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粉丝在后台咨询: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常说的"三期")的女职工,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解除的话需要赔偿么?
答案是:可以的,但解除理由必须符合规定。(当然,出于对女职工的尊重和保护,除非是员工过错严重或工作能力实在太差或协商解除,不然一般不建议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试用期内是可以根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且不用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另外就是,试用期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补偿金。
至于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阅读(WX查“talktohr”)往期文章。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或见解?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应该怎么请求,本文结合按列为您分析。
申诉人: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
法定代表人:郑某,男,48岁,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厂长。
被诉人:单某,男,22岁,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无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1995年4月25日招收了包括被诉人单某在内的十二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并与他们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被诉人单某入厂后被分配到预制板工段,单某人厂前曾在某市饮食服务公司厨师培训班学习过,并取得了红案三级厨师证。被诉人单某所在预制板工段经常是室外作业,如水泥搅拌、浇注成型、养生等一系列工序,而且申诉人规定预制板工段必须完成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