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电厂是政府哪个发电厂部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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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理顺代管县电力管理体制的意见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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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代管县电力管理体制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5〕8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关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理顺代管县电力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实施、部门联动、政策配套、积极稳妥的原则,通过无偿划转、分公司运作方式,推动代管县电力公司上划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二)工作目标。日前,全面完成28个代管县电力公司上划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管理。
  二、配套政策和措施
  1、改革方式。代管县电力公司地方国有资产100%无偿划入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划转范围为代管县电力公司主业资产(包括与主业相关的资产)及对应的负债。代管县电力公司上划后按&分公司&模式运作。各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办理资产划转相关手续。
  2、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对历史上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形成的代管县电力公司对外担保、抵押,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予以解除、转移;对县级人民政府以行政命令要求代管县电力公司承担的非职责范围内的费用及债务予以取消;对政府部门或地方国有企业所形成的历年陈欠电费,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解决;对事实已形成损失的呆坏账,在划转前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3、人员安置。代管县电力公司现有在册职工(代管时纳入国网公司人资管控系统人员以及代管后经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批准录用的人员)随资产划转一并纳入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统一管理。对不属于划转范围内的人员,包括代管县电力公司代管前已明确分流的人员、代管后未经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批准的违规用工人员,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存在托管中心问题的县公司,当地人民政府应妥善解决。对代管县电力公司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代管县电力公司要积极筹措资金,移交前完成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清欠任务。上划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办理好社会保险有关划转手续。
  4、完善有关权证。代管县电力公司的土地、房屋等各种权证未办理齐全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办证,尽快办结到位,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
  5、取消优惠电价。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自行出台并实施的优惠电价,应在上划前明确予以取消。县级人民政府因招商引资与个别企业的协议,可明确最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执行目录电价。对于实施过渡期优惠电价的企业,应按程序报批。省发改委应积极协调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推动并力争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6、妥善处置一、二期农网贷款。由省财政厅商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尽快将财政部已豁免的农网改造国债转贷本金明确到各代管县电力公司;妥善处理好代管县电力公司一、二期农网改造贷款,贷款偿还渠道按照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省财政厅财驻湘监[2014]76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代管县电力公司与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协商解决农网改造一期贷款本息问题。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代管县公司产权无偿划转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供电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2、明确改革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及时研究问题并出台有关支持政策,促进农村电力发展。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培训和指导,督促各代管县电力公司依法依规开展改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改革中的问题。对职工安置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全面有序推进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风险评估,制定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改革风险总体可控,要做好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优惠电价取消等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3、加强监督管理。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代管县电力公司的监督管理,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控人员流动、大额资金使用,严禁突击进人、突击发(花)钱。要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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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编号:湘ICP备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 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调度系统
  第七条& 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 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四章& 调度规则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一)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五章 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 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上级电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但是在其未作出答复前,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六章 并网与调度
  第二十五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二)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四)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五)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六)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发布限电指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整供电计划的,电网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小电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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