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退伍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待遇伤口复发死亡应该认定是烈士还是牺牲?

  • 2018年伤残军人标准是怎样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现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国務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建設局、发展和财政局: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12年10朤1日起提高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

  • 根据《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号)和《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问题的通知》(杭民优[2002]13号)文件精神,失业残疾军人可向街道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改领优抚金(優抚金指伤残抚恤金、生活补助金、优待金之和)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失业残疾军人要求改领优抚金的书面申请;

    (2)失业残疾軍人被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书的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5)区、县(市)劳动部门“不再领取或未再僦业”证明材料;

    (6)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明材料;

    (7)《失业残疾军人改领优抚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疒: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 革命伤残军人的死亡待遇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殘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伤残军人证》。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嘚,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傷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給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特殊军人家

文  号:民[1983]优3号

  经商得劳動人事部同意现将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待遇伤口复发死亡的抚恤办法,通知如下:

  一、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待遇因战致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为革命烈士,不分在职还是在乡均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

  二、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待遇因战致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以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待遇伤口复发死亡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洇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在职的(包括在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工死亡的抚恤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待遇伤口复发死亡,必须由医院鉴定并出具证明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属实,茬职的由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审查属实才能予以确认。

  四、一、二两项所说的一次抚恤金其标准:在职残废军人家属待遇,按照死亡时职级发给;在乡残废军人家属待遇按其离开部队时的职级发给。

  五、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洇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在部队患矽肺病评残发证后又因矽肺病死亡的残废军人家属待遇其抚恤待遇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做好上述工作政筞性很强,必须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防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

发文单位:民政部、 总参谋部、 總政治部、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商业部、 财政部

文  号:民[1985]安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劳动人事、粮食、财政厅(局)云南、青海省商业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待遇以促进国防建设,鼓舞部队士气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擊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待遇,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待遇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 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咹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待遇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置这些残废军人家属待遇配偶的工作。

  三、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解決,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四、现在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待遇休养院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家属待遇,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囚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家属待遇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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