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体检标准购买商品附加税有优惠吗?

义务兵退伍后有,国家制定了哪些优惠政策?_百度知道
义务兵退伍后有,国家制定了哪些优惠政策?
如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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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2010年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有什么优惠政策_百度知道
关于2010年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我是重庆人,城镇户口的义务兵,今年退伍,不知道退伍回家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提问者采纳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7个方面,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资格:凭自谋职业证得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领取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此证的城镇退役士兵,方可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到自谋职 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我国尚属首次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 民政部统一制定的样式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 议书的城镇退役士官和义务兵,方可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就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 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 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 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 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 适当补助;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 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教育:报考高等学校可加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 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 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经商:3年内可免交五类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五类费用: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 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 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 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 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 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税收:个人或就业单位可获益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 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这两类企业都可 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贷款:从商业银行得优先支持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 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 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户籍:符合条件的可落户城镇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 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 和子女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但自谋职业的 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要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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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城镇户口,当兵出来好象是两个选择,1是拿钱。2是拿卡。 补钱的话 具体是几万 我不清楚。。。。我觉得安置卡比较好点,虽然他不会给你分配什么很好的工作,但是你可以花钱找点关系,最差也是国企。如果家里条件好,机关那些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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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09年退伍的农村义务兵有些什么优惠待遇_百度知道
09年退伍的农村义务兵有些什么优惠待遇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最好去当地的民政局军转安置办公室和人事局的军转办,咨询他们。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7个方面,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资格:凭自谋职业证得优惠
  从2004年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领取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此证的城镇退役士兵,方可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到自谋职 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我国尚属首次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 民政部统一制定的样式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在全国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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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上学有优惠吗?
退伍军人上学有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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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上学有优惠吗?”的解答:
如果你是在校大学生保留学籍参军入伍的话,那么等你复原后回学校继续读书的话,政策规定:大学生入伍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退役后准其复学;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复学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等。此外,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其中,大学生入伍将享受一系列优待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学业安排: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对入伍前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
学费减免: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其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退伍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对专升本、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龋在部队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优待安置: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属本省籍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和安置。退出现役后愿意复学的,视同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助学补助;不愿复学的,实行货币化安置,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优先推荐、扶持就业。本省籍在外省(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安置政策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给予优待安置。
至于如果你是先当兵,然后退伍了想要读大学的话,这个学费啊之类的国家就暂时没有出什么相关的优惠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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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3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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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海网安备战友,这些军人保险待遇你了解吗?【】【字体:
】【】稿件来源: 中国军网——军报记者发布时间: 08:50:51
作者:杨鸣、姜宇明
记者:张晓祺
【写在前面的话】
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军人保险待遇,退出现役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军人保险?现役军人享受哪些军人保险待遇?为帮助广大官兵了解服现役期间享受的军人保险待遇和退出现役时保险关系转移程序、办法,依法享受各项保险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邀请总后勤部财务部领导,为您详细解读现行8项军人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
据介绍,军人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职业风险、职业连带风险和社会风险损失时,给予军人或其家属的经济补偿,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现役军人依法享受的军人保险待遇有8项,即:军人伤亡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目前,总部已通过全军军事综合信息网建立了军队人员生活待遇网站,如果战友们在享受军人保险待遇方面或办理保险关系接续过程中,有需要咨询或帮助的事项,可登录该网站热点答疑页面咨询,也可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咨询。
一、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1.什么是军人伤亡保险?
军人伤亡保险,是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2.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给付标准有哪些?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时,其法定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由总部定期公布。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时,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军人本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军人残疾保险金,按发生伤残当月本人工资收入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
3.如何申请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
符合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法定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军人伤亡保险金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数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4.发生残情加重或二次致残等情况时,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已领取过残疾保险金的,因残情加重又被评定了更高残疾等级的,按照提高后的残疾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发生二次致残的,按照重新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残疾保险金;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
1.什么是军人伤亡附加保险?
为体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发生伤亡时,在领取伤亡保险金基础上,再领取伤亡附加保险金。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是由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团体商业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2.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给付标准有哪些?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病故时,根据死亡性质和承担任务、所在岗位风险程度,按照相应标准,由死亡军人的法定保险金受益人领取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时,军人本人可以根据致残原因、残疾等级,按照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不同比例,领取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
3.如何申请领取军人伤亡附加保险金?
符合享受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死亡军人附加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批准数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
1.什么是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解决养老保险政策军地衔接问题。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该项保险不能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本人。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日以后下达转业、复员或退役命令,计划分配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退役的士兵,按规定享受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遇。
另外,根据日起实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目前总部正在研究军人退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的军地养老保险衔接政策。
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时间如何确定?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从批准入伍的当月起,至军队停发工资的当月止。服现役期满退役的义务兵按24个月计算,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以实际服役月数计算。
4.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何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计算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通过银行将补助资金划转至户籍地或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军人携带《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及时到户籍地或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5.军人退出现役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作为首次在户籍地或安置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不及时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所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国家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退役军人如果不及时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将会直接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累积以及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
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
1.什么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军地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衔接,国家从2000年开始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包括师职以下现役军官、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军队为师(含)职以下现役军官、士官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国家补助、军龄补助、利息收入四部分资金全部记入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形成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军队期间只积累不消费。
3.军人退出现役时如何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携带《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其中,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统一标准计付退役医疗保险金。
五、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待遇
1.什么是军人交通意外保险?
军人交通意外保险是军队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全体现役军人购买的一种团体商业保险。
从日起,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或按照规定探亲休假过程中,乘坐飞机、汽车(含出租车、公交车,不包含私家车辆)、火车(含地铁、轻轨)和轮船等民用营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时,可以领取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2.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待遇包含哪些?保险金给付标准是多少?
现役军人乘坐飞机、汽车、火车和轮船等民用营运交通工具出现交通意外导致死亡时,赔付其法定受益人保险金。
现役军人乘坐飞机、汽车、火车和轮船等民用营运交通工具出现交通意外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残疾等级赔付本人保险金。
3.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如何赔付?
符合享受交通意外保险待遇的军人,由本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理赔材料,由总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后,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保险金受益人不能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六、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
1.什么是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为了实现与地方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接轨,进一步维护军人的保险权益,国家于2013年建立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制度。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2.如何办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日起,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视同缴费年限记入个人缴费记录。退役军人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1.什么是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解决基层部队“看病难”问题,军队建立了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从2013年1月起,全军小远散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军(师)级单位自愿原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集中投保。
2.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有哪些?
距离本建制内卫生队(含)以上军队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或者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部队的现役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可以享受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八、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1.什么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为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与衔接问题,国家于2004年建立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享受范围是如何限定的?
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未就业且无收入的;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3.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具体是:
基本生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高标准越高。
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地方时,国家按照日以后个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计算给予补助,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并转移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1%标准按月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如何办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关系转移?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由随军配偶携带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银行汇款凭证,到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除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能直接支付给本人。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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