移动容器禁止进行充装。对检验状态为正常的移动容器,充装单位可进行充装并将充装信息上传信息平台。

(一)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认清移动容器安全的重要性和风险性,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人,做好相关工作部署;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使辖区内移动容器制造单位、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充装单位认识到“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建设的意义,充分了解文件相关要求,按规定操作使用信息平台,确保信息平台平稳运行。

(二)本文发布之日起,各移动容器制造企业应将新出厂移动容器的产品数据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实现和产品数据的关联绑定。2017年9月1日起,未上传数据并实现关联绑定的移动容器不得出厂。

2017年12月31日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移动容器使用登记工作应全部通过信息平台办理,颁发新版使用登记证。2018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将旧版使用登记证换发为新版使用登记证。各省原“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登记证管理系统”中的在用移动容器数据原则上应完成导入或录入到新的信息平台中。

(三)制造单位可向信息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订购随车电子合格证和金属二维码,也可以自行采购或制作,自行采购或制作的应当符合本通知及信息平台的技术要求。使用登记机关、检验机构可向旧版使用登记证及配套IC卡的发行单位订购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金属二维码、纸质二维码和新版使用登记证书,也可自行制作。新版使用登记证及其全套信息化介质的订购费用不超过旧版使用登记证及配套IC卡的费用。   

为保证二维码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相关二维码数据统一由信息平台生成,自行采购或制作的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申请所需的二维码数据。

(四)信息平台用户登录方式分为认证电子数字密钥(Ukey)用户和普通密码用户两类。使用登记机关应使用电子数字密钥进行登录。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向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免费领取规定数量的认证电子数字密钥。制造单位、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充装单位可以使用普通密码登录,为了确保上传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上述单位也可以申请使用认证电子数字密钥登录。信息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向上述单位发行平台登录用认证电子数字密钥。

(五)原“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登记证管理系统”将于本文发布后停止更新。在两个系统平台并行使用过渡期内,相关单位仍可通过有效的IC卡或者随车电子合格证及二维码查验移动容器身份。

社会公众可通过手机二维码扫描软件扫描随车二维码,获取移动容器基础信息。

(六)租赁国外产权罐箱的使用登记暂不纳入信息平台。

(七)如发生二维码(金属、纸质)、电子(检验)合格证、电子数字密钥或使用登记证书遗失,使用单位可向颁发单位(制造单位、检验机构、使用登记机关)申领补办。

(八)各级质监部门需要信息平台提供将原“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登记证管理系统”数据导入新信息平台或者向当地行政审批系统推送数据服务的,可通过与信息平台支持单位协商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九)信息平台应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或培训支持请联系信息平台支持单位北京中认环宇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附件:1. 金属二维码质量技术标准

2. 纸质二维码质量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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