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里卖违法吗?

你好我是自己在家做辣椒酱,在自己店里卖违法吗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是不是违法两方面看:1、工商部门是否核发营业执照;2、根据《物权法》规定居民住宅用于商业用途需要得到同单元或者同栋楼居民的一定数额的同意。

  • 你好,具体咨询当地的工商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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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己制作手办拿去卖,如果有作者授权的,是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没有作者授权,则是构成侵权。另外,如果自己制作手办仅仅是供欣赏,而不是以...

在家照顾患罕见病的儿子

自己会因为代购药品涉嫌贩毒

被确诊为药物难治性癫痫

儿子跟其他孩子表现不同

儿子出生第25天的时候

她的儿子患的是一种罕见病

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

李女士查了很多文献资料

活下来的孩子也没什么发育

但是她的心里只有一个念头

跑了很多地方、用了很多药

医生让她试试“氯巴占”

“氯巴占”在很多国家用于治疗癫痫

在我国是第二类精神药品

没有批准上市也没有进口许可

治病的药写在医生的病历上

李女士先后加了多个病友群

也是一位患病孩子的家长

陆续从他那里买到了“氯巴占”

孩子的癫痫发作得到了有效控制

孩子偶尔会开心地踢一下小脚丫。”

才发现牵扯进“毒品案”

李女士接到代购发来的信息

让自己拿着孩子的病历到海关

帮忙收取一个来自意大利的包裹

郑州市中牟县警方找上门

“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李女士是最后一名归案人员

代购以及四位患儿家长都已经归案

他们都跟代购“氯巴占”有关

警方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

此后,代购也被提起公诉

再次陷入无药可医的境地

剩下的氯巴占只够孩子服用两周了

李女士收到了中牟县人民检察院的

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但鉴于“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

最终做出了“定罪不起诉”的决定

李女士心里一直有个疑惑

用来治病的药怎么就成了毒品?

我国精神类药品都属于管制类药品

买来后滥用就属于犯罪的行为

如果是精神科医生开的就不算药物滥用

如果只是一个中间环节帮别人运输

上海市律协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解释说,此案涉及到精麻药品,按照涉毒犯罪来处理,但李女士如果是以医疗为目的,可以申诉。

卢意光:国外代购进来的这个药品,原来是认定为假药,从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改以后,就不再认定为假药了,但它仍然是一个违法行为。

这个案件因为是涉及到精麻药品,所以就是按照涉毒的犯罪来处理。但比如说她按照医疗的目的,转让转送给别的有医疗需要的病人,或者是她不知道这个是毒品,那实际上她不会构成运输毒品罪。就是说对这个案件的话,事实上是可以去申诉的。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认为:在本案中,进口药物的“代购”是否牟利不得而知,但就全案而言,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加以综合考量。如果药物全部是用于病人治病,那行为人至少不是毒贩子。若涉嫌其他犯罪,那就另作别论。至少,治病救人与侵犯特殊药物管控秩序之间的利弊大小应该加以比较权衡,正如司机为了救治病人而闯红灯不该受罚是司法者应该明白的道理。

此案与当年“国外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从印度购买低价仿制药救命被追诉一案颇有些相似。好在陆勇被认为未借此牟利,其行为只能算购买假药,而不算贩卖假药,最终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这一次,李女士与“代购”虽然也是基于救人性命的目的而买药,但涉及的对象却是管制类精神药品,该药的特殊“身份”似乎决定了该案不会出现陆勇案的反转。

却最担心买不到儿子用的药

李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我只是为孩子购买了救命的药。”

但是她现在最担心的是买不到药

“最近我已经给宝宝减了药量,

她也不知道没有氯巴占的维持

李女士的儿子已经一岁八个月了

仍不会抬头、不会坐、不认识父母

李女士依旧像照顾正常孩子一样

逗孩子笑、带孩子出去玩

等到医学进步的那一天,

哪怕只能认识我、认识这个世界,

只会吃东西、会抓东西、会认识玩具,

会知道孩子的童年是需要玩具的。”

都能从合法渠道买到药品

不少网友认为如果换位思考

自己可能也会做和李女士一样的决定

不少网友认为对于一些特殊药品

媒体:违法代购海外药能否救命优先?

光明网就此事发布评论称:氯巴占虽然在一些国家已获批,但是它仍在我国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名单中,而且在我国并没有合法地位,按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100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1克氯巴占相当于0.1毫克海洛因,也就是说,像李芳这样违规地从海外代收这种精神药品,符合刑法中“走私贩毒”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个一心只想救自己的孩子的母亲,撞到法律的高墙之上,这是让人纠结的问题。一边是国法对毒品的零容忍,一边却是患儿母亲让孩子“活下去”“药不要停”的最单纯的想法。现代法治社会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管理机制,行为的目的是善良的,但很可能因为触犯专行的行业制度,从而触发刑事责任。特别是精神药品管制又横跨医学、卫生管理和刑法三个领域,逻辑演绎丝丝入扣的“三段论”,放到了具体个案当中就引发了法理和情理的冲突。

严肃的法律恐怕也很难直面母亲那句“可我不想让龙龙被淘汰啊”的叹息,我们也看到警方办案的暖色,警方并没有扣押“走私毒品”的物证——氯巴占,还是给孩子留下了药。

这一幕法与情的纠葛似曾相识,2018年大热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将确有临床疗效的“进口假药”的伦理问题呈现在公众面前,也促进了医药、司法政策的改变。“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明确,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司法政策也有不把所有涉精神药品都归为涉毒犯罪的指引。

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也应该是精准的,以及带有温度的,像李芳以及EIMFS的病友,哪怕本身代购、销售、运输了违法的精神类的药品,仅从形式要件上看,满足了涉毒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应该从当事人的客观用药需求、涉案药量、有没有高价转卖牟利,以及是否造成精神药品被作为毒品滥用等方面做出全面分析定性。

在李芳的罪与罚之外,还需要对于EIMFS患儿医疗、氯巴占的制造、销售做出制度安排,在目前的严厉打击情况下,孩子断了药应该怎么办?是继续让家长们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还是有合法化的解决方案?公安机关、海关、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卫生部门,还有药厂代表,能不能坐下来,拿出一揽子解决方案:氯巴占“走私”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国内短时期内有合法化、本地化生产的可行性吗?对确是用于治疗的海外代购,能不能给予进口证明,并且严格监管流向?

对毒品零容忍,也要对精神药品的非毒品用途做到“法内开恩”、实事求是,这是法律应有的精准和温度。

希望和李女士一样的病友家庭

来源丨看看新闻K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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