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领导没有商量不经同意要调整岗位不同意怎么办我们五个的工作岗位

医院做医生的不捞不行呀!每天坚守岗位累死累活,领导还不给圆全工资,我们去年国家规定人平月增补九百元却每月被扣去了四百多元,普通职工没有错,罪魁祸首是医院当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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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关于实施2015年岗位聘任调整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处: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628
各位老师:
根据同济人【2015】95号文件《关于实施2015年岗位聘任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对本次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 岗位聘任实施范围: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全职外籍教职工(双轨制人员按原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卫生技术系列人员岗位聘任办法另行制定)。
2、& 本次岗位聘任调整涉及的成果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本次岗位聘任调整工作中,将师德师风考核作为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本次岗位聘任调整只接受认定,审定工作另行通知。其他细节问题详见通知。
3、& 请各位老师认真阅读通知及《同济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聘任实施办法(试行)》,进同济大学人事处网站,查看自己的岗位类别以及岗位等级,如无异议则无需填表。
4、& 如符合认定条件,需要调整岗位等级的老师,请根据自己的岗位类别填写相对应的认定申请表、对应的审核情况表、情况汇总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12月4日之前提交至505办公室。.
5、& 由于时间紧迫,请各位老师积极配合,按时完成。咨询电话: 。
医 &学 &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同济大学医学院 版权所有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021- 同济大学医学院主办
E-mail:yixue@ 沪ICP备号  沪举报中心
技术支持:上海极图科技  关于我父亲在徐州市中心医院就医和死亡经过以及三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我们是患者的亲属。我父亲日因大出血在徐州市中心医院死亡,我们认为该死亡事件系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医院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一、与死亡事件有关的事实  我父亲因平日运动时偶感胸闷不适,日上午自己骑自行车到徐州市中心医院就医,经挂专家门诊就诊,诊断结论为冠心病、心房颤动,当天入住徐州市中心医院心内二科。  我父亲入院后院方于日对其进行了冠脉造影检查,示“冠状动脉多枝病变”,主治医生建议实施冠脉搭桥手术,并请心外科会诊。家属和患者本人商量后,考虑患者本人年龄较大,做冠脉搭桥手术风险很大,故没有同意做冠脉搭桥手术,只同意做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及心血管支架植入术。医院同意后患者继续住院,准备于12月2日做心脏支架置入手术。患者术前的其他检查显示,患者凝血功能正常,无胃病史,未发现消化系统异常征象,身体指标完全能承受心脏介入治疗。  日,星期二,中午患者吃饭正常,饭后在14:30分左右,患者自己感觉鼻子发热,后有血流出,这时去叫主治医生王诚,王诚来后就说:“是鼻子的毛细血管破裂,房间热,空气干燥造成的,没有事多喝点水就行,其他病房的病人也有这样的事。”然后就去请耳鼻喉科大夫会诊处理。在这期间,患者鼻腔一直在流血,而且感觉到想呕吐,2分钟后吐了一口鲜血,亲属又去叫王诚,王诚医生说:“可能是鼻子流血过多把鼻子血咽到肚子里去的,反胃造成的呕吐现象”。不一会耳鼻喉科医生来了,就用止血布把鼻子塞住止血,但一直止不住,后经强力填塞止住,还在渗血。  在处理过程中,我们亲属在场看到这情景后很着急,床上、被子上都沾有很多血迹,而且就看到患者老伴一人在给患者擦血。这期间,我们亲属又把耳鼻喉科医生喊来,叫他抓紧时间把血止住,做进一步检查,同时又把主治医生王诚叫来,要求立即打止血针或给患者输血。王诚医生回答:病人不需要打止血针,因为是毛细血管破裂不是大问题,谈输血的问题就更没有必要了,因为输血要求患者有一定的流血量,况且血的质量也不见得好。直到下午16:30分前,未采取其他措施止血,也未使用其他药物止血。  16:40分左右,患者突然呕吐两口鲜血,大约在200毫升左右,伴暗红色血块,这时我们亲属又立即去叫王诚医生,他听到后感到很吃惊,事态的严重性使他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患者进行抢救,同时联系送病人进CCU病房进行重症监护,病人刚被推进CCU病房又吐了两口鲜血(病历记载是300毫升),这时我们亲属要求王诚医生立即给病人进行输血,但仍然遭到拒绝,王诚医生说需要输血的时候会给患者输的,这个不需要你们操心,同时让我们在外面等消息(据病历记载,晚9时至11:30分期间,病人又从肛门排血近1000毫升,但院方一直没有采取输血措施)。这以后,在患者生命无法挽回前,我们亲属没有进到CCU病房。  更令人发指的是,主治医生王诚当日下白班后,值夜班的宗医生在病人王居田情况恶化,抢救刻不容缓的关键时刻,竟然从当晚9点多钟至次日凌晨1点多钟,擅离职守长达数小时之久。  日凌晨1:50分左右,医生给我们下了患者病危通知书,告知亲属,患者因消化道大出血正在抢救,这时亲属们感到非常意外。  凌晨3:10分左右,医院告诉我们亲属,病人抢救已没有效果,劝家属放弃治疗,这时候亲属们意识到,患者生命已无法挽回,医院同意我们到CCU病房去看望,准备后事。4:50分,医院宣布患者临床死亡,并称死亡原因系“消化道出血”,导致心脏急性事件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  患者在医院就诊期间,未离开中心医院病区,其治疗及死亡经过情况,有证人证明、院方当事人的陈述自认及相关病历予以记载。  二、徐州市中心医院对患者王居田的治疗、抢救至少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医疗过错。  (一)、医生判断失误,导致贻误了对患者最宝贵的抢救、治疗时间。  日下午14:30分到16:40分期间,王诚医生认为患者鼻子出血是毛细血管破裂所致,只把耳鼻喉科医生叫来对鼻腔实施了物理止血措施,未深入检查患者鼻出血的原因,未考虑患者住院期间所服、所用药物的副作用均有可能造成出血结果,也未考虑患者高龄(80岁)使用扩张血管的药物和施行造影术后可能发生的应急性出血,更没有想到与“消化道出血”联系在一起。由于医生判断方面的失误,以至于在这最初的两个小时零十分内,医院对患者既未采取任何确诊内出血部位及原因的检查措施,更没有实施对内出血疾病的任何治疗措施(包括未使用任何止血药物),致使患者内出血的现象被掩盖,被人为的严重化,导致贻误了对患者最宝贵的抢救、治疗时间。  (二)、医生医疗措施不当,未对患者进行具体出血部位的检查,更没有针对具体的出血部位对患者进行有效治疗。  但是纵观本案病历,患者从16:40分呕吐200毫升鲜血开始(此时医生已怀疑为消化道出血),直到次日凌晨4:50分医院宣布患者临床死亡,在长达12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没有请消化科的医生会诊,医生面对患者的出血,除了采取一般性的静脉滴注之外,其他似乎束手无策,医生既未对患者的具体出血部位进行检查,也未对出血原因进行检查,更没有针对具体的出血部位及出血原因进行针对性的有效治疗。由于医生的治疗缺乏针对性,使患者的出血病症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导致了患者病情迅速恶化。  (三)、患者消化道突然出血,与医生的用药有关。  患者在住院期间消化道突然出血,不是偶然的情况,其出血与医生的用药有关。  (四)、医生未及时给患者输血,导致了患者心脏缺血,心脏功能急剧衰竭、抢救无效。  患者出血后,根据其实际出血的情况其亲属多次要求输血,均遭医生拒绝。据病历记载,对患者的第一次输血(也是最后一次输血)时间是日凌晨2:20,在此之前患者于凌晨2:03开始已无血压(病例记载血压0∕0,直到死亡),当时患者已昏迷不醒,生命体征微弱,实际已无法实现输血的预期效果。据我们事后质问当班医生为什么早不输血?回答是:血液需要准备,不是说输血就马上能够输血的(有谈话录音为证)。试问:患者下午2:30开始出血,下午16:40左右因继续大出血进ccu病房,其间有十几个小时,作为徐州市三级甲等医院为抢救大出血的病人准备一份普通的血浆,需要如此的长时间,符合医疗规范吗?延误患者输血的时间就是耽误了对患者抢救的时间,对此医院方面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五)、当班医生擅离职守,导致对患者的观察、治疗、抢救不及时。  患者进ccu期间,主治医生王诚晚上下班后,由年轻的宗医生接班,当晚9点多钟至凌晨1点多钟,也正是患者病情急剧恶化,抢救患者生命的重要时间(有病历记载时间为证),宗医生未在工作岗位。据我们事后质问宗医生为什么当班不值班?回答是去其他地方抢救其他病人了(有谈话录音为证)。试问:当时患者不需要进行观察、治疗、抢救吗?  (六)、医生抢救方法不当,加速患者死亡。  患者在持续出血的情况下,已提示血液的循环系统出现漏洞,而医生在长达数小时的抢救过程中既没有“找漏”,也没有进行有效地“补漏”。相反,医生在情急之下对患者的心脏实施一遍遍按压,加快了患者出血的速度、加大了患者的出血量,其抢救不仅未能挽救患者生命,反而使患者加速走向死亡。  (七)、医院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对患者大出血及抢救无效结果的发生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医院未向患者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未告知患者:对患者服用大量抗凝药物,其负作用可能导致患者大出血。  2、未告知患者:消化道大出血应当使用胃镜等有效措施对患者的出血部位进行直接检查、治疗。考虑到患者年龄及心脏病因素,建议采用保守治疗,但存在可能止不住血的后果。  3、未告知患者:由于医患双方对患者的突然死亡存在争议,为查明原因应进行尸检。  综上所述,患者出于对徐州市中心医院的信任就诊,且挂专家门诊,理应享受周到细致的诊疗服务,通过医院的治疗减轻或治愈心脏病情的困扰,但在医院治疗过程中,院方不仅未尽周到细致的诊疗服务,其医疗行为还存在着明显的医疗过错。在患者行手术前,对抗凝药物使用禁忌缺乏必要的重视,在实际用药、观察治疗及抢救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使患者突发消化道大出血,加重了心脏疾病,形成了患者病情逆转恶化,造成患者死亡的悲惨后果。医院的医疗行为不仅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由于医院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被告的行为同时侵害了患者维护生命健康方式的选择权。  由于徐州市中心医院个别医生的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患者王居田的不幸去世,已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悲痛。为了慰藉亡灵、安抚生者、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家属进行了长达4年的医疗鉴定的漫长的路程。首先我们到徐州市市长接待日给主管卫生局的段熊市长反映情况,段熊市长要求卫生局调查情况给予答复但是没有结果。在到徐州市医患调解进行调解已没有调解成。2001年7月我们到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开始走诉讼的道路。经过泉山区法院委托2011年11月在徐州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2012年7月江苏省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有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于是我们家属不服两级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华医学会申请在次对我父亲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2013年11月中华医学会受理了此次鉴定并且在鉴定会中专家认真听取了我们的陈述,2013年12月我们接到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徐州市中心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至此我们家人悲喜交加,悲的是我父亲是由于徐州市中心医院的个别医生及其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导致了我父亲的死亡后果。喜的是还我父亲一个公道。通过在次的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看到这个社会的法制体系是如此的糟糕,地方保护和区域保护如此严重,所以我想通过媒体来直面客观的报道现在的医患关系存在的社会问题。  谢谢!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邮箱:@qq.cpm
楼主发言:2次 发图:0张
  然后呢  
  让更多人,知道,  
  @333cly 1楼
17:11:29  然后呢  -----------------------------  已经起诉徐州市中心医院了
  浙江医疗界是最腐败最不要脸的地方。  医生杀人不用刀。百姓何处讨公道。浙江诸暨42岁产妇因为滑倒羊水破裂,去诸暨第三人民医院待产,主治医生郭敏,与产妇之前做产检的医生有矛盾,恶意延误十余小时,未做一次检查,直至羊水流光胎儿窒息,找郭敏人影不见,被告知郭敏回家睡觉去了。半天郭敏穿着睡衣才来,她说验血仪器坏了,没法做剖腹产,胎儿重度窒息死亡,产妇家破人亡。提醒大家小心了。白衣天使已变成白衣魔鬼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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