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6证不及于低保证

宝鸡市民政惠民政策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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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民政惠民政策答问
民政部门担负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服务的是弱势群体、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具体承担保障基本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国防建设、强化社会服务四大职能。保障基本民生方面主要承担社会保障范畴内的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创新社会管理方面主要承担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社区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国防建设方面主要承担优抚安置,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强化社会服务方面主要承担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边界勘定、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救助管理等工作。总体来说,民政工作的地位特殊、对象特殊、作用特殊。为了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我们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民政政策以一问一答的方式予以公布,以期更好的便民、利民、惠民。以前公布的政策知识如有调整,以此次公布的为准。&
城乡低保管理
&1、近年来,我市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也出台了一些办法,的确为困难群众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请介绍一下具体出台了哪些措施?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 的执政理念,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宝鸡市关于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实施备案制度的通知》、《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及追究暂行办法》、《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宝鸡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宝鸡市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等一系列惠民政策。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重点,通过采取健全完善救助制度,适时提高救助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多方筹措救助资金等措施,到2014年底,全市已基本形成了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为主体,以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司法援助和城市低保户供水、采暖、垃圾费减免、廉租房补贴等政策相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新格局,为保障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市城乡低保的基本情况?
城乡低保工作是市上列入对我局岗责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去年以来,通过开展城乡低保资金审计、城乡低保年审复核、低保问题专项整治、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规范低保工作档案。有效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城乡低保工作达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社会化发放”的奋斗目标,步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截止目前,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2.787万户、5.4318万人,占非农人口比例5.4%,月人均补差298.7元,保障标准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四区为372元/人·月,其余九县为352元/人·月,月发放低保金1636.61万元。现有农村低保对象8.3708万户、16.3297万人,占农业人口比例6.0%,月人均补差141.7元,保障标准为2020元/人·年,月发放农村低保金2356.73万元。全年累计下拨城乡低保资金6.2亿。我市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施,为维护宝鸡和谐稳定,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3、我们宝鸡市农村人口居多,农村低保也关系着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在农村低保方面民政部门是怎样抓好落实的?如何解决农村低保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市自200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通过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起草制定实施办法,确定乡镇进行试点,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总体上运行平稳,管理有序,操作规范,基本上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截止目前,有农村低保对象8.3708万户、16.3297万人,占农业人口比例6.0%,保障标准为2020元/人·年,农村低保采取三档补差:A类每人每月165元,B类每人每月130元,C类95元。全市月发放农村低保金2356.73万元,月人均补差141.7元。为了全面贯彻中、省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新要求,积极顺应群众期盼,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低保金真正发放到贫困群众手中,目前,我们在全市范围开展低保对象大排查、大清理,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整治与规范工作。一是清理把低保作为处理上访维稳、发展地方产业经济(种植烤烟、经济果林等)、发放村组干部工资、征地拆迁及失地农民补偿等疑难问题的福利手段和安抚措施,不加区分甄别、不经收入核查,直接将某一群体纳入低保的“搭车保”现象;二是清理采取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甚至编造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通过寻情钻眼取得的“骗保”现象;三是清理镇街、村组等部分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纳入不符合条件的“人情保”“关系保”,甚至村组干部直接确定低保对象或将自己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出现“错保、乱保、骗保”等问题以及“保户漏人”、“合户保”等不规范做法,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公信力。
4、现在已经步入了老年化社会阶段,面对农村老年化的社会现状,宝鸡市在农村五保供养方面是如何保障的?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并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通过宣传贯彻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促进了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截止目前,全市共有五保供养对象7601户、7619人,其中分散供养4451户、4460人,集中供养3150户、3159人,集中供养率41%,从2012年10 月1 日起,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了5200 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了4700元/人·年,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孤寡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5、目前我市也在抓紧建设中心敬老院,争取为五保老人尽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目前敬老院建设进展如何?
在敬老院建设方面,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全市有农村敬老院26所。其中,县区中心敬老院12所,区域性敬老院10所,原乡镇敬老院4所。共有床位数4912张(含在建的700张),床位使用率达到75%,入住50人以上的有17所敬老院,全部完成了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工作。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服务群众”活动,涌现出五星级敬老院一所(凤县中心敬老院)、四星级敬老院两所(陇县中心敬老院、陈仓区西山区域敬老院),今年,陇县中心敬老院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同时,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个人,有力地促进了五保供养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提升了服务保障水平。&
6、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一些青壮年劳力都陆续进程务工、经商,家中留下了一些空巢、独居、留守老人,对这部分人,民政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予以保障。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养老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我们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在一些县区调研论证,开展创办农村幸福院试点,收到较好的效果。所谓农村幸福院,就是为农村当中老年人提供一个白天相聚交流、共同娱乐消遣、互相帮助照料、就餐临时休息、回家方便自由、提供精神慰籍的场所,通过“日间统一照料、夜间分散居住”的形式,优先保障65周岁以上孤独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年人扩展。去年,在千阳县、陇县、金台、凤翔等县区进行了试点,今年2月,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5月中旬,市政府在千阳县召开了农村幸福院建设工作推进会,推广千阳的经验和做法,到目前,全市已经建成200所,投入使用76所,2.5万名农村老人直接受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7、因病致穷的事件屡见不鲜,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无疑是雪中送炭,也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在整个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目前医疗救助的情况如何?
为更加有效地使用省社会救助监控管理系统进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市、县区、镇街齐抓共管的作用,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宝鸡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新增了对城镇低收入、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救助,调整了部分申请审批程序,并将以市为单位的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改为以县区为单位的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可以说,此《办法》的实施,更加扩大了救助范围,充分发挥了属地、网络化管理的优势,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之后,为城乡困难群众织就的第三张医疗保障网,必将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善了《宝鸡市临时救助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了救助程序,细化了救助范围,明确了资金筹集渠道,提高了救助的灵活性,增大了困难群众的受益面。2014年以来,我们围绕“利民便民、快捷高效、及时救助”的原则,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的通知》,与14家市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签订了“一站式”服务协议,实现了“一站式”服务在市、县区基本医疗定点医院的全覆盖。目前,全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达到182家,其中,三级6家、2级33家。为了充分发挥网络化、属地化的管理作用,将原来由市级审批班里的临时救助事项交由县区审批办理,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救助时效。到11月底,全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89904人次,发放救助资金6906.62万元,实施临时救助10996户次,发放救助资金1460.26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看不起病和部分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困难。
8、目前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具体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为了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陕西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于2013年6月出台了《宝鸡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一是参合资助标准。农村五保户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每人每年个人缴付的参合费,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二是日常救助标准。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城镇低收入对象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聋哑残疾、言语残疾),每人每年可享受3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三是单次住院救助标准。困难群众及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单次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剩余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费用(五保、三无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伏线),城乡低保户按70%比例予以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城镇低收入对象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1万元,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义勇为负伤人员全额予以救助。四是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标准。困难群众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费用、终末期肾功能衰竭透析费用、血液系统疾病(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诊疗费用、重症精神病诊疗费用、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的药品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后,自付部分年度累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费用,城乡低保户个人负担在5千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城镇低收入对象5千元以上部分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1万元;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全额予以救助。
&&& 9、现在国家关注民生,会投入很多资金用于社会救助事业,那么就低保金管理方面,如何防范不该给低保的给了,而该给的却没给这种现象?
城乡低保经过多年的实践,目前已基本走上进入规范化运行。基本上达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社会化发放”,也就是按卡发放,该享受的没有享受,可以说已基本上不存在,问题是不该享受的却享受了,这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确是事实。我们在各县区和市民政局都设立了举报和投诉电话,也开设了热线,随时欢迎各界朋友监督举报,如果查出问题属实,我们将按照《宝鸡市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惩处,进一步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权威性,打造“阳关低保、透明低保、和谐低保、诚信低保、法制低保”,随着我们机构的不断健全,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广大群众的热心支持,这个问题会得到逐步落实和解决的。
10、在宝鸡的外地人如何享受低保?
按照城乡低保政策规定,必须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申报,如果外地在宝鸡打工,户籍不在宝鸡,是不能申请低保的。
11、我市怎样解决好今年冬季城乡低保户的取暖问题?
凡参加市上集中供热的低保对象,在采暖方面,市政府专门制定出台了优惠政策,对一般居民按22元/平方米收取暖费,而城市低保对象按13.38元/平方米收取,每平方米优惠了8.62元。除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外,城市低保对象每户发放取暖补助费60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户发放200元取暖补助,农村五保户每人发放200元取暖补助。今年累计发放取暖补助费3552.4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冬季取暖问题。
12、对群众反应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将采取哪些根治措施? & &&对于“人情保”、“关系保”,我们的态度是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完善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制度,保障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健全监管机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低保工作的专门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定期开展抽查。三是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四是健全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做好低保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
社区管理服务
13、如何解决社区干部同工不同酬问题?
近年来,为适应城市居民多样化服务需求,我们在社区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市社区的数量、规模和服务水平也得到不断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的数量也随之增加。目前这些人员的待遇与社区两委成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其原因主要是我市社区建设起步较早,人社、计生、残联、妇女、老龄、民政、综治等7个部门都招聘了社区协管人员,这些协管人员的聘用、考核、报酬都由主管部门负责,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薪酬标准。目前,这个问题已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我们也正在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解决。一是在去年和今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中,对在社区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社区两委成员和服务站公益岗位人员,报考现工作社区所在县区社区专职人员岗位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取得社会工作职称的加10分。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协管人员积极参与社区两委成员竞选,进入两委班子,提高自身待遇。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社区干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同时,我们还开通了宝鸡市社区服务在线电话12343(服务时间为早8点到晚8点)和宝鸡市社区服务在线网络平台,广大听众朋友可通过电话和网上留言的方式反映社区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问题,我们的社区干部会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14、社区工作人员工作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的问题?
这一现象是我们坚决不允许的。如果存在这一现象,我们将认真查处,绝不姑息;经调查核实的,涉及的工作人员在居委会换届中坚决不作为候选人予以提名。我们也希望广大群众对我们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我们的投诉电话是:3901781
15、现行义务兵家庭有何优待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给予优待,发给优待金,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宝政办字[2002]86号文件精神,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对其家庭增发一定数额优待金,其中,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0元,二等功的增发200元,一等功的增发300元,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0元。
从2014年冬季起,城乡入伍的义务兵,对其家庭按以下标准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庭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城镇义务兵家庭: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各县区发放标准以属地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高新区托管乡镇以渭滨区统计数据为准)。资金保障方面:省财政承担40%,市、县(区)财政各承担30%。同时,对城乡应征入伍的“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家庭优待金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所需资金按省财政承担1.5万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500元。根据([2013]关于高校大学生应征义务兵、直招士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和直招士官,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从2012年冬季(含)起,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地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其家庭发放优待金。领取时,应当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户口注销证明》。直招士官、从地方直招接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
16、年满60周岁农村籍军队退役义务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如何规定?
根据中、省、市《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入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民发[号,陕民办发[号,宝市民发[号)精神,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对象:1954年11月1日以后(即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实施前入伍、年满60周岁(含)、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3.1元。(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5元,省财政、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1元,民政部门发放。)人员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7、实行社会化发放后抚恤补助费怎样领取?
从2002年7月1日起,我市对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费实行直通车发放。具体办法是:每季度初由县(区)民政局向同级财政局提供本季需要发放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名单和标准,县财政局审核后委托银行代发,银行将抚恤补助费打入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帐户,重点优抚对象持存折到就近金融机构领取,各县区以方便重点优抚对象领取选择金融机构,要求按月发放,但有部分县区按季发放。实行直通车发放,切实解决了抚恤补助费被挪用挤占、优抚对象不能及时足额领取等问题,依法维护了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18、伤残抚恤标准与过去有何区别?
2004年8月1日,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实施,内容作了较大修改,尤其是对伤残抚恤有关章节作了大的修改,一是取消了原四等六级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为现在的1—10级(26个档次);二是取消了残疾军人在职、在乡的分类,伤残抚恤金统一为一个标准。从2006年起,国家已连续九年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截止2014年10月1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19、国家对一级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残疾军人医疗费如何报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4条之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部门、财政部门规定。”2009年12月,我市制定出台了《宝鸡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办法》对包括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内的所有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做了详细规定,一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国家政策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县区财政负担;二是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给予医疗补助,补助标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医疗保障水平确定。
20、怎样办理评残手续?
依据民政部第34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伤残换证、补评残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的评残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需要评残的,其申报程序是:1、个人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原因和残情等情况;2、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出具书面报告,连同本人档案(包括出院证等);现场证人提供的详细叙述被证明人负伤时间、地点、情节和原因,并由其所在单位签注证明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等一并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查。3、县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向市民政局出具书面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表》和《评残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档案等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4、市民政部门对县区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达到评残条件的,通过县区民政部门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5、市民政部门根据残情医学鉴定结论,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写出报告,并在《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批。
21、《宝鸡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办法》救助对象和救助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2009年4月1日我市修订完善了《宝鸡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对全市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和新合作医疗报销、社会大病救助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费用,按3000以下报销70%,8000元以下报销65%,8000元(含8000元)以上报销60%的比例给予救助。
22、原8023部队及其他涉核退役人员目前有哪些待遇?
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于2006、2009年共进行了两次全面体检,对经体检符合评残的人员给予了评残。根据(民发﹝2013﹞208号、陕民办发﹝2014﹞4号、宝市民发﹝2014﹞9号)文件精神,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申请评残,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说明拟申请评残的疾病或症状,提交近期就诊病历等相关材料。由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拟申请评残资料进行审查,核对身份,对符合7类23种病种范围的人员,县区民政部门出据介绍信协调到核工业417医院进行检查和鉴定。经体检确认符合评残的给予评残,体检费用有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报销,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报销,并从批准之日起落实有关待遇;经鉴定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体检费用自理。
23、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待遇有何规定?
根据宝市民发[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发放400元定期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省财政、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发放范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程序: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书)、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等证明材料,按照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复核、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
24、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办理退休有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陕人社函[号、宝市人社发[号)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凡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来安置在我市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参照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办法,提前5年退休;其中,困难企业中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30年的人员,可直接办理提前退休。上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抗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简称“两参”人员,下同);5—6级军队伤残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时,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工作单位的,由企业统一报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进行身份认定;无工作单位的,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其中,在各县(区)参保的,按照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
退役士兵安置及教育培训
25、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调整后,哪些人还由政府安置工作?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26、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什么时候起施行?此前入伍的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人退役后还安排工作吗?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还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此前入伍的符合当时安置条件的城镇兵退役后,只要本人自愿,还可以按照过去的规定由政府安置工作,即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当然,老人可以选择老政策安置工作,也可以选择新政策自主就业。
27、安置政策调整后,城乡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还有区别吗?
没有区别。安置政策调整后,不论是城镇籍退役士兵,还是农村籍退役士兵,都享受同样的安置待遇。其安置待遇的区别仅与服役贡献挂钩,把士兵的服役年限、个人表现、工作艰苦程度,作为确定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主要因素,而与入伍前户籍性质无关。
28、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29、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3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等待遇。同时,在考学、考公务员、就业应聘、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纳税等方面,对退役士兵实行优待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如可以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进行自主就业。
3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从什么时候实行?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自2011年冬季起退役的自主就业人员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根据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陕西省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全省统一),如退伍义务兵基础部分:2011年冬季退役的为10800元/人,2012年冬季退役的为14273元/人,2013年冬季的为17274元/人,2014年冬季退役的为20361元/人,并将随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长。士官及立功受奖人员将在义务兵补助标准上按照规定比例予以增加。
33、哪些人可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优惠政策?
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对象是指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一年内自主就业的城乡义务兵、复员士官。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为3个月、6个月、 1年;中等职业教育期限为2年;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期限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享受免费培训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根据《陕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由政府全额负担,退役士兵参加培训期间,由政府按照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参加高、中等教育培训的不超过每人每年3000元)。
34、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毕业或结业后,政府还安排工作吗?
答:参训退役士兵毕业或结业后,政府不再安排工作,由培训院校推荐就业。
教育培训机构会组织一些推荐活动。比如,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该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35、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市、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36、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有哪些院校?
根据省上确定的定点培训院校名单,我市有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宝鸡技师学院、宝鸡铁路技师学院、陕汽技工学校、陕西省电子工业技工学校5所院校,上述院校主要承担1年以上的教育培训;半年以下的主要在各县区确定的驾校等机构进行。
37、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怎样报名?
符合参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向所在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县区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审查,上报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审批,凭培训院校(定点承训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入学参加培训。
社会组织管理
38、关于社会团体收费问题?
(1)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2)社会团体会费是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会费的标准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会员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向社会团体缴纳会费。
39、社团组织“行政化”现象合理吗?何时才能得到纠正?
这种现象是全国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这个问题今年已经进行了纠正,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目前为止,市级社会团体已清理在社会团中兼职的在职领导干部226人(地市级5人,县处级140人,科级62人),涉及社团77家。鉴于社会组织类型多样、情况复杂的现状,当前,我们将采取三方面措施加以规范:①严把社会团体登记关。对新成立的社会团体,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性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经审批可在行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任职。党政领导干部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只能兼任专业性和学术性社会团体领导职务。②积极推进政社分离。加大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对目前由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牵头成立的各类社团,要尽快脱钩;对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对财务不分的要限期分离,切实做到机构、人事、财务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相分离,使社会团体尽快回归“民间”本性,促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为社团组织提供公平发展的环境。③加强监督管理。以清理社会组织“行政化”现象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常态化的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机制,不断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科学发展。
40、如何办理社会组织审批?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以上任何一项条件的,都不予以审批。
(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不具备以上任何一项条件的,都不予以审批。
(3)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成立需要经过三个环节、9个月时间。(一)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二)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三)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区划地名管理
41、近几年地名命名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解决?
总体上,近年来地名文化建设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但我市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名文化的乱象和地名管理的薄弱环节。地名乱象可以归纳为五个字:大、洋、古、怪、重。“大”是指夸大其词,名不符实;“洋”是指罔顾传统、崇洋媚外;“古”是指盲目复古、缺乏底蕴;“怪”是指稀奇古怪、莫名其妙;“重”是指多地一名、重复使用。这些地名乱象,不但影响地名功能的发挥,而且不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割断了历史文脉。
形成这些乱象,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认识不够高。一些地方对地名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地名文化建设与保护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没有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进行整体规划,个别地方文化意识不强,工作进展滞后。二是保护不得力。一些地方对地名文化资源状况掌握不清,地名文化遗产政策措施不具体,保护力度不够,管理机制不全,管理手段不得力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地名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侵蚀的现象也还不同程度地发生。三是研究不深入。地名文化理论研究不足,缺乏基础性、系统性研究,特别是对地名文化的科学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四是服务不到位。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地名文化需要相比,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还存在较大差距。下一步,就地名文化建设,我们将着力做好四方面工作:
第一,要把握三个环节。一是保护好老地名。进一步加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建立地名文化遗产数据库,使地名文化遗产得到分类、分级和分层保护。特别要在城镇化过程中切实把有文化积淀的老地名保护好,深入挖掘地名承载的文化内涵,更好地传承历史文脉。二是起好新地名。在保护老地名的基础上,深入挖掘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地名文化内容,提高新生地名的文化含量和文化品位,促进地名文化创新发展,达到地名既传承历史文脉,又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三是管好用好现有地名。一方面,要及时公布和大力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另一方面,要借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强劲东风,加大对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顿力度,及时整治地名乱象,切实解决地名现状中存在的“大、洋、古、怪、重”等问题,加快实现地名标准化,净化地名环境。对于问题特别突出、影响面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下决心进行清理。
第二,要统筹三大关系。一是要统筹地名文化与地名普查、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之间的关系,抓住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新时期的地名管理,强化地名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地名文化建设,做到“普查为基,管理为体,服务为用,文化为魂”。二是要统筹部门推动与社会参与之间的关系。我们民政部门将充分发挥好主管部门的主体作用,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积极引导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实现地名文化共建共享、互利共赢。三是要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发展地名文化产业,提高地名文化服务能力,以更多更好的地名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占领市场,赢得群众。
第三,要搭建三个平台。一是要搭建地名文化活动平台。要不断丰富地名文化活动载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群众喜闻乐见的地名文化活动,为社会提供丰富多彩的地名文化服务。二是要搭建地名文化产业平台。挖掘整合地名文化资源,支持地名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开发地名文化产品,提高地名文化服务能力,以更多更好的地名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占领市场。要开发一批优质地名文化产业项目,创新地名文化业态,不断壮大地名文化产业规模。三是要搭建地名文化宣传平台。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地名文化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地名文化建设的社会氛围。
第四,要夯实制度基础。要推进地名文化制度建设,建立地名论证、审批、备案和登记制度,强化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和政务公开,逐步健全有关法规、标准和配套措施,推动地名文化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听众朋友还可以拨打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电话0917—3260557,进行详细咨询。
42、如何部分群众反映“墓地贵”的问题?
目前,市区有经营性公墓6处,墓穴存量为8400个左右。其中价位在1-2万元的占60%,元的占15%,元的占10%,价位较高的(3-4万元)占15%。市区现有的经营性公墓均设有一定数量的免费安葬墓穴,无力安葬的群众,可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街办)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享受免费安葬服务。同时,我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已启动,将按照微利保本的原则建设10000个墓穴,建成后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基本能满足群众的殡葬需求。
当然,也有部分群众反映“墓地贵”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性公墓建设成本高。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职工工资(包括五金)、石材、工艺、绿化等20多项,建设成本相对较高。二是部分群众观念陈旧。存在丧事大操大办、盲目攀比的心态,文明、节俭办丧事意识不强,铺张浪费现象时有发生,丧属自身感觉经济压力大、负担重。下一步,我们将从四个方面解决“墓地贵”的问题:一是加快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公墓建设。目前,我市已出台了《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规划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13个,即1个市级、12个县区级。2015年,我们安排了眉县、陈仓等5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改造,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1个行政村可以兴建1处公益性骨灰楼(堂)或遗体公墓,也可采取相邻几个村联办的方式,2015年,全市安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36个。这些公墓建成后将覆盖市、县、村三级,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墓难问题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二是认真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凡具有我市户籍、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无名尸体和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按1000元进行救助,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救助。三是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以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减免政策落实、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为重点,会同物价等部门定期对全市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大力推进公益性公墓规范化管理,努力为群众提供更贴心、更方便的人性化丧葬服务。四是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大力弘扬殡葬文化,提倡厚养薄葬,倡导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礼仪,引导群众摒弃落后观念和陈旧意识,树立敬老、爱老、护老的“厚养”风气,逐步改变丧事大操大办、盲目攀比的心态。
43、殡葬服务收费问题?
①1825 ②38
44、关于孤儿收养的问题?
(1)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个人或社会机构收养孤儿,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坚决禁止个人和社会机构私自收养孤儿。
(3)在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经被收养人、监护人同意,在孩子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孤儿户籍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养育监护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依法依规抚养孤儿。
&& (4)咨询电话:3260142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45、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问题?
(1)救助的机制很完善。去年以来,我们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广大客运出租车司机、公路养护工、环卫工人数量多、分布广、工时长、街况清,提供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快捷的独特职业优势,在全市交通运输、园林环卫系统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拓展救助保护途径和方式,及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使其得到及时快捷的救助保护,形成了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救助保护的工作格局。
(2)市民朋友如发现街头有需要救助的人员,请及时报警或与市救助站取得联系,市救助站电话:3535199.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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