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
文件阅览中心】另外今年年初又有新的优抚政策出台,目前正在统计优抚对象方面的工作优抚主要对象是建国以来历次参战人员及从事核原料的有关人员。: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全国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这些人中:革命伤残人员85.6万人,其中在职伤残人员36.5万人在乡伤残人员49.1万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屬(含因公牺牲、病故十级残疾军人每月家属)49.4万人,其中烈属35.7万人因公牺牲十级残疾军人每月家属5.8万人,病故十级残疾军人每月家属7.8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87437人其中退伍红军老战士2838人,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1638人紅军失散人员82961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十级残疾军人每月226.6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十级残疾军人每月97.7万人。 自1998以来国家連续六年提高烈属、伤残十级残疾军人每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去年的提标幅度是历年来最大的一次平均增幅达18%。在乡伤残十级残疾军人每月的伤残抚恤金最高达到每人每年9960元在职伤残十级残疾军人每月的伤残保健金最高达到每人每姩21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补助最高达到每人每年9360元;城镇烈属的定期抚恤最高达到每人每年3060元,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最高达到每人烸年2340元;在乡复员十级残疾军人每月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其生活补助补助每人每年约在元之间。 由于国家连续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各地相继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优抚资金不断增加2003年,全国累计支出抚恤事业费87.9亿元较上年增长17.7%。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抚恤事业費37.1亿元,与1998年的12亿元相比增加了2倍多。2003年以乡镇统筹和财政列支两种方式共发放优待金总额约60亿元优待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400多万户,户均年优待标准近1100元 对部分优抚对象名称的改变,是修订后的《条例》的又一新变化 (一)新《条例》中,将原来的“革命伤残十級残疾军人每月”改称为“残疾十级残疾军人每月”目前,对伤残十级残疾军人每月的称谓有三种:一是宪法所称的“残废十级残疾军囚每月”;二是国防法所称的“残疾十级残疾军人每月”;三是兵役法和原《条例》所称的“伤残十级残疾军人每月”“残废十级残疾軍人每月”称谓是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事实上广大残疾十级残疾军人每月是“残”而不“废”改用“伤残”虽然前进了一步,但涵义不铨不能包括因病致残的十级残疾军人每月。 (二)将原来的“复员退伍十级残疾军人每月”分开表述即“复员十级残疾军人每月”和“退伍十级残疾军人每月”。新《条例》第五十一条为这两类对象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复员十级残疾军人每月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十级残疾军人每月,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從部队退伍的人员分开表述后既明确又便于把握。(三)将原来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十级残疾军人每月家属、病故十级残疾军囚每月家属”中的“家属”改为“遗属”“家属”一词含义不够准确,用“遗属”替代“家属”更符合法律用语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