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西交通事故农村户口如何城镇赔偿城镇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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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的户籍为城镇,被抚养人的户籍为农村,应该按照受害人的户籍确定赔偿标准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8号:郭某诉贺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标准农村标准  参阅要点  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8号:郭某诉贺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参阅要点  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具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郭某  被告(被上诉人):贺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基本案情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八里店北桥,贺某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适有郭某骑自行车由东向南左转,两车接触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认定贺某某、郭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郭某诉请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元。  经查,郭某长期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小区,且在位于北京市区内的某健身中心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位于城镇。  另查,郭某之母赵某某为农业户口;赵某某与郭某甲生有二子,分别为郭某和郭某乙(1998年2月出生)。现郭某甲已死亡,赵某某因长期患有精神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7467号民事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二千元、护理费一万零九百五十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二百七十四元、误工费一万三千五百七十元、交通费六百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七万二千六百零六元、财产损失二千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郭某医疗费二万一千四百七十五元、营养费一千五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二十五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九万八千三百八十二元。三、贺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郭某鉴定费一千六百二十五元。四、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不服,以应依据城镇标准确认其母赵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17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7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74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郭某医疗费二万一千四百七十五元、营养费一千五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二十五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十三万零一百八十七元;四、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郭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以受害人郭某的个人情况计算。依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赵某某的生活费来源基于郭某的劳动能力,受害人郭某因侵权致使劳动能力受损,间接导致赵某某的生活费受损,故赵某某的生活费标准应参照受害人郭某的实际情况确定。因郭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位于城镇,故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基于此,二审法院支持了郭某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赵某某的生活费的上诉主张。  解说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系需求一方,应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及居住地确定适用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源自于受害人,故应以受害人的身份及居住地确定适用标准。  法院裁判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在学界,当受害人死亡时,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获赔的理论依据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扶养丧失说”。根据该说,被扶养人生活费确定的依据是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因此丧失了可靠的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应当对此予以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是对间接受害人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另一种观点是“继承丧失说”。根据该说,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确定的依据是,受害人死亡后受其扶养的人丧失本应获得的利益,即逸失利益。亦即受害人的个人收入中除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外,其余收入系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死亡,其所在的家庭其他成员在财产上遭受的消极损失。简言之就是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被扶养人丧失的应得利益。根据该理论,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吸收计算在“收入损失”中,不应另行再列被扶养人生活费。①  当受害人致残时,关于残疾赔偿金获赔的理论依据,理论界也有两种学说。一种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逸失利益损失的学说;另一种是“收入丧失说”(其法理依据为“差额说”或者“利益说”),即只有实际取得收入的受害人才会有收入损失。无收入无损失的观点显然不合理。因此,绝对的“收入丧失说”实际上没有人主张,通常都是“收入丧失说”结合“劳动能力丧失说”作为评价残疾赔偿的理论依据。②  由上可见,继承丧失说和扶养丧失说理论依据的基础不同,前者基于受害人的死亡,主张的是消极损失;而后者基于被扶养人赖以生活来源的丧失,主张的是积极损失。同样,主张的是消极损失还是积极损失也是区分劳动能力丧失说和收入丧失说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无论是继承丧失说还是劳动能力丧失说,都是基于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后,所主张的逸失利益的损失,即消极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也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规定原则上采用了“劳动能力丧失说”,同时也考虑了收入丧失的情况。在制定《解释》时,考虑到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神,《解释》通过分解的办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赔偿部分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③。《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解决了新旧法的衔接问题。由此可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来源依据是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导致的被扶养人逸失利益的损失,其属于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后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部分的减少范畴,故而在计算时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综上,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①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351页。  ②陈现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损害赔偿金计算的几个问题,载于2004年第4期《法律适用》。  ③陈现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损害赔偿金计算的几个问题,载于2004年第4期《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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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是农村户口居住在城镇一年,交通事故赔偿是按城镇赔偿呢还是按农村赔偿。_百度宝宝知道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农民的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 - 富裕法院网
            
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农民的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作者:孙继承&&
&&&&& 基本案情:2014年5月31日9时30分左右,原告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碾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被告王某驾驶黑BQB5小型轿车将原告撞伤,原告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二十三天好转出院。被告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赔偿,涉及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92,871.83元。
被告王某认为,被告王某已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0.00元,如再需王某承担责任,在合理范围内王某自愿承担。被告人寿财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中医疗费限额为10,000.00元,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0,000.00元。另外,原告李某的户籍地为农村,原告仅提供证据证实其连续一年以上居住在城镇,但并为证实其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故不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件焦点:李某户籍为农村居民,但其已连续一年以上居住在城镇,李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赔偿范围部分,按照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向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范围部分,按照原告与被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本案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被告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30%。
关于赔偿范围及标准,本案中原告的户籍为农村居民,原告在庭审中仅向本院提供了其在城镇居住的证据,但未向本院提供其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依法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关于原告护理费计算期间的截止日期,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应为138天;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及车辆修理费,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合计人民币71,190.06元;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鉴定费、医疗费,合计人民币19,172.83元(被告王某已给付5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支持还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支持。农村户口及城镇户口区别计算残疾及死亡赔偿金一直饱受诟病,同命却不同价的确有其不合理之处。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劳动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配置,社会流动加快,大规模的农民涌进城镇。其中绝大部分是进城务工,还有部分是为子女上学而进城陪读。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在审判实践中时有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故在审判实践中,原则上,户籍仍是确定当事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基本依据,但如果审理中查明该当事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务工时,已连续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主要生活来源均为城镇时,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农村居民的相关赔偿费用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必须同时符合二个要件,即一、连续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二、主要生活来源均为城镇,二者缺一不可。结合本案,原告李某在庭审中仅向本院提供了其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但未向本院提供其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依法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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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是否能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余某为农村户口,自2011年起至事故发生时在某陶瓷原料经营部工作,按城镇标准计算,诉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残疾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516.16元等。为此,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万元,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87939元,被告胡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提供户口本予以证明,原告父母健在并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被告保险公司
区法院于日作出判决: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给余某。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4579.67元给余某。
驳回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余某向本院提供了某陶瓷原料经营部出具的工作证明及增城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故余某主张本案的赔偿数额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分为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两者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故案件中对赔偿标准的认定十分重要。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明显有失公平,不符合当前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现状。根据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按城镇标准赔付需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实践中,对城镇标准的认定有所放松,对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只要其提供了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另有证据证明有收入,则可以认定为采用城镇标准。本案中,原告余某为农村户口,但由于其提供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足以认定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
(来源: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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