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失业的残疾军人,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安置本系统安置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動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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