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军退2015年离休干部护理费费发放时间

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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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及政策
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
护理费标准及政策
根据政干〔2010〕322号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800元。
一、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1965〕后财字第1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1993〕政联字第6号)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的,经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鉴定,可享受护理费。(医疗期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两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3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二、报批程序和审批机关:
1、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前因病因残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按规定条件复查。凡已不符合护理费条件的,从移交的第二年1月起停发护理费。
2、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军队离休干部70周岁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A4纸),所在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市军休办审批后执行,并报省民政厅军休处备案。
3、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因病、因残(瘫痪或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申请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服务管理机构经审查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原始病例、残疾证明等有关资料(见附件一、二,A4纸),一并报市军休办审定。由市军休办在《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省军休处批准后执行。
4、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本人因病、因残不能提出享受护理费申请的,可由其配偶或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市军休办审批后的材料军休所负责装入本人档案,因病享受护理费的军休干部从批准执行时间起享受护理费,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享受护理费,同时停发公勤费。
三、停发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军休所报市军休办审核,报请省级民政部军休处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民〔1985〕安24号)
2、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民政厅军休处批准,停发护理费。(民〔1983〕安56号)
3、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因病因残发给护理费的,生活能够自理以后,经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上报,经市军休办批准。停发护理费,并报省军休处备案。
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停发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军休办审核。
  申 请
      军休所:
我叫     ,由于患        &病,长期瘫痪在床(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特申请护理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粘贴处
  证 明
我所 &&&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 &&  ,因病(如瘫痪在床、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本人(家属)于  &&年 &&月  日向我所递交了申请及医院《诊断证明书》。工作人员     已于 &月 日到家中探望,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军休所(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报告表
呈报单位&&意&&&&见
审查机关&&意&&&&见
批准机关&&意&&&&见
  军队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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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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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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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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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12 &匿名提问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1993)政联字第6号《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等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政联字第6号)《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   军龄10年(含)以下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由本人原薪金的70%提高到75%;军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人原薪金的1%。   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由本人原薪金的95%提高到100%。   军队退休干部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后,其退休生活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   提高标准执行时间为1993年10月。   二、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和标准   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合同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区县政府军退办审核,市政府军退办批准可享受护理费。发给护理费的标准按市政府军退办京军离退办字(1993)第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健工作   军队退休干部(含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暂按现行的管理办法执行。   【章名】 附件: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卫生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颁发实施,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中的有些内容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为了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其退休条件、安置去向和生活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条件和审批权限   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一)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二)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三)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四)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五)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的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干部退休的批准权限与其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及时批准退休。   二、退休安置去向   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一)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应就地安置。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的可在省会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二)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   对自愿到县(市)以下城镇和农村安置的,应予以鼓励。   (三)进北京市安置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进北京安置条件的通知》(〔85〕京安办离退字第11号)执行;进上海市安置的,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3〕3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进天津市安置的,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3〕16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四)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和已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其安置地点不再改变。   三、退休待遇   (一)军龄10年(含)以下的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按本人原薪金(工资,下同)的75%计发;军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人原薪金的1%。   军队干部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工作的和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后增加退休生活费,其数额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退休生活费合并计算后,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   (二)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按本人原薪金的100%计发。   (三)军队现职干部普调薪金或者提高薪金标准时,给退休干部适当增加退休生活费。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定。   (四)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移交政府安置前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五)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仍按现行规定,由地方财政开支给当地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的各种补贴和优待,军队退休干部也同样享受。   (六)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享受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七)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由安置地区卫生部门负责,其待遇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相同。退休干部(含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按标准拨给地方财政,纳入安置地区公费医疗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八)退休干部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5年以上徒刑的,取消其退休干部待遇;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不享受退休干部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待遇及管理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其政治、生活待遇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执行上述生活待遇规定所增加的经费开支,今年增加部分由军队解决;从明年起,已移交政府安置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四、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军队退休志愿兵除退休条件外,其他均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199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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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后长达30年之久的劳动工资制度的基础,同时对新中国“吏制”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此“级别”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 这次工改,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其中党政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个别工种为7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自己的等级系列。且各系列之间可以互相换算,如文艺1级相当于行政8级;高教8级相当于行政17级等。  与此同时,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规定以1类地区为基准,每高1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北京属6类地区、上海属8类地区、西宁属11类地区。  定级标准采用一职数级、等级线上下交叉的做法,依据职务,参考德才和资历进行评定。大致为正部3~5级;副部5~8级;正局8~10 级;副局9~12级,等等。定多少级拿多少工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约为21∶1,全员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当时机构设置还没有后来那样严格明确,有些单位,因其特殊性,配备干部级别很高,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吴玉章,按级别至少应为正部级,该校10级、11级的中层干部也为数不少。再如笔者访问的一位老同志,行政10级,是当时中宣部科学处副处长(处长于光远),而文艺处处长丁玲是7级。 工资制度建国以来,我国工资制度经历过三次重大改革。新中国建立之初,实行的是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制度。来自各个解放区的干部原来实行供给制的继续实行供给制;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原来实行工资制的干部实行工资制,而且工资形式多样。国家从1951年着手建立工资制度,经过多年努力,到1956年正式形成统一规范的工资制度,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干部,实行统一规定的地区工资标准和生活费补贴制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企业干部实行不同产业工资标准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干部工资共设30级,根据德才和资历,将担任各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归入不同的级别,定什么级拿什么工资。这种工资制度经过多次调整,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原来的工资制度难以适应,1985年进行了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这次改革将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工资由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国有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其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办法,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脱钩。这次改革对于促进政企分开,理顺工资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带有管理高度集中、政府与事业单位不分等计划经济的特征,平均主义严重、工资不能正常增长等问题仍没得到解决,1993年再次对工资制度进行了大的改革。1993 年的改革总结和吸收1956年和1985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经验,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了新的工资制度和运行机制:第一,重新构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国家机关实行以职务和级别为主的职级工资制,同时,建立了新的津贴制度。第二,建立了正常的增资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将从以往不定期调资的办法,进入有计划、有秩序正常增长的轨道。第三,确定了制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原则,并开始建立工资平衡比较制度。第四,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赋予地方一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第五,把一部分福利性补贴逐步纳入工资,调整了工资收入结构,使公务员收入工资化、货币化,增加了透明度。工资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工资形式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所谓职级工资制,就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年功和实际贡献确定工资标准。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制构成的主体,是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内容。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每一职务对应若干工资档次,职务层次高的,对应的工资档次少一些;职务层次低的,对应的工资档次多一些,以利于初、中级公务员晋升工资的需要。目前,职务工资标准的档次分别设计为3~8档。今后,根据需要,职务工资标准的档次还可以适当延伸。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根据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长短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体现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公务员共15级。级别和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职务越高,对应的级别越少;职务越低,对应的级别越多。上下职务对应的级别有所交叉。一个级别对应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按照工作年限的长短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确定级别工资。设置级别工资,主要是基于三个考虑:一是全国机关中科级职务以下的人员占92%以上,由于机关领导职数有限,尤其是在基层,受机构规格的限制,相当一部分人员难以晋升职务。设置级别工资后,可以使机关工作人员不提升职务也能通过晋升级别提高工资待遇,避免大家都去争职务,有利于解决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带来的滥提职务和机构随意升格等弊端。二是考虑到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承担的责任和能力等各不相同,设置级别工资可以反映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上述差别,有利于克服工资“平台”问题,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三是考虑到同军队的军衔制、公安部门的警衔制衔接起来,以便于干部的交流和管理。基础工资的职能主要是保障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基础工资标准是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的,并与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紧密相联,在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时,国家将适当调整基础工资的标准。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其基础工资数额都相同。工龄工资体现公务员的积累贡献。建立工龄工资,有利于协调公务员的职务、贡献与资历三者之间的关系。工龄工资按公务员的工作年限计发,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相应增加,一直到离退休的当年为止。工龄工资标准,也将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上述工资制度是全国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各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各职务层次的工作人员均执行这一制度。2.津贴制度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在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差异较大。从自然条件看,东部地区人口密集,交通方便,科技、文化、教育相对发达,气候温和,湿润多雨,土地肥沃;西部地区气候干燥,沙漠戈壁,人烟稀少,交通不便,东西南北气温差别很大,青藏高原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气温在摄氏零度以下,大兴安岭地区冬季气温可降至-30度以下,南海诸岛冬季仍可达22度至25度。从经济发展情况看,改革开放以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改革较快,内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较慢。1993年gnp增长率最高的为25.7%,而最低的黑龙江为5.8%,两者相差19.9个百分点。上海与贵州人均gnp之比,1990年为 7.3倍,1993年为9.4倍,1994年达9.9倍。不仅各省市之间存在较大经济差距,同一省区内也存在明显的地区差距。1992年广东省最富的珠海市与最穷的和平县人均gnp之比为34.3倍。显然,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公务员,其劳动艰辛程度差别较大,生活费支出也不一样,工资分配必须体现这一特点。1956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全国建立了统一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以体现不同地区间工资差异。当时主要是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的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对少数物价和生活费用特别高、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区,除执行11类地区工资标准外,另按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加发生活费补贴。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巩固国防和各民族的团结,都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工资区类别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由于工资往往是能上不能下,职工从工资类别高的地区调到工资类别低的地区,工资很难降下来,造成工资管理方面的混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普遍实行了“工效挂钩”,继续实行工资区类别制度,不能使先富起来的地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时跟进企业工资的变化。1993年工资改革时,采取办法是,基本工资制度全国统一,即都执行职级工资制度,地区差别、岗位差别,通过建立津贴来体现。津贴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现行津贴包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地区津贴;另一类是岗位津贴。地区津贴又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两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体现了不同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地区附加津贴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中央财政支出,地区附加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和政策,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运用地方财力支出。地区津贴制度与工资区类别制度不同,它独立于工资标准之外,单独体现地区间的差异,并且通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将自然地理环境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的差异分离开来进行体现,这样做,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统一性,有利于体现和实施平衡比较的原则。同时,公务员在哪个地区工作就享受哪个地区的地区津贴,因工作调动或干部交流离开所在地区后就不再享受该地区的地区津贴,这样,便于人员交流,方法也简便易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岗位津贴是国家对特殊工作岗位上的公务员给予的额外劳动报酬。公务员的岗位津贴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考虑到在不同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其工作条件差异较大,因此,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岗位津贴。公务员在该岗位工作时,领取相应的岗位津贴,调离该岗位后,该岗位津贴即行取消。目前,实行的岗位津贴主要有: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需要新建或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3.奖金制度奖金是对劳动者超过定额劳动或做出显著成绩的物质鼓励,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的作为工资补充的劳动报酬形式。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曾将奖金作为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或平均发放,或按职务分档发放。新工资制度对奖金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奖金不再作为工资构成部分,也不再是每月按人头或按职务平均发放,而是同年度考核和工作实绩结合起来,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成绩为称职以上的公务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国家按公务员当年12月标准工资总额给各机关拨付奖金。4.晋级增资途径公务员正常晋级增资的途径有四个:(1)晋升职务工资。公务员职务晋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最低档;原任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公务员在现任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称职及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2)晋升级别工资。公务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5年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副部长及以上公务员,任职超过5年的,可以晋升一个级别。公务员的级别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因年度考核晋升级别的公务员,均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3)增加工龄工资。公务员随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一直到退休当年为止。工龄工资从参加工作当年计发。(4)调整工资标准。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工资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安排,各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工资标准。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后,如遇特殊情况,国家财政十分困难时,可以决定暂时冻结工资。5.工资水平所谓工资水平,可以理解为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按不同的范围,可将工资水平划分为全国、地方、行业、企业的工资水平;按工作特点和职业类别,可划分为各种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按劳动者本身的条件,可划分为不同年龄组、不同文化或不同性别人员的工资水平。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合理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对公务员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对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对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为此,我们建立了平衡比较制度。所谓平衡比较制度,就是国家定期对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并以企业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来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在企业工作的职务、学历、资历等相当的人员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这样,既体现了工资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则,使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之间大体保持同工同酬,同时又通过间接引进市场机制,使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增加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持一个恰当的关系。我国公务员最高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倍数,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为21∶1,由于多种原因,现行工资制度为6.1∶1。现行国家机关最高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倍数显然偏小。从国外的情况看,最高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倍数大多在10倍以上。如1986年,日本相当于副部长的公务员的最高工资标准为月薪10 490日元,办事员最低工资标准为927日元,前者为后者的11.4倍。1989年,泰国副部长的最高工资标准为月薪26 000铢,办事员最低工资标准为月薪2 100铢,前者为后者的12.4倍。上述工资制度也适应于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党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实行上述工资制度。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5种不同的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管理及增资方式也不同于政府机关。
科级就是干部级别一般机关职员分为实习生,转正后为科员、主任科员(不设科的处)或科员、科长(设科),再往上,副处、正处、副局、正局、副布、正部
派出所长是哪个级别
企业比较乱,一个企业一个情况别管它,只问挣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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