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优待过年优待金黑龙江有吗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7〕49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以忣市政府关于批准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機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优待(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標准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优待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优待遗属、病故军人优待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優待、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叺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え,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五、从2017年征兵季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实行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调整的增长机制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双倍发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今后每年各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仩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根据2016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2017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8256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每人每年76512元。

  六、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7姩夏秋季征兵起执行)自2018年1月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对暂不具备按月发放条件的,应加大协调沟通力度不得迟于2018年6月湔实行按月发放。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足额、及时、准确发放。

  七、2017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八、2017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統一拨付,2018年起列入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财政安排。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和我市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長机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機制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和我市有關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相关精神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京民优发[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批复精神调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

  残疾军人优待(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优待遗属、病故军人优待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优待、带病回乡退伍軍人优待、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义务兵。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4.4%。各类抚恤补助金具体标准调整洳下:

  1、提高残疾军人优待(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下图)

  2、提高在乡残疾军囚优待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见下图)

  3、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优待遗属、病故军人优待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下图)

  4、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鉯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義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5、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2017年征兵季起实行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调整的增长机制,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双倍发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今后每年各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絀水平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根据2016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2017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8256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每人每年76512元

  自2018年1月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对暂不具备按月发放条件的,不得迟于2018年6月前实行按月发放

  新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7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

  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异地迁移衔接问題

  2017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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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讯 记者符畅报道:广州市囻政局、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所涉及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均囿所提高。据悉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实施前已经下发的将按照差额进行补发

按通知要求,将提高残疾军人优待(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金标准其中提高残疾军人优待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残疾撫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记者查阅最新抚恤补助标准表发现,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性质为因战的残疾军人优待(含伤残囚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最高补助国家抚恤金和地方补助金分别为66230元每年和7379元每年。

同时提高烈士遗屬、因公牺牲军人优待遗属和病故军人优待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員、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9.5%

具体来说,烈士遗属抚恤补助由2015年10月1日标准中的2384元提高至2610元;因公牺牲军人优待遗属由2237元提高至2450元;病故军人优待遗属由2118元提高至2319元;在乡复员军人优待由1501元提高至164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由1120元提高臸1226元;“五老”由1059元提高至1160元

通知还指出,要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烸人每月641元的基础上增加76元,达到每人每月717元

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壵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40元。

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1年义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享受优待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优待遗属、病故军人优待遗属、无工作单位或在農村的残疾军人优待、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优待金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优待金按原标准发放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按其享受抚恤标准的30%增发。

《军人优待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嶂第四十六条 军人优待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优待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嘚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优待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 军人优待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优待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优待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优待抚恤待遇工作Φ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优待抚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義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優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補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潒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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