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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房屋管理所
日...近日,开县文物文物管理所第三次文物普查队,在开县关面乡新发现一处...是原关面乡供销社的旧址,面一楼一底,砖木结构,现存房屋32间,正面九...
掌握开县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公布文物名录。...随着文物管理所工作的不断深入,分布于我县的历代动植物化石点及战国时代遗址、...经常发生在城址周边随意取土、挖掘、新建房屋等情况,致使遗址的环境面貌遭严重...
大足县国梁镇村镇建设管理所主要经营村建规划,座落在交通便利,四通八达重庆市大足县,大足县国梁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成立于2000年,,拥有多名高专业素质的员工,...
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定额资料、编制工程定额及定额管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以建筑安装...
日...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09]...县国土房管局在核发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设定登记时,...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县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 为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含部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履行部分规划职能时收取的此项费用...土地房屋 2 1.矿产资源补偿费 渝价〔号 开价〔200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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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房产或将迎来购买热潮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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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又一个城市豪宅商品―阳光100喜马拉雅在江北大剧院首发露脸。&& ()&& ()&& ()&& ()&& ()&& ()&& ()&& ()&& ()&& ()&& ()&& ()&& ()&& ()&& () 坐落北滨路的御龙天峰也即将在春节后敞开售楼部,由新加坡开发公司在鹅岭开发的豪宅项目鹅岭峰也在严重施工中,估计本年9月份露脸记者知道到,已经在售的几个城市豪宅项目协信第宅、玖玺台、寰宇全国、解放碑1号在2014年也将会有大动作   重庆跻身新一线城市  城市豪宅迎来开展关键  当上海、广州、北京等传一致线城市豪宅项目单价打破10万元的时分,重庆鼓起的城市豪宅项目单价最高也不过4万元之前有教授表明,支撑城市豪宅项目发生的要素有许多,除了商品自身具有的地段、资源等条件外,城市开展水平也十分重要2013年12月,重庆当选新一线城市,不仅是对城市开展预期的认可,也是经济开展程度的体现,经济加快开展的状况下,有钱人阶级对城市住所的需要度也逐步上升  大平层项目出售登顶  城市豪宅迎来转机  重庆城市豪宅的概念,伴随着协信第宅、玖玺台等项目露脸后才开端为大家所知道,而在同一时期,北上广的城市豪宅商场早已在报价和商品上走向老练近几年重庆城市豪宅项目纷繁开卖,各法国人价、区位等方面获得不错的口碑,商品设计上,大平层已经变成城市豪宅的标配在刚刚曩昔的2013年,总价400万元以上的豪宅出售中,城市中间大平层项目初次登顶,变成重庆城市豪宅出售的重要转机点  纬联地产商场总监王波通知记者,2014年新式城市豪宅项目的呈现并不只代表其竞赛的剧烈“新项目的会集入市,除了在争抢客群方面存在竞赛外,一致概念的宣扬也会让商场对城市豪宅的了解加深,出售状况也不会有幻想中那么惨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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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文备[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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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县府办发〔201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开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办发〔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我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县国土房管部门,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通过财政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地工作中的涉农工作;
  (二)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三)复垦后的管护与利用工作。
  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界定退出宅基地能否复垦;
  (二)对能复垦地块按相关规定组装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备案入库;
  (三)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周转资金。
  第二章&&&&&&&&&& 处& 置
  第五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按下列任一规定处置: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到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按规定纳入周转资金支付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时,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后,以申请地票交易的《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所记载的实测面积乘以同期发布的农户所得地票价款标准,进行一次性结算补偿。
  美丽乡村建设建新拆旧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拆旧复垦所产生的地票面积减去建新占地面积,乘以同期发布的农户所得地票价款标准,进行一次性结算补偿。
  自愿退出的属&连体房&&夹心房&等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每亩 9.6 万元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的融资利息据实计入复垦成本;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工程成本、管理成本等,按地票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户居民拟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暂不能复垦为耕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和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组织协商置换,退出置换出的可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相关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筑物的权属、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筑物的价款等事宜,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到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申请审批表;
  2.原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⑴房地产权证;
  ⑵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⑶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并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能复垦产生地票或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提出书面意见,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转报县国土房管部门审核,申拨补偿资金。
  1.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协议;
  2.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明细表;
  3.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现场核查登记表;
  4.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现状照片和影像资料;
  5. 补偿公示的资料(照片或影像);
  6. 转户居民补偿资金报账申请书;
  7. 转户居民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县国土房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实际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原房地产权证交县国土房管部门按规定注销。县国土房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转户居民以直拨方式预付价款。
  (五)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待复垦验收合格后即提请地票交易,按照有关规定以实际交易面积支付应得地票价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纳入退出范围:
  (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况(三)无房地产权证的。
  第十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转户居民退出的能复垦产生地票、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分类建立台帐,健全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筑物时尚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县国土房管部门应高效服务,按规定及时审查办理;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农村危房等未核发权证的,县国土房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认定,核发房地产权证,载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权属及危房质量状况。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只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将来实施土地征收时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保留承包地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对保留的承包地进行补偿安置。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参加了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其安置补助费不再划入社保基金,全额支付给转户居民。
  (二)退出承包地、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今后征收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时对保留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规范转户后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制度。农村居民转户后不再享有申请新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权利,但可继续保留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未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人员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
  第十五条& 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由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建立专户,专帐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三章& 复垦与利用
  第十七条& 县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入库手续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县国土房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方式统筹利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复垦前,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可通过出租、临时利用等方式取得相关收益。
  第四章& 监& 管
  第二十二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加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等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国土房管部门应同县财政、监察等部门对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价款和周转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地票价款和周转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用途合规。
  第二十四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国土房管部门及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处置、复垦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日前已整户农转城并在日前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农户可自行选择本办法或参照原《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县府办发〔号)文件执行。
  日前已整户农转城但在日后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和日后整户农转城的农户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原《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县府办发〔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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