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卖淫罪判多久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很难判6个月。根据我国的规定,组织卖淫量刑要依据卖淫的性质、组织人数、卖淫者年龄等因素而定。组织卖淫罪最低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自愿认罪,可以争取缓刑,有需要可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 组织卖淫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关于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介绍卖淫罪与协助如何区分

第一,二者在刑法的位置及概念不同。

坐落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此款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介绍卖淫罪坐落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根据此款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第二,二者行为模式不同。

协助组织卖淫罪,主要体现为“协助”行为。如何认定“协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实践中,组织卖淫罪中的认定不仅仅限于保镖、打手、管账人,对于卖淫 女的培训人员也同时会被认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主要体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二、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问题

从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幅度配置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罚幅度实际上就相当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刑罚幅度。因此,其“情节严重”的标准,基本可以参照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来确定。仅对其中非法获利一项作了调整。主要考虑协助组织卖淫的获利,一般情况下明显小于组织卖淫者的获利。因此,解释按照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获利起点的一半即五十万元作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起点。其他“情节严重”选项的量化标准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一致。

刑法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就说明,这类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不再适用刑法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既然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本身,也就可以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区分主从犯。

  • 关于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最低判多久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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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事件:2005年10月28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一举端掉了龙津中路一个淫窝。在被警方抓获的女子中,有一女子一直痛哭流涕大呼冤枉。经调查,她是服务员中惟一一名不卖淫的女子,名叫小夏。据小夏交代,她是河南遂平县人,今年28岁。2005年她来到广州打工,一直找不到工作

2005年10月28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一举端掉了龙津中路一个淫窝。在被警方抓获的女子中,有一女子一直痛哭流涕大呼冤枉。经调查,她是服务员中惟一一名不卖淫的女子,名叫小夏。

据小夏交代,她是河南遂平县人,今年28岁。2005年她来到广州打工,一直找不到工作,终于熬到9月份,在龙苑茶庄找到一份工作。茶庄的老板娘交代小夏,她的工作就是分配房间钥匙、发放避孕套、收钱等,一个月工资600元。小夏奇怪地询问老板娘做这些干什么?老板娘说你别管这么多,只管做事就行了。

半月后,知道这里卖淫的真相后,小夏立即找到老板娘说要辞工。老板娘连哄带吓地对她说:“你现在都做了半个月,已经脱不了身。而且你只是个小员工,出了事也找不到你的头上。你现在走,工作不到1个月,你一分钱都拿不到。”为了让自己半个月的劳动不付诸东流,小夏留了下来,她暗暗下了决心,干完一个月拿到工资就走!谁知道工资没拿到,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茶庄的老板和老板娘当时不在茶庄,出事后就闻讯逃跑了。

近日,荔湾区法院以判处小夏1年。

我认为此判决结果值得探讨。首先,关于定罪的问题。1997年刑法在358条第三款规定了协助。所谓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本案中的小夏除了管房间钥匙、发放避孕套之外,还收过嫖资,似乎可以被看成是管账人。但是仅仅收了不到半个月,而且是“误入”。知道真相后,想辞职但是被老板娘“连哄带吓”,主观上没有协助的故意,和那些积极主动参与协助卖淫活动的怎能混为一谈?我认为一个清醒理性的法官完全可以根据刑法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判决打工妹小夏无罪。

其次,关于量刑的问题。对于一个误入淫窟仅仅半个月的打工妹,为什么不可以适用缓刑?刑法规定了缓刑制度,不适用于像小夏这样不慎失足的弱势群体,适用哪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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