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优先聘用退伍军人优先应求救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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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令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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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
&&&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日起施行。&&&&&&&&&&&&&&&&&&&&&&&&&&&&&&&&&&&&&&&   &&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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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退伍兵安置问题(转摘)
只看该作者 我们单位领导反复找我,说得我现在心头越来越没底……
领导说路局理解我们的心情,可怜天下父母心,说我们称他们铁石心肠真的一点道理都没有,因为工作岗位又不是他们私人的,如果可以安排工作,比如过去历年,哪回又没有安排工作?关键是这回涉及国家法律,因为安置是国家的大事,主体是政府、是地方民政局,一个小小的企业岂能凭自己想当然来弄,他长作为一个企业负责人,他根本没有权利和能力与国家法律对抗。但确实这件事没有回旋的余地,因为:
第一,说我们强调的新《兵役法》没说铁路企业不接收退伍子女了完全是开黄腔,因为新旧《兵役法》的最大区别就是旧的绝对要安置,新的只有《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四类:“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包安置,不是四类的都不存在安置问题,而是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而且说我们举例的那些有关铁路“可以安置”新《兵役法》条款,都是针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即上面四类,说我们自己不认真看。领导说我们主张的所谓铁路可以安置是错误的,因为铁路,不管是哪个铁路局想安置都不得行,即便有空余岗位也从未面向社会招过工,如果这次统一来自作主张安了就真的是违法,否则全国2013年退伍军人都会哗变。还说我们不要信谣传谣,全国18个铁路局没有一个安置了的,这是铁的事实。
第二,说我们所称的铁路体检了、考试了、公示了、推荐了就是承认包安工作了纯属大错特错,因为企业推荐职工子女入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铁路推荐入伍与安排工作没有必然关系。说《兵役法》第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还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和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所以,铁路局作为国有企业,有义务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承担兵役工作。路局人武部推荐职工子女入伍是为了完成本企业征兵工作,配合部队提高兵源整体素质,保证兵源质量。推荐入伍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论就是一个:我们要求推荐子女入伍就必须安排工作没有政策法律依据,因为国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荐入伍就必须安排工作。说我们称违约,那铁路局违什么约?哪一个协议约定了回来要安排工作?打官司都没用。
第三,说我们要求铁路局赔偿、补偿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因为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对退役士兵的补助有明确规定的。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还说除部队和政府给予的退役金和补助外,国家没有其它赔偿、补偿的规定,因此,铁路局作为企业,更不存在赔偿、补偿问题。
第四,说我们所称铁路局应该先告诉我们新《兵役法》不安排工作更不对,因为新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日起施行,是国家的法律!任何企业是否宣传或宣传是否到位,都不影响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实施。因为新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面向全社会公布,并在各大新闻媒体均进行了宣传,学法、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一经生效,就必须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都无权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为由,来对抗法律的实施或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新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 日,人民武装部以《关于学习宣传〈兵役法〉的通知》(武电[2011]12号),要求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新法,做好宣传工作。领导还说,国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在国家有关部门。企业只能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法律条款没有解释权。
领导说这次真的和铁路局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此事,铁路局给四川、重庆、贵州两省一市地方党政军和都详详细细且反反复复汇报过,地方党政军和总公司态度非常鲜明:绝对不准铁路局违法!要是安了,那其他17个铁路局和全国所有今年退伍的军人不是要哗变?
& && &领导说:你们老说铁路局违约,请问,铁路局哪条说了包安工作?铁路局倒是说了一句”如遇国家复退军人安置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这些都不是理由,如果大家认为合理合法,通过法律渠道告铁路局啊,现在铁路法院已经交地方了,别怕不公平。
& && &领导最后说,知道帖子为什么被删、QQ群为什么被解散了吗?铁路局没这个本事,是国家国安部门所为,他们早就介入了!在中国大地上,只要沾军人,特别是退伍军人,国家绝对……,至于媒体没报道,一个道理,谁敢报道谁消失。
& && & 领导说,大家不要把精力耗在闹事上了,没用!抓紧找工作才是王道,铁路局本来都还在考虑在未来哪一天的招工里优先考虑大家,但如果继续、闹凶了,把路局若烦了,你说吃亏的是谁?
你他***站着说话不腰疼
那为什么铁路局在2013年才出文件说不安排2011年兵役法出来的时候怎么不说呢
这不是误人子弟吗?&
你就配杀。、。 。假话大话空话 天天满嘴谎话。。。。一点不为职工考虑、、、天打雷劈 不得好死。&
楼主所转的帖子咋一看是以一名职工的口气在说话,仔细一看,是一个站在少数人利益、百般狡辩对兵役法的理解,把铁路局等退的干干净净的一个所谓干部的一派陈词,套用一句话: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按新兵役法执行,企业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利。&
想一想现在的铁路怎么会是这样的,一个宪法与兵役法的区别就搞不明白的人,还在铁路的关键部门担任要职,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如此之肤浅,不知是什么关系到现在的岗位上的,下一步应该反省反省,OK&
2013年铁路的诉求书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们向您们反映几个问题:第一、我们是2011年10月经铁路局武装部、劳卫处、职教处、公安联合审核、推荐入伍的,不少人放弃了上技校、上大学的机会应征入伍,完成了当时路局的征兵任务。11月公布新兵役法,我们12月才入伍,如果不安排工作,铁路局当时为啥不发文告之呢?虽然当兵是尽义务,却是自愿原则,如果当时说了,我们也好选择去或不去;第二、2012年发文件以后不推荐入伍,因为每颁布一个法律或政策,都要有一个前后衔接的过渡期,当时发文也没说2011年推荐入伍无效(历年来推荐入伍的都安排工作),从“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则,说明当年推荐入伍仍有安排。第三、如果2013年退伍前发文告知不安排工作,也让人家选择留部队或退伍。因为不发文废止,就说明2011年的推荐入伍政策是仍然有效,所有职工都说是最后一批,都选择退伍了,也没领9000元的退伍费。第四、当时,不少人放弃了上技校、上大学的机会应征入伍,为路局完成了征兵任务;在部队摸爬滚打,吃尽苦头,也放弃了留在部队的机会;现在都退伍回来了,才说不安排工作。如今技术没学到,也没有学历;拿怎么找工作?!这样做害了人的一生,害了一个家庭!于情、于法都行不通!!!请问作为单位,怎能出尔反尔,不讲信用,如此让人心寒?!单位的公信力哪去了?!领导的诚信度哪去了?!因此,我们强烈诉求铁路局对2011年推荐入伍的工作负责,对当时推荐入伍的要有个圆满的答复!只要一天不解决,我们就得上访,就存在不稳定因素!
尊敬的领导:现在我局开通那么多铁路新线,又是退休高峰,现场紧缺劳动力,而退伍军人的身体素质、组织纪律是靠得住的,是很好的劳动力,现在工务、车辆、、调车这些苦、脏、累的现场作业的工种大多都是退伍兵。近年我局招收高职生二、三千人,为啥不招收二百多职工子弟的退伍军人?我们的职工子弟不照顾,谁来照顾?兵役法说政府不安置,我们不要求政府安置,《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我们是企业,应该有招工自主权,退伍军人应优先(湛江港务局已招工2013年退伍的职工子弟)。我们父辈都是铁路人,把青春和热血都洒给了千里铁路线!我们爱铁路,恳请领导能对当年的推荐负责,着重考虑退伍军人的切身利益,安排我们工作;或退一顶一;或让我们定向培训,到专业学校学习一、二年技术知识,毕业后择优招工也好呀,为路局解决劳力紧张问题,为稳定职工队伍,也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决后顾之忧!我们将不胜感激!我们一定以铁路为家,再苦再累也在所不惜!一定为铁路的安全、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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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铁路推荐入伍的退伍军人
你就配杀。、。 。假话大话空话 天天满嘴谎话。。。。一点不为职工考虑、、、天打雷劈 不得好死。&
“领导最后说,知道帖子为什么被删、QQ群为什么被解散了吗?铁路局没这个本事,是国家国安部门所为,他们早就介入了!在中国大地上,只要沾军人,特别是,国家绝对……,至于媒体没报道,一个道理,谁敢报道谁消失。”
还不如说是习总亲自下令做的,更有力度。
大家闹就是因为当初铁路的的确确签字通过服役回来给予安置,现在劳卫处下发的通知以政府民政安置条例为 ...
看问题要看本质。不是兵役法的问题,而是铁路局利用兵役法为借口,对退役士兵(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采取歧视性政策,以达到不为人知的目的。而不是直接拒绝这批退役士兵,不符合铁路企业的用工条件。因为,铁路局组织了考试、政审以及公示等,说明他们符合铁路用工的条件。
作为铁路企业的家长,不为自己的职工的切身利益考虑,离心离德,铁路企业的文化是什么?这样的领导能合格?铁路改革时应该撤掉,换一个关心职工的好领导才行,才有保证。
你们领导是对的。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你们是该好好学习了!
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那一条规定,退役士兵(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不能参加工作?&
个人觉得这件事情,局领导还是办得有理有节的,走法律程序吧,国家政策是这样,放谁也没办法。不过说句实话,今后招人时,能让有专科学历的子弟与院校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样才更显示出公平公正,不要过于死板,非得要当年毕业的,毕竟子弟们对铁路是有感情的。
楼主所转的帖子咋一看是以一名职工的口气在说话,仔细一看,是一个站在少数人利益、百般狡辩对兵役法的理解,把铁路局等退的干干净净的一个所谓干部的一派陈词,套用一句话: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马屁精。片面理解兵役法,还认为正确。铁路是企业还是政府均没有搞清楚,悲哀啊!!!&
从一个过路人看,此事管你什么事。你有什么资格发言,你是领导么。再说,看你这说话的缺乏素质,都觉得你只是个屁。
你是谁呀?站着说话不腰疼,不为老百姓办事,就别在这放屁,不得好死。。。。。。&
ak47m5这种货,大家别理他。
这个不发言、、
我艹,我感觉你说话就和放屁一样,你是有工作了,你考虑过我们吗????为什么我们当兵的时候不通知,回来的时候又通知我们了呢????你别胡咧咧;了,看了你这样的人就烦
我艹,我感觉你说话就和放屁一样,你是有工作了,你考虑过我们吗????为什么我们当兵的时候不通知,回来 ...
难道不安排工作你就不去当兵了吗.&&你的入伍动机本来就是不对的..
& && &如果当时通知你不安置. 结果最后安置了. 你又会怎么说呢/
大家服役的动机是啥?难道不是保家卫国?只是为了安置?部队是个好地方,真正在部队上学到了东西的,肯定能找到工作的,反之,哪些人才等着安置啊?复退那么多,难道只有铁路的最特权?广大农村兵不是一样保家卫国么
操你***,你出门肯定让车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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