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犯罪吗

  编者按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当前,毒品犯罪仍呈多发、高发态势,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出现很多难题。本期推出“毒品犯罪案件办理难题研究”专题,组织文章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边境毒品犯罪四个问题须重典治理

  云南省镇康县地处边境,与“金三角”缅北区果敢山水相连,国境线长96.358公里,国境线上无天然屏障,是毒贩的理想贩毒路线。从所办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和查获的毒品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且涉案人员中农村居民所占比例高达91%。

  办理边境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当前执法司法机关遇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犯罪手段隐蔽化、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毒品犯罪手段从传统的人体带毒到人货分离、单线联络、GPS跟踪监视等手段,出现很多新花样、新形式。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将毒品藏在租赁车或私家车的备胎、油箱、后备厢夹层、分动箱、保险杆等较为隐蔽的位置,被查获后往往辩称车是租来的或将私家车借给别人开过,自己不知情等。此类人毒分离案件中,往往难以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明知,打击难度增大。

  第二,特殊群体毒品犯罪案件增多。由于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等特殊人群不便关押、易逃避法律制裁,许多毒枭利诱、雇用此类人群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所以特殊人群参与的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此类人员一旦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由于监管不到位,难以实现有效惩治,导致屡屡被抓,屡屡作案。

  第三,毒品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推定难度大。一是毒品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本人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客观方面的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多以各种理由辩解不明知。二是查办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拒不供认或中途翻供,致使案件的主观认定存在较大困难。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毒品犯罪的具体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如何认定行为人对毒品主观“明知”难以把握。各个司法机关对“推定明知”的认识、理解与判断不尽一致,在处理“类案”过程中适用“主观明知推定”的标准也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打击力度。

  第四,零星贩毒犯罪案件打击难度大。镇康县作为毒品外流必经地,贩毒、吸毒人员较多且分散,零星贩毒案件突出,因此类犯罪案件难以取证,或所取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导致难以定案。

  多措并举才能有效遏制边境毒品犯罪

  针对边境毒品犯罪猖獗态势,只有采取多项措施打击,才能收到成效。

  首先,构建立体禁毒网络。由党委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民参与,边境以“堵源截流,守住通道”为工作重心,内地以“肃清毒品市场,摧毁贩毒网络”为工作重心。重视基层和边境沿线,加强对沿边境学校、企业、乡镇(街道)、社区、村寨禁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查缉、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统筹安排,同步推进,夯实禁毒工作基础,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有效遏制毒品犯罪。

  其次,强化重典禁毒。针对边境禁毒工作中遇到的境外取证难、主观明知认定难等问题,应当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禁毒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大惩治力度。一是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针对毒品犯罪嫌疑人以“主观不明知”为借口的情况,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当针对毒品犯罪猖獗的相关边境地区作出特别规定,对边境沿线的个人正在驾驶的车辆、携带的箱包内藏有毒品,综合全案证据一般应认定为具有主观明知。比如,内地人员驾驶车辆多次在边境固定线路活动,既不经商,在边境也无亲属,而车辆内藏有大宗毒品,却谎称不知情,此类情形应当认定为明知。二是重视毒品包装物、毒品周围的指纹和其他物证的收集,丰富证据类别,为推定主观明知提供有效证据。三是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完善特殊群体的收容、监管设施。针对毒枭利用境外无证件孕妇贩毒,抓捕后应当采集DNA、指纹等,商请邻国政府或组织协助监管。政府出资,鼓励民间组织、商业组织建设特殊监管场所,用于监管贩毒的高危人群,不让特殊群体钻法律漏洞。四是提高财产刑幅度,打消毒贩“一人坐牢,家人致富”的畸形观念。五是畅通边境禁毒国际合作渠道和机制,及时与周边国家交换禁毒情报,有效打击境外特殊人群、不明国籍人群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六是恢复边境县特别是毒品重灾区的戒毒所建设,提高戒毒覆盖面,延长戒毒期限,强化戒毒人员劳动生产,促进戒毒人员身心健康,同时让戒毒人员掌握农业生产、畜牧养殖、产品加工等一技之长,降低回归社会后的复吸率。

  再次,加大对易涉毒场所监管力度。边境公安机关、文化部门等应加大对宾馆、网吧、酒吧、出租屋等易涉毒场所的监管力度,加强互联网监管,铲除滋生诱发毒品犯罪的土壤和环境。

  最后,重视禁毒法治宣传。如借国际禁毒日和节假日等时机,深入农村,集中对返乡农民、未成年人进行法治宣传,以案说法,提高其对毒品危害和毒品犯罪的认识,树立远离毒品的意识。

  (作者单位: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规范取证应强化程序和客观性证据意识

  2015年以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毒品犯罪案件360件509人。在办案中发现,侦查取证环节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影响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侦查取证环节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程序意识不够强,造成对取证合法性证明难度较大。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翻供的毒品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以受到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手段为由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特别是在上诉案件和死刑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比例相当高。在一些案件中,由于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进而导致认定取证行为是否合法存在较大障碍,特别是对于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的情形较难把握,对取得的证据是否排除存在较大争议。而实践中,侦查机关多采取情况说明的方式进行解释,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均受到影响,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二是过度依赖口供,对客观性证据重视不够。从理论上讲,每个毒品案件都存在毒品、毒资、通讯联络等客观性证据,但一些侦查机关习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主要目标,忽视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提取。在目前毒贩广泛采用“网络联系、电子支付、物流寄递”的“人货分离”交易模式的情况下,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下线无法指认,如果没有其他客观性证据支撑,很难将查获的毒品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起直接联系,认定贩卖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较为困难,导致最终不予认定或者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容易放纵犯罪。而宾馆住宿和手机通话记录、银行和道路监控、物流快递底单等往往具有一定的保存时限,如果不及时调取,很容易灭失。对于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毒品的扣押、搜查、称重、鉴定、保管等环节不够规范,如见证人不适格、没有对搜查等侦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称重衡器不精准、封装和保管不规范等,严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

  三是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存在较大障碍。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通信监控、GPS定位等技术侦查手段在破获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运用增多,但由于侦查机关有特殊规定,录音、录像等原始技侦资料几乎不附卷。即使个别案件经过反复沟通协调,侦查机关也只是将技侦材料转化为纸质材料提交公诉部门或者由公诉人到侦查机关直接听取,而这两种做法与法律规定的所有证据均要当庭经过控辩双方质证不符。同时,对于证据转化的过程,检察机关也无法审查,一些案件中即使允许承办检察官直接听取,但由于未对犯罪嫌疑人作声纹同一鉴定,无法保证真实性,再加上毒贩多为外地人员,通讯时多采用方言和行话,较为晦涩难懂,导致直接听取的效果大打折扣。而庭审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当庭直接播放相关监控材料,致使公诉人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如在何某贩卖毒品案中,其中50克冰毒是通过技术手段破获的,但由于侦查机关未提供通话录音,犯罪嫌疑人又拒不承认,导致一审法院以“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为由,对50克冰毒不予认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经过与侦查机关反复协调,对技侦材料进行了适当转化,并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质证权,最终二审予以认定并改判。

  规范取证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对于重大毒品案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落实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其他毒品犯罪案件,也提倡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从源头夯实证据基础,为取证合法性证明排除障碍。

  二是进一步强化客观性证据意识,构建毒品犯罪常见罪名的证据种类清单,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通话、住宿、行车、银行账务往来等记录和监控录像。加大对毒品搜查、扣押、鉴定等环节的审查,严格执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证据锁链。

  三是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有关文件,对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在诉讼中如何转化和使用予以明确规范,充分发挥好技侦手段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围绕“三个中心”查处容留吸毒犯罪

  刑法第354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澄清了实践中的一些不同认识。但是在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由于发生次数多、参与人员杂、地点经常变换、临时起意或组织等原因,常常导致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出现吸食毒品名称、参与吸毒人员姓名、吸食地点、吸食时间不一致等情况,容易削弱有关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证据的证明力。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河南省洛宁县检察院围绕“三个中心”着力,加强证据固定,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实现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有效惩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容留地点为中心固定证据。从洛宁县检察院办案情况来看,吸毒人员为了追求刺激,很少是一人吸食,绝大多数是聚在一起吸毒。而容留他人吸毒的人为了推销毒品或者制造吸毒气氛,常常是聚众吸毒行为的组织者,吸毒人员聚集前一般会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互相通知吸毒地点。因此,以容留吸毒地点为中心,采取倒推方式让吸毒人员回忆召集人或组织者、吸毒次数和时间、参加人员,如果能调取通话、短信、微信记录则更好,可有效证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

  以组织人员为中心固定证据。围绕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组织者收集证据对于整个案件的顺利查办至关重要。参与吸毒人员能否供述他人容留自己吸毒,或者组织者如何把吸毒人员组织到什么地方吸毒,对于形成证据链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参加吸毒的人员可能相互不认识或者不认识全部人员,但是基本上都认识组织人员。制作吸毒人员笔录时,只要参与人认识组织人员或部分吸毒人员,多人之间逐渐会形成一个证明容留吸毒犯罪的证据链,有利于相互印证,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以惩治犯罪为中心提出量刑建议。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的是吸毒者,有的是以贩养吸的贩毒者,甚至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贩毒者,社会危害性很大,应依法打击。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必须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详细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依法从严处理此类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人货分离”型运毒如何认定

  随着毒品犯罪逐渐职业化,“人货分离”日益成为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常见形态。这种犯罪行为隐蔽性高、侦查取证难度大。

  “人货分离”型运毒行为的主要形态

  “人货分离”型运输毒品案件主要分为四类:

  1.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即老板指使“马仔”或雇用背货人运输毒品。此类情形中,相关当事人只有“马仔”和老板,且老板往往对其指使、雇用行为拒不供认,但老板与买家、“马仔”之间往往在运输毒品过程中频繁通过手机联系。

  2.邮寄、快递毒品。随着我国物流产业的蓬勃发展,犯罪分子开始广泛使用快递物流工具运输、交接毒品,或者上家将毒品寄给下家,或者自己将毒品寄给自己。

  3.伴随状态下的共同运输毒品,即除了携带毒品的背货人外,还有一名至数名押运人始终陪伴着背货人,对背货人进行保护和监视,提供帮助。此类情形中,同案人员一般会订立攻守同盟,被查获后,背货人开始往往不指认押运人,而是一人揽下所有罪责,或者根本不认罪。押运人则不承认其明知背货人携带毒品,甚至不承认其认识背货人。

  4.蒙骗他人运输毒品,即利用他人的不知情,欺骗他人为其运输毒品。如利用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农村妇女或者长途车司机为其捎带藏毒物品交予他人。

  对“人货分离”型运输毒品罪的认定

  对“人货分离”型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主要解决的是证明体系的构建问题。此类案件往往只有背货人的指认或行为人的自供,甚至“零口供”,难以靠言词证据构建证据链条。笔者认为,应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的行为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入手,在固定言词证据的同时,尽可能多地收集客观证据,重点是对毒品外包装物进行生物物证痕迹的提取和鉴定,对行为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使用的手机号码、银行卡进行查询取证,对运输沿途的监控资料取证审查等。如,在一起案件中,艾某指使米某为其运输藏有毒品的行李箱,并驾车在途中伴随、监视,二人见面交接行李箱后被抓获。米某供认受艾某指使为其从外地带一个行李箱,艾某则始终不承认。而有证据证明当日艾某的车辆与米某的车辆行驶轨迹一致,小区监控视频显示行李箱系米某独自放入艾某远程遥控开启的汽车内,二人的行为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正常交接方式。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对于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的,主要解决行为人寄递藏毒包裹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问题,重点是从寄递行为的交接方式入手进行审查。对快递单据上的寄递、签收人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对行为人所持手机号码与寄递单据上寄件人或收件人信息进行比对,审查寄递或接收方式有无异常等。如饶某在外地将毒品藏于一箱食品内,通过快递寄往其住处,虚构收件人信息,并安排他人签收、转递藏毒包裹。被抓获后,饶某始终否认犯罪行为。办案人员通过对快递单据进行笔迹鉴定,证明寄件人及收件人信息均系饶某填写,其辩解不攻自破。

  此外,在相当数量的“人货分离”型运输毒品案件中,办案人员是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证据。此类证据对疑难毒品犯罪案件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办案中要注意审查、核实程序合法性和实体上的真实性。如核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所证明的行为时间与实际行为时间是否一致等,必要时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近年来明星涉毒事件常有报道,涉及人员就有几十位之多,他们为什么会与沾上呢?作为大众偶像公众人物的明星就不怕损坏自己的个人形象吗?其实与毒品沾上的又何止几十位?套用张钰的话来说,吸毒已成为娱乐圈的另一个“潜规则”。明星都知道吸毒是严重的犯法行为,他们行踪神秘随时吸上一二口大家也难发现。说到底,明星真正吸毒的大多原因都是因烦恼、寂寞、压力大而沾上。

  说出来也许会有人偷笑了,吸毒也是时髦?是的,在娱乐圈打拼的明星们个个都很有钱,个个都是住洋楼,开靓车,泡酒吧过着神仙般的日子。这种生活在我们看来是十分奢侈的,可是明星们并不觉得,为什么?因为他们有钱。当他们厌倦了这种我们认为十分奢侈和享受的生活时,他们又开始另寻新鲜事物来玩了。人生在世什么都要玩玩,什么都要试试。于是有些明星就开始尝试传说中令人神魂颠倒飘飘欲仙的毒品了,这绝对不是个别明星的心理。谁知一试就上瘾,要知道明星在娱乐圈有很多朋友,他们经常到歌厅酒吧玩,当某明星拿出毒品来“享受”时,其他明星直接受到了影响,或在其劝说下也吸了起来。明星有的是钱,拿毒品对他们来说不成问题。于是,在一小部分明星成为“瘾君子”时,明星吸毒已渐渐地从边缘蔓延到主流。很多明星都当吸毒是一种高级时髦的消费,一种地位的体现。吸毒对他们来说是很前卫,很时髦的。正是这种贪玩和不健康的想法导致了明星吸毒。

  别看媒体整天报道明星如出一辙的炒作绯闻,其实明星也有动真情的时候,在爱情长跑几年后一下失恋,在无助的之时也难免成了“瘾君子”。前一阵子媒体就有报道,说一青年因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分手,在心情郁闷的情况下吸了第一口。谁知一吸就上瘾,后来在无钱买“粉”时当街抢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当然,明星们不会为没钱买“粉”而去抢劫。除了失恋,他们在圈里的朋友大多是工作时在一起,工作后又分开,缺乏真正能够交心的朋友,加上明星们为了前途大多数时间都得听经济公司的安排,基本上丧失了自我,就像听口令的机器人,他们的世界常常缺失很多,在精神空虚的情况下沾上毒品的大有人在。

  明星是台前风光台后忙,很多明星不但歌技、演技了得,创作方面也常常自己操刀。但好作品不会时常都有,在这些明星“江郎才尽”之时他们的心态就难以平衡了。更何况,这个圈子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你今天没有作品,明天别人就会忘了你,地位将不保,收入也会减少,从高处急速下坠的感觉很恐怖。所以,明星时时都在外部压力和自我加压之下生存,他们的心理健康是极易发生变化的一个群体。在他们无法承受重压情绪失控时,很容易就想到了毒品,他们认为毒品能忘却烦恼,甚至能制造出灵感。岂不知,反而掉进了毒品的深渊。

  不管明星是为赶时髦还是因压力大而吸毒都是不可取的愚蠢行为。毒品是万恶之源,也许它能给你带来短暂的美妙和一时的快乐,但痛苦和后悔却是永远的。看看屈中恒在记者会上狂哭不已和庹宗康鞠躬道歉悔不当初就是最好的佐证。明星们,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娱乐圈,为了“粉丝”们,还是请“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吸食毒品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吗啡等毒品的;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第八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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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之大,即使用魔鬼来形容也绝不为过。一旦染上毒品,轻者名声扫地,重者倾家荡产,走向犯罪的无底深渊,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吸毒的后果,以示警戒——

  通俗地说,吸毒就是使用毒品。

  “打K”“溜冰”“飞叶子”,这些分别是吸毒者对使用K粉、冰毒、大麻的称呼。毒品的形态有很多种,晶体、粉末、药丸、植物干品、烟叶、“贴纸”、液体、针剂等,而使用毒品的方式也有很多种:加热后烫吸、直接口服、鼻吸、注射、敷在皮肤上吸收等。一种毒品可能有好几种使用方式,比如海洛因,可以放进香烟里吸食,也可以口服、加热烫吸,还可以注射。不管采用哪种方式使用毒品,都统称为“吸毒”。吸毒是犯罪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由此可见,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有时吸毒人员为了吸食方便或便宜而持有大量毒品,就有可能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吸毒人员被抓获时,如查获的毒品达到上述的量时,将会涉及刑事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判几年?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提供精麻药品是犯罪吗?

  精麻药品是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合称,提到精麻药品,可能一般人不会把它与毒品联系起来,但其实有些药品也是毒品,例如杜冷丁,在临床上是用来镇痛的。

  看提供精麻药品是不是毒品,关键要看精麻药品是否符合毒品的特征,即它是否具有如下几点:

  1.依赖性:能使人在生理上成瘾从而让人心理成瘾,一旦不能继续吸食会出现戒断反应;

  2.耐受性:用药量随着人体对毒品的依赖而逐步增加,直到用药致死;

  3.非法性:毒品的来源渠道都是非法的,一旦被查到,不管是贩卖、使用、制造、窝藏,都是违法行为;

  4.危害性:据统计,刑事案件中,70%与毒品或者吸毒者有关。巨大的安全隐患、巨额的毒资,会对个人、家庭、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当精麻药品符合毒品的特征时,提供精麻毒品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

  吸毒人员如何“处置”?

  如果一个人多次吸毒,怎么办?一个人吸毒成瘾了,怎么办?是不是只能反复地处以行政拘留呢?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1.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3.对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不收押,不限制人身自由。4.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5.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6.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7.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不影响其工作,不影响其家庭生活,不给予任何处分,不在档案里做任何记载。充分尊重吸毒人员的人格,也体现了政府对吸毒人员的教育和挽救。

  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的,将被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是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后又复吸的成瘾人员;

  二是采用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成瘾人员;

  三是在吸毒后常伴随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这类行为的成瘾人员。

  此外,按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公安机关直接对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2年,结束后,戒毒人员还可能被责令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和社区戒毒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地点一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负责,户籍所在地执行(也可是现居住地),期限不同。主要工作由禁毒社工负责开展,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巩固戒毒成果、回归社会。

  至此,吸毒面临的后果清晰可见。每次吸毒被查获,公安机关都要对吸毒者予以治安处罚,再根据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分别做出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现下,高考刚刚落下帷幕,许多学子在高考结束后选择放飞自我,在此我们要提醒学子们,高考是人生的另一个起点,可以放松,但千万别放纵!尤其千万别因为好奇去尝试毒品,让毒品毁掉光明的人生!

  不吸毒,既是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家庭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本报记者兰萃)

原标题:吸毒,你想过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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