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巡回法庭受县法院管制吗

据紫云县人民政府网消息:2021年3月10日,紫云法院格凸河人民法庭到火花镇兴合村调解案件,并开展“送法进村寨”的普法宣传。

据悉,案件当事人系一对分居多年的夫妻,属事实婚姻关系,因家庭矛盾纠纷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7年经当地村民委员会调解离婚,并制作了调解书,双方分别持调解书分开生活。现二人了解到其二人的婚姻关系仍旧存续,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格凸河人民法庭在受理后多次联系原、被告,并到紫云自治县火花镇兴合村村委会进行调解。

在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组织双方调解,解除了原、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就村里的矛盾纠纷、平安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对村委会工作人员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今后的工作中,紫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巡回审理工作,让群众在熟悉的家门口就把问题解决了,让司法焕发新的活力,为辖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县人民法院)

(责编:吴锋、陈康清)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古雪丽 周舟

  “我愿意给阿某还钱,但我没办法一次全部归还,能不能先还一部分,剩下的钱等我把棉花卖了再还?”……

  11月10日,在巴楚县阿克萨克马热勒乡博尔其墩村村民阿布都瓦依提·斯得克家的院子里,巴楚县人民法院阿克萨克马热勒人民法庭的巡回法庭正在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还钱事宜。

  今年3月15日,博尔其墩村村民买某向好友阿某借了2万元发展养殖业,约定6个月内还钱。6个月后,买某还了阿某1万元,剩余的1万元阿某几次讨要未果。11月初,阿某将买某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阿克萨克马热勒人民法庭。

  阿克萨克马热勒人民法庭庭长阿卜杜克热木·哈力克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他将买某和阿某约到法庭,但两人仍然无法调和,阿卜杜克热木没有强求。随后几天,他走访双方家庭,了解实际情况,继续做沟通工作,最终双方表示各让一步。

  阿克萨克马热勒人民法庭所辖区域以种植业为主,民间借贷纠纷在当地较为普遍,在该法庭受理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65%。阿卜杜克热木借机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决定进村,在村民阿布都瓦依提家开展一次巡回审判普法活动,邀请部分村民旁听。

  11月10日,庭审开始。因前期已沟通,阿某和买某同意庭审中调解。现场,阿卜杜克热木让两人表达了各自意见。最终,双方一致同意阿卜杜克热木的调解意见——买某当场归还阿某5000元,待家中棉花出售后再归还剩余5000元,并约定了归还期限。

  阿卜杜克热木现场出具调解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握手言和。

  庭审结束,普法继续。阿卜杜克热木对在场的村民说,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今后大家也可能遇到类似情况,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签订借款协议,留存借款凭证。“遇到类似纠纷可以到法庭申请调解,我们一定会公正调解,帮大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听到这里,村民们连连点头。

  阿克萨克马热勒人民法庭成立30年来,受理阿克萨克马热勒乡和夏马勒乡范围内的案件,涉及人口4万余人。近年来,该人民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模式、多元解纷,深度参与当地诉源治理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该人民法庭平均每周都会开展一两次巡回审判,在群众家门口化解矛盾纠纷,并上门为群众提供诉讼服务和法律咨询服务,多措并举,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量明显下降。

  今年以来,阿克萨克马热勒人民法庭共受理案件305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率100%,执结率100%。

 刘宇轩(民革长沙市委组织处处长),李志员(民革党员,长沙市开福区政协委员,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说,近几年来,北京、辽宁沈阳、内蒙古锡林浩特、福建厦门、四川成都、山西太原、湖南长沙、山东济南等大中型城市纷纷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这些“交通巡回法庭”驻扎在大中型城市城区、经济发达县城交警大队办公楼内,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目前,还有许多大中城市正在申报或筹备设立城区内的“交通巡回法庭”。
     在广泛调研中,我们注意到这些大中型城市城区或经济发达县城“交通巡回法庭”的设立理由并不充分,甚至与国家司法政策相矛盾,大多数群众并不认同,且容易孳生腐败。表现在:
    1、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相违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在所辖乡镇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及原有法庭服务半径过大、区域内经济活动较频繁、受理案件较多的地区,新建或恢复设立人民法庭。对辖区交通便利或者受理案件量较少等设置必要性不高的人民法庭,应及时予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很清晰,设立法庭是基于方便偏远地区人民群众诉讼等合理需求。现有和正在筹备的“交通巡回法庭”都是设立在大城市城内或经济发达的县城,没有一家设立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失去了方便偏远地区人民群众诉讼的根基。
    2、“交通巡回法庭”名为“巡回”,却没有“巡回”事实,客观上成为新设派出法庭。这些“交通巡回法庭”都是固定在交警大队内“坐堂问案”,并不符合设立宗旨中“巡回办案”的要求,与基层法院办案并无区别(部分基层法院机关内设了交通事故审判庭),客观上无法给人民群众解决纠纷带来便利,反而成为客观上的重复建设,增加了财政负担。
3、“交通巡回法庭”审判员不符合规定,极易孳生腐败。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数纠纷其实产生于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之间,而一个地方的保险公司通常只有10来家,一些小地方甚至仅有2-3家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因此,多地已出现“铁打的保险公司,流水的受害人”,即每次开庭都是这些保险公司为被告,只是受害人不同的现象。这些保险公司通常会与“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拉近关系”,以“减少损失赔偿”,开庭时法官与保险公司心照不暄。更为严峻的问题是,许多“交通巡回法庭”只有一名法官、一个书记员,甚至书记员都没有!是为名副其实的“一人庭”、“二人庭”,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定的“至少要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配备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要求。这种“拉近关系”更容易成为必然,甚至有人拿着判决结果戏称“交通巡回法庭”就是保险公司合办的。
4、新设“交通巡回法庭”容易引发大面积交通堵塞。交警大队办公楼大多位于城区、县城交通最为拥堵的繁华路段,排队处理交通违法的驾驶人熙熙攘攘。交通巡回法庭安扎其中,将耗费当事人更多在途时间,且因无处停车等客观原因,只得四处违章停车,又引发当地交通拥堵,成为“肠梗”。在该交通巡回法庭处理纠纷并无便利,与“高效”、“方便”目标相去甚远。相对而言,到基层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更加便捷、高效,审判活动能更好地受到法院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庭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人民法庭,有权决定撤销。”
为节省司法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公平、公正、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建议如下:
一、各地人民法院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政策,健全法庭管理规章制度,注重经常性管理,注意以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方式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不再批准设立“交通巡回法庭”。
三、已经设立的要逐渐规范管理,对于管理混乱、群众投诉较多、影响不好的交通巡回法庭,坚决查处,或者依法决定撤销。

(《零讯》专226期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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