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什么?

  • 省公安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目前的省直管县的体制,除省公安厅机关外,分别在各市、县(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安派出所。
    省公安厅受本级政府管理和领导,业务受公安部指导,以及监督。
    市县公安机关受上级公安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和管理。
    铁路、民航、林业公安局、处,列入公安厅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厅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厅领导为主。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2个文件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等12个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两个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通信管理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房管局)、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意见》精神,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除《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二、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为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管理提供核查、比对等基础信息服务,实现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有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和联网应用。各地公安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部门间、地区间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联网核查和多种技术相结合的认证体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确认公民身份的统一标识,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

三、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对《意见》要求公安派出所规范出具的证明和由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要分别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要最大限度精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各地各部门实施《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

公安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人民银行

公安部负责人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答记者问

近日,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并下发通知,就贯彻落实工作做出部署,公安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公安部等12部门出台两个文件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是公安部等12个部门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务院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要部署的实际举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公安部将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推进职能转变的一项重点任务,成立工作专班,协调12个部门深入研究、全力攻坚,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这一突出问题。经过半年多的努力,于近日出台了《意见》和《通知》两个文件,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改革政策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服务为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本着精简、便民的原则,对各类证明,能取消的一律取消,需要保留的进行严格规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群众负担,把优化服务落到实处。二是坚持依法治理。围绕法治这一根本原则,要求群众开具证明必须做到于法有据,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三是坚持源头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仅解决公安派出所“开不开”的问题,更要解决“要不要开”、“由谁开”、“怎么开”的问题,不仅要“砍掉”一批无谓的证明,还要明确相应的保障性措施。可以说,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是12个部门联手进行的一项综合施策、系统配套的改革。

2、问:这项改革的难点是什么?请问是怎样破解的?

答:难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证明的种类多、涉及的部门和办事环节多,随意性也比较大,有些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事项也让群众“跑腿”开证明,需要各部门统一思想,联手治理,共同发力;二是“乱”,要求群众开证明的法律依据不清、部门责任不明,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规范,必须从制度上破解难题,从源头上规范各部门行为,做到于法有据、方便群众,让群众清清楚楚地知道什么证明需要开、该找谁开、怎么开。

破解这一难题,关键是要下真功夫、深功夫,一项一项地去研究、一项一项地“啃硬骨头”。为此,公安部等12个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第一,深入调查研究。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对证明的种类、涉及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摸底调查、梳理分析,各部门也都对各自职责内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二,加强部门协调。12个部门均本着权责一致、主动担当的精神,就有关问题反复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三,关注地方经验。密切跟踪吉林等地先行出台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和弥补不足,为制定全国性的改革措施提供有益借鉴,做到积极稳妥。第四,坚持开门写文件。为确保文件符合群众愿望、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实际,12个部门联合将两个文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各种渠道提出许多好的意见、建议,对改革措施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这项改革主要有哪些措施?

答:这项改革对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类事项(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5类事项(如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二是明确主管部门的核查责任。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异地居住、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证书缺失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或者由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三是明确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对现实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9类主要情形,如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无法出示居民身份证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被拐儿童办理相关事务时需要开具身份证明,公民在办理出国(境)事务时外方或者港澳台地区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意见》作了明确和规范。

4、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后,会不会出现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而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

答:这项改革,是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共同制定政策、同步部署实施,将在政府服务和管理的主要领域实现出具证明的精简、统一、规范,不仅方便了群众,也为公安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减轻了不必要的负担。只要真正把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就不会再出现部门间工作不协调的问题。当然,在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及时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回应群众期待和要求。需要指出的是,两个文件虽然主要是规范12个发文部门的行为,但其中确立的“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全社会通行的,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5、问:怎样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答:这次出台的两个文件是有机一体的,《通知》既是对《意见》的必要补充,又对抓好政策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并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二是推进信息共享核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公安部部署各省级公安机关都要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类证明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其他11个部门也将对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将加强对各地的检查督导,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给大家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出现一些地方和单位不落实的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公安部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

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 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公安部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与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公安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奇葩证明”问题和个别部门随意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证明等问题, 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清理不合理的证明,2016年8月,公安部联合12个部门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对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类事项予以规范,并配套提出了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总体执行效果较好。但近期个别地方又出现了群众开证明遇到困难的情况,这暴露出一些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等问题,并且仍有少数单位违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已取消的证明,或是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指定格式”开具证明,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

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研究出台《规定》,对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信息共享、责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证明的告知方式等作出细化和具体规定,切实解决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各地已出台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让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更加规范和便民利民。

“五个一律”即:一是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接待询问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负责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盯办。对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首接责任人要负责做好解释工作。二是一律实行限时办结。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符合出具条件且能够当场出具的,应按照规定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告知群众办结时限,在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后及时出具;对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确需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三是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对已实现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向社会公布,针对这些事项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四是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的证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况向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反馈。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统一的告知书式样。五是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开具证明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据悉,公安部已于日前将《规定》印发全国公安机关,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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